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海關監管
❶ 海關監管設備未經海關許可進行轉讓如何處理
海關監管設備未經海關許可進行轉讓,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涉嫌走私怎麼界定如果報稅報少了算走私嗎還是什麼意思
涉嫌走私界定如下,報稅報少了,看具體情況是否算走私。如果之前海關通過糾錯、改單、刪單、退單、查驗確定歸類、化驗確定歸類等形式,明確過商品的稅號(注意,查驗和化驗可以是確定品名、數量等進行的,要看查驗和化驗的目的是不是為了確認商品編號),而你依然選擇進行錯誤申報,則可能構成走私罪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是犯罪行為。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4、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5、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6、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2)逃避海關監管擴展閱讀: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准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❸ 老公公司被海關緝私局查到低報關稅,現在以走私普通貨物罪逮捕了老公。公司存在高報和低報情況,非故意。
1、第一條,低報,復是肯制定能認定的,這是典型的走私行為。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葯、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2、拆箱分報,要看具體行為、金額,是國外拆分的還是國內申報時拆分的,是不是同一個合同發票等。。。
3、改品名,這個不一定算走私行為,有可能算違規行為或不規范申報,要看具體的,比如是不是主觀故意,後面品名是不是高稅率,是不是許可證件貨物涉嫌逃證等。
❹ 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向海關瞞報並出口香煙,會犯什麼罪
構成走私罪,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❺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三章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屬於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自動許可證明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准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託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託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託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前款規定所涉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五)經海關登記准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的;
(六)未經海關批准,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第二十條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在海關監管區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三)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准,中途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未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交驗有關單證或者交驗的單證不真實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同意,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二)未經海關同意,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兼營境內客貨運輸或者用於進出境運輸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改營境內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據,影響海關監管的;
(五)進境運輸工具在進境以後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後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的;
(六)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船舶、汽車不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的;
(七)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於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八)無特殊原因,未將進出境船舶、火車、航空器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時間、地點事先通知海關的;
(九)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二)遺失海關制發的監管單證、手冊等憑證,妨礙海關監管的;
(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物品實施監管的。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沒收侵權貨物,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
(一)拖欠稅款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報關企業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事宜的;
(三)損壞或者丟失海關監管貨物,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有需要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一)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的;
(二)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後1年內再次發生本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三)有需要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准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第三十條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注冊登記、報關從業資格的,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並處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海關法的行為,除處罰該法人或者組織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❻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二章 走私行為及其處罰
第七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九條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專門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夾層、暗格,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責令拆毀。使用特製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條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運、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沒收違法所得,並依照本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構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❼ 逃避海關商檢是怎末一回事
典型的夾帶物品 故意不報關,屬於典型走私!
走私一般有兩種:
逃避關稅 有部分產品出口是徵收關稅的。
逃避監管證件 如果需要許可證或商檢等 提供不了相關監管證件
❽ 走私如何認定
你好:
一、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三、認定注意四個要件:
1、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和稅收
2、客觀方面
(1)走私行為歸納有以下四種:
A、繞關的走私行為
B、通關的走私行為
C、准走私行為(間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
走私香煙
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D、後續的走私行為(變相走私)
(2)走私的對象分類
A、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如:武器、彈葯、核材料、淫穢物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B、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黃金、白銀及其他貴重金屬)
D、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或者物品
E、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
F、保稅貨物、物品
3、主體——自然人和單位
實踐中某種行為實質上屬於單位犯罪,但由於該種行為刑法並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其犯罪主體,如盜竊罪,應當如何處理?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且是直接故意
四、在本罪之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中主要應注意本罪與一般走私違法行為的界限。走私偷逃應繳稅額達到5萬元的,構成本罪,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於一般走私違法行為。
有問題可以繼續咨詢,滿意請採納。
❾ 男子在其肛門內藏600克黃金欲逃避海關結果怎樣了
男子步履蹣跚行跡可疑 海關在其肛門內發現黃金
山東青島海關近日查獲一起外籍旅客人體藏專匿黃金製品出境案,屬共查獲黃金製品5件,總重約1000克。這是青島海關首次查獲人體藏匿攜帶黃金出境案件。
青島海關下屬流亭機場海關對某出境航班旅客進行監管查驗時,發現一旅客步履蹣跚遲緩,行跡可疑,經對其行李物品進行X光機檢查,其行李中含有高密度金屬製品,查驗發現其手提包外部夾層里藏匿黃金1塊,重約200克。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❿ 海關查獲攜帶巨額美金的處罰中有坐牢嗎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七條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攜帶行為,可以根據情況的不同,認定為走私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