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活動監督
A. 人民檢察院如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審判活動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
B. 刑事審判活動監督的途徑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通過出席法庭、審查判決和裁定等途徑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決、裁定錯誤的案件,以提起抗訴、提出量刑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意見等方式予以糾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議、提起抗訴是比較有效的監督方法。
(一)量刑建議
在刑事審判中採用量刑建議這種監督形式,是對刑事審判實體監督的前移,它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直接作用於法庭審判。量刑建議屬於預防性監督,是檢察機關綜合犯罪構成各個方面後,結合案件的犯罪情節,提出的對被告人應在什麼幅度內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意見,作為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向審判機關提出的正式意見。因此,量刑建議是對刑事審判監督的完善,對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審判權的濫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提起抗訴
刑事審判監督的中心工作是抗訴,在辦案實踐中,案件承辦人通過對法院判決、裁定審查之後,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有罪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以及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
5、適用緩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錯誤的;
6、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C. 我想問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什麼意思
各級人民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其許可權: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
(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7、408條)。
(4)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6條)。
D. 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的機構是( )。
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回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 試析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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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淺談如何做好訴訟活動監督工作
近年來,公訴部門在工作中不斷加大訴訟監督工作力度,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當前公訴環節的訴訟監督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影響和制約了訴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結合工作實際,公訴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訴訟監督工作,必須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變不願監督為主動監督,保持經常化監督意識 正確的監督意識是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根本。當前公訴環節訴訟監督工作中存在著一些錯誤的思想和認識,一種是對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法律定位不準不去監督,一種是重配合輕制約不願監督,一種是重打擊輕保護不正確監督,一種是重關系輕原則不依法監督等,這些錯誤的思想認識直接影響和制約了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所以,必須在思想根源上加強對公訴幹警的理念教育,切實在其頭腦中樹立正確的監督意識,增強做好訴訟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不敢監督、不願監督是失職,隨意監督、濫用監督是瀆職的觀念,並貫穿於整個公訴工作全過程,保持監督意識的常態化,推動監督工作的全面開展。 二、變隨意監督為規范監督,建立規范化監督機制 規范化的監督機制是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保障。目前,公訴部門就訴訟監督工作機制而言,還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上,一是機制建設缺乏系統性、操作性、針對性的問題比較普遍,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盲區和薄弱環節;二是機制建設不科學、不嚴謹、不完善的問題影響較大,不利於訴訟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公訴部門應從檢察機關特有的工作機制入手,從公訴環節訴訟監督工作的客觀規律入手,不斷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促進監督機制規范化。一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上下聯動機制,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匯報,爭取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對下級檢察院公訴部門的支持、指導、督辦。二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內部銜接配合機制,加強同自偵、偵查監督、控申、監所檢察等部門的銜接配合,確保形成監督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外部溝通協調機制,適時介入偵查,規范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會議做法,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立足預防開展訴訟監督,力爭從源頭上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四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跟蹤報告制度,對違法人員和單位的糾正情況要建立監督台帳,逐件督促並監督及時回復。五是要建立健全專項監督工作機制,注意就經常發生或者一定時期較為突出的某類違法現象進行研究、總結,集中開展監督,督促偵查、審判機關整改,避免同樣問題再次出現。 三、變不善監督為專業監督,提高職業化監督水平 當前,由於有的公訴人員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掌握和運用政策法律水平不夠高,有的從事公訴工作時間較短,辦案實踐經驗較少,執法辦案能力不夠強,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所在,不能有效採取監督措施,以至不敢監督、不會監督、不善監督,結果導致監督工作被動,監督效果不佳。因此,公訴部門必須在提高公訴隊伍素質上下功夫,重點在提高訴訟監督能力上下功夫,要採取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多種措施,不斷提高公訴幹警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發現問題的能力、對判決裁定的審查能力、審查抗訴案件的能力,努力提高公訴隊伍專業化的監督水平。 四、變一般監督為重點監督,突出重點化監督效果 公訴環節訴訟監督工作雖然頭緒很多,涉及面較廣,但當前最重要、最有力的監督手段,對於維護司法公正起著關鍵作用的,當屬刑事抗訴。因此,公訴部門要在訴訟監督工作中取得明顯成效,就必須突出重點,加大刑事抗訴力度,在抗訴的精細化上做文章。一是要明確提出抗訴的原則,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開展刑事抗訴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法院依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原則作出的裁判,應當予以支持,對違反這些政策原則作出畸輕畸重裁判的,要依法提出抗訴。二是要確定提出抗訴的重點,要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入手,把抗訴的重點放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侵犯民生、民權的突出問題上。對於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等裁判不公案件,要堅決提出抗訴。三是要規范提出抗訴的標准。公訴幹警要結合本地實際,准確把握各種量刑情節對刑罰的影響幅度,認真審查裁判結果是否正確。對於具有從輕、減輕情節而從輕、減輕幅度較大的,要綜合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同時兼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准確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不僅敢抗,而且要會抗、抗准,保證刑事抗訴工作在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上的有機統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 石璞 魏彥虎
G. 刑事審判活動監督的范圍包括一審,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對嗎
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內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容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范圍包括一審、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
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包括按照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H. 公訴部門能監督哪些審判活動
你問的是監督審判活動,就是指下面的
1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專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屬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3、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I. 人民檢察院出庭公訴同時監督審判活動 這句話錯了嗎錯在哪裡
檢察院監督法律的實施,不是在法院開庭的時候 當庭監督,而是事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