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式監督
① 黨內五種監督的內容
加強黨內監督應從五個方面著力
加強黨內監督是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保持黨的純潔性的必然要求。加強黨內監督,應從監督意識、監督重點、監督機制、監督渠道、監督平台五個方面著力。
一、強化監督意識,增強黨內監督的自覺性。強化黨內監督意識,必須立足於加強思想教育。整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黨內監督文件及地方先進典型事跡,編印《黨內監督材料匯編》,供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學習,真正做到讓黨員領導幹部精通黨內監督,廣大黨員熟悉黨內監督,全社會了解《條例》。要通過學習,使黨員領導幹部認識到,加強黨內監督是發展黨內民主的有效途徑,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舉措,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執政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的必然要求。要通過學習,使廣大黨員了解黨內監督的方針、任務、內容與方式方法,積極參與和大膽進行監督。每個黨員包括領導幹部,要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勤於監督,形成積極倡導監督、大膽實施監督、熱情支持和保護監督的濃厚氛圍,從而解決「不敢監督」和「不會監督」的問題。要通過學習,使全社會認識到任何人都必須接受監督,從而拓寬監督渠道,營造一個「人人敢於起來監督」的良好監督環境。首先,黨員領導幹部必須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監督觀,真正把監督視為幫助、支持和關愛,從而自覺接受監督。其次,領導幹部應把群眾監督當作檢查不足、改進工作的一面鏡子,主動接受監督。再次,要正確對待群眾的意見看法、信訪舉報、批評建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二、突出監督重點,增強黨內監督的針對性。加強黨內監督要突出四個重點:一是突出重點對象。把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一把手」作為監督重點。二是突出重點時機。為嚴防「節日病」,每逢元旦、春節、中秋、國慶等重大節日,採取下發文件、召開會議、發送廉政簡訊等形式提醒大家廉潔過節;開展「三公」消費和婚喪喜慶大操大辦等紀律監督,倡導各級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在換屆期間,針對幹部選拔任用、財務管理、資產監管等問題,及時嚴明組織紀律,強化遵紀守法。三是突出重點環節。管錢、管物、管人和有審批許可權的實權部門,往往是腐敗現象的易發、多發區,要通過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這些部門及「三重一大」等方面的監督,並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政風險防控,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在對幹部的選拔、任用、調配等環節上,要監督組織部門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堅決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行為;在行政審批、征地拆遷、招商引資、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和環節中,要實行「一站式」服務,要監督權力行使者正確行使權力,最大限度地壓縮權力濫用的時間和空間,防範權力行為的非正常干預;當權力的運行偏離既定目標並產生嚴重後果時,要積極進行糾偏和懲戒,追究權力行使者的責任,堅決維護黨紀國法。四是突出重點內容。要重點監督按黨的規章辦事、依法執政、執政為民的情況,重點監督黨員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履行情況,重點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遵守《廉政准則》以及中央和省委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同時,堅持「三個談話」、「三個在先」:對新任領導幹部,及時進行任前廉政談話,告誡在先;對有信訪反映、經核實有輕微違紀的,及時進行誡勉談話,批評在先;對可能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及時進行警示談話,警示在先。
三、創新監督機制,增強黨內監督的規范性。加強黨內監督要堅持「六個結合」,實現「四個轉變」。「六個結合」,即,一是要堅持黨內監督工作與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結合。從年初工作計劃的制定到平時有關監督檢查活動的開展,都要注重選擇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以及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來進行,力爭監督工作與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合拍、合力、合心。二是要堅持交辦與督辦相結合。凡是對有關部門監督時發現的一般性問題,都必須及時對有關部門進行交辦,並督查相關的辦理情況,從而改進工作。三是要堅持敢於監督與善於監督相結合。要堅持原則,依法依紀監督,重在調查,實事求是,講求方法,及時協調,確保監督實效。
「四個轉變」,即,一是由事後監督向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轉變。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要堅持規范在前,預防在先,事後跟蹤。二是由柔性監督向剛性監督轉變。採取經濟責任審計、公開述職述廉、廉政測評,實行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等措施,加大監督的強制性。三是由定性監督向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監督轉變。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逐項量化,根據不同部門和不同職位及職責情況,確定不同的黨風廉政監督控制量化標准,形成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量化監督管理。四是由明查式監督向明查與暗訪並重轉變。
四、拓寬監督渠道,增強黨內監督的廣泛性。一是強化單位內部監督。首先,堅持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和定期向紀工委監察分局通報。要推行「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嚴禁「一把手」以個人意見取代集體決定。其次,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上級黨委、紀委和組織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監督指導力度,真正「治病療傷」,使民主生活會的監督落在實處,營造單位內部監督濃厚氛圍。二是強化紀檢監察監督。首先,立足事前監督。紀檢組要經常深入單位,掌握了解單位的工作動態,及時協調督促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使各項制度更具實際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用制度來管人,用制度來約束人,讓無形的監督寓於規范的制度建設之中。其次,著眼事中監督。事中監督側重於重大事項,立足於關鍵環節,放眼在重要時機,通過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日常報告制度》、《「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崗位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制度》,把監督觸角延伸到權力運行每個關鍵環節,警示每個風險節點,讓有形的監督寓於規范的常規檢查之中。再次,跟蹤事後監督。不論是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還是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紀檢機關都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把問題查清楚,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對有些信訪件進行回訪,對於查實的違紀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三是強化社會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機制。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黨務政務財務公開制度,推行民主評議和質詢、聽證等制度,使群眾監督經常化、制度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鼓勵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提出批評和建議;要增強廣大幹部群眾行使監督權利的觀念,積極探索實施「一把手」與群眾在互聯網上對話,利用現代網路手段推進群眾監督,充分尊重社會的監督權;要充分發揮審計職權優勢和審計機關掌握本地財務信息的優勢,加強對「一把手」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監督,增強審計監督實效;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影響面廣,導向作用強的特點,設立專題欄目,宣揚先進典型扶正氣。要建立各級紀檢監察網站,實現紀檢監察日常監督工作與人民群眾適時互動,使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直達紀檢監察部門和被監督者,進一步促進相關問題的有效解決。
五、打造監督平台,增強黨內監督的實效性。一是著力打造媒體媒介平台。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傳播黨內監督知識,弘揚勤政廉政事跡。二是創建智慧監督平台。開發和利用監督軟體,並在科室所有辦公電腦上進行安裝,實行內網管理,確保全程跟蹤,全程監控。三是著力打造責任追究平台。堅持一級抓一級,健全乾部管理監督責任追究機制。對監督職責內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長期失察或發現後不報告、不處理的;對黨風廉政建設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拖案不結或干擾阻撓案件查處的;對選人用人嚴重失察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問題不認真糾正、不嚴肅處理的,要根據監督責任追究制的規定,認真查處有關領導在幹部監督中的失職行為。
② 如何理解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堅持全面從嚴治黨,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健全改進作風長效機制,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鞏固反腐敗成果,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過去一個多月,中央紀委多次強調並解讀監督執紀中的「四種形態」。這「四種形態」回答了「用什麼執紀、為什麼監督」等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對於挺紀在前、執紀必嚴,以紀律建設推進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和豐富實踐價值。
9月29日,《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須善用「四種形態」》;10月13日,《運用「四種形態」推動標本兼治》;10月17日,《運用「四種形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10月20日,《准確把握「四種形態」全面履行監督責任》;10月21日,《「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重大創新》。
過去一個多月中,中央紀委網站連續刊文,從各種角度解讀「四種形態」。
什麼是「四種形態」,這」四種形態「對黨風廉政建設、從嚴治黨意味著什麼?
對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紀委反腐強調「四種形態」——
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
10月21日,中央紀委網站刊登了題為《「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重大創新》的文章,為何說它是重大創新?
這篇由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撰寫的文章提到,對作風建設和反腐敗問題,必須打一場持久戰。不論減少腐敗存量還是遏制腐敗增量,都要有多樣化的執紀監督方式。「四種形態」歸納出歪風頑疾存續的「四種狀態」,給清理已發、震懾新發以路徑指引。其中,以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立案審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強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紅臉出汗、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柔性措施,增強黨紀存在感,提高制度執行力,讓黨員將黨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從被動敬畏到自覺遵循。由此,把紀律管到位、嚴到份,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實基礎。
「在執紀監督當中我們會發現,領導幹部從量變到質變、從違紀到違法,實際上是有一個過程的。按照這種形態的標准和要求,調整執紀監督力量和工作擺布,就前移了監督執紀關口,避免小『蒼蠅』長成大『老虎』。」高波說,紀律檢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嚴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腫瘤甚至是癌變的程度,可能該切除的就要切除了,這就相當於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了。
他說:「在執紀監督、紀律審查中,也要遵循對症施治,標本兼治這個基本的原則和方法,把『四種形態』、『六大紀律』落實到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發現苗頭馬上管,有人觸犯紀律及時處理,實際上是增加了執紀監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種形態」作為依規治黨的原創成果,既給出了量紀的適用情形,又明確了執紀的「黨法解釋」,是對黨的建設特別是黨內監督的更高標准、更嚴要求和更實舉措。而且,由於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抓住紀律這個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互動關系的「黃金分割線」,必將對正紀反腐的實踐進程產生正本清源的深遠影響。
發現苗頭馬上查
把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不讓「好同志」違紀,不讓小「蒼蠅」變成大「老虎」,這是在監督執紀過程中運用「四種形態」的一個目的。
從今年9月這個監督執紀理念提出以來,各地已處理了不少案例。這種前移治病防線的執紀方式,背後的內涵是什麼?實踐中該如何准確把握?
開會睡覺被免職是不是小題大做?近日,海南省澄邁縣紀委通報的一起案例引發關注。
今年9月30日,在澄邁縣委、縣政府舉行的一次大會上,縣社保局原副局長蔡汝柏公然睡覺。這份通報稱,在會議主持人反復強調紀律的情況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斂、不警醒,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作風懈怠散漫,其行為已涉嫌構成工作失職的錯誤,違反工作紀律,因此決定免去蔡汝柏的職務,並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及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澄邁縣的通報一出,便引發質疑。有網友提出:工作作風問題是不是要和違法違紀等問題同樣處理?對此,澄邁縣紀委表示,開會睡覺看似小事,實則不僅違反了當地有關規定,更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處分條例》。
今年10月3日,湖北省紀委也通報了一起看起來似乎沒那麼嚴重的小事。
2015年7月,武漢大學同城接待武漢理工大學一行7人,花費1394元;接待湖北大學一行6人,花費545元。
一頓飯看似平常,但如果違反紀律則另當別論。根據相關規定,同一個城市各部門各單位之間嚴禁公款相互宴請。湖北省紀委通報,武漢大學屬於頂風違紀,責成相關單位嚴肅查處並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對此,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熊驚峰介紹,在長期從事案件審理工作中,他們在大量案件中總結出一個現象:破「法」無不從破「紀」開始。
「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做到紀在法前、紀比法嚴、紀法分開,用紀律的尺子衡量黨員幹部的行為,做到抓早抓小,動輒則咎,發現苗頭,及時提醒,觸犯紀律,及時處理,決不能養癰遺患,放任自流,實現對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監督的全覆蓋,而不是僅僅管住極極少數的嚴重違法犯罪黨員幹部。」熊驚峰說,通過從小節抓起,有效防止黨員幹部帶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變成「階下囚」,這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
大案小案一起查
在對「四種形態」的理解上,有些黨員幹部和群眾還有些疑惑。
在中央紀委網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談」中,中央黨校教授辛鳴和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熊驚峰,為廣大黨員幹部和群眾解答了這些問題。
有些人認為,過去我們的同志要麼就是「好同志」,要麼就是「階下囚」,該如何來理解和改變這種狀況?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過去有一種傾向,紀委往往以辦大案要案論英雄,只要領導幹部不違法,違反紀律就是『小節』,就沒人管、不追究。長期對小問題視而不見,一處理就只能『算總賬』。」熊驚峰認為,從結果上看,這是造成幹部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一個原因。
而辛鳴認為,查出黨內的腐敗分子,不僅對於幹部隊伍是一大損失,對於我們黨恐怕是更大的損失。「我希望黨內的幹部都應該是好同志。在這個背景下,我們一方面要雷霆萬鈞,但是更多時候,雷霆萬鈞的背後是菩薩心腸。」辛鳴說,這「四種形態」,更多的是一種菩薩心腸的心態,如何讓黨員幹部在容易出問題、剛剛出問題的時候,及時予以提醒、糾正,這樣就能防患於未然。「只有把錯誤的苗頭及時遏制住,這個黨員幹部才會成為黨的好同志。」
對於「四種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種擔憂:是不是紀委從此之後不怎麼查大案了,去管常態化的「感冒」去了?
熊驚峰明確表態,「四種形態」並不意味著紀委從此之後不再查大案。對於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依然要堅決懲處少數和那些極極少數。
他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誤讀,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觀上錯誤地認為,全面從嚴治黨就是反腐敗。實際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我個人理解,這『四種形態』是嚴格依據紀律這把尺子進行劃分的,也是紀委履行職責的重要遵循。『四種形態』環環相扣、科學有效,對黨員幹部的要求不是寬了,而是更嚴了;而對各級黨委和紀委管黨治黨的責任不是輕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種形態」,站在一名普通黨員幹部的角度,辛鳴認為,這一方面需要紀檢幹部更有擔當、更有責任;另一方面,黨員幹部自身也應該對紀檢部門的工作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紀檢部門的同志找你談話,這是關心你、愛護你。嚴就是愛,給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讓你將來別變成大毛病、大刺,看起來是嚴,其實背後是種深層的愛。」他希望能有更多的黨員幹部能理解這種心態,不再畏懼紀檢部門的談話。
因此,把握好、運用好「四種形態」,將給我們黨的紀檢監察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帶來一個新的局面。
(記者 方力 通訊員 王鵬程 根據央視《東方時空》和中央紀委網站整合)
③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有幾種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一、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或抽象的原則審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規在制定完成後公布實施前,由專門的機關審查其合憲性,如果發現其違憲,可以立即修改、糾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後產生不良的後果。
這種方法最早見於二戰後的1947年義大利憲法,後為各個採取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制的國家包括法國所接受。
例如,法國在有關的組織法、議會兩院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前,均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是否合憲,若判定違憲,則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後審查
事後審查是指法律已經生效並已開始執行、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進行的審查。分為二種形式:第一種,在法律公布後由政府或一定數目的議員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例如,義大利憲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實施後的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法定人員的請求,就該法律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如判定其違憲,該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經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聯邦議院1/3議員的請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一般均有這種規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審查的國家中沒有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憲法控訴(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一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管是否發生了具體的侵權行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法律被宣布為違憲,亦將失去效力。這種方式主要在德國實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對很少。
三、附帶性審查
附帶性審查是在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普通民事、刑事、經濟或行政案件時,如認為爭議的問題涉及到認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有義務對此作出一定的裁決。
又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美國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審查」,任何法院都有權闡明自己對憲法含義的看法,有權判定某一法律是否違憲。但州法院不能裁決聯邦法律是否違憲,下級法院不能推翻上級法院的憲法判決,全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種是歐洲式的「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即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當事人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這樣的認定,那麼,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涉及案件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憲法問題作出裁決後,再由提出問題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後判決。
(3)能動式監督擴展閱讀: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 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類型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 合憲性審查
④ 如何運用各種監督方式促進作風建設
一、拓寬監督渠道,使監督檢查形成合力迸發懾人威力。如何使監督檢查形成合力迸發懾人威力,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各級各業務部門、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等多方參與,使監督無漏洞、無死角、全覆蓋。
一是進一步加大紀檢監察的監督檢查。打鐵還需自身硬,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應回歸主業應該強化四個方面的監督檢查。第一,圍繞中心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提供政治保障,為社會經濟各項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圍繞中心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是紀檢監察機關首要的主業。對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大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政府采購等加大監督檢查,才能確保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執行有力有效。第二,圍繞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開展監督檢查。近年來,人民群眾對反腐敗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因貪腐落馬的官員越來越多,因此監督和警醒領導班子及領導個人廉潔自律、加強幹部的廉潔自律教育顯得更加重要,因此,圍繞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早提醒幹部、挽救幹部,防患於未然,防微杜漸,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第三,圍繞幹部作風問題開展監督檢查。作風正則干群和,加強幹部作風的監督檢查,能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大大提升機關效能。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深入工作一線明察暗訪、督查督辦,要求限時辦結,並把督查督辦的結果通報,提高行政辦事效率,促使幹部作風好轉,形成了良好的為民服務環境。
二是要進一步加強業務部門的自查自糾和監督責任。計生、民政、勞動保障等各業務部門要主動按上級部門的業務要求,嚴格要求自己,主動作為,為居民群眾辦好事、辦實事,讓居民群眾充分享受到國家改革開放的政策和福利。同時,要求各業務部門及時及早開展自查自糾和監督,積極開展站辦所工作人員相互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對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則要及時糾正,堅持抓小抓早,自覺做好自身廉潔從政的監督。
三是要進一步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機制。新聞媒體具有輿論監督的重要功能,它的主要作用是把黨員幹部隱藏的腐敗行為公諸於眾,對掌權者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對腐敗分子產生震懾。它還可以彌補法制建設和道德規范方面的缺失。許多弄權瀆職者往往「不怕通報,就怕見報」,就充分表明了輿論監督的群眾威力。因此,實際工作中,應進一步放開對新聞媒體的管制,取消披露官員的問題,必須層層審批的規定,允許新聞媒體在自身責任范圍內,不經審批就可自主曝光一些負面新聞。
四是進一步完善人民群眾的監督機制。群眾監督是一切監督的「原點」,是黨外監督的主要渠道,是對黨內監督的有益補充,具有其他監督所法比擬的優勢,即具有廣泛性、公開性、針對性、互補性和多樣性。因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監督作用,就必須要把群眾參與反腐敗的願望和行為引導好、組織好,完善群眾能夠多渠道、全過程、全方位參與反腐敗的有效機制。1、要進一步擴大政務公開范圍。2、要進一步建立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保障機制。3、要進一步建立群眾參與反腐敗的激勵機制。
二、健全紀檢監察長效機制,使紀檢監察監督常態化。作為紀檢監察機關,要圍繞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市委「十個嚴禁」等相關黨紀國法和長效監督檢查紀律,把紀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嚴格按照反「四風」的要求,一個節點一個節點抓,使紀檢監察監督常態化。
三、關注熱點難點,使紀檢監察監督更具有針對性。要積極圍繞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監督檢查。紀檢監察幹部既要做黨的忠誠衛士,又要當群眾的貼心人。因此,紀檢監察幹部對群眾最關心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公車私用、工作日中午飲酒、傳統節假日收取紅包禮金、操辦婚喪喜宴、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吃拿卡要等現象,堅持每月有檢查,重點時間節點全面檢查,定期將檢查結果公布,並嚴格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要高度關注群眾疾苦,積極開展涉農、惠農政府落實的各項監督檢查也是紀檢監察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各類涉農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農資各種補貼款全部及時兌現到農民手中。加大對教育亂收費的治理力度、糾正醫葯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治理公路「三亂」、加強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加強廉政文化宣傳教育,使廉潔從政入腦入心自覺化。積極開展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引導黨員幹部知廉、守廉,自覺做到學以立德、學以增智、學以致用,增強黨員幹部的廉潔從政意識,營造風清氣正的大環境。一是要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使黨員、幹部、職工能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四風」不良思潮的影響,要經常「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去掉身上的灰塵和微生物。二是要突出常規教育,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把黨風廉政教育作為常規教育內容,納入思想政治教育計劃,緊密結合黨員幹部的思想實際,扎實開展常規教育活動,幫助廣大黨員幹部自覺加強黨性修養,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樹立權力就是服務的觀念,樹立「以貪為恥、以廉為榮」的觀念,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牢固樹立「一要幹事、二要干凈」的工作理念。三是突出示範教育,做到榜樣引路。在堅持用正確思想和先進的理論教育人的同時,注重用先進典型引導人、影響人,變空洞的說教為生動的示範,做到典型引路,學有榜樣,趕有目標。組織學習焦裕祿、孔繁森、任長霞等全國模範人物的先進事跡,使廣大黨員幹部進一步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思想,真正使「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成為黨員幹部的自覺行動。四是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鍾長鳴。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不斷強化警示教育。組織觀看《王懷忠的兩面人生》、《貪官無孝子》等全國大案要案警示教育錄像片,使廣大黨員幹部從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訓、受到警示。五是加強業務部門的廉政教育,使其在工作中能自覺開展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組織單位各業務部門針對本行業的特性,多學習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教育工作,使其在工作中自學守法,學法、懂法、依法辦事,增強自律意識,加強自我約束,自覺接受監督,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綜上所述,改進和創新監督檢查方式,持續深入推進作風建設,讓監督檢查形成合力迸發懾人威力,使廉潔從政入腦入心自覺化,讓作風建設的持續好轉成為新時期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內生產力,推動新時期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永遠在路上。
⑤ 憲法監督的幾種模式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3-27 13:11:00 ] 作者:羅 淼 編輯:studa9ngns 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國家法律體系的核心所在。可以說,一國憲法的實施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是該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否正常運轉的重要標志,也是一國法制完善與否的重要體現。因此各國均對憲法的實施給予高度的重視,並且努力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給予充分的保障,通過對憲法實施的監督來防止違憲行為的發生。當前,我國正朝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邁進,如何維護憲法權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憲法監督制度已刻不容緩。因此,極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
一、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
綜觀我國憲法發展的歷史,中國的憲法監督和解釋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1954年憲法規定為代表。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以及「撤銷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雖然1954年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卻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解釋權,此處「解釋法律」權應理解為立法解釋。實踐中,當時的立法解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憲法解釋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中的存疑問題作出了解釋和回答。因此,從憲法規定精神和內容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行使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因此,可以說1954年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是該部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制度,未形成一個很完善的憲法監督體系。
第二個階段以1978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由此可以看出,在憲法解釋問題上,1978年憲法明確建立了憲法解釋制度,比1954年憲法有所進步。但1978年憲法只是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而沒有像1954年憲法那樣明確提及「同憲法……相抵觸」,且針對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而非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違憲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說1978年憲法建立了以憲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沒有將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這兩個職能分開,實際上也是沒法行使這一權力。
第三個階段以1982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982年憲法通過憲法解釋權制度與違憲法規等的撤銷制度相結合的方式,已經形成比較完整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度。但是1982年憲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違反憲法的法律的撤銷與審查問題。因此,中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仍然還不健全。憲法監督制度首先應當包括違憲立法審查權和撤銷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違憲問題,在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下是難以解決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兩個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兩個機構沒有辦法監督其本身。在憲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兩個層次,都沒有被監督。所以,嚴格來講,憲法監督制度在我國實際上並未真正建立起來。
二、幾種憲法監督制度模式
綜觀世界各國,尤其是現代憲政國家,關於憲法監督制度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其一是由立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此種憲法監督制度以英國為代表。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閣和法院由議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違憲,議會有權修正或廢止。這種監督模式的最大的優點在於它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貫徹和執行。不過這種模式的缺點是顯而易見的,其實質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達不到違憲審查的效果。
其二是由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首創這種體制的是美國,其直接淵源是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這一判例,由最高法院通過對法律的違憲性審查來監督憲法的實施。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模式的優點在於法院通過違憲審查權的行使,有效地制約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保證了權力的分立與制衡;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爭議往往在處理具體案件中表現出來,使憲法得到了經常性的貫徹與監督,強化了憲法至上的觀念。但司法活動本身也難保證是絕對客觀中立的過程,法官選擇與操作的過程中,其主觀任意性決定法官要准確表達立憲者的意圖是不可能的,因而該種模式也並不十分完善。
其三是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法國是實行這種體制的典型。法國現行憲法規定成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共和國選舉」,「各組織法在公布前,議會兩院的規章在施行前,都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應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這一制度兼具了議會審查和普通法院審查的優點,保障了違憲審查權的統一,既避免了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的尷尬,又可防止司法機關的主觀任意性。但其缺點在於憲法委員會是政治機關,政治傾向性強,很難保證客觀公正的監督。
其四是由憲法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這種模式起源於奧地利。憲法法院職權通常包括:解釋憲法;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審查各種法律、法規、法令的合憲性;審理或監督審理高級官員包括總統的彈劾案;審查公民個人提起的憲法訴訟等等。這一制度兼具了議會審查和普通法院審查的優點,保障了違憲審查權的統一。其缺點仍然在於主觀性較強,易受政黨的政策影響。 三、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
世界各國憲法監督制度對樹立憲法的權威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對保障民主、法治與人權,維護國家政治與社會的穩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具體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但是,在我國建立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必須堅持立足於我國的政治體制來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具體而言,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應該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是指一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及精神直接相違背。所謂「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如前所述,目前我國憲法審查范圍過窄,只規定了對立法的違憲審查而沒有規定對其他違憲行為的審查,也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是否可以對自己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置於首要的地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如果缺乏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 行為不能及時予以糾正,不僅會破壞法制的統一與尊嚴,不利於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而且也會危及我國改革與開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會的穩定。
其次,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即憲法監督委員會。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獨立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解釋憲法;對憲法的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提出審查監督意見;對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監督意見;對各級國家機關的重大政策和決策是否違憲,提出審查監督意見。違憲審查監督可採取事先監督和事後審查相結合的方法。監督適用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適用於其他一切國家機關通過的一切規范性文件。憲法監督委員會根據有關組織和人員的提議和申請受理憲法爭議案件。也可以自行提起違憲審查監督程序。有權提出爭議案的組織和人員,與提出全國人大提案的主體的資格應一致,其程序也應相同
⑥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什麼成為常態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成為少數。
「四專種形態」屬為:
第一種: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福建調研並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群眾代表對修訂廉政准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
王岐山指出,紀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圍繞「四種形態」,把監督執紀問責做深做細做實。
(6)能動式監督擴展閱讀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其中第七條對「四種形態」從新進行了定義。
第七條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四種形態
⑦ 黨內監督的方式有哪幾種
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按照這一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由集體討論決定,決不允許任何人凌駕於組織之上或游離於集體之外,擅自獨斷專行。
(2)實行黨的組織監督制度,各級黨的紀委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監督黨員幹部,按照黨章規定切實擔負起監督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的任務;切實執行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監督檢查和對下級組織及其領導幹部定期考核制度;執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的請示報告制度。
(3)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制度,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4)疏通黨內和黨外監督的渠道,充分保證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負責地進行批評、揭發和檢舉。
(7)能動式監督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三個原則
(一)搞好黨內監督要求相關制度具體細化
搞好黨內監督,從根本上說要走制度建設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約權力。現在,我們黨關於實行黨內監督的制度並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黨在監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應該說是卓有建樹的。然而,我們依然感到,開展黨內監督遠非一件易事,甚至無從下手。
雖然現有的這些監督條規集中了全黨的智慧,很好地闡述了黨內監督的地位、作用、意義,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這些制度都是比較宏觀、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夠得到貫徹落實,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體措施規定給予支持。
(二)搞好黨內監督要求黨務活動公開透明
搞好黨內監督,必須建立在對屬於監督范圍內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礎上。實行黨內監督,需要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公開性、透明度。我們黨的黨內監督,必須也只有在公開透明的條件下才能有效地進行。
因此,有必要強調以公開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證黨內外群眾和相關監督機構獲得知情權。可以這樣考慮,今後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可以採取一定的形式,定時地發布黨的工作、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情況。同時,定期舉行黨員民意測驗,對黨組織和領導的工作進行評定,供參考改進。
⑧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什麼成為常態
推進全面來從嚴治黨的戰源略高度,再次強調要把握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
這一重要論述,既是對長期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又是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紀檢監察工作所面臨形勢和任務的科學判斷;既是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理論創新,又是推動紀律審查工作轉型的方向指引。
⑨ 對公務員權力的監督有幾種形式
公務員的權力監督首要價值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沒有監督的權力就是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和腐敗,有監督才有法治,沒有監督,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將失去保障。以監督促管理,滲透到各權力機關業務中,促進各權力機關公務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堅持標本兼治,嚴厲懲處腐敗行為、遏制腐敗現象,同時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擴寬監督渠道,保證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證政府重大決策和改革措施得到有力實施。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這是根據監督主體享有監督權的屬性不同進行的分類。國家監督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社會監督又稱非國家機關的監督,通常是指政黨、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媒體、人民群眾等對權力機關公務員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其最主要的特點是,監督權不具有「國家權力」的屬性,只是一種具有法律影響力的活動,監督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往往是違法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違法違紀主體的強烈要求,監督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督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2.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這是根據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是否屬於同一組織系統進行的分類。
內部監督是指公務員系統內部進行的監督,是公務員系統的自我約束機制,是各種監督中最經常、最直接的監督。它包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層級監督、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等。而外部監督是指由公務員系統以外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作為監督主體對公務員行為進行的監督。它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是緊密聯系的。內部監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礎上的,其作用的有效發揮以一定的外部監督為前提,離不開外部制約的社會環境;外部監督也離不開自我約束的作用。只有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讓二者各自發揮其各自的優勢,才能最終達到監督的目的。
3.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這是根據監督的階段性不同進行的分類。
事前監督,是指監督主體為防患於未然,在執法行為開始之前依法實施的監督,是一種預防性或防範性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執法行為在實施之中進行的監督,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是一種追蹤性的監督。事後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執法行為實施完結後進行的監督,是一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
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是監督的3個不可分割的環節,不可偏廢任何一方。將事前監督的防範性與事後監督的補救性結合起來,構築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密切配合的監督防線,保證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收到良好的監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