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混業監管
1.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什麼
從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由單一全能制監管走向多重機構的分業監管,形成了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過程經歷了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
第二階段,從1998年到2003年,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符的格局。
第三階段,從2003年至今。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系。
2. 澳洲的外匯經紀商監管嚴格還是英國的監管嚴格
英國的更嚴格一些,因為倫敦是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而且曾經是最大的金融中心,歷史悠久,所以准入的門檻要高一些,監管也要嚴格一些。
3. 金融監管體系怎麼越來越國際化了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後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並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於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稱,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即屬此類。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於世,監管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歷史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採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藉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是一個以法制化著稱的國家,金融監管制度被視為規范管理的典範,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鬆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隨著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使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准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更加註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
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轉變。過去監管當局一直將監管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認為只要制定好市場游戲規則,並確保市場參與者遵照執行,就能實現監管目標。但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這種方法市場敏感度較低,不能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後於市場發展。有鑒於此,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及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推出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利率風險管理原則》等,實現了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並重轉變。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雙管齊下」,並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四)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他們把這作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貫穿於整個經營管理體制工作中。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於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並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於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上的缺陷或執行上的不力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在震驚之餘,紛紛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以免重蹈他人覆轍,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製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發展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也不斷加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便在所難免,如1997年7月東南亞爆發的危機就蔓延到了許多國家,使整個世界的經濟都受到了強烈的震動。金融國際化要求實現金融監管本身的國際化,如果各國在監管措施上松緊不一,不僅會削弱各國監管措施的效應,而且還會導致國際資金大規模的投機性轉移,影響國際金融的穩定。因此,西方各國致力於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准。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並保持著合作與交流。國際化的另一體現是,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於統一和規范。
4. 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模式主要有哪些及優缺點
主要有三種類型: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以及雙峰監管模式。採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主要就有我國和法國;而同樣是在分業經營的同時採取統一監管的有韓國;美國採用的則是綜合經營分業監管;著名的金融帝國—英國採用的是統一監管的體制,採用同等模式的還有諸如日本、新加坡等資本主義國家。但是各種監管體制的融合趨勢日益增強。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其利在於利於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系數進行把握和控制,有利於規模效益,同時能夠降低監管時不統一所產生的摩擦成本,減少了監管真空和重疊,對於在混業經營日益明顯的當今,能夠對整個金融集團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有效的監管。不足之處則在於如果沒有對監管目標進行清晰的界定,其監管效果反而會比分業監管更加低下,不能達到與其的一致性和監管效率;與此同時,集權統一的監管機制容易造成官僚主義,並進而產生道德風險。
分業監管模式指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領域內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監管。其利在於有明確的監管分工,能夠避免單一金融領域的風險而產生連鎖的金融危機;各監管機構能夠集中部門經歷對領域內的市場活動進行監控,專業性強。但是,隨著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其不足之處也日益凸顯,監管交叉重疊;金融法律不統一,沖突嚴重,影響權威;監管效率由於協調機制的不完善而日益低下;監管的分散容易產生「真空」地帶,金融高危性增加;主要是在混業經營趨勢的當今,難以對金融集團的集體風險進行把握。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
雙峰監管模式,指在功能監管的基礎上,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職能,即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由此而產生兩類監管機構,分別進行負責,這種監管模式的典型國家為澳大利亞。此種監管模式的利處在於能夠較好的分別對金融機構的兩個階段的行為進行有效監控,能夠保證在各自的監管領域內的監管目標一致,同時也避免了不同機構的存在同領域監管但是因為部門因素、體系因素而產生的監管交叉、真空。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摩擦成本與協調難度;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機制,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但是同樣也存在其天生不足的弊端,就是容易在兩塊監管領域之間產生「灰色區域」,沒有能夠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充分尊重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特色而進行監控。
5. 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模式主要有哪些
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人民銀行即中國的央行為中國的政策性銀行,主要負責宏觀金融政策法規、貨幣流通和貨幣的流通量;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證監會主要負責對證券市場及相關參與者的監管;保監會主要負責對保險市場及其參與者的監管;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負債對中國的外匯儲備及外匯市場管理和監管。
6. 美國,英國,日本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的原因是什麼
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管制始於美國。早在1864年,美國就根據《國民銀行法》設立了對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進行監管的貨幣監理署(OCC),並且限制國民銀行經營證券、保險等非銀行業務。但《國民銀行法》對州注冊的銀行沒有約束力,很多國民銀行可以通過在州注冊的附屬機構來經營被限制的業務,所以實際上貨幣監理署對國民銀行業務的限制很寬松。
1927年的麥克法登法(McFadden Act)將國民銀行和州立銀行置於平等競爭的地位,進一步放鬆了對國民銀行業務的管制,國民銀行幾乎可以從事所有類型的證券。到了20世紀20年代末,美國的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幾乎融為一體,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1929年-1933年間大蕭條導致了分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出台,奠定了分業經營的基本格局。
1956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銀行與保險業務分離的條款,進一步完善了美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格局。美國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同時給其他很多國家金融體系的形成產生巨大的影響。
日本在1948年《證券交易法》中,復制了美國的銀行、證券分離制度,韓國等國家後來也實行了類似的分業經營。中國在1995年開始實施分業經營改革時,美國的分業經營體制也是參照對象。
7. 哪個國家的銀行監管體制是混業監管
美國!
混業經營是經營方式!它在經營銀行的傳統業務時,可以經營保險、證券業務等。摩根大通……
你這里說的監管體制主要是國家監管方向組成的,好像關系不大哦
8.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究竟有何區別
金融監管的雙峰理論起源於英國,由澳大利亞於 1998 年率先開始實踐並良好運行至今,而英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監管體系改革中也轉向了雙峰監管模式,可見雙峰監管模式有著獨特的魅力與實踐意義。通過對比兩國雙峰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監管思路、雙峰機構獨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雙峰監管模式的內涵與特點,以期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了新一輪政府金融體系調查的最終調查范圍,同時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領導的四人調查團,標志著 2014 年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啟動。此前的金融體系調查都成為澳大利亞經濟改革的主要催化劑,特別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調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亞審慎監管機構( APRA )的建立及當前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的形成。這些改革都促進了澳大利亞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塑,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更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經受住全球金融危機考驗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亞政府新一輪金融體系調查實施之際,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亞的成功金融監管經驗,探究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實際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就開始聚焦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很多國家正在考慮乃至已經採納這種雙峰監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國2012 年開始的金融監管雙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將對比澳、 英兩國雙峰監管模式的異同,以便深入理解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和制度設計理念,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一、 澳大利亞與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概況
(一)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制度
在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和監督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職責被分別授予四個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組成金融監管理事會(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雖然有多個主要監管機構,但對金融體系監管承擔更多職責的是 APRA 與 ASIC,且這兩個機構的權利配置正體現了雙峰監管理念,故一般認為澳大利亞是 「雙峰」 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亞政府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查,該調查由著名的墨爾本商界領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領導的委員會進行,故也稱沃利斯調查,該調查對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改革影響重大。根據沃利斯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建議,澳大利亞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 APRA ),開始了 「雙峰」 金融監管模式的實踐。「雙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據《2011 年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案》 設立並履職,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亞特色的經典「雙峰」 模式,該基本組織結構運行至今。
(二)英國的雙峰監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機使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國政府在完成了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所作反應的檢討後,開始了 「雙峰」 監管模式的改革。英國財政部認為,過去幾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監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或者說充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英國政府致力於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該套機制有著明確目標和責任,並且以專業監管者的判斷為監管核心。根據英國 《2012 年金融服務法案》 ,英國於 2013 年 4 月 1日開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監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為標志,英國再次實現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大創新,建立起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導,宏、 微觀審慎監管機制相協調、 微觀監管機制相平衡的監管體制,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監管機制和雙峰監管機制。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說,新監管模式意味著存款機構、 保險機構和主要投資公司都將有兩類監管者,一類著眼於審慎性(即 PRA ),另一類著眼於行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將單獨由 FCA監管。
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對比
(一)差異之一:機構設置不同
雙峰監管模式起源於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的闡述,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是 「雙峰」 的:一是實施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防範系統性風險;二是實施行為監管,旨在糾正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防止欺詐和不公正交易、 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雙峰監管模式都是基於這一理念構建起來的,基本框架都是設立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在具體的監管架構設計上又有許多不同。
1.澳大利亞經典雙峰模式
根據 「雙峰」 理念,澳大利亞設立了兩個監管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即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通過實施審慎監管保證金融系統穩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實施行為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套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一般稱之為經典雙峰。這套模式對澳大利亞來說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抵禦沖擊的優秀表現就是有力證據,自1998 年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實施雙峰模式以來一直沒有做大的改變。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最終報告中,以 Murray 為首的調查委員會同樣認為,澳大利亞的監管架構無需做大的變動。
2.英國內雙峰模式
英國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中,也採納了 「雙峰」監管理念,但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於澳大利亞。英國設立了 FPC、 PRA 兩個機構負責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審慎監管,明確區分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即在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 FPC 下,再單獨成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 PRA。
英國同樣設立了 FCA 負責以消費者保護為目的的行為監管,但從整個監管框架來看,該機構的層級、 地位低於澳大利亞的 ASIC。而基於 FPC 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FPC 可以向 PRA 與 FCA 發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議( Recommendations),同時也可以先跟其他主體提出建議。由於 FPC 是英格蘭銀行的內設委員會,可以理解為英國金融監管雙峰——PRA 與 FCA,是在英格蘭銀行的指導下運作,即雙峰的機構層級低於英格蘭銀行。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只負責銀行、 保險公司和大部分養老金的審慎監管,而擬設立的英國審慎監管局還可以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證券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從而保留了綜合監管的某些特徵。 因此,相較於澳大利亞來說,英格蘭的金融監管框架被稱為內雙峰或者准雙峰模式。
3.機構設置不同的原因
相對澳大利亞而言,英國在雙峰模式下的機構設置更為細致復雜,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設立雙峰監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亞於1998 年設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於金融業發展所引出的監管變革需要,是以溫和的方式自發地重新安排金融監管框架。因此在雙峰機構設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雙峰理論」 的設想,分別設立兩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活動。相比之下,英國的監管改革是迫於金融危機的壓力而為,其改革基礎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監管,改革的指導依據在於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因而最終的監管機構設置較為復雜且更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二是從金融監管傳統來看。英國的雙峰機構更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英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主要是通過繼承金融服務局( FSA )的原有職能而來,故兩機構從金融監管傳統上看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或者說是一套專門的協調安排機制),以實現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減少監管重疊的同時也避免監管真空,保證兩機構能從 「在同一機構下運行」的狀態,順利過渡到 「分拆並各自獨立運行」 的狀態,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與連貫,而澳大利亞則不存在這種傳統慣勢。
三是兩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傳統地位不同。澳大利亞中央銀行一開始擁有強大職能,不僅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同時還作為商業銀行從事商業運作。審慎監管局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分拆央行權利,在機構設置上自然形成了雙峰機構與央行並立的局面。與此相反,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自 1694 年成立以來不斷擴大職權,逐步成為金融系統的穩定器,在整個英國金融監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國改革前,英格蘭銀行就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監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監管框架中,分別負責金融監管兩大目標的 PRA 與 FCA,在履行監管職責時自然離不開央行的督導與監控。
(二)差異之二:審慎監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亞——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一直強調,要通過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監管來完成其法定職責。APRA 認為,只有當監管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同時又關注結果(outcomes- focused)的時候,才能發揮出更大的效用,相應的也有助於促進整個審慎監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據 APRA 的解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思路,就是要 「以識別、 評定受 APRA 監管機構或金融體系領域中存在的最大風險為核心,然後引入監管資源和監管注意。」
其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升監管領域內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風險領域實施最高強度的監管,而在低風險領域實施較低強度的監管。
2.英國——以判斷為基礎(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國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務局( FSA )的時候採取的思路是基於原則的監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英國財政部強調,雙峰模式下,審慎監管局PRA 將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於 判 斷 的 監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並加速移除舊的應對式的監管觀念。這一監管思路具體來說衍生出如下特點:( 1)主要以判斷為基礎,即 PRA 要主動判斷,一家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且穩定、 保險機構是否為投保人提供了合適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續符合基本監管門檻;( 2)具有前瞻性,PRA 對公司的評估不僅基於當前的風險,還基於那些將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要提早進行干預;( 3)專注性,PRA 的監管特別專注於那些會對英國金融體系造成巨大風險的問題或公司。PRA正是將以上判斷作為監管基礎,據以識別公司內部缺陷,從而並輔以合適的干預手段。 FCA 在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時,同樣也採納了前瞻性的、 以判斷為基礎的監管思路。
3.監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亞提出 「以風險為基礎」 ,是從監管對象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在制定監管規則、 確定監管措施時,都以監管對象的風險、 監管對象對金融系統施加的風險為依據。英國提出 「以判斷為基礎」 ,是從監管者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強調監管者在實施監管活動時要進行主動判斷,判斷的依據為監管對象的風險,判斷的結果為是否應採取提前干預措施。
兩國在審慎監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英國對以前 「原則監管」 理念的反思和變革。英國在之前的原則監管思路下,強調的是被監管對象主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自主採取其認為最經濟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監管要求,相對地,監管者就是被動地開展監管活動,較少對金融機構及其行為進行干預。這種 「低干預」 模式使得監管者對許多金融機構的風險視而不見,鬧出北岩銀行破產風波,也導致未能及時察覺單個機構風險積聚給整個金融系統穩定帶來風險,使得英國在金融危機中損失慘重。故而在新的雙峰監管模式下,英國特別提出了 「以判斷為基礎」 的審慎監管思路,提高監管者的主動性和干預程度。
(三)差異之三:雙峰機構的獨立性不同
兩國機構設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雙峰機構的獨立性存在差異。雙峰機構獨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別,這必然使得兩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存在差別。這種獨立性差異直接表現在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的關繫上。
1.澳大利亞:雙峰機構獨立於央行
澳大利亞的雙峰——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擁有法定的獨立地位,直接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相互之間,與其他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都無隸屬關系。所以說,澳大利亞雙峰機構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是並行的、同級別的金融監管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於它的監管對象,這也說明其在金融監管中具有很強的獨立地位,不會受制於其他監管機構。
2.英國:PRA 為央行子公司
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審慎監管局是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於股權控制關系,審慎監管局根據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蘭銀行的直接控制與監督;另一方面,根據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還要受到英格蘭銀行內新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行為監管局,其作為 FSA 的繼承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雖然獨立於英格蘭銀行,但根據 《2012年金融服務法》 的規定同樣需要接受英格蘭銀行內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由此可見,英國的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聯系緊密,在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下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二者的獨立性小於澳大利亞的雙峰機構。
三、 結語:雙峰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有借鑒意義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固守機構監管模式,實施 「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共同承擔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職能。但隨著監管者監管態度的放鬆以及實踐中混業經營現象的出現,分業監管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態勢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世界上並不存在最優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模式,各國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平衡結果,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成功也不會是簡單變換一種模式就能夠實現的。 但是,不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如何選擇,雙峰監管理念都可以為之所用,因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是金融監管不可繞過的兩大目標。因此,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對我國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更多地考慮監管目標。雙峰監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兩大目標,將金融監管機構整合成兩個,一個通過審慎監管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個則通過行為監管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對此,澳大利亞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APRA 與 ASIC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獨立運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並行的金融監管格局。而英國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PRA 與 FCA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都接受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內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的建議與指導,且PRA 為央行子公司,形成兩機構在央行的監督指導下運作的監管格局。可見,同樣是雙峰監管模式,具體機構設置上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情況做出不同安排。有鑒於此,我國在未來的監管機構整合中,也可以考慮採用雙峰模式,設立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通過兩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層級設計和職能配置,特別是考慮兩機構與我國央行的關系,進行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管機構設置改革。
第二,在監管思路上注重風險指標和監管者的主動判斷。在監管思路上,澳大利亞表述為 「以風險為基礎」 ,英國表述為 「以判斷為基礎」 ,雖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雙峰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實施監管的指導原則——注重風險,主動判斷。我國在進行監管改革時,不管模式選擇和機構設置為何,其實都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思路,依據風險評估和判斷實施監管活動,既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第三,在監管機構的協調上強調信息交流與共享。從澳大利亞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各主要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中可以看出,監管者協調的關鍵就是信息交流與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雙峰機構之間、 雙峰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和真空,保證監管者行動的協調與統一。當然,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與共享的要求,相比來說不夠明確和細致,沒有解決交流什麼信息、如何實現及時有效交流等關鍵問題。所以,在以後的監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參考澳大利亞雙峰模式下的成熟經驗,設計合適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強調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9.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什麼
「四位一體」的監管方式體系
1、央行監管。人民銀行監管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方式體系的核心,其內容包括:(1)人民銀行內部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縱橫結合的合力監管組織體系;(2)過程連續、銜接有序、運作規范、方法科學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操作體系;(3)內容可靠、傳遞及時、部門共享、目標明確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4)預警超前、處置快捷、靈敏有效的系統化風險防範控制體系;(5)以風險防範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目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級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的合力監管工作體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監管合力;積極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要建立監管業績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監管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健全對監管人員的社會舉報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統連續、銜接有序的全過程監管操作流程,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電子化。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金融監管資料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在風險預警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統一的監管方法體系,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性、計劃性、超前性。
2、自我約束(自律)。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也更加嚴密。現階段我們要著重於:一是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各金融機構都要建立與本系統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並具有相對獨立性、超脫性和權威性。可選擇在系統內部設立跨地區的監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員辦事處,消除或減少被查單位對檢查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制約。二是充實改善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建立內控系統網路和相對集中的數據處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內部控制的非現場監測條件,運用系統網路觀測各經營機構的財務、資產等業務指標變化情況;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減少基層行亂調賬、亂改賬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目前要盡快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通報制度,建立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制度。金融機構自我約束機制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方式體系的重要內容。
3、行業自律。從世界各國金融同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看,同業公會(或協會)是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的需要,自發地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建議:一是在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以及社會輿論的倡導下,在自發、自願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業同業公會。可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業同業公會,並提倡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業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二是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具有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行業自律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方式體系的有益補充。
4、社會監督。金融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誘發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沒有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以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會計或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廣大社會公眾等在內的社會聯合監管防範體系,構成有效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監管防範體系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