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動態監管系統
❶ 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的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說明》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編制《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局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省機關管理局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屬於主動公開的本局政府信息由生成、獲取和保存該信息的處室負責公開。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 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局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領導簡介:省機關管理局領導分工等信息;
2.機構職能:省機關管理局機構設置及其職責;
3.工作計劃:省機關管理局工作短期計劃、長期規劃;
4.政策法規:與機關事務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5.本局制定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6.內部規章;
7.工作動態:省機關管理局工作動態、領導講話;
8.辦事指南: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9.人事信息:重要人事任免;
10.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項目批准和實施情況;
12.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本局門戶網站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本局門戶網站、省政府公報、《機關後勤》雜志、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局檔案室設置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本局門戶網站首頁的「政務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到本局檔案室設置的查閱場所獲取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有關政務信息。
二、 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其他處理。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 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本局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 書面或口頭申請
申請人可從本局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背面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也請註明「政府信息公開」字樣);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本局不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
(二)受理機構:省機關管理局辦公室
咨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做出如下答復:
1.屬於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公開機關及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6.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本局門戶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收費標准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成本費用的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❷ 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
企業和人員都要掙「信用分」!新疆強化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工保網
從信息記錄看,新疆對企業信用信息經區縣、地市、自治區三級分別採集,在核實確認後將由專人統一通過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錄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模塊。整體而言,信用信息採集與記錄的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高,成都、江西等地開展的信用信息自動採集和記錄則能夠大大提高信用評價效率。
從信用監管看,新疆一方面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區縣、地市、自治區三級負責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開展包括標准制定、數據共享、管理聯動等工作;另一方面也鼓勵行業協會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作為政府主導信用評價的有益補充。此外,亦可充分發揮從事信用評級、徵信業務、信用管理咨詢、信用風險控制等相關經營性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構建三位一體的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體系。
這也啟示其他地區:首先應將建築市場各主體完全納入評價體系;其次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信用評價標准,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准確反映建築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最後也應充分發揮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協同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❸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為規范土地出讓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研發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內網辦公模塊)(以下簡稱「土地出讓
管理系統」),並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辦理土地出讓各
類具體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土地出讓業務,應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符合權力運行「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在辦理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和出讓合同變更(包括改變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開竣工期限、出讓金繳納期限等,下同)業務時,必須一律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按照統一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在線辦理,不得採取體外循環的做法逃避監管。
第四條 辦理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和出讓合同變更業務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自動生成宗地流程號、公告流程號。沒有取得宗地流程號、公告流程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無效合同。
第五條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的格式表單中已將項目名稱、土地用途、出讓面積、基準地價等重要數據及關鍵欄位設置為必錄項,必錄項以*號及紅色框表示。未錄入必錄項的,所辦理的文檔將無法保存,辦文也無法進入下一環節進行辦理。
第六條 業務經辦人員將辦文發送下一環節,並在下一環節簽收後,該項辦文不可撤回,也無法修改。辦文流程結束後,各環節經辦人員簽署的辦理意見將作為歷史資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第七條 在確定出讓地
塊、擬定出讓方案、發布出讓公告、實施出讓活動、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等各個辦文環節,「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相關業務模塊中的各類信息錄入的格式表
單均設有附件(如招商協議、會議紀要、立項文件、用地批文、規劃指標函、土地估價備案表……等等)上傳功能。各類附件是辦理宗地出讓手續的重要依據和必備
要件,是審查宗地出讓是否符合政策法規的主要對象。上傳附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出讓宗地有關的附件,均應原件掃描或其他規定格式上傳「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作為歷史檔案進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頁數較多、掃描上傳工作量較大的,可選擇性地掃描上傳公文首頁、尾頁和涉及出讓宗地重要事項的相關頁面(如:土地估價報告中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
(三)選擇性掃描上傳的附件,應包含並如實體現發文單位、文號、發文日期、主送抄送單位等基本要素。屬於會議紀要類的,應含有會議主持人和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屬於協議(合同)類的,應含有簽約雙方單位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經檢查發現有3個或3個以上出讓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錄、上傳;發現10個出讓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凍結辦理宗地出讓手續。
第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常態化的公告審核、違規預警、督辦整改等各項工作制度,確定辦理內部業務主辦處(科、股)室、參與會審的處(科、股)室,以及具體的責任人員和經辦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防止出現瀆職失職和相互推諉現象。
第九條 各市、縣(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業務處(科、股)室及經辦人員要及時辦理各類土地出讓業務,審核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競買申請人資格的辦理時限不得超過3個
工作日;審核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出讓公告及出讓文件、協議出讓用地申請、出讓合同變更申請等出讓業務的辦理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辦理時限均不包
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審核、審批或會審時間。
第十條 出讓宗地交易結束後,必須在出讓公告規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後3個工作日內錄入宗地的交易結果信息,未按要求錄入交易結果信息的,自出讓公告規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後第4日起,該宗地將被系統自動列入預警,並進行效能督辦。
第十一條 宗地的出讓公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讓合同簽訂、變更合同、宗地撤銷等數據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錄入並上報備案,自土地出讓管理系統
啟用後,改為在出讓系統錄入保存後,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並通過該監管系統點擊上報到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
統」備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列數據信息如有錯誤,應返回到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更正後,再按照該條所述的操作辦法重新上報。
第二章 供地計劃
第十三條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土資源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的要求,從每年11月開始編制下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由本級政府於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 各市、縣
(區)應在年度供地計劃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內,將《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文本》、《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表》等有關數據,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
統」中的「供地計劃」模塊錄入、上傳,由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分別將有關信息導入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
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若發生調整變化,應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將調整後的計劃重新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出讓辦文
第十六條 出讓辦文分為公開出讓(根據競買申請情況確定具體出讓方式,下同)、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新增項目協議出讓、劃撥用地補辦出讓和出讓合同變更等七種業務模塊分別辦理,各類具體的土地出讓業務均應按照相應業務模塊中統一的辦文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辦理。
第十七條 公開出讓、招
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四種出讓辦文流程依次為:確定出讓地塊→擬定出讓方案→發布出讓公告→實施出讓活動→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新增項目
協議出讓和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的辦文流程依次為:受理項目用地申請→擬訂出讓方案→出讓合同內容事前公示→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變更的辦文流程依第三
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宗地出讓辦文
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7位宗地流程號,宗地流程號編碼規則為:「Z+行政區代碼(6位)+年份(4位)+類型(2位)+序號(4位)」,其
中:類型01代表招標出讓、02代表拍賣出讓、03代表掛牌出讓、04代表新增項目協議出讓、05代表劃撥補辦協議出讓、06代表公開出讓。
第十九條 同一宗地出讓公告內容,在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內網辦公模塊與外網交易模塊上必須保持一致。一個出讓公告中包含多個出讓宗地時,每個出讓宗地的報名競買起止時間、掛牌交易起止時間、繳納競賣保證金起止時間等必須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各類土地出讓
業務均應按照設定的工作流程,從最初確定擬供地項目到最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立卷歸檔,每個環節按先後順序依次在線辦理,並與實際工作運轉保持同步,不
得將需要經過數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辦結的若干個環節事務縮並到數日或數個小時內在線辦結,不得在事後跨越多個環節將之前各環節的數據信息一次性補錄系統。
對網路辦文流程與實際工作狀態不同步、不一致的,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每個出讓宗地辦文全部結束並在紙介質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後,應將檔案號、目錄號、歸檔時間和經辦人等信息錄入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宗地檔案資料」信息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有關競買資格確認書、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各類格式文書,應統一從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中導出列印,系統將自動配發宗地流程號和「福建省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的水印。上述格式文書若無宗地流程號和水印的,為無效文書。
第四章 公告審核
第二十三條 出讓公告辦
文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5位公告流程號,公告流程號編碼規則為:「G+行政區代碼(6位)+年份(4位)+類型(2位)+序號(2位)」,
其中,類型01代表招標公告、02代表拍賣公告、03代表掛牌出讓公告、04代表公開出讓公告、05代表協議出讓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讓合同變更事前公
示。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出讓公告審查制度,明確主辦處(科、股、室),對出讓公告方案及相關出讓文件進
行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核內容包括:是否違規設定競買前置條件;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或《禁止用地項目目
錄》;工業用地是否符合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約定的出讓金繳納期限,項目交地、開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土地利用條件是否符合行業用地定額標准和
規劃控制指標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房地
產用地掛牌出讓公告方案,應當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發送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縣(市、區)的出讓公告方案由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各設
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出讓公告方案,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查。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系統接收出讓公告方案審查報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通過系
統在線辦理審查手續並反饋審查意見;出讓公告方案審查未通過、退回修改後再次上報審查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審查並反饋審查意
見。逾期未審查並反饋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方案及相關出讓文件未經合規性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實施出讓活動。
第五章 預警督辦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預警督辦」模塊設置兩類違規預警:
(一)提醒性預警。是指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預設以往較為常見的土地違規出讓情形,設計關鍵欄位,由計算機進行智能判斷,若宗地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文件中出現關鍵欄位,系統自
動亮起黃燈並顯示違規預警信息,是否真正構成違規,還需由人工進行審核判斷。具體包括:出讓公告內容涉嫌違規設置前置條件的預警;二是供地項目涉嫌違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等產業供地政策的預警;三是工業用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的預警。
(二)約束性預警。是指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國家和省現行土地政策法規中規定的用地定額標准、規劃控制指標、基準地價、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出讓金繳納期限、項目開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數據及定性規定作為硬性約束條件,在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凡出現與硬性約束條件規定不符的,系統自動判斷違規並提醒整改,在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管
理系統以綠、紅、黃、藍、橙五種不同信號燈標識違規預警的狀態,並在系統「預警督辦」模塊中列表顯示出讓宗地項目清單。綠燈表示宗地出讓辦文符合規定;宗
地出讓公告經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宗地被上級督辦或掛起的,以紅燈提醒;系統自動檢測判斷宗地出讓涉嫌違規的,以黃燈提示;宗地出讓被省電
子監察平台預警違規的,以橙燈提示;宗地被違規預警後已整改合格,或者經人工核實確認符合規定的,以藍燈提示。
第二十九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確認宗地出讓違反規定的,經辦人應在線填錄《督辦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簽後,將違規出讓宗地項目提取歸入「督辦件」進行督辦。被督辦的出讓宗地,「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以紅燈提醒所在市、縣(區)進行整改,在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條 宗地被督辦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0位督辦流程號,督辦流程號編碼規則為:「DB+年份(4位)+序號(4位)」。
第三十一條 在日常監管
中發現宗地出讓某個環節出現疑似違規問題,或者因司法機關辦案、上級主管部門調查或投訴舉報等原因,需要暫停辦理或者需要進行調查核實後再決定是否繼續辦
理的,經辦人應填錄《掛起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簽後,將該宗地出讓手續掛起暫停,以紅燈提醒所在市、縣(區)進行核實或整改。在核實、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掛起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0位掛起流程號,掛起流程號編碼規則為:「GQ+年份(4位)+序號(4位)」。
第三十三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督辦單》、《掛起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意見,由經辦人員點擊發送後即時生效。
第三十四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後,該項目用地的辦文流程中止,系統暫停計算辦文時限。自解除督辦或解除掛起後,系統恢復計算該項目用地的辦文時限。
第三十五 條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的,相關市、縣(區)應當在1個月之內完成整改。在1個月之內整改確有困難的,經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六條 宗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受讓人申請變更容積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受讓人名稱、交地時間、開工時間或竣工時間等合同內容的,應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 「合同變更」模塊辦理手續,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讓合同更改後重新上報。
第三十七條 出讓合同變更根據不同類型按不同流程進行辦理:
(一)改變土地用途、調
整出讓用地面積、調整容積率等主要規劃條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讓合同內容重大變更的,辦文流程為:「提出出讓合同變更申請→受理審核→組織地價評估→草擬出
讓合同變更協議→國土部門業務會審→本級政府審批變更協議、確定補交出讓價款→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內容事前公示(不少於5日)→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二)變更受讓人名稱、
交地時間、開工或竣工時間、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與方式、延期交地違約金比例、延期開工或竣工違約金比例等事項的,辦文流程為:「提出出讓合同變更申請→受
理審核→草擬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國土部門業務審定→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內容事前公示(不少於5日)→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三)出讓合同變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類型的,按照第(一)項規定的辦文流程進行辦理。
第三十八條 出讓合同簽訂後,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原出讓合同內容錄入有誤的,可通過「日常工作」模塊中的「合同更正」菜單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十九條 辦理出讓合同變更或更正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自動對變更或更正的次數進行記錄,在原出讓宗地流程號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編碼,編碼規則為:原宗地流程號加上「-N」,其中,變更或更正一次,N為1;變更或更正二次,N為2;以此類推。
第七章 地價管理
第四十條 基
准地價原則上每二年更新一次,並根據市場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市、縣(區)政府批准公布基準地價後,本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日內,將基準地
價文本、基準地價表和基準地價圖等數據信息,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中的「地價查詢」模塊錄入和上傳備案,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通過門戶網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外網交易模塊)和「福建省地價一張圖查詢系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公布。
第四十一條 出讓宗地辦
文時,每個宗地均應填寫宗地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寫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以樓面地價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寫所處地段
的基準地價(以地面土地單價形式表示)。各類用途的出讓宗地若無基準地價覆蓋的,需填寫說明;若屬於工業用地的,直接選填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該市、縣區工業
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第四十二條 宗地出讓的起始價、成交價、保留價、加價幅度等應以人民幣萬元為單位,保留一位小數。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成交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已出讓宗地的項目名稱、受讓人、土地面積、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起始價、成交價和出讓年限等基本信息,並定時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價一張圖查詢系統」上以圖例注記點的方式進行顯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八章 電子監察
第四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
廳對5種土地出讓方式和出讓合同變更的權力運行關鍵節點進行梳理,共梳理了34個監察點(廉政風險點)(具體詳見《出讓工作監察節點和監察規則》),包括
項目用地前期決策情況、地價評估備案、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競買人資格、出讓活動實施過程和出讓結果公示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土地出讓權力運行關鍵節點均通過數據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平台」,接受實時的電子監察。電子監察的內容包括:
(一)對辦件超期、關鍵數據未報送或延時報送,以及其他監察點內容出現涉嫌違規的信息進行預警反饋並提醒整改;
(二)採取定期統計分析、業務巡視和綜合查詢等方式,對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適用法律法規的准確性、操作行為的規范性和合理性進行監控,對宗地出讓行為涉嫌違規或不當的進行預警並提醒核實是否構成違規。
第四十六條 土地出讓管
理系統對所有監察點均設置了「監」字標識。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有監察職責的人員應對照《出讓工作監察節點和監察規則》中的監察項目和監察規
則,加強日常業務巡視和監督,對發現的各種違規出讓土地行為,應將其列為督辦件,督促業務主辦處(科、股)室進行整改。
第九章 辦文撤銷
第四十七條 宗地出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日常工作」模塊中的「宗地辦文撤銷」菜單,撤銷該宗地出讓手續:
(一) 宗地出讓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出讓成交之前)由
於各種原因需終止辦理的;
(二) 宗地出讓成交後,由於政府規劃調整,受讓人放
棄項目投資,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讓結果或解除出讓合同的;
(三) 因宗地出讓涉嫌違規被叫停或責令解除出讓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撤銷宗地出讓手續按以下流程辦理:選擇擬撤銷宗地→經辦人填寫撤銷原因和依據→業務處(科、股)室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撤銷宗地出讓手續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意見後即時生效。
第四十九條 宗地出讓手續撤銷後,該宗地關聯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報件、供地數據等隨之撤銷,但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永久保存該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所形成的各類歷史數據信息。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省國土資源廳。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於「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頁時即時生效。本辦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後並重新發布於該系統網頁時即時生效。
附件4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
違規預警信息庫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根據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設置違規預警功能,分為提示性預警和約束性預警兩種預警類型。
一、提示性的預警
事先具體羅列較為常見的違規設置條件的情形,設計關鍵欄位,由系統進行智能判斷,若宗地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文件中出現關鍵欄位,系統自動亮起黃燈並顯示違規預警信息,是否真正構成違規,還需由人工進行審核判斷。具體分為三類:
(一)出讓公告涉嫌違規設置競買條件的預警,如:
《福布斯》、《財富》雜
志、《胡潤》雜志、加盟連鎖店、本地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強(五百強)、百強企業、排名、前…名、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已建設項目的
建築總面積在……萬平方米以上、單個(體)建築在……萬平方米以上、有建過……米以上高度的建築、經營過……個城市綜合體、行業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經營項目的營業額(單店營業額)日均(月均、年營業額)達到……萬元(億元)以上、企業在香港或……上市、中國馳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標)、提
交……企業(公司、……品牌)願意入駐的意向書(協議書、證明文件)、行業協會(商會)資質(資格)確認書(證明文件);沃爾瑪、家樂福、麥德龍;香格里
拉、希爾頓、阿曼、洲際(皇冠、假日)、萬豪國際、JW萬豪、凱賓斯基、喜來登(威斯汀)、凱悅、半島、鉑爾曼、四季、索菲特、麗茲卡爾頓、華爾道夫、四
季、瑞吉、柏悅;引進不少於…個國際一線品牌、國際頂級品牌;納稅額達到……多少萬元以上、納稅額排在前……名、曾捐贈(捐獻)……萬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項目涉嫌違反產業政策的預警
土地出讓項目的產業類型若屬於國土部、國家發改委《限制用地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錄(2012年本)》范圍內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錄(2012年本)》的項目:
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
城市主幹道路項目,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不得超過下列標准:小城市和建制鎮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幹道路確需超過70米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應有專項說明;
城市遊憩集會廣場項目,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准:小城市和建制鎮1公頃,中等城市2公頃,大城市3公頃,200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頃;
農林業項目、黃金項目;
機動車交易市場、傢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業設施項目;大型游樂設施、主題公園(影視城)、仿古城項目;大套型住宅項目(指單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項目);賽車場項目;公墓項目;機動車訓練場項目,不得佔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項目:
農林業、煤炭、電力、石化化工、信息產業、鋼鐵、有色金屬、黃金、建材、醫葯、機械、輕工、紡織、煙草、消防、民爆產品;
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高爾夫球場項目;賽馬場項目;黨政機關(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培訓中心(基地)和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探礦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未依法取得采礦權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三)宗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的預警
工業項目用地的宗地面積若超過全省工業用地同行業平均用
地面積,進行預警提示「*****(如金屬製造業)的全省前5年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為**畝,該宗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用地面積**畝,請根據國家發布
的同行業用地定額和省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核減用地面積,如未作核減,請做出說明」。
全省前5年同行業的平均用地面積,根據「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的統計數據每年更新一次。
二、約束性的預警(七大類)
將國家和省現行土地政策法規中規定的用地定額標准、規劃控制指標、出讓金繳納期限、開竣工期限等作為硬性約束條件,在土地出讓辦文過程中,凡出現上述有關量化數據與規定不符的,系統自動判斷違規並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硬性約束條件包括以下7類:
(一)住宅項目用地的建築容積率必須大於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讓面積不得超過以下限額: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7公頃。
(三)工業用地出讓金不低於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公布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其中:屬於我省鼓勵發展、列入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重大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地價調節機制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產業結構調整的通知》(閩政辦[2009]135號),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70%執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電石、鐵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學制漿造紙,金、銀、鐵、錳、鉻等金屬冶煉和中小型鋼鐵型冶煉,
煤礦及金屬礦山開發、石板材開采加工項目,其土地出讓底價在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基礎上提高20%。
(四)教育項目用地規劃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系數、綠地率等)必須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
(五)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指標與投資強度必須達到《福建省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2013年本)》規定的標准。
(六)約定的出讓金繳納期限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第一期必須在合同簽訂日起1個月內繳納,且繳納數額不少於總額的50%;全部出讓金的繳納期限最遲必須在合同簽訂日起1年內繳清。
(七)約定的項目開工竣工時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開工期限為交地之日起1年之內;竣工期限為開工之日起3年之內。
❹ 福建省2019年二級c語言省考什麼時候考
我們老師說是6月8號😡😡賊煩
❺ 福建省有沒有台風動態
6月20日15時「泰利」加強為強熱帶風暴,15時其中心位於福建省福清市南偏西方約150公里的台灣海峽中部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風力10級(28米/秒),最低氣壓980百帕。
預計,「泰利」將以每小時35公里左右的速度向東北方向移動。受到第四號台風低壓區的引導,「泰利」會在21日穿越台灣海峽後加強,22日影響日本。
福建省漳州市發布台風藍色預警:預計「泰利」將以每小時35公里左右的速度逐漸向台灣海峽北部移動,對我市的影響逐漸減小,我台決定降級發布台風藍色預警信號。
福建省廈門市發布台風藍色預警:目前風暴中心正以30公里/小時左右的速度向東北方向移動,預計未來沿我省中北部沿海繼續北上,風暴中心逐漸遠離本市,我市風力減小,沿海大風繼續維持。
❻ 如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信息化動態管理
使用相關軟體的幫助,可能會使您的工作變的輕松許多,下面是部分鵬業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版工程權管理產品的簡介,歡迎登陸公司網站www.pengye.com.cn了解更多產品的詳細信息國家物資儲備綜合倉庫安全改造工程項目信息管理系統
施工企業成本管理系統
國家標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1)與建設部《2003-2008建築業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等國家政策文件的頒布及建築行業市場化程度的深入變革,管理模式由粗放向精細化轉變及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推行,建築產品價格完全由市場形成,施工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優勢,就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施工成本,才能在低的投標報價中贏得經濟效益。
❼ 我在浙江發的動態,為什麼發出去浙江的地址就成了福建的了
動態、朋友圈等,如果你在發動態的時候,沒有進行地理位置更新(也就是重新定位內),你所發動態或朋容友圈,所顯示出來的地址是手機默認地址。
估計你主要工作或活動范圍是在福建,是到浙江出差或公幹有事吧,所以你經常在福建發布動態,手機就會默認定位地址就為福建,所以去其他地方,發動態的話,如果不進行重新定位,顯示出來的動態地理信息就是手機默認的,建議你在異地發動態的時候,要重新定位地理位置。
❽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信息公開指南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特編制《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說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本機關辦公室(具體地址:福州市鼓樓區華林路147號19樓)查閱。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福建省質監局負責向社會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福建省質監局內設及直屬機構、主要職能、職權目錄、局領導信息、人事管理情況;
2.涉及質監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及其解讀,行政執法事項、依據、過程和結果;
3.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業務統計信息;
4.部門總預算、總決算和政府投資項目情況;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准和依據和政府采購的目錄、依據與實施情況;
6.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等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目錄及調整或變更情況、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及辦理情況;
8.各項質監業務工作動態和年度工作目標落實情況;
9.產品質量和加工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情況、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處置情況;
10.其他應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的方式,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辦公室(檔案資料室)查閱,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辦公室(檔案資料室)查閱。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便民資料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公開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了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信息技術中心
通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華林路147號2樓行政審批窗口
咨詢時間: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時間,法定假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並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機構的電子郵箱。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三)申請處理
1.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於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復。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地址:福州市鼓樓區華林路147號19樓。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❾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裡面的表格怎麼填寫
❿ 福建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
全國地質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一、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
福建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為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直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50人,現有在編人員44人,其中專業人員27人(高級工程師8人、工程師15人、助理工程師4人),其他人員17人。監測中心設主任、副主任、總工程師各一名,職能科室4個:綜合科、地質災害防治科、地下水監測科、礦山地質環境科(未成立),下屬監測站7個:福州、漳州、龍岩、三明、莆田、東山、連城(見表)。
福建省地質災害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二)地下水監測方面
1.1984年以來,每年均提交各監測區的年度《地下水(熱水)動態監測報告》、《地下水(熱水)水情通報》、《地下水水情預報》、《地下水動態監測工作年報》、《地下水環境監測年度報告》、《地下水(熱水)動態監測資料庫》,並編纂出版《福建省地下水動態監測年鑒》。
2.福州地熱由於過量開采,造成局部地段地面沉降,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利用多年監測資料,為政府及主管部門提出了限制開采井數、合理布設開采井、嚴格控制開采量等措施,減緩了下降趨勢。
3.永安盆地水源地由於大量開采地下岩溶水,造成水源地水位下降,形成了區域性降落漏斗,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利用監測資料和研究成果,向主管部門提出合理開采建議,使地面塌陷得到有效控制。
4.通過多年監測,發現連城北團盆地地下岩溶水水質有污染惡化的趨勢,分析認為與建於地下水補給區的垃圾場有關,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建議遷移垃圾場,解除了污染隱患,使地下水水質恢復到了正常標准。
5.2002年重新編制了《福建省水資源評價》報告。
6.2007年通過水質檢測,發現龍岩盆地部分地下水氰化物檢出率出現異常。為此,經過分析研究,編寫了《龍岩盆地地下水氰化物檢出率出現異常》專報,報送龍岩市政府及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