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學校監管
Ⅰ 社會上的教育培訓機構歸國家哪個職權部門管
社會上的教育培訓機構,
應該全歸國家教育部管理。
沒有什麼教育分支機構,
來管理社會上教育培訓機構。
但現在不論辦什麼教育培訓機構,都有正規的資治才行,沒有就是無照所辦。
行不通的。
Ⅱ 不退費,請問培訓機構的監管部門是哪裡
培訓機構是民營資本幾乎全部都沒有辦學資格證書不歸教育局管。退費的問題,你應該去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撥打12315電話咨詢。要求工商部門的人員介入處理。
Ⅲ 開培訓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校外培訓機構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去的《辦學許可證》後,再按所屬類型到相關部門申領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辦學許可證》申辦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營業執照》申辦材料:
1、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2、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3、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住所使用證明。(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培訓學校監管擴展閱讀:
1、培訓機構場所的要求:
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2、培訓機構師資的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Ⅳ 職業技能學校由什麼單位或機關監管要開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具備什麼條件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條件主要是師資、理論與實踐教學場地、設備等,具體到人社局要一份材料,很詳細。
如果你還想更直接,那就直接找人社局審批學校,他們會告訴你哪裡符合哪裡不符合。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Ⅵ 技能培訓學校是由哪個政府職能部門監管
有當地教育局管理
Ⅶ 相關部門將如何監管校外培訓機構
據報道,中國教育學會的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中小學課外輔導行業市場規模超過8000億元,內參加學容生規模超過1.37億人次。
減負背景下,課外培訓機構有市場需求。許多小學在減負政策的推動下,紛紛制定提前放學制度,有些學校甚至下午3點左右就放學,對於大部分工薪階層來說,因放學時間與下班時間不一致,導致接孩子難。早早放學,上課外培訓機構,自然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加大對校外培訓的監管!
Ⅷ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歸哪個部門管
這個學校如果是某某市職業培訓學校就到所在市的勞動局官方網站上查詢、如果版是某某省職業培訓學校就權所所在省勞動廳官方網站查詢。省市勞動廳局的查詢的欄目是 職業技能培訓。如果查不到就是黑辦學、就算你在那裡接受了職業技能培訓、但國家是不認可的。
Ⅸ 如何監管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民辦營利教育的三種抄登記注冊方案襲
那麼,在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之後,各地究竟該怎樣對營利性民辦培訓教育機構進行登記、注冊呢?目前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需要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由於機構要營利,要從嚴審批。
第二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與設立營利性的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同,舉辦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需要辦學許可證,而進行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必像設立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那樣要求獲得辦學許可證,但需要工商部門在登記時,征詢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根據教育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登記。此即上海實行的登記方式。
還有一種意見是,不必經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或征詢意見,直接由工商部門按企業登記辦法登記,而在登記後,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實行備案制。
Ⅹ 沒有資質的培訓學校歸誰管
沒有資質屬於違法的,那麼應該是工商局管,因為他沒有注冊。他必須注冊工商營業證號管理,屬工商才能管他,然後再到教育局辦理辦學的資質,所以教育局也有權管他,這兩家都有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