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調解
Ⅰ 我是一位經過勞動監察大隊調解過,簽了名字,還可以要重新調解嗎
您在調解協議簽字了就代表您認可了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在簽字時即生效了。如果專您在簽調解屬協議時受到了協迫、受欺騙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調解協議,否則雙方應按調解協議履行,一方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Ⅱ 勞動監察調解無用,調解員又不承認調解了咋辦
如果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事實清楚的,勞動監察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內;其他情形下的勞動爭議容的,勞動監察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如何在勞動監察中運用行政調解
1.提高重視程度,加強行政調解的力度
要加強行政機構的調節作用,在群眾中強化調解的意識。作為行政機構要切實履行調解的職能。對於勞動中的保險、工資等問題,要避免矛盾激化的發展態勢,努力營造和諧的勞動環境。監察員要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能調則盡可能調,盡快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對於一些具有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要充分的發揮其工作能力,為切實的保護好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盡自己的一份努力。勞動監察處可以每月抽一天時間到仲裁實地觀摩學習仲裁調解的寶貴經驗、方法或者技巧來為我所用,盡力發揮監察的調解職能,以勞資雙方共贏為原則,盡可能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2.以預防為主,對於工資拖欠等問題採取柔性處理的辦法
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應該有效的發揮預防的作用,對於大多數的糾紛要採取柔性處理的政策,要在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我國勞動市場和諧穩定發展方面發揮行政調解應該有的作用。對於每一個勞動糾紛案件,應該迅速的掌握案情,以事實為依據積極的促進糾紛的雙方達到和解。工資問題的處理原則上對於爭議不是特別大的案件還是盡量不往仲裁推,這樣既能發揮監察的調解職能又不會增加仲裁的負擔。監察辦案人員要讓雙方當事人意識到仲裁開庭打官司,不僅會耗時、耗力、耗財而且結果也不會好,因為必然會有一方敗訴。只有調解是讓雙方都滿意的「唯一」途徑。退一步海闊天空,雙方都各讓一步對誰都好。勞動監察要盡可能走「溫情」路線,少用法律手段,要用真情來感化雙方,用實干來化解矛盾。當然監察調解的方法也並非三言兩語就能概況的,更多實際性的工作經驗還是需要監察員實地去感受和揣摩的。干監察來調解辦案需要的不僅僅是經驗而且更多的時候需要的是靈活、變通,沒有啥捷徑可走。只有心中秉承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問題總會有解決的那一天。對於一些勞動工資糾紛在解決後,要積極的進行跟蹤服務,促進糾紛的雙方進行和解,防止因為工資的糾紛出現群體性事件。保險問題類問題是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所以仲裁是不受理,這樣就使得群眾投訴保險也只能通過勞動監察來解決。當然沒有爭議的保險也並非是完全不能調解的,只要是不通過處理、處罰的行政性法律手段,只要能讓單位和職工都願意配合主動把費用繳上又不傷了雙方的和氣,這其中還是需要監察員來做一些細致性的溝通、調解工作的。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規定,那麼除非單位就是沒錢否則還是可以調解辦案的,非要折騰到法院來處理這個事情,對誰都未必是好事。其實關鍵還是單位能夠看清形勢,職工也能知道單位的實際情況,雙方都能相互理解,這樣才能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3.加大法律宣傳力度,解決重點疑難案件
在勞動監察時,通過調查發現有的勞動糾紛雙方是因為對於法律法規不是完全了解,都是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相讓,針對自身的利益針鋒相對,對於這些情況,我們在進行行政調解的同時還要積極的進行普法宣傳,只有在當事人對於法律法規進行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才可以妥善的解決矛盾。與此同時,對於各個勞資糾紛案件的行政調解情況要進行督促檢查。建立相應的勞動爭議調解調度委員會,尤其是一些工資糾紛或者是勞動保險問題,進行重點的調解。對於監察辦案人員進行特殊的勞動仲裁調解知識培訓,對於重點事件的重點人物進行突破。熟話說: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對於個別難以化解的勞動糾紛,處室可以召開集體會議商討對策、群策群力,沒准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化解。當然對於極個別的案子,雙方確實都無法想讓的,那隻能通過勞動仲裁來開庭宣判了。
4.對於行政調解進行強化,促進疑難糾紛的解決
在勞動監察的過程中,發現針對勞動雙方矛盾分歧大,僅僅憑借雙方的勞動工作是很難得到和解的,我們在進行勞動監察的同時還要進行行政調解,只有在雙管齊下的基礎之上,積極的引導當事人雙方以和平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樣既能節省社會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能化干戈為玉帛,有助於促進企業的經營管理以及職工人員隊伍的建設,更有助於保證開發區和諧穩定的大局。
5.對於勞動糾紛加強感情溝通,切實的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
在勞動監察的過程中,除了進行法律的宣傳之外還要時時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將心比心的情感溝通,引導當事人雙方以和解的方式結案。例如投訴人要求單位支付2000元工資而雙方並未定立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監察員查單位考勤該職工應該拿到1500元而單位卻又強調該職工因為曠工給單位造成了損失所以不想全額支付給職工。這時就需要監察員做調解工作,雙方都各讓一步,最後職工領得了1200元的工資,雙方最終在監察員反復耐心細致地協調和情感的溝通和交流下達成了共識!
Ⅳ 勞動監察調解需要多長時間
不知道別亂說!
您好,我是干勞動工作的!
為您負責的說,這個時間沒准!內
首先,勞動局有仲裁容科和監察科,如果是由監察科來調節的話,那也要看與之出現勞動爭議的單位的配合態度了,如果配合,那一會就能解決了!
其次,如果是仲裁解決,那要看仲裁開庭的安排了,因為年底案子多,肯定得排隊,一般當庭就出結果!@
Ⅳ 勞動監察有權利調解嗎
1,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監察是應該給你要的,
2,最低工資和你受到的侵害及由回此產生的答賠償和補償金,勞動監察是應該給你追討的。
3,不過勞動監察執法的力度在現今社會里肯定是力度不夠的,這跟當地政府對勞動監察這個部門的不重視有直接關系。
4,不交社保的問題你現在如果已經離職,應該去勞動仲裁處理。
某勞動監察工作者
Ⅵ 勞動監察大隊有調解的職權嗎如果有,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監察大隊沒有調解的職權,勞動監察大隊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2、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具體承辦局各執法單位提請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3、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4、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6、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7、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8、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9、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10、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
(6)勞動監察調解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Ⅶ 勞動監察大隊是上門進行調解的嗎還是要求有勞務糾紛的企業和員工個人到大隊的辦公地點調解的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不組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調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實施對用專人單位勞動保屬障監察,履行如下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