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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監察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12 06:45:12

① 北宋監察地方行政長官的官職是什麼

監司

宋代在中央與府、州、軍、監之間,設監察區「路」(見兩宋路制),路級機構專有轉運司、提點屬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區劃或有不同,各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職事務外,各司都兼有監察本路各級地方官吏之責,通稱為「監司」。

② 北宋的斷案機關

有改的,之前是刑部,後歸為大理寺斷案的叫大理寺卿,設左右兩卿,左斷案,右判刑,貌似還有個,全國到處竄的提刑官,可以把以前的舊案翻出來再審的。

③ 北宋為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採取了什麼措施

宋朝地方實行它官兼領的多重監察制,大體有以下九種類型: 第一,轉運司(漕司)、轉運使、副使和判官皆兼領監察。 第二,提刑司(憲司)、提點刑獄公事兼領「舉刺官吏之事」。凡「官吏貪濁馳慢者,具名以聞。」 第三,提舉常平司(倉司)、提舉官兼「專舉刺官吏之事。」 第四,安撫司(帥司)、安撫使(簡稱帥臣)在南宋時期兼領監察。 第五,走馬承受領監察。走馬承受多由皇帝親近的三班使臣或內侍(宦官)充任,是皇帝直接派遣到諸路的耳目,「許風聞言事」,權力極大,按察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可以監督軍隊,「預聞邊要主帥機宜公事」;還可以監察地方官吏和中央政令的實施,如「民生之利病,法令之廢舉,吏治之清污、能否,凡郡邑之政」,均屬按察之列,並可直接向皇帝稟報。 第六,諸州的通判「監州」、「按縣」。通判一職,置於宋太祖趙匡胤乾德初年平定湖南之後。通判實際是朝廷派來專察知州的監察官。當知州與通判發生矛盾時,通判常以自是「監州」,「朝廷使我來監汝」,對知州施加壓力。朝廷規定,凡諸州行文公事,必須通判、知州同時署名「方許行下」;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和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守臣必須與通判連署方可施行。 第七,知府、知州、知軍和知監兼掌監察。這些都是各自總理府、州、軍、監的行政長官,同時又兼領監察之責,如「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 第八,提舉學事司在「掌一路州縣學政」之外,還「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 第九,撫諭使「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到南宋問,「且今按察官吏,伸民冤抑」,「采訪民間利病」。 宋朝在地方之所以不置專門監察機構和專職的監察官,目的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這同宋朝統治者以防「內患」為主的國策有極大的關系。宋朝的開國君主趙匡胤,在後周時就起家於藩鎮節度使,後來成了禁軍的最高統帥握有兵權,最後終於通過「陳橋兵變」而「黃袍加身」。這一經歷使趙匡胤對地方大員執掌兵權戒懼極深。一次,趙匡胤請將領們喝酒,竟說,如果你手下的人貪圖富貴,一旦把黃袍加在你身上,你想不幹也不行呀! 宋朝最高統治者在地方不設專職監察官,也是總結了漢唐兩朝末年地方監察之弊的教訓。如漢武帝置十三卅I(部),派六百石的刺史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國的動靜。但到後期刺史增秩二千石,並握有一州兵權,權力大過太守,成了割據地方和瓦解東漢王朝的封建軍閥。唐朝在「安史之亂」以後,將地方的諸節度使皆領采訪、按察的監察官銜,於是節度使集行政、財政、軍事和監察四權於一身,「權勢不勝其重」,一個個割據一方,成為唐王朝滅亡的禍根,導致五代頻繁更替的混亂局面。因此,宋王朝鑒於漢唐末年和五代「藩鎮之弊」,在地方不設置專門監察機關,不設專職的監察官,採取由它官兼領監察的多重監察制度。如一路的轉運使只能在皇帝的旨意下掌行政、財賦,但沒有軍權、司法等權,卻給予兼領監察,是為了以監察權保證行政、賦役的控制權。設通判「監州」,無疑也是鑒於五代藩鎮之弊。 宋王朝還規定了監察官出巡制,諸路監司官要定期巡按所轄州縣。公元1199年,朝廷又重修監司出巡條令,規定監司官每年必須巡遍分定的州縣,巡按期間「所歷郡縣或曾興除民間利病、刺舉官吏賢否,應有已施行事件」,都要「逐一開具聞奏」。這也是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監察。 皇帝有時候也經常出宮到地方上訊查

④ 宋代監察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專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屬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

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4)北宋監察機關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

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

⑤ 宋朝的地方監察機構是什麼

宋代的地方監察制度:把路(省)一級監察權一分為四,
由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安撫司四個機構掌領。

⑥ 唐宋時期宋代派什麼監察

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朝歷代中可謂是獨樹一幟,在講究監察嚴密的情況下,還力圖達到互相監督互相牽制的情況,以避免出現同流合污的情況。

風聞制度

⑦ 概括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特點

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特點:
1、台諫趨於合流,監察權獨立而強大。
2、諫官選拔管理制度比較健全。

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作用:
1、有效加強對官僚隊伍的監督。
2、為社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
3、促進了理學的發展。
4、有利於加強君主專制。

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⑧ 概括宋代監察系統有哪些重大發展和完善

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相對完善,並形成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嚴密監察網路,其行政監察制度的建立對現在仍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將研究宋朝行政監察制度的內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並提煉出其對當今的借鑒之處[關鍵字] 宋朝 行政監察就中國歷史發展的進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啟明清的一個封建朝代,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從此由繁榮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標志,由於宋朝是結束了數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來的一個封建專制政權,因此,改革政治,強化政權,是北宋政治史上最為引人注目的現象,這種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反映在行政監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對監督制度建設的高度重視。一、宋朝行政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1.中央的行政監察機構。宋代的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御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在官職設置上,御史大夫由於官高因此並不實授,通常只作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績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了御史台的最高長官,掌判台政。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豐改制前例兼知雜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輔佐御史中丞處理台務。元豐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雜事的職務,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專門掌貳台政。殿中侍御史領導殿院,「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監察御史則統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奏劾,小事則舉正」,監察御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對吏、戶、刑、兵、禮、工的監察。監察御史的任職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薦舉,但到宋朝,改為由皇帝親自任命。這顯然是皇帝為了加強對百官的監察,以進一步鞏固皇權 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的規定,可以佐證這一點。此外御史台內還設有主簿和檢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核簿書等事宜;檢法則負責檢核法律條款,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 兩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屬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長貳辟舉,僅哲宗時一度變更舊法而到了崇寧初年又恢復原制 南宋時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爾會出現御史台正副長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變通情形。主簿和檢法雖然在行政編制上只是屬吏的身份,但是由於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補者」,因此,也頗為時人所重視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這兩個職務當成是日後升遷的基石為了確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實踐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朝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者,才有資格擔任御史。這在宋以前的歷朝法律中是沒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沒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奏彈百官,奏彈失實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明確規定御史必須每兩個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謂之「風聞彈人」。至宋仁宗時設例限制風聞彈人,且奏彈失實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宋初還在唐朝諫官的基礎上,於門下省設立諫院,但其主要職掌不是規諫君主,而是舉發臣下的不法行為和對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諫正」。諫院和御史台並稱「台諫」隨著御史職權的加強,也兼負起規諫之責,逐漸產生了台諫合一的趨勢。2.地方的行政監察機構。宋朝對地方官的監察也是相當重視的。為防止地方勢力擴大,重生藩鎮之禍,宋朝多次削減地方權力如減少地方財政權,收回地方司法權,集中地方官員的任命權,最後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權力均由皇帝統管,地方官員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牽制州郡行政長官,宋另設「通判」一職通判系州監察官,專門從事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宋朝對地方政府的監察則採取監司出巡,按察州縣的制度。北宋時,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致使地方行政區劃發生監察大區路向行政大區的過渡北宋諸路轉運使的職掌。設置與理事特點與唐代巡院的繼承關系十分清楚,因其職在 問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稱監司。宋代監司並不像唐朝那樣是單一的體制,而是多元監察體制,各路四司互不統屬,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職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監察職能,互相牽制,互相監察。一些設在邊鎮要塞之處的路則設經略使或安撫使,乃為軍事區,均高居於州縣之上監司的職能廣泛,但以刺舉為主。刺舉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職能主要包括刺舉貪贓枉法者,察舉不盡職不盡責者,察舉昏庸無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務者,舉劾稅收中的違法行為,按劾殘害百姓者,負責部內官員的考課,薦舉官員,參預並監督地方刑獄案件的審理,參預管理和監督地方財政,向朝,參預地方防災 救災和興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務,督促外州縣官勸農民及時耕種,還要負責鎮壓本路的農民起義等 各監司機關兩年內要巡察所轄地方一遍,後改為一年一巡,遇到災荒還要不時奉詔出巡 監司出巡還訂立了種種約法,以免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百姓肆意勒索。3. 行政監察立法及行政監察思想宋朝的行政監督立法因隨鞏固皇權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慶元條法事類》和《宋大詔令集》,同時還有以地方為重點的監察立法,包括《宋刑統御史台儀制》、《監司互察法》。它集中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和被監察者違反處置辦法,也對監察官行使監察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監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舉綱紀,糾彈姦邪」,表現在宋朝的監察范圍大而廣,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確立了一系列的原則規范,在全國鋪織了上下縱橫嚴密的監察網,對違法的官員嚴懲不貸;其二是「制衡相權,防範臣下結黨」,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對地方官員的嚴厲監察不難看出這一點;其三是「重視納諫,以廣聖聰」,宋太祖「勒不殺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孫,終宋之世,文臣無歐刀之辟」,為諫諍君主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言事之臣或得責,大不過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二、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1.宋朝監察制度的建立歷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門閥貴族是主宰中國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權和門閥貴族勢力的夾縫間艱難生存,難有作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長久的戰亂之中,軍閥之間的混戰雖然從根本上摧毀了門閥貴族的勢力,但是在紛擾的亂世間,武力決定一切,於是武夫們紛紛擁兵自重,跨州帶郡,窺視神器。而文士們往往成為武夫的附庸,處境頗為尷尬。公元960年宋朝興起之後,宋王朝統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國的經驗教訓,對於武人懷有很深的警惕之心,並確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範,其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來,最壞的文臣不過只是貪贓枉法,弄權營私而已,可是最壞的武臣卻可能會奪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國時的經歷,讓君主們不寒而慄。在這樣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為中心的監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並為他們提供了相對寬松的諫言環境。2. 強化專制皇權的內在需求 國家設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論上是為了讓他們為君主服務,為天下蒼生服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官員在口口聲聲報答君恩,不負蒼生的宣誓下,卻顯然更願意相互服務,雖然他們之間並非沒有權力上的斗爭和牽扯,但是倘若一旦整體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這種侵犯來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團的集體反對,因此對於君主而言,官僚集團這種自成派系的傾向是其揮之不去的夢魘,倘若官僚集團中恰恰又出現了足以左右輿論,深孚人望的強勢者那情況就會變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權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續長久地從事「反對官僚擴張其私人利益的斗爭」3. 儒家意識形態的影響 儒家思想戰勝了諸子百家的理論,從漢朝開始,就成為統治全國的指導思想,時代愈是往前發展,統治者對他的依賴程度也愈大。為了統合帝國,維系王朝的需要,歷代君主無不尊崇儒學,以儒學治天下。儒學中有大量的關於「忠」這一概念的闡釋和強調,但是即使是「忠」這一概念也決非意味著對君主的絕對服從,對於士大夫官僚集團而言,「忠」不是一種「僅強加於他們自己的片面義務」。事實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盡忠之時,也負有分清忠臣和姦臣的義務,即所謂「親賢臣,遠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同時,儒學通過將忠這一概念的道德化,將諫諍直言等行為定義為「忠」,君主對這一概念必須接受,承認做出如此行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從皇帝到官僚都諳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給與不同層級人都可以「盡忠」,即皇帝可以廣納諫,臣民能夠「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三、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對現在的借鑒意義第一,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性。宋朝皇帝十分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得建設,懂得以權力制約權力之道 行政監察制度的運作之所以能夠長期延續下去,主要是因為權力的相互制衡。以監察權制衡相權,以相權制約監察權,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在皇權手中得到平衡,這樣皇權專製得以延續,從而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當前得社會形勢下,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得順利進行,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現行的行政監察體制。為此,首先是必須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察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與緊迫性。第二,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確保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御史在監察運作機制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為了維護皇權,限制官權,防止大臣們犯上作亂、貪贓枉法。 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同時,不斷調整和完善行政監察體制,使監察機構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由皇帝親自控制所有監察活動這樣為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提供了組織上的保證,避免了行政系統對監察系統的控制,從而使行政監察活動免受行政官員的干涉,有利於行政監察效能的更好發揮。第三,形成嚴密的監察機構體系要全面發揮監察機構的作用,必須建立起嚴密的監察體系。借鑒宋朝歷史經驗,監察機構形成了一種以御史台或都察院為主體的多層次 多元化的網路嚴密的全方位監察體制。因此,我國在設置監察機構時,要把中央監察機構與地方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一般監察機構和專門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長設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相結合,特別是要發揮出專門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的作用同時也要避免因機構設置過多帶來的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參考文獻][1]章劍生著:《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1.[2]王宏彬著《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歷史嬗變》黑龍江社會科學,2002.

⑨ 求簡答題:簡述宋朝監察制度的特點。

淺析宋朝監察制度
李曉東
[摘要]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相對完善,並形成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嚴密監察網路,其行政監察制度的建立對現在仍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將研究宋朝行政監察制度的內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並提煉出其對當今的借鑒之處
[關鍵字] 宋朝 行政監察
就中國歷史發展的進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啟明清的一個封建朝代,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從此由繁榮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標志,由於宋朝是結束了數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來的一個封建專制政權,因此,改革政治,強化政權,是北宋政治史上最為引人注目的現象,這種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反映在行政監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對監督制度建設的高度重視。
一、宋朝行政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1.中央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代的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御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在官職設置上,御史大夫由於官高因此並不實授,通常只作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績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了御史台的最高長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豐改制前例兼知雜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輔佐御史中丞處理台務。元豐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雜事的職務,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專門掌貳台政。殿中侍御史領導殿院,「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監察御史則統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奏劾,小事則舉正」,監察御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對吏、戶、刑、兵、禮、工的監察。監察御史的任職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薦舉,但到宋朝,改為由皇帝親自任命。這顯然是皇帝為了加強對百官的監察,以進一步鞏固皇權 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的規定,可以佐證這一點。
此外御史台內還設有主簿和檢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核簿書等事宜;檢法則負責檢核法律條款,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 兩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屬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長貳辟舉,僅哲宗時一度變更舊法而到了崇寧初年又恢復原制 南宋時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爾會出現御史台正副長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變通情形。主簿和檢法雖然在行政編制上只是屬吏的身份,但是由於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補者」,因此,也頗為時人所重視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這兩個職務當成是日後升遷的基石
為了確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實踐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朝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者,才有資格擔任御史。這在宋以前的歷朝法律中是沒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沒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奏彈百官,奏彈失實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明確規定御史必須每兩個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謂之「風聞彈人」。至宋仁宗時設例限制風聞彈人,且奏彈失實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宋初還在唐朝諫官的基礎上,於門下省設立諫院,但其主要職掌不是規諫君主,而是舉發臣下的不法行為和對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諫正」。諫院和御史台並稱「台諫」隨著御史職權的加強,也兼負起規諫之責,逐漸產生了台諫合一的趨勢。
2.地方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朝對地方官的監察也是相當重視的。為防止地方勢力擴大,重生藩鎮之禍,宋朝多次削減地方權力如減少地方財政權,收回地
方司法權,集中地方官員的任命權,最後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權力均由皇帝統管,地方官員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牽制州郡行政長官,宋另設「通判」一職通判系州監察官,專門從事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
宋朝對地方政府的監察則採取監司出巡,按察州縣的制度。北宋時,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致使地方行政區劃發生監察大區路向行政大區的過渡北宋諸路轉運使的職掌。設置與理事特點與唐代巡院的繼承關系十分清楚,因其職在 問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稱監司。宋代監司並不像唐朝那樣是單一的體制,而是多元監察體制,各路四司互不統屬,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職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監察職能,互相牽制,互相監察。一些設在邊鎮要塞之處的路則設經略使或安撫使,乃為軍事區,均高居於州縣之上
監司的職能廣泛,但以刺舉為主。刺舉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職能主要包括刺舉貪贓枉法者,察舉不盡職不盡責者,察舉昏庸無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務者,舉劾稅收中的違法行為,按劾殘害百姓者,負責部內官員的考課,薦舉官員,參預並監督地方刑獄案件的審理,參預管理和監督地方財政,向朝,參預地方防災 救災和興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務,督促外州縣官勸農民及時耕種,還要負責鎮壓本路的農民起義等 各監司機關兩年內要巡察所轄地方一遍,後改為一年一巡,遇到災荒還要不時奉詔出巡 監司出巡還訂立了種種約法,以免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百姓肆意勒索。
3. 行政監察立法及行政監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監督立法因隨鞏固皇權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慶元條法事類》和《宋大詔令集》,同時還有以地方為重點的監察立法,包括《宋刑統御史台儀制》、《監司互察法》。它集中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和被監察者違反處置辦法,也對監察官行使監察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監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舉綱紀,糾彈姦邪」,表現在宋朝的監察范圍大而廣,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確立了一系列的原則規范,在全國鋪織了上下縱橫嚴密的監察網,對違法的官員嚴懲不貸;其二是「制衡相權,防範臣下結黨」,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對地方官員的嚴厲監察不難看出這一點;其三是「重視納諫,以廣聖聰」,宋太祖「勒不殺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孫,終宋之世,文臣無歐刀之辟」,為諫諍君主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言事之臣或得責,大不過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二、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
1.宋朝監察制度的建立歷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門閥貴族是主宰中國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權和門閥貴族勢力的夾縫間艱難生存,難有作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長久的戰亂之中,軍閥之間的混戰雖然從根本上摧毀了門閥貴族的勢力,但是在紛擾的亂世間,武力決定一切,於是武夫們紛紛擁兵自重,跨州帶郡,窺視神器。而文士們往往成為武夫的附庸,處境頗為尷尬。公元960年宋朝興起之後,宋王朝統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國的經驗教訓,對於武人懷有很深的警惕之心,並確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範,其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來,最壞的文臣不過只是貪贓枉法,弄權營私而已,可是最壞的武臣卻可能會奪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國時的經歷,讓君主們不寒而慄。在這樣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為中心的監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並為他們提供了相對寬松的諫言環境。
2. 強化專制皇權的內在需求
國家設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論上是為了讓他們為君主服務,為天下蒼生服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官員在口口聲聲報答君恩,不負蒼生的宣誓下,卻顯然更願意相互服務,雖然他們之間並非沒有權力上的斗爭和牽扯,但是倘若一旦整體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這種侵犯來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團的集體反對,因此對於君主而言,官僚集團這種自成派系的傾向是其揮之不去的夢魘,倘若官僚集團中恰恰又出現了足以左右輿論,深孚人望的強勢者那情況就會變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權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續長久地從事「反對官僚擴張其私人利益的斗爭」
3. 儒家意識形態的影響
儒家思想戰勝了諸子百家的理論,從漢朝開始,就成為統治全國的指導思想,時代愈是往前發展,統治者對他的依賴程度也愈大。為了統合帝國,維系王朝的需要,歷代君主無不尊崇儒學,以儒學治天下。儒學中有大量的關於「忠」這一概念的闡釋和強調,但是即使是「忠」這一概念也決非意味著對君主的絕對服從,對於士大夫官僚集團而言,「忠」不是一種「僅強加於他們自己的片面義務」。事實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盡忠之時,也負有分清忠臣和姦臣的義務,即所謂「親賢臣,遠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同時,儒學通過將忠這一概念的道德化,將諫諍直言等行為定義為「忠」,君主對這一概念必須接受,承認做出如此行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從皇帝到官僚都諳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給與不同層級人都可以「盡忠」,即皇帝可以廣納諫,臣民能夠「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三、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對現在的借鑒意義
第一,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性。
宋朝皇帝十分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得建設,懂得以權力制約權力之道 行政監察制度的運作之所以能夠長期延續下去,主要是因為權力的相互制衡。以監察權制衡相權,以相權制約監察權,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在皇權手中得到平衡,這樣皇權專製得以延續,從而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當前得社會形勢下,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得順利進行,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現行的行政監察體制。為此,首先是必須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察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第二,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確保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
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御史在監察運作機制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為了維護皇權,限制官權,防止大臣們犯上作亂、貪贓枉法。 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同時,不斷調整和完善行政監察體制,使監察機構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由皇帝親自控制所有監察活動這樣為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提供了組織上的保證,避免了行政系統對監察系統的控制,從而使行政監察活動免受行政官員的干涉,有利於行政監察效能的更好發揮。
第三,形成嚴密的監察機構體系要全面發揮監察機構的作用,必須建立起嚴密的監察體系。
借鑒宋朝歷史經驗,監察機構形成了一種以御史台或都察院為主體的多層次 多元化的網路嚴密的全方位監察體制。因此,我國在設置監察機構時,要把中央監察機構與地方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一般監察機構和專門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長設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相結合,特別是要發揮出專門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的作用同時也要避免因機構設置過多帶來的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
[參考文獻]
[1]章劍生著:《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1.
[2]王宏彬著《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歷史嬗變》黑龍江社會科學,2002.

⑩ 宋朝監察制度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內院。地方如設通判容,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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