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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監察委

發布時間: 2021-02-09 12:36:08

A. 監察委由誰監督

事關政治體制改革全局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近來牽動人心。尤其是已在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下稱《監察法(草案)》),所引發的熱議與關注都遠在許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監察與反腐敗研究中心聯合舉辦國家監察法立法座談會。多位專家對於如何規范和制約監察機關,保護被調查人員的合法權益等問題表示關注。

「很多人對於如何監督監察委非常關注。實際上,在《監察法(草案)》的立法過程中已經充分注意到了這一問題,通過一些制度上的設計,來確保監察委接受相應的制度和法律的約束與監督。」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說,「當然,在具體的規定上還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間。」

監察委員會將會成為一個怎樣的機構,由誰來監督,怎樣監督,是一個非常受關注的話題。

在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來,在「規范反腐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防止其濫用職權,保護被監察人員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監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為此設計和確立了一系列相應的規范、制度。

例如,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行使職權實行全方位監督,包括人大監督、上級監察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的自我監督。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嚴格遵循程序,其內部問題線索處理、調查、審理等各部門之間須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時,均應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或者報告、意見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

留置應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或備案(省級以下留置經批准,省級經備案);除有礙調查的,應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不得超過3個月;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醫療服務應予保障;對之訊問應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等。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進行訊問、查封、扣押等應全過程錄音錄相等。

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監察委的自我監督在監察法中也得到體現。比如,對留置的全程錄音錄像,留置的時長,還有對審批許可權的嚴格掌握,都屬於自我監督,防止權力濫用的措施。

「另外,還可以考慮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監察委內部設立投訴委員會,接受包括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投訴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社會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學者等。」馬懷德說。

維護人的尊嚴應有共同規則

現有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監督機關並非無人監督與無從監督。但是,專家們認為,仍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空間。

例如,人大究竟應當如何監督監察委,是當前引發熱議的問題。其中的兩個關鍵是,監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報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罷免監察委主任的權力。「監察委作為跟法院、檢察院、一級政府相類似的國家機構,應該向人大作報告。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是理所當然。」馬懷德說。

另外,多位學者主張,按照憲法的規定,各級人大有權罷免各級政府領導、法院院長、檢察長。在修改憲法時,也應當增加人大有權罷免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條款。「修改憲法的程序較為特殊,目前需要抓緊研究修憲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還是小修的問題。」馬懷德解釋。

中央黨校教授王勇認為,憲法修改勢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監察委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規定。憲法當中的一些具體的條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規定中,應將與監察委相關的內容包含進去。

姜明安認為,《監察法(草案)》規定的某些控制權力、保障人權的措施較為抽象,不夠具體,這可能給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留下任意解釋、規避法律制約的空間。

例如,第41條規定監察機關對被留置人進行訊問應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什麼是「合理時間」?是晚上11點以前,清晨7點以後,或者是晚上12點以前,凌晨5點以後?什麼是「合理時長」是一次訊問不得超過4小時,還是不得超過8小時?又如,第29條規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應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什麼是「嚴格的批准手續」?是應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還是應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或者是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監察法(草案)》目前規定不夠精細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間,需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修改。」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說。

此外,對於頗受關注的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的問題,應松年指出,「適用銜接的關鍵問題在於,對人身自由、對人的尊嚴維護,這應該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規則作為底線,不能突破。」

B. 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在什麼時候成立組成部門有哪些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指依據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設立的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出台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上述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

意義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接受新京報采訪表示,此舉有利於強化監察職能的獨立性,破解「一把手監督」以及「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等難題。
范圍
《方案》強調: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方案》提出「全覆蓋」,意味著所有「吃財政飯」的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是監察對象,「不僅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一些行使公權力的群團機構,以及一些學校、公立醫院等,都在監察范圍之內。」

要點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試點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制度設計來看,要點有幾個:監察委員會是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三地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將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C. 2020年能否實施監察官法

監察官制度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

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下簡稱《公報》)。《公報》明確,2020年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今年將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全會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意義重大。要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其中還提到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下簡稱監察法)。出台此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監察法起草組成員馬森述曾指出,制定監察法,有利於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監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層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同月還制定出台《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對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監察官法被納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監察官法則在監察法表決通過的當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記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規項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監察官法被納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紹立法工作相關情況。

據岳仲明介紹,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將制定監察官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領域的立法通常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固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近三年,但監察官制度卻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在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形成比較全面、穩妥、有效的經驗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導致法律內容脫離現實,從而難以為預期的監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規范和指引。

秦前紅建議,從立法思路層面考慮,制定監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細」的思路,即只對相對宏觀和實踐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作出規定;至於更為細致的內容,可以先不做規定,經過實踐探索後,今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規定過於細致限縮了實踐探索的空間,以及實踐突破規定的情形發生。

D.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監察委主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

(4)立法監察委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E. 立法監督委員會怎麼才能完善立法監督機制

避免立權濫用效監督機制或缺立權監督主要事前監督事監督兩種形式事前監督性立效前置程序《立》要求較市及其委制定性規須報省、自治區委批准施行;事監督已經施行性立進行合憲性、合性審查並其違憲、違立予撤銷《立》規定:全民代表專門委員、務委員工作機構審查、研究認行政規、性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同憲或者律相抵觸向制定機關提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由律委員與關專門委員、務委員工作機構召聯合審查議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書面審查意見同明確:全民代表律委員、關專門委員、務委員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行政規、性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同憲或者律相抵觸制定機關予修改應向委員議提予撤銷議案、建議由委員議決定提請務委員議審議決定盡管我《憲》《立》立監督都明確規定該制度設計實踐未能取預期效黨十八屆四全隨著立權主體擴容違背位立必所增立權審查、撤銷制度依舊能運轉其想知要避免立權主體擴容至於遭濫用江蘇須加強立權審查撤銷制度落

F. 國家監察委是干什麼的機構

國家監察委就是中國特色反腐敗機構。

3月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發言人張業遂表示,制訂監察法、推行監察體制改革,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

《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通過制定監察法,實施制度創新和組織創新,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構建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意義。

他介紹說,去年常委會兩次審議監察法草案,認真研究吸取了各方面意見建議,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確保制定好這部重要法律。

G. 國家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法規制定權屬何種權力

國家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法規制定權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權一樣都是屬專於國家立法權分支,屬其法定效力地位低於憲法和法律,但和憲法法律一樣具有普遍約束力。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6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立法權是近代分權理論與實踐的產物,是國家權力體系中一種相對獨立的權力,是具有政治性質的一種重要國家權力。所謂立法權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權力,是指這種權力較之行政權、司法權而言。

H. 監察委員會與憲法法律的關系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主要特點
1.從憲法監督的機關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屬於代專議機關監督體制。
1)按屬照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憲法監督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見我國憲法監督機關是代議機關,即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2)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有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憲法監督的職責。
3)強調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監督中的作用。
2.從合憲審查的方式上看,我國憲法監督採取事前審和事後審相結合的方法。
1)事前審表現為對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和批准程序,對違背憲法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予批准;
2)事後審表現為:
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違背憲 法規定的立法;
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違背憲法規定的行政法規;
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3.從違憲制裁措施上看,我國憲法監督採取的措施有:
1)撤銷違背憲法的法律;
2)不批准違背憲法的法案;
3)罷免違憲責任者的職務;
4)責成違憲機關糾正違憲行為。

I. 當前試點的監察委員會是個什麼性質的機構

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因此,監察委員會將是專門的國家監察機關,與同由立法機關(人大)產生的行政機關(政府)、司法機關(檢察院與法院)並列。監察委員會行使的監察權,將是傳統國家權力「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外一類新型的權力。

監察機關由人大產生,與之前監察體制最大的區別是,監察機關將是與政府並列的國家機關,而非政府的組成部門,從而實現監察權和行政權的並列和分立。

將監督性質的監察機關與執行性質的行政機關並列,符合「執行和監督分設」的現代組織機構設置原則,有利於增強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9)立法監察委擴展閱讀:

監察委員會的設置和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軍隊組建了新的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軍委監察委員會),由中央軍委直接領導,向軍委機關部門和各戰區派駐紀檢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監察委員會



J. 軍事機關和監察委員會是不是立法主體

立法主體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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