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監管體系
㈠ 我國監督體系包括哪些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包括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和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社會與公眾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有:上級政府的監督,政府內部的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的監督。
㈡ 人們常說我國現行領導監督體制缺乏獨立性.請問為什麼缺乏獨立性
我國目前民主和法治的實現程度仍不高,權力過分集中的黨政領導體制尚未得到根本...專門監督機關的現行管理體制使得監督主體從屬於監督客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
㈢ 概述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業的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保監會密切合作,在金融風險的防範和控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金融法規的建設、金融監管機構的調整、監管隊伍的部署、監管手段的開發,都表明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盡管人民銀行以及證監會、保監會做了大量工作,也防範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問題,但從近幾年的金融運行效果來看,我國金融監管的績效仍是不盡人意,一些消極金融現象屢禁不止,時有泛濫和反復。如出現了證券回購、高利吸存、賬外賬、假數據、非法金融活動、違章違規行為十分猖獗,不良資產比例居高不下,非法融資現象嚴重,支付風波時有發生。因此,改變目前較為低效的金融監管現狀,面臨的任務和形勢艱巨而迫切。從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運行的實踐看,金融監管不是加強了,反而削弱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例,改革後,全國只在20個省(區)的省(區)會城市設立了金融監管辦事處,僅配備35名監管人員,而且在各種制度規定上對其獨立開展監管工作多有約束,金融監管的主動性、時效性和有效性都無法保證。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從理論上講沒有確保金融監管所必須的專門機構和人員,沒有堅實的思想基礎,又缺乏可靠的組織措施,從實踐運作中看,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仍然沒有解決,相反,還可能發生新的矛盾。新舊矛盾糾纏不清,導致金融監管步履艱難。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著諸多矛盾和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主管與業務監管同為一個機關,職權混雜
2、監管內容過於狹窄,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從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市場准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經營活動,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風險性和規范化監管。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准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監管內容的狹窄,勢必影響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會使監管無的放矢。
3、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主要是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
自我管理及控制雖然有,但由於銀行國有化,缺乏自主權和獨立性,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內部控制與監管流於形式,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行業自律組織及社會監督更是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的檢查只是偶爾才會有,並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沒有真正的許可權。政府審計受人員限制不能隨時隨地監督,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獨立性又太差。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金融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國主要採用的是落後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預是最直接有效的監管手段。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是並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中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標,操作隨意性大,操作工具滯後,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4、監管的具體方法匱乏
我國開始金融監管的嘗試是1984年商業銀行業務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其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才開始的。短短的十幾年,積累起來的經驗是十分有限的.
㈣ 獨立專職環境保護監管機構
根據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而確定的「環保大部制」改革正在穩步推進。
根據這一框架,環保部將實行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建立起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按照這一思路,國土資源部、林業局、水利部、海洋局等相關部門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職能,有可能並入環保部。
環境保護部官網昨日刊發的環保部部長周生賢的講話稱,「環保部將實行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健全"統一監管、分工負責"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監管體系。」
在談到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時,周生賢表示,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決定了生態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必須打破區域界限,統籌陸地與海洋保護,把海洋環境保護與陸源污染防治結合起來。
這是作為環保部部長的周生賢,第二次公開談及國家海洋局職責范圍內的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問題,以及國家林業局職責范圍內的林業生態系統保護問題。
去年11月,在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下稱「國合會」)2013年年會上,周生賢說,當前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有五個重點,包括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等。
在10日的公開講話中,周生賢說,要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對工業點源、農業面源、交通移動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納污介質,加強統一監管。
「實行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是一個新的提法。周生賢解釋說,環保部門將健全「統一監管、分工負責」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監管體系,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有效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
目前,我國的環保職能分割為三大方面:污染防治職能分散在海洋、港務監督、漁政、漁業監督、軍隊環保、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等部門;資源保護職能分散在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綜合調控管理職能分散在發改委、財政、經貿(工信)、國土等部門。
周生賢表示,將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的行為,特別是糾正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當干預行為。
在執法力量建設方面,周生賢介紹,將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強化環境監督執法,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嚴厲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在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執法、環境監測預警等領域和方面,制定科學規范的制度,為實行統一監管和提升執法效能提供保障。
據記者了解,環保部將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區域聯動機制,加大區域聯合執法力度,對突出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查處。同時建立陸海統籌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目前,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已陸續建立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周生賢介紹,其他地方也將結合地理特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間分布以及污染物輸送規律,加快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建立區域監測網路和應急響應體系,聯合應對重污染天氣。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將促進海洋環境保護與流域污染防治有效銜接,以流域為控制單元,建立流域環境綜合管理模式。
㈤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什麼
從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由單一全能制監管走向多重機構的分業監管,形成了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過程經歷了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
第二階段,從1998年到2003年,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符的格局。
第三階段,從2003年至今。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系。
㈥ 內部監督體系有哪些
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系統包括一般監督與專門監督等子系統。具體包括:上級政府、下級政府、審計部門。
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行政系統內部的一些監督部門,這些部門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除了行政系統之外其他系統的監督,主要包括人大、黨、政協、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無論大家做什麼題,關鍵就是搞清楚含義和內容,把基礎知識掌握牢固,以不變應萬變。
(6)獨立監管體系擴展閱讀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有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和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社會與公民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
發揮人民民主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人民能夠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的運行。加強法制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㈦ 目前我國形成怎樣的監督體系,請分別進行闡述
(一)我國行政監督的基本特徵
我國行政監督是指政黨組織、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等監督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原則所實施的監察和督導活動。我國較完整的行政監督體制形成於20世紀80年代,現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較為完整的、呈網路格局的行政監督體系。其基本特徵如下:
1、行政監督主體的多元性。行政監督主體的多元性表現在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新聞機構、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監督主體資格,體現了我國行政監督的人民主權原則。
2、行政監督內容的廣泛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權力都應該受到廣泛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社會行為等都可以成為行政監督的內容。
3、行政監督行為的統一性。一方面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行政監督的領導核心,統一協調、組織各種監督力量,利於提高監督效能;另一方面,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互結合,共同構成了我國行政監督制度的整體。
(二)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的分類
行政監督體系按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分類。按照主體分類:可分為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政黨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按照各監督主體同行政機關的關系,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目前,我國已依據法律和憲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監督體系。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包括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
1、內部監督體系。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監督的一個特殊主體,它的監督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首先,國務院對全國的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統一領導和監督。國務院是我國最高一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它有權監督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還可通過各種專業會議和工作報告制度的方式進行。
其次,各部、委和國務院直屬機構有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應部門實行監督。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
再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自己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以及設在本轄區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實行監督。
(2)下級行政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在我國的各級行政機關里,都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不僅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監督下級行政機關,下級機關也同樣可以監督上級機關,向上級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上級機關也必須虛心聽取意見,並及時根據這些意見調整自己的行為。
(3)互不隸屬的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
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互不隸屬的行政機關也時常會發生業務上的聯系,如發現對方的行政行為中有失誤、不當或者違法現象,就應及時加以監督指正,必要時,也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甚至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反映匯報情況。
為了降低難度,教材的圖示中並沒有列舉第二和第三個方面,教師了解即可。 (4)行政機關內部特別機構的監督。
國家機關為了某種需要,專門設立特別機構對行政機關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動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動實行監督。
首先,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監察部門對其他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實行的監督。國務院監察部、各級地方行政機關中的監察廳、局,是對國家行政實施全面監督的機構。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任務主要有:檢查監察對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和政紀的情況;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法亂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按照行政序列分別審議經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行政處分事項;等等。
其次,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國家的法律、制度、規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政府機關、國家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審核等監督活動。其目的是督促和幫助將財務行政部門等的財經活動納入國家法制的軌道,維護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糾正錯誤,為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國務院審計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局,就是專門監督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財政經濟管理的機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政府財政收支、預算外收支審計,財經法紀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審計監督應遵循政策性、針對性、客觀性、獨立性等原則。
再次,法制部門的監督。各級政府的法制局承擔審查、修改或者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應訴、行政賠償等政府法制工作,對政府法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