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監察法
Ⅰ 監察法草案出台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於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開始實施。
審議歷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拓展資料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三、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拓展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Ⅱ 監察機關都有哪些許可權
監察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採取談內話、訊問容、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並對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許可權和程序等作了規定。
此外,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通緝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2)帶你了解監察法擴展閱讀
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Ⅲ 紀檢委開始調查一個人,但是人被談話後有放回來了,事情嚴重嗎
紀檢委開始調查一個人,但是人被談話後又放回來了,訊問問題嚴重,詢問事情不嚴重。詢問和訊問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對象不同,訊問針對的是立案後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詢問則針對的是有關人員與證人。
所謂詢問,是指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有關人員和證人調查了解情況的一種行為。《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規定:「監察機關在向有關人員、證人了解情況時,可以採取詢問措施。」
尤其在行賄、受賄類案件中,由於賄賂行為是涉及雙方的,因此賄賂事實的認定必須要有雙方的言詞證據。在這類案件中,監察機關依法運用詢問措施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甚至可以說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必備一環。
(3)帶你了解監察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