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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財物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12 01:43:00

①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人財物歸省里管嗎

縣紀委歸當地縣委、人大管理,他們不是直屬機構,但是因為工作的特殊性,在處理案件版上,可以由上級委託辦權理,不受當地市委限制。可以直接對上級主管單位負責。 比方說,縣紀委接到省紀委文件,要求偵辦縣里的某位官員,那麼他們不需要跟縣委匯報,可以直接辦案,並且將辦理的筆錄,證據一並交省紀委。或者由省紀委指示,交當地檢察院

② 如何充分履行執紀監督職責,切實加強作風建設

規范權力運行,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

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不斷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一是制定權力清單,推行權力公開,解決權力取得無據、行使無序等問題。推進全程式控制權,解決權力濫用問題。二是進一步健全各部門各單位的重大議事規則,完善重大決策的形成機制和程序。三是進一步健全決策後評估和糾錯機制,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四是進一步提高執行力,健全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制度,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五是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落實體制機制。

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領導幹部地位越高,權力越大,就越應受到制約和監督。一要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和責任,使其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學決策和加強監管中,形成「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二要科學配置權力,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做到權責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推動實現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分離,健全直接掌管人財物的高風險部門的內控機制,壓縮和規范各種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

加強巡視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巡視重在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方面,著力發現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緊緊盯住,防止反彈;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問題;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爭取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近幾年,委黨組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出台了巡視工作暫行辦法,開展了兩輪巡視,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還存在巡視監督不夠深入、效果不夠明顯等問題。組局將積極協助巡視工作辦公室,根據中央精神和委黨組要求,調整思路,改進方式方法,進一步加強巡視工作:一是改變方式,如變年底定期巡視為不定期巡視,將巡視工作與群眾信訪工作相結合;二是突出巡視工作重點,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作為出發點、落腳點;三是有針對性地確定巡視對象,對領導班子工作不力、管理混亂、矛盾突出、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單位及時開展巡視。

堅決反對「四風」,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

作風問題具有反復性和頑固性。反對「四風」,關鍵是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快體制機制改革,經常抓、長期抓,確保作風建設成為一種常態、一種習慣。

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夯實作風建設基礎。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持之以恆地抓好作風建設。一是聚焦「四風」,狠抓專項整治,扎扎實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特別要對作風建設遇到的新問題、「四風」變換的新花樣,盡快建立新的管用的制度,編緊扎嚴制度的「籠子」。二是盯住重要時間節點,強化預警提醒和監督檢查,制止公款消費、印製賀年卡等,積小勝為大勝,以作風建設實際成效取信於民。三是健全長效機制。完善作風建設評價機制,以群眾口碑檢驗作風建設成效。建立制度執行監督檢查機制,努力根治作風之弊、行為之垢。

健全領導幹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系和服務群眾制度。實現改進作風常態化,關鍵要看各級領導幹部能否堅持帶頭改、帶頭抓。建立健全乾部監督制度,督促領導幹部帶頭改進作風、聯系群眾,堅持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干,用做出樣子代替喊破嗓子,切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完善選人用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改進作風,要整頓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一要進一步嚴明組織紀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進一步深化民委機關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二要建立領導責任追究和失察問責制度。加強問責和責任追究,把執行力作為年終考核的一個標准,對中心任務執行不力的嚴格問責。實行背書制度,對遺漏重大問題的失職行為追責,對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行為嚴肅處理。

③ 「一把手」不直管人財物,管啥

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幹部人事、財務、工程項目、物資采購版工作,改為集中精力謀大權事、促重點,抓監督、促落實。
詳見http://news.qq.com/a/20140210/000999.htm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程序和執法監督有哪些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二節決定
第三節執行
第五章執法監督

具體為: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節決定

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佔、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⑤ 談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幹部監督工作

加強幹部監督,是《幹部任用條例》的法定要求,也是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幹部隊伍的迫切需要。但是,當前幹部監督工作中存在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監督意識淡薄,迫切需要提高自覺性。一方面,有的監督者怕傷感情,或怕得罪領導,怕遭打擊報復,往往不願、不敢、不去監督;另一方面,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不能正確理解和對待黨內監督,只想行使權力,不想接受監督,甚至存在抵觸情緒。 二是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力度不夠。少數單位和個人對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全面認識,在執行《條例》上打折扣;極少數幹部在幹部的選拔任用上畫圈子,搞小團體,嚴重妨礙了幹部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是監督區間窄、辦法舊,存在局限性。幹部監督管理的內容應是全方位的,它包括政治上的堅定、作風的勤廉、執紀的一以貫之等等,監督范圍除了「八小時內」的工作圈外,還有「八小時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親屬圈等。但在實際的幹部監督工作中,還存在不少「真空地帶」和「盲區」。 四是監督主體的作用發揮還不夠。目前,看起來幹部似乎已處在全方位的監督之中,既有黨內監督,又有黨外監督;既有人大、紀檢監察、司法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又有幹部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既有上級、同級的監督,又有下級的監督,但是,目前這個監督網路中各監督主體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監督主體之間在工作上的聯系和聯合還不夠緊密,影響了監督網路整體合力的發揮。 針對當前幹部監督工作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制定監督長效機制,規范幹部的管理,打造勤廉、務實、高效的幹部隊伍。 一是突出重點領域,確保幹部監督有的放矢。 1、對重點人員實行重點監督。把幹部隊伍中的特殊群體,即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即將離職的領導幹部、管理人財物等重要崗位的幹部,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來管理,尤其要將「一把手」作為監督的重中之重,實行經常關注、重點監督,常敲警鍾,引導他們保持良好的心態,樹立領導幹部應有的價值取向。 2、對重點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在黨委換屆、重點項目建設、城市拆遷等重點工作中,進行全程監督,保證工作公正、透明、規范。特別在幹部選拔任用中,要看是否真正堅持了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和標准,是否嚴格遵守了幹部選拔任用的程序和紀律,從源頭上杜絕幹部「帶病提拔」、「 帶病上崗」 的現象。 3、對重點時間實行專項監督。每年的春節、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是送禮、收受現金、公款吃喝風等高發期,要通過社區監督、明察暗訪、聘請社會監督員來加強監督。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領導幹部在崗位變動、職務升遷、購房建房、子女升學、婚喪嫁娶等個人重大事項時,及時匯報有關情況,防止領導幹部借機斂財。 二是把握關鍵環節,確保幹部監督不留盲區。 1、堅持在事前的警示教育上下功夫。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強化源頭管理,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打招呼,及時預警,幫助廣大幹部築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線。 2、堅持在事中的制度監督上下功夫。要將制度建設作為加強幹部監督的重點,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對幹部實行剛性監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促進幹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堅持在事後的問題查處上下功夫。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絕不姑息遷就,對違紀、違法、違規的必須從嚴從快追究責任,達到查處一個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幹部的目的。 三是發揮監督合力,確保幹部監督齊抓共管。 1、發揮黨內監督的制約功能,規范幹部的決策行為。要進一步提高幹部監督機制與權力運行機制的匹配度,進一步推進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確保幹部監督和權力運作、重大決策同步並進,做到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規定,落實誡勉談話和函詢等制度。 2、發揮社會監督的震懾功能,提高幹部的履職能力。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行風熱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幹部監督員的作用,增強監督的實效性;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讓群眾最大限度地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使領導幹部全方位處於社會的監督之下,督促幹部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 3、發揮群眾監督的輻射功能,增強幹部的自律意識。 (江蘇省泗洪縣機關黨委 陳敏)

⑥ 上下聯是「人財物各有所管,產供銷互不

20世紀六復七十年代,我國民制間流傳一副對聯,上下聯是「人財物各有所管,產供銷互不見面」。這表明在當時的經濟體制下
A.企業分工明確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B.缺乏激勵機制的現象較普遍存在
C.部門間相互監督能較好防止腐敗 D.開始出現了市場調配資源的要求
答案:B。
人、才、物都受嚴格管理、生產者與銷售者不用見面,是因為產品由國家統一調配,體現計劃經濟。

⑦ 紀檢監察部門如何監督人財物的權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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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如何加強對人財物等重要崗位監管

1、試行會計委派制,實行內部控制人制度。擬成立\「江北區國有資產監管中心\」並試行會計委派,等相關制度已經區政府審議通過,委派會計由區國資辦統一管理,保證了委派會計的獨立性,強化了委派會計的監督職能。\r\n2、改革資金管理模式,完善監管措施。針對國有公司參與政府項目開發並承擔投融資業務的現狀,加強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保障建設資金合理、合法使用,控制財務風險,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系。 \r\n3、規范財務運作,加強財務監督。安排部分資金流量大的國有公司實行統一審計,並根據國資監管要求,關注重點事項,跟蹤中介機構進行相關審計,協調處理財務調整和規范。 \r\n4、構建新的國有投融資平台,加強融資建設力度。完成對白沙北城投資公司、庄橋三江新城公司和農業局江河水利投資公司出資及組建,分別對大慶新村改造、寶慶寺地塊改造和姚江東排項目進行投資建設,進一步增強融資力度,保障工程順利完工;出資對正德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組建及相關操作規范的擬訂,效緩解我區中小企業由金融危機引發的融資信用擔保難的問題。 \r\n5、加強歷史遺留國有產權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包括原灣頭出資房產處理、工業A區房產變更、高速連接線配套設施產權移交,對友利房產增加出資,區資產經營公司廠房拍賣,原一農機職工住宅遺留事項調處,蓀湖公司與洪塘街道間財務清理和規范,原灣頭公司與相關方的財務清理和規范等等。

⑨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帶來什麼好處

省貪污腐敗被巡視,可以坦然做官。其他人管也要有監督機制,不然也會見錢眼開。

⑩ 如何加強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

一、現行審計制度的體制性障礙,無法保證審計監督的「獨立性」
我國《憲法》和《審計法》同時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這種審計體制無法保證審計監督的「獨立性」,亟待改革創新。
在政府首長的領導下實施審計監督的審計體制定義,是一種行政型的審計體制,即所謂「政府審計」。行政型審計體制,審計監督主體與被審計監督對象,共處在一個利益主體里,接受同一行政首長的領導。尤其是地方審計機關,人員編制、經費來源、福利待遇等,都依附於地方政府和地方財政,審計機關人員的任免、調動、獎懲,都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態度。
這就將地方審計機關置於一種自我矛盾之中。地方審計機關既要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又對某些涉及政府利益的審計事項,不得不考慮行政首長的「意志」,不得不採取「迴避」、「讓步」、「消化」的態度,不得不作出「違於法,利於情」的選擇。尤其是查出了較大的違法違紀問題,由於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地方審計機關必須考慮「要不要深查」、「能不能報告」、「敢不敢處理」的問題。於是,許多問題在審計機關內部就「被消化」掉了;即便寫進了審計報告,也很難逃過政府首長那一關。各級審計機關報送給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大的審計報告,一般都是「被和諧」的「縮水版」或「簡化版」。不僅不能「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而且「對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也是一句空話。這一嚴障礙,嚴重影響了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利於審計機關嚴格履行《憲法》和《審計法》賦予的監督職責,也不利於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
審計監督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在客觀上是對法律的褻瀆和對民眾的不公。長期下去,審計機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就會受到嚴峻的挑戰。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的論題,是「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一個有益改革嘗試,也是「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一次重大破題,這不僅僅只是審計發展的期盼,也是廣大民眾的願望,更是國家治理的需要。
二、「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是現行審計制度改革的一種有益嘗試
針對現行審計制度的體制性障礙,《決定》指出:「要完善審計制度,強化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我對這段論述的理解是:在現行地方審計機關雙重管理體制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領導,在審計計劃、組織實施、結果報告、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這對於排除現行審計制度的體制性障礙,「倒逼」審計制度的改革完善,能夠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一是審計獨立性得到加強。實施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後,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將會顯著增強,審計人員的配備和流動,審計機關的財力物力支持和保障,審計監督的深度、廣度和力度,都不再會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和被審計單位的影響,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獨立性將會得到顯著加強。
二是審計質效得到提升。《決定》提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龐大的審計對象與相對薄弱的審計隊伍形成了強大的差距和壓力,全覆蓋的實現勢必會影響審計效率和質量,如果「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和緩解這種差距與壓力。一方面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帶來審計工作鏈的統一管理,從審計項目前段的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到審計項目後期的復核、審理,通過省級審計機關的統一協調,審計效率和質量可以得到提升。另一方面,省以下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與裝備,可以統籌協調管理調配,也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人員與裝備的保障。
三是審計專業性得到提高。通過省級審計機關的集中管理,審計隊伍的專業性有望得到提高。首先,省級審計機關在人才的選拔和引進上將會採用統一的標准,有助於建立職業素養相對均衡的審計幹部隊伍。其次,統一的培訓、後續教育也將使得審計幹部的整體水平得到持續提升。最後,人力資源的統一管理也為人才交流提供更加廣闊的平台,省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將會建立更加通暢的交流渠道,審計幹部的專業性將會得到穩步提升。
三、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給審計機關帶來的挑戰與壓力
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不僅強化了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專業性和有效性,而且也給省以下審計機關特別是省級審計機關帶來巨大的挑戰和壓力:
一是對行政管理能力的挑戰。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將帶來行政機構設置更加扁平化,省級審計機關的綜合部門將直面更多的業務部門及分支或派出審計機關,工作量將會增加50%以上。如何保證政令暢通、如何提高管理效能,將對省廳綜合部門提出嚴峻的考驗。培養「精通管理的行家裡手」,將是做好省級直管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是對隊伍素質能力的挑戰。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有賴於人才機制的建立,這就需要強有力的隊伍素質建設能力。目前縣市級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大部分審計人員需要「加餐補課」,下大力氣提升道德素養和業務素質,一部分審計盲人將被逐漸淘汰,審計機關新人的進入門檻將會提高。這就要求省級審計機關要在人才准入、教育培訓、人才配備等方面下大功夫,不斷探索專業培訓、以審代培、業務交流等多種方法,從理論和實踐上不斷提升隊伍素質。
三是對資源調配能力的挑戰。在「審計全覆蓋」要求與現實審計力量相對不足的的背景下,如何在「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之後,充分發揮監督合力,落實審計監督的主體責任,需要高效的審計資源調配能力。審計計劃的安排要更加妥當、審計方案的制定要更加周密、審計力量的安排要更加合理、審計實施的組織要更加有效,才能獲取使「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這項改革的最大紅利。
四是對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處理能力的挑戰。隨著審計地位和社會關注度的進一步提高,民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不斷高漲,信訪、信息公開申請等工作,已經成為各級審計機關的重點工作事項,這些事項普遍具有敏感性、復雜性和矛盾性。在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之後,信訪、信息公開申請這些事項將會由分散變成集中,行政主體將從下級審計機關集中為省級審計機關。屆時,省級審計機關將面對省級行政區劃內所有的諸如信訪訴求、公開申請事項,這就對其處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探索諸如建立信訪舉報中心、信息公開申請平台、重大事項應急機制等制度,才能適應「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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