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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響應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08 22:43:05

⑴ 如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快速響應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危化品泄漏以及河道有毒、有害物質傾倒等環境突發事件呈多發態勢,直接影響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周邊區域的生態環境安全。 雖然由於環境應急工作比較到位,這些突發環境事件並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和危害,但是,在環境應急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認為,要切實做好環境應急處置,就要在以下5個方面加強工作。 以高度的責任感時刻保持應急狀態。應急無小事。各級環保部門必須以對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把應急管理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重點扎實落實,高度清醒、時刻保持臨戰應急狀態。 以安全隱患排查為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突破口。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是做好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針對黃岡市醫葯化工等高污染企業較多的情況,要定期加強對醫葯化工企業的生產指導,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其整改落實。要重點加強對沿江、沿河醫葯化工企業和醫葯化工園區企業的排查,特別是對涉危醫葯化工企業的危險工段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廢物處置等環節進行重點監控。對企業廠區內的圍堰、事故池、連通管道等地點進行重點監控。建立隱患排查情況動態資料庫,作到底數明晰、隱患清楚。 以「五個暢通」做好環境應急處置工作。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重在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將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因此,在環境應急處置工作中要作到「五個暢通」。應急值守暢通。分管應急的領導、應急隊伍、應急值守人員要保證24小時聯系暢通,遇事要能聯系得上。信息傳遞暢通。要根據事件的初始情況、發展態勢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判定事件的等級,第一時間報送事件各階段的信息,同時要根據事件的發展不斷進行動態調整。應急行動暢通。事件發生後要以最快速度及時趕赴現場,爭取時間,掌握主動。監測渠道暢通。監測是應急的牛鼻子,是領導決策的科學支撐。要在事件發生的初期及時調送應急監測車輛、人員和設備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開展應急監測,在事件發生的過程中要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應急監測方案、污染物監測種類和監測頻次,處置完成後要及時開展後續監測,並科學、准確地判斷處置效果和影響。處置手段暢通。現場處置要統一調度、整體聯動,科學判定和處置,不能蠻干,要採取多種綜合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故。 以應急能力建設為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石。能力建設任重道遠。要抓緊建立市、縣兩級環境應急專家庫,特別是醫葯化工企業較多的市區和武穴、麻城、羅田、龍感湖等地的環境應急專家庫,不僅要有熟悉本地情況、懂得醫葯化工生產工藝的「土專家」,更要有一批省內外行業、高校的知名專家、教授,要加強與這些專家的聯系和溝通;抓緊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制訂、完善好高速公路、河流、湖泊等環境敏感區域的環境應急預案,重點完善好各涉污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確保事故發生後能夠控制在企業廠區內,做到「污染不出廠」;抓緊錘煉環境應急隊伍,採取上掛下派、跟班學習、交叉檢查、集中培訓、實戰演練等方式提高環保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抓緊建立環境應急信息庫,對境內的各種環境應急隱患、應急情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以源頭控制為環境應急管理的「控制閘」。只有嚴格環境准入,把好項目建設關口,將高污染、高能耗、高環境風險的企業從源頭控制住,才有可能減少環境風險隱患,降低環境應急成本。一要嚴格環評審批。對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浪費、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項目,向水體排放汞、鎘、六價鉻等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重污染項目,以及污染嚴重、群眾反應強烈、連片污染可能性高的項目嚴格實施「四個一律不批」。二要嚴格執法監管。對國控企業、省控企業、「雙有」企業、「雙超」企業、涉危企業等要綜合運用執法手段加強監管,堅決打擊違法排污行為。三要嚴格環保驗收。對長期以試生產名義不進行驗收、不建設「三同時」設施或未建成即進行生產等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防止發生污染事故。四要妥善處理信訪案件。環境信訪是環境應急工作的窗口之一,處理不好可能會變成群體事件的導火索,處置好則能消除環境隱患,維護社會穩定。

⑵ 三級應急響應的是怎麼介紹的

三級應急響應針對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迅速成立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以最高領導為組長、以下屬各領導為小組、以精幹成員組成的組員。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預案,周密部署各項應對措施,設立工作小組,全面、高效、有序地落實各項救災工作。

⑶ 應急響應解除,按照應急管理要求,衛生監督機構還需要做哪些工作

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有效應對各種風險,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既是人民政府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務社會能力的重要任務。我市是一個突發公共事件頻發地區,自然災害特別是山洪災害、地質災害尤為突出,煤礦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這些突發公共事件給我市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也嚴重影響全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樹立應急管理理念、夯實應急管理基礎、建立應急管理機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現階段,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社會大局穩定。但也勿庸諱言,當前的國際國內公共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各種影響國 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各級各部門一定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加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不受損失,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突發公共事件具有發生突然、起因復雜、蔓延迅速、難以把握、危害嚴重、影響廣泛等特點,發生的概率雖然較小,但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都是難以估量的。建立完善的預警體系和高效的應急機制,防止和避免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是各級政府管理和服務社會的重要職能。各級政府一定要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

(二)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危機,有利於保持社會秩序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現在,社會利益關系錯綜復雜,自然災害頻繁出現,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安全生產隱患較大,資源能源緊缺,環保壓力也在加大。這些都是直接威脅著人民群 眾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不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破壞社會穩定,有的甚至危及國家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這就要求我們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切實增強憂患意識,更加重視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實現經濟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提供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

(三)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政府的職能全面轉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應急管理仍然是政府工作中一個薄弱環節。各級各部門必須按照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要求,把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作為自身建設的一項緊迫任務,作為提高行政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切實增加公共安全意識,全面履 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採取強有力措施,推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體制建設,努力提高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⑷ 關於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還有效

關於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字(2005)48號沒有看到作廢的通知,應該繼續有效,但現在都執行這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修訂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煥寧
2016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准,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並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准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徵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製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准,並安全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於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並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⑸ 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對個人和國家有什麼影響

一、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產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地、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參考文獻: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29639—2013 2013.10.1) ;
另外2015年新修訂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一是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和預案的適用范圍,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了界定。二是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三是完善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機制。四是完善了事件分級和分級響應機制。五是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六是調整了分級標准。
根據新預案,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在新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被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⑹ 如何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進行檢查和監管

主要是檢查人員是否變動,基層學習是否到位,演練是否有計劃並實施,是否到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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