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監督員號
Ⅰ 防疫監督員登錄:頁面中 防疫監督員賬號與密碼應該是什麼,該怎麼樣填
我和你差不多。
我身上的裝備還有。
倉庫的。包袱的。一切東西都沒了。
我絕對沒中木馬。我每次上線我都殺了木馬的。
我搞不懂為什麼。
Ⅱ 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偽造檢疫結果照成嚴重後果的
如果沒有受賄等行為,則適用以下罪名處罰。
一、概念及其構成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於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製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製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復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製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本罪。
二、處罰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浙江移動質量監督員公眾號反饋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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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衛生防疫的內容
新中國的衛生防疫事業是在毛澤東等老一輩革命家的領導下創建和發展起來的。毛澤東對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的衛生防疫事業極為關注,提出和制定了一系列關於衛生防疫事業的重要方針,為新中國衛生防疫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建國之初,中央政府針對當時的形勢,制定了*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借鑒蘇聯疾病控制的經驗和模式,國內組建起中央衛生防疫大隊,分赴全國各地疫區,以作戰的思路和方式,開展消滅和控制傳染病的工作。1954年衛生部下發了《衛生防疫站暫行辦法》,之後,國內各地陸續成立了衛生防疫站,從此全國形成了中央衛生部防疫司領導下的省、市、縣三級衛生防疫機構。城市的地段醫院、農村的鄉鎮衛生院的防保人員隊伍構成防病的網路。防疫機構與醫療機構密切合作,共同擔負起轄區內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寄生蟲病等各種病的預防、控制工作,使這些疾病的發病率、死亡率、致殘率大大降低,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健康,促進了我國社會全面發展。
衛生部連續三屆全國衛生會議的召開,以及關於衛生工作的四大方針的提出,為新中國衛生防疫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新中國初期,毛澤東領導全國人民開展了艱巨的疫病防治工作。各種傳染病得到了控制。
到現在,衛生防疫事業的發展逐漸成熟,傳染病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Ⅳ 誰知道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是指:農業部規定的五種檢疫合格證明、動物防疫合格證、免疫耳標、免疫卡、驗訖標志、動物防疫監督員證、動物檢疫員證、動物防疫員證、檢疫業務專用章、動物檢疫收費收據等。
第三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證、章、標志的領取、發放、保管工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逐級發放和管理,具體程序為:
1、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全市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2、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縣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3、各動物防疫監督分所在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專人領取、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專人發放、專帳記錄。對有編號的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人員應詳細登記號碼,以備檢查。
第五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實行審批制度,各種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未經審批嚴禁發放。
第六條 使用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由農業部或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計、製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計、製作。
第七條 各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之間不得轉借、平調動物防疫證、章、標志。
第八條 各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實行審核回收制度。《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實行市、縣兩級審核,存根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其餘三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
入庫保管的存根應分類、分單位存放,以備檢查。庫存的票證每半年清理檢查一次,庫存數應與實物帳目相符,否則,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縣上報審核的《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專人審核後,出具審核結論,並經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批准銷號,換發新證。
第九條 各種動物防疫票證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兩年。《動物防疫合格證》及有關證件檔案自撤銷之日起至少銷毀存根、副本或檔案應進行登記,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經辦;涉及財務和檔案管理的按有關財務和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防疫證、章、標志時,按規定收取工本費,所收費用為訂購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周轉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
第十一條 丟失證、章、標志的,由本人負責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因為保管不當造成證、章、標志丟失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 對非法訂購、設計、製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沒收非法證章標志,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訂購單位或直接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保管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證、章、標志的,責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 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 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產地檢疫
第十條 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 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 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 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 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 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後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後,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 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後檢疫。
第十九條 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至少應當保存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 未實行定點屠宰和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的屠宰檢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尚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檢疫或者無檢疫合格證明的依法實施補檢;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失效的依法實施重檢。
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或者重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檢疫程序進行。對補檢或者重檢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塗改、偽造、轉讓檢疫合格證明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不出具或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檢疫證明的,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或者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務院物價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Ⅵ 動物衛生監督所的日常工作是什麼
一、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巡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是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否取得養殖代碼;是否按規定程序申報檢疫。
2.有關防疫記錄:
(1)飼養動物的種類、數量及健康狀況記錄;
(2)養殖檔案、免疫病種、時間、數量、程序、畜禽標識佩帶等情況記錄;
(3)免疫抗體監測情況記錄;
(4)飼養動物的購入、出售情況記錄;
(5)圈舍消毒及病死動物的處理、疫情報告等情況記錄;
(6)獸用生物製品、獸葯、葯物飼料添加劑的采購、使用等情況記錄。
3.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檢疫審批及其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動物是否按規定處理情況。
4.動物強制免疫、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 對農村散養戶(場)巡查的內容
1.飼養動物的種類、數量及健康狀況;
2.飼養動物的免疫病種、數量、免疫記錄及畜禽標識佩戴情況;
3.飼養動物的購入、出售、申報檢疫情況;
4.消毒情況及病死動物處理情況。
三、對孵化場巡查的內容
1. 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孵化種蛋的種類、數量;
3.種蛋的來源及檢疫證明持有情況;
4.衛生消毒制度落實情況;
5. 種苗出售、申報檢疫情況;
6. 廢蛋、廢胚、弱胚及絨毛等廢棄物處理情況。
四、對動物屠宰場(點)進行巡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是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屠宰場四周設有圍牆與外界隔離,設立門崗,門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產區與生活區、行政區分開;
3.設置與屠宰加工量相適應的入場檢查驗收間、隔離間、待宰間、急宰間、屠宰加工間、副產品整理間、檢疫檢驗室等;
4.配備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有車輛清洗和消毒的場地及設施;
5.建立動物進場驗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衛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報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
6.建立動物進場屠宰、消毒及無害化處理等各項記錄;
7.動物憑有效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畜禽標識入場,經宰前檢疫合格後才可屠宰;
8.出場(廠、點)動物產品均持有檢疫證明;
9.對出入場動物及產品運載工具清洗消毒;
10. 落實場地環境每天定期清欄、衛生消毒措施。
五、 對動物產品加工、貯藏場所巡查的內容
1. 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動物產品來源、數量、檢疫證明持證情況,動物產品出廠(庫)數量情況;
3. 消毒設施、消毒葯儲備、消毒制度及執行情況;
4. 動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巡查的內容:
1. 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 動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4.消毒制度執行及記錄情況;
5. 經營戶進貨、銷售記錄台帳,持有檢疫證明及檢驗標志情況。
(6)防疫監督員號擴展閱讀
一、對動物診療機構的巡查的內容:
1 .是否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2. 從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有效職業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3 .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情況;
4 .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葯和獸醫器械的情況;
5. 診療病歷填寫是否規范,病史資料記載是否完整;
6 .動物疫情報告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查看進貨入庫、銷售等檔案記錄材料:
(1)是否備齊所經營的獸葯品種相關的資質證明文件,如生產廠家的GMP證書、獸葯生產許可證、獸葯產品批准文號批件、備案的標簽說明書等。
(2)是否按照《獸葯管理條例》及業務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內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獸葯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獸葯質量保管制度,並嚴格執行,以保證所經營獸用產品的保存質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損葯品登記和銷毀記錄。
參考資料網路——動物衛生監督
Ⅶ 防疫站的都干什麼工作
防疫站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回人民共和國答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並依法進行監督,履行行政監督職能。
2、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區健康教育活動。
3、組織協調全區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負責食品、職業衛生、放射、學校、公共場所、飲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等與健康相關的質量管理,負責預防性體檢、衛生檢測等相關機構的資質考核認證工作。
4、貫徹執行有關婦幼衛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區有關婦幼衛生、婦女、兒童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全區婦幼衛生的各項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質量監督員;負責婦幼保健、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准入,負責監督托幼園所的衛生保健工作。
Ⅷ 衛生防疫站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抄衛生防疫站主要襲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並依法進行監督,履行行政監督職能。
2、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區健康教育活動。
3、組織協調全區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負責食品、職業衛生、放射、學校、公共場所、飲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等與健康相關的質量管理,負責預防性體檢、衛生檢測等相關機構的資質考核認證工作。
4、貫徹執行有關婦幼衛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區有關婦幼衛生、婦女、兒童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全區婦幼衛生的各項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質量監督員;負責婦幼保健、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准入,負責監督托幼園所的衛生保健工作。
5、負責公共衛生行政執法案件聽證、訴訟工作。
Ⅸ 防疫站具體是什麼性質的工作
衛生防疫站是食品衛生及預防疾病的機構。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堅持衛生防疫事業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尤其是對各種傳染病的控制和監測,並逐漸消滅了各種傳染病的發展和流行。
為了與國際接軌,同時中國實行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由於職能的變化,各級衛生防疫站在2002年開始,陸續分離出衛生監督所(局)後, 改稱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至2004年,基本更名完成。衛生防疫站除在少數行業系統仍保留名稱外,基本已不再使用。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並依法進行監督,履行行政監督職能。
2、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區健康教育活動。
3、組織協調全區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負責食品、職業衛生、放射、學校、公共場所、飲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等與健康相關的質量管理,負責預防性體檢、衛生檢測等相關機構的資質考核認證工作。
4、貫徹執行有關婦幼衛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區有關婦幼衛生、婦女、兒童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對全區婦幼衛生的各項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質量監督員;負責婦幼保健、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准入,負責監督托幼園所的衛生保健工作。
(9)防疫監督員號擴展閱讀
防疫站工作制度
為認真貫徹實施《全國衛生防疫站工作條例》,搞好衛生防疫站建設,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有一個正常的工作秩序。現制訂主要的制度如下:
一、辦公制度
1、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
2、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3、工作時間內,不處理個人私事。
4、因公外出要報告,有交代。
5、急事先辦,緩事後辦,杜絕拖拉作風。
6、要寫大事記,記錄已處理的各項重大事項。每月終歸納一次。
二、計劃、總結工作制度
1、工作計劃應根據上級指示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討論制定。
2、計劃應於上一年十二月末以前由各科室提出,交辦公室綜合整理,經中心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3、各科室必須有詳細實施計劃。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務落實到人,明確完成任務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4、工作計劃內容不得擅自改動,確需增減和變動的要報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
5、計劃執行情況,每季由各科室進行檢查,每半年由中心主任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檢查,年末做出全面總結。
6、每年的工作計劃、總結材料於一月底以前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領導單位。
三、會議制度
1、主任辦公會:每周召開一次。中心正、副主任及辦公室主任參加。傳達上級指示,交流各自分管的工作情況,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2、中心政務會: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由中心主任主持。正、副主任及各科室負責人參加,主要傳達上級文件和指示。
總結、匯報、部署工作,研究解決中心有關重大事宜,會前各科室需要提交政務會討論的事項應事先將提案交辦公室統一安排,會議決議要有記錄,並由辦公室督促檢查落實。
3、全中心職工大會:每季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傳達上級文件、指示、總結、布置工作,表揚好人好事等。
4、科務會:每周一次,傳達中心政務會精神。小結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務。
5、民主生活會:以科室為單位,每月一次,交換意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四、考勤制度
1、設立考勤登記本,實行每天出勤登記,每月一次匯總統計。
2、考勤登記包括事假、病假、曠工、遲到、早退、加班等內容。
3、除法定節、假日外,因事、因病離開工作崗位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4、假期滿後要辦銷假、需續假者應另辦續假手續。
5、未經准假擅離工作崗位或請假期滿逾期不到者,按曠工論處。
6、節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臨時工作需要加班,可給予適當的補休假。
7、請假審批許可權按地方規定,產假、探親假、節日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文書處理制度
1、拆送文件:一切外來函件,除署名科室者外,均經收發人員開拆、登記,由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呈中心主任審批後,分送有關科(室)辦理。
2、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員負責文件:資料的收、發、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資料應有簽收手續。
3、辦文:要認真負責及時,重要的有指導意義的文件,處理意見要報站領導審核,涉及若干個科(室)的,要及時會簽處理,辦公室要督促、催辦。
4、簽發文:一般性函件,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函箋要用編號便函本並留存根,以便查考。以中心名義發出的文件,擬稿後先交辦公室修改,後送中心領導簽發。
5、印發文:由起草科(室)負責校對。列印和校對文件必須認真負責,印前對修改的文字應認真復查。對於重要發文,蓋章分發前必須再次核查,防止差錯。
6、立卷歸檔:對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各類文件,辦理完畢後,最遲於次年第一季度,按規定立卷歸檔。單項業務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綜合性和密級以上文卷由保密室或專職人員管理。
7、清理文件:對於沒有保留利用價值的文件,在辦理結束後,最遲於次年第一季度,經挑選、復核登記,呈領導審查批准,指定人員負責監督燒毀。
六、請示報告制度
1、實行逐級請示報告制度。對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執行情況要及時報告。
2、對整體工作計劃與工作總結,下級要向上級請示報告。
3、外出參加會議和重要業務活動後要及時匯報。
4、發生重大疫情、職業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專題調查、科學實驗結果要向上級作書面報告。
5、發生差錯、事故和違法案件,除及時向上級口頭報告外,應補充書面報告。
6、經費預算、決算及超過本職許可權范圍的財務開支,要先報上級審批。
7、有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晉升等問題,應報告上級審批。
8、業務用葯,器械裝備和生物製品分配計劃要報告審批。
9、召開各種專業會議,舉辦專業培訓班均應做出計劃報告,統一安排。
10、在工作中遇到涉及政治、方針、政策、法律、經濟等方面問題,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
七、財務管理制度
1、財務工作必須堅持勤儉辦站的方針,實行經濟核算,講究經濟效益,組織合理收入,正確貫徹執行各項財經政策,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
2、一切經費開支,應根據衛生防疫業務需要,編制年度和季度預算,報中心辦公會研究批准後執行。
3、工作人員外出預領旅差費,要按實際需要,填寫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准,返回後在一周內結清旅差費。在已支預借款未結清前,不準連續預借。否則財會人員不予支付。
4、一切會計事項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賬單、收據等)、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後方能報銷。無法取得正式單據或單據遺失時,經手人應寫明理由,由證明人簽字,財務主管和領導審核批准方予報銷。
5、對價撥給外單位葯品、器材的收費:對外單位的體檢、疾病查治、檢品的收費,應按數量、項目和規定的收費標准,由財務負責收費,開具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6、工資、保健津貼、會議補助加班補助、獎金發放均應按國家或地方財政規定執行。
7、職工臨時生活困難或病喪事故等需要補助者,應從福利費中解決,不得佔用單位業務經費和衛生防疫專款。
八、物資管理制度
1、除防疫業務用以外的各種物資,由總務人員負責按工作需要采購,管理供應。
2、要建立健全賬目。購入物品要經過驗收後入庫,財務方可辦理報賬。
3、各科(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按計劃向總務科倉管人員領取物資,臨時需用的辦公用品和計劃外物資,由科(室)領導簽字,經總務科同意後領取。
4、各科(室)在外工作人員應經批准才可臨時購買辦公用品和物資,並須向管理人員補辦驗收手續。
5、物資與辦公用品庫房管理人員要定期清點物資,核對賬目,做到賬物相符,防止積壓、損壞、變質。
6、個人防護用品,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發放。
Ⅹ 衛生監督人員是否能享受衛生防疫津貼享受那一類
我們貴州省都勻市衛生監督員沒有防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