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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減暫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11 20:49:34

1. 如何加強減刑假釋執法環節的監督

2016-2017年罪犯減刑假釋新規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減刑假釋考驗期的計算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一、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二、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相關鏈接:下面是一份假釋擔保書範本:我是擬提請假釋人員_____的______,現年XX歲,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情況)。我XX假釋回來後,決心做到以下幾點:1、我決心按照社區矯正機關、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把對XXX的管教時刻放在心上,注意觀察其言行,隨時掌握其思想動態和心裡活動。切實做好他的規勸疏導工作。2、假釋之後讓他與XXX一起生活居住,保證他有飯吃,有地方住,有人照顧,有人監管。3、堅持對XXX經常進行法紀、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養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熱愛勞動的自覺性,督促其積極參加社區矯正機關組織的公益勞動,使之成為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4、我一定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我XXX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其定時向社區矯正機關匯報思想,定時參加社區矯正機關組織的學習教育活動,堅持日管理,月匯報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特別是對我XXX從常住地向外流動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詳細地址,從事職業及一切活動及時向社區矯正機關匯報,做到不漏管、不失控。為保證證我XXX在假釋期間能遵紀守法,不重新違法犯罪,我特此提供擔保,如XXX在假釋旗艦作姦犯科,重新犯罪,我願為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擔保人:時間

2. 檢察機關如何把好減刑假釋監督關

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減刑假釋一直是人們關注的中心和議論的焦點。由於減刑假釋的呈報、審批環節上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監督,暗箱操作情況時有發生。它不僅損害了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挫傷了他們的改造積極性,而且影響了法律在監管場所的正確實施。然而,目前有關法律和監所檢察工作細則對監所檢察部門開展減刑假釋監督工作的程序、方法並未做統一明確規定。如何有效開展減刑假釋監督工作,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是檢察機關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中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筆者試就減刑假釋活動中的主要原因及如何開展檢察監督談幾點認識。一、減刑假釋活動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減刑假釋的法律標准過於寬泛刑法第七十八條只籠統地規定了減刑假釋的根本條件是"確有悔改表現的",雖然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補充"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於服刑罪犯由於受到監規及行為規范的制約,一般都能達到上述標准。在司法實踐中因受減刑假釋比例的制約,如何取捨沒有統一規范的法律標准。(二)、減刑假釋的法定程序規定較為原則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刑假釋。非經法定程不得減刑假釋。該條款未明確減刑假釋建議應當具備的內容和提請的必經程序。對法院的審理形式和方法亦無明確規定。(三)、減刑假釋的法律監督還不健全 1、監督的法律不健全。法律對監管活動的監督基本上沒有涉及,沒有形成刑事法律監督體系。我國對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都有明確詳盡的規定,卻把刑事執行法的主要內容包含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中只有五條提到刑罰執行監督問題,而且簡單、原則化,實踐中難以操作。如刑訴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但判決生效後,何時送達執行機關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執行機關執行無據,監督機關無據監督,成了監督的真空,不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監督手段不力。現行法律規定,當檢察機關發現執行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時,除可立案偵查外,還可發出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但未明確規定這種「建議」和「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也未規定監管或執行機關拒絕接受或拒不糾正錯誤時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受到嚴重削弱,使執行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難以保障執行活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檢察機關發出「建議」和「通知書」一般都是執行違法行為發生後的事後監督,這就易導致檢察機關難以發現執行違法行為、難以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事前或同步監督,從而較大程度地滋生了刑罰執行中的司法腐敗和侵害被執行對象合法權益的現象。 3、監督過程中存在缺位錯位。 刑罰執行監督應當是對執行活動從開始到執行完畢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但由於法律規定的監督方式的滯後性、不科學性,監督措施的軟弱性,特別是對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缺乏有效可操作的規定,使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不能貫穿執行活動始終,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如刑訴法第22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而犯罪分子的減刑、假釋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其審理後的裁定結果,是否恰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這樣對執行機關實行監督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卻對裁定的正確、恰當與否無權進行監督,無形造成有監督權的機關不知情,知情的無權監督。(四)、沒有將刑罰的目的很好的展現出來受社會執法環境的影響,不可否認存在個別服刑罪犯利用減刑、假釋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現象,由於現行司法程序的不完善,在減刑、假釋活動中容易產生執法不公的問題;同時由於減刑、假釋司法程序的不公開,對其他服刑人員難以起到良好的教育和導向作用,不利於對其他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二、把好監督關的幾點建議基於上述原因分析,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減刑假釋檢察監督顯得極為必要。那麼如何加強檢察監督,確保減刑假釋活動嚴格、依法進行,維護司法公正,筆者認為監所檢察在減刑假釋監督上,應該注意以下及點:(一)、立足主動做到"三個同步" 1、事前同步監督, 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 罪犯計分考核是罪犯的改造情況的綜合的反映,是執行機關對罪犯行政獎勵和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的主要依據,應當把計分考核及行政獎勵作為事前同步監督的重點。 (1)要監督執行機關按照司法部《關於計分考核獎懲罪犯的規定》的考評標准和要求進行計分考核,確保公平競爭,公正考核,使服刑罪犯有均等評分機會以獲得加獎分,並及時糾正在該方面可能會存在的弄虛作假的違法問題,為兌現減刑假釋政策奠定基礎。 (2)堅持日常審核和重點審核相結合。平時應深入監區對罪犯計分考核情況進行檢察。首先抽查,即每星期突擊抽查兩個監區的積分明細台賬,核對對每個犯人的加分扣分是否合理合法、有根有據;其次抽問,選擇加扣分幅度較大的情況,找各監區內勤和部分犯人詢問了解加扣分事情的經過,並了解有無異議;最後抽看,即查看各監區對犯人的積分情況是否在監區內及時張貼公示。在執行機關呈報減刑假釋名單過程中,重點對擬報減刑假釋的罪犯的計分考核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核。建立《罪犯計分考核一覽表》,對每個罪犯的表現了如指掌,掌握直接的第一手監督資料,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法減刑假釋的發生。 2、事中同步監督,確保評議過程的公開公正 對執行機關的評審評議活動開展監督,重點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監督執行機關對服刑人員的評議評比過程。監督重點是對擬報減刑假釋的人員是否公開評議,有無投票中出現異常情況,防範和糾正暗箱操作等影響公正評議的問題。 (2)收集、調查、核實服刑人員就評議、評比中存在的問題向檢察機關提供的情況。在減刑假釋工作期間,可集中時間和人力有選擇找一些服刑人員進行摸底談話,通過談話進一步了解罪犯對計分獎勵的反映、看法,聽取他們的意見。 (3)對通案環節進行監督,在列席執行機關通案會時,突出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監督執行機關上報的罪犯表現情況與監所檢察部門掌握表現情況是否一致即是否確有悔改表現,防止發生虛報誇大現象。二是監督執行機關提請法院予以裁定的具體減刑幅度和假釋適宜性。糾正無視罪犯改造實績大小,隨意確定的錯誤做法。三是監督把關減刑假釋建議書製作所依據的證明材料。堅決糾正在提請減刑假釋材料上的任何弄虛作假行為,使人民法院能在真實的經得起推敲的材料基礎上作出准確的客觀公正的裁定。 3、事後同步監督,依法及時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檢察機關接到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後,監所檢察部門應根據事前、事中監督的情況依據刑訴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在二十日內對裁定作出全面審查。重點審查四個方面:一是審查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罪犯改造實績,對裁定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是否確實;三是審查裁定減刑的幅度是否適當,假釋裁定是否適宜;四是審查余刑計算是否准確。對裁定中違法或其它顯失公正的問題要及時調查,查明真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意見書,並依法監督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定。以確保國家法律的公正實施,維護服刑罪犯的合法權益。(二)、建議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公開聽正制度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公開聽證制度,它既體現了改革創新意識,又符合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趨勢的要求,對規范減刑、假釋辦案程序有積極的作用。1、對適用公開聽證案件范圍的限定。是不是要對所有的減刑、假釋案件都適用公開聽證?根據目前監所檢察部門的實際情況不太現實。筆者認為:應該圍繞監所檢察工作的重點,針對那些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案件來限定適用案件的范圍。從司法實踐來看,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從服刑罪犯的主體身份上分析,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有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案件;有一定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的人員(如私營企業主)犯罪的案件。這些服刑罪犯往往以其權力,地位、經濟實力為基礎形成了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網,有可能影響到司法公正,可能會利用減刑、假釋制度為服刑罪犯減輕刑事處罰,逃避法律制裁,對這些報請減刑、假釋的案件應列為公開聽證的監督重點;二是從犯罪類別上分析,職務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還有近幾年比較突出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案件。這幾類案件因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也應列為公開聽證的監督重點;三是從減刑、假釋的量刑幅度上分析,重點監督減刑、假釋幅度比較大的案件。例如,報請減刑幅度6個月以上的案件,假釋1年以上的案件,應列入公開聽證的范圍重點監督;四是檢察院建議公開聽證的案件。2、實行公開聽證制度可以達到的目的:(1)使減刑、假釋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真正使那些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罪犯得到寬大處理,同時盡可能完善司法程序、防止個別犯罪分子以此逃避法律制裁;(2)可以通過集中聽證、概括舉證、當庭宣判這些措施來提高訴訟效率,在較短時間內審結一批減刑、假釋案件;(3)可以加強檢察監督力度,使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督,從被動的事後監督向主動的事前監督延伸,在合議庭作出減刑、假釋的裁定前充分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掌握工作的主動性;(4)可以主動接受人大、政法委等各級領導的視察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使減刑、假釋工作增加司法透明度,使參加傍聽的服刑罪犯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這對於維護監管秩序和營造良好的教育改造氛圍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三)、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功能1、強化檢察機關發現違法的功能。(1)立法應當明確檢察機關的隨時介入制度,包括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呈報和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裁定工作進行同步監督。(2)監所檢察人員參加執行機關對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的審核活動,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假釋條件、監外執行或不具備法定情形的,應提出建議。(3)建立與在押人員的隨時約談制度,全面掌握被監管人員的情況及是否有體罰虐待罪犯等違法情況發生。(4)對執行工作實行派駐檢察室與監管機關微機聯網,對監管單位執法實行動態監督,避免「暗箱操作」及超期羈押現象發生。2、強化檢察機關糾正違法的功能。(1)加大落實《刑事執行監督法》關於《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效力規定的力度。對監管或執行機關拒絕接受或拒不糾正錯誤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2)賦予檢察機關提請懲戒權,對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時,檢察機關有權提請執行人員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懲戒。3、強化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功能。(1)積極開展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中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建立公、檢、法、司聯席會議制度,對刑罰執行和監督工作易發生問題的環節,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健全預防機制。(2)完善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審核機制,實行公開審查、聽證、公示等制度,將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公開,增加執法透明度,避免違法操作。(四)、制定專門的刑事執行監督法刑罰執行監督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都有重要作用,應予以高度重視。現行刑罰執行監督在立法上並不完備,盡管依據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和高檢院的一些規定等,但很不規范。比如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機制的保障,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刑事執行監督法》應明確公、檢、法、司機關職務、任務,它的內容包括:法律監督的目的、原則、內容和范圍、監督機關的職責和權力,具體操作的程序和方法,拒不接受監督的具體措施,違法監督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等。在完善刑罰執行監督的有關立法的過程中,重點要將一些彈性監督條款改為剛性規范,細化操作規程,才能真正保證監督的質量。 作者單位: 荊州市江北地區人民檢察院 434000

3.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司法解釋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拘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司法解釋,是根據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高檢發研字〔1999〕10號《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內容之一。
二、瀆職犯罪案件
(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4.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構成要件

1、罪體
主體要件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行為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為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為為徇私情,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徇私舞弊行為,根據《立案標准》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2)人民法院和監獄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2、罪責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40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01條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

5. 如何提升監獄執法透明度,執法公信力減假暫辦案效率

也在監獄工作嗎?如果是寫論文,找好一個論點。如果泛泛而論,依法辦事,什麼問題都可解決。比如,減假必須結合實際,從改造人的角度,本著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穩定改造秩序,同時必需法院支持。

6. 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多年來,執法司法機關依法適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對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促進罪犯回歸和融入社會,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也發生一些問題,有的罪犯以權或者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嚴重踐踏法律尊嚴,損害執法司法公信力。為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央政法委組織中央政法各單位在開展專項治理、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制定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切實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從嚴把握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強化責任追究,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范進行。近年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對突出。為了從嚴把握上述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條件,指導意見在要求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標準的同時,針對「確有悔改表現」這一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明確規定,嚴格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應著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並強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上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針對三類罪犯中有的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時間短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減刑幅度。比如,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延長到現在「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針對保外就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司法部將根據指導意見,正在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為了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地實施,指導意見著眼於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督制約,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為了強化責任、從嚴懲處腐敗,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指導意見要求,對單位和個人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了解,中央政法單位正在根據指導意見精神,正在細化相關規定,完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指導意見切實得到執行。

7. 如何辦理監獄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程序繁雜,建議委託律師辦理為宜。

8. 關於2014年先進個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活動的報告

聘請律師網你提供幫助,

9. 什麼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版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權這三項事務中,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非法予以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這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刑法》對此作出了處罰規定:

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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