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調解員
Ⅰ 勞動監察有權利調解嗎
1,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監察是應該給你要的,
2,最低工資和你受到的侵害及由回此產生的答賠償和補償金,勞動監察是應該給你追討的。
3,不過勞動監察執法的力度在現今社會里肯定是力度不夠的,這跟當地政府對勞動監察這個部門的不重視有直接關系。
4,不交社保的問題你現在如果已經離職,應該去勞動仲裁處理。
某勞動監察工作者
Ⅱ 我是一位經過勞動監察大隊調解過,簽了名字,還可以要重新調解嗎
您在調解協議簽字了就代表您認可了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在簽字時即生效了。如果專您在簽調解屬協議時受到了協迫、受欺騙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調解協議,否則雙方應按調解協議履行,一方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Ⅲ 勞動監察調解需要多長時間
不知道別亂說!
您好,我是干勞動工作的!
為您負責的說,這個時間沒准!內
首先,勞動局有仲裁容科和監察科,如果是由監察科來調節的話,那也要看與之出現勞動爭議的單位的配合態度了,如果配合,那一會就能解決了!
其次,如果是仲裁解決,那要看仲裁開庭的安排了,因為年底案子多,肯定得排隊,一般當庭就出結果!@
Ⅳ 監察委員會調解過程需要監控嗎
視情況而定,很重要的調解就需要監控,或者雙方爭議很大的調解。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因為調解後雙方要簽字認可的。問題是調解有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監察委員會是查案的,主要是針對內部非黨員人員違紀違法進行調查處理的,紀委則是對黨員進行調查處理。要搞清楚?
Ⅳ 勞動監察大隊有調解的職權嗎如果有,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監察大隊沒有調解的職權,勞動監察大隊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2、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具體承辦局各執法單位提請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3、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4、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6、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7、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8、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9、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10、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
(5)監察調解員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Ⅵ 勞動監察調解無用,調解員又不承認調解了咋辦
如果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事實清楚的,勞動監察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內;其他情形下的勞動爭議容的,勞動監察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Ⅶ 我到勞動監察大隊調解過,簽過名字。但是發現賠償少了,可以要求重新調解嗎
可以的,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Ⅷ 監察大隊調解賠償
1、勞動監察大隊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你可以再提起勞動仲裁。
2、既然是調解回,就是雙方各讓答一步的事,讓步到你能接受的程度。
3、你可以要求的有:
(1)雙倍工資,應從你拿到畢業證時起算,那麼就應是自7月5日起索要雙倍工資。
(2)要求補齊拖欠的九月半月工資與我七八月份的績效,還可以要求拖欠工資50%-100%的賠償。
(3)要求補交全部社保。
(4)因為你簽了主動辭職書,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如果有公司拖欠工資的證據,主動辭職仍然可以索要經濟補償,工作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
(5)是不能疊加。
Ⅸ 勞動監察大隊是上門進行調解的嗎還是要求有勞務糾紛的企業和員工個人到大隊的辦公地點調解的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不組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調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實施對用專人單位勞動保屬障監察,履行如下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