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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沒收東西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0-11-22 10:14:13

城管沒收物品,是根據哪條法律規定的

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的類似暫扣清單,說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要載明拒簽的原因或旁證人。
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繳納罰款後,城管部門應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錢財。
《行政處罰法》同時規定,第五十三條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Ⅱ 城管沒收東西法律依據 城管可以在不告知物品主人的情況下私自沒收或暫扣嗎

弄死那些狗屁的

Ⅲ 城管執法時有權利沒收商販的東西嗎

1、無權沒收。沒收是屬於比較嚴重的處罰權,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聽回證。
2、關於城答管局的執法權問題。區縣城管無執法權。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Ⅳ 請問城管在沒收街上小販個人財產時,依據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你提的問題,城管執法還真的沒有法律依據,他的權力不是法律給的,而是各地政府給的。本人曾經在網上進行搜索,得出以下結論;城管的執法依據在哪裡?我們是法制國家
一切政府機關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國各地如大潮湧現的「城管部門」又是依據什麼法律建立
是依據什麼法律來行使行政管理權利的呢?
帶著這個問號我翻閱目前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暫時並沒有發現任何關於城管部門成立的國家性法律依據和城管執法的國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網友發現了請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識。
經過個人多方搜素調查,我發現城管的存在並沒有切實站得住腳的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又稱「城管」,是隸屬於市容管理辦公室的一個下屬部門,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其職責是對城市市容市貌、佔道擺攤、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現象進行整頓治理。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城管辦公室接受教育或罰款後,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後可以領回被扣物品,城管沒有沒收物品的權力。」
既然城管屬於事業單位,那麼城管就不應具備執法權。
那麼所謂的城管執法權根本就存在,而城管執法就更無從談起。
「城管執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再讓我們看看城管的「執法」范圍
下面是某地區 城管局頒布的執法范圍: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明顯屬於環保局、衛生局的管理范疇。重復執法還是環保局、衛生局失職無法進行有效管理?)
二、市政工程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范圍內的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公路段、交通局、交警大隊的人都死絕了?或者根本這個地方就沒有這三個部門?)
三、綠化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古樹名木和綠化建設外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事業單位何來行政處罰權?環保局又去吃閑飯了。)
四、水務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河道管理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
(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這一條,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房產局又再次失職。你們這些單位成立的所謂稽查大隊是做什麼的?)
五、環境保護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列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
(三)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
(四)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從事夜間建築施工,造成雜訊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環保局已經被完全架空,是誰給城管這么權利的?環保局的稽查隊應該解散了。)
六、公安交通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設攤、堆物佔用道路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這本應該是工商局和交通局以及交警隊的管理范疇)
七、工商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佔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這本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疇)
八、建設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佔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城建局的管理范疇)
九、房地產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在公共綠化、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破壞房屋外貌。
(再見環保局、房產局)
十、城市規劃管理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公安局、土地局、房產局、環保局、工商局再次出現。)
說來說去,城管所管的沒有一條是真正歸他們管理的內容。
而是把各個機關單位的職能管理范疇七拼八湊「武裝」而武裝起來的怪胎。
一般來說城管執法內容通常是依地方性法規和條例為依據,職權和管轄內容因地不同范圍也不同,一般分五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規劃還公用設施。
我們既然已經有工商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局、房產局、環保局、衛生局。對這些領域進行管理和監督了 。
為什麼還要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沒有真正依據只憑各個地方文件而成立的「城管」來干預這些領域呢?
是不是我們這些法定單位已經失去了他們的行政管理能力?!
城管真的必要的存在?還是我們原有的法定單位無法正常執法應該予以取締了

Ⅳ 城管在沒收街上小販個人財產時,依據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一切政府機關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國各地如大潮湧現的「城管部門」又是依據什麼法律建立。


是依據什麼法律來行使行政管理權利的呢?


帶著這個問號我翻閱目前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暫時並沒有發現任何關於城管部門成立的國家性法律依據和城管執法的國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網友發現了請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識。


經過個人多方搜素調查,我發現城管的存在並沒有切實站得住腳的法律依據。

Ⅵ 城管沒收攤販財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維護市容環境和交通。

Ⅶ 城管可以隨便沒收東西嗎

城管不可以隨便沒收東西,必須是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才可以沒收。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7)城管沒收東西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點 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Ⅷ 城管執法 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當然有城管執法是依據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授權:國務院或者經國務專院授權的省、自治區、屬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而其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Ⅸ 請問城管扣留那些小販發物品有法律依據嗎,在任何沒有書面文書的情況下扣留合法嗎

查封、扣押。這是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是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中專門對用於從事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採取的強制措施。查封就是對這些物品進行就地封存,限制違法行為人繼續進行違法行為;扣押就是由行政機關對這些物品予以扣留,將其置於行政機關的控制之下。在城管執法中,由於只能對沒有固定地點的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因此,主要是對違法財物採取扣押的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時限。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受到一定的時間限制。在具體執法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日,案情復雜的,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封存的期限只有3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修正)》中規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個月內無法找到相對人的,應當作為無主財產,上繳財政」

保障當事人享有的救濟權。在作出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並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救濟;因當事人的違法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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