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雙指
A. 雙指是什麼意思
「雙指」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回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答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源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B. 拘傳,拘留,傳喚和雙規雙指的區別和聯系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於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訴訟訴訟行為。傳喚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於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雙指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C. 什麼是「雙規雙指」
「雙規」是黨紀復處分時用到制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
還有一個是監察部門對公務人員採取"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叫"雙指",即: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待問題.
D. 行政撤職、降職、勞教、雙指是什麼意思
1、行政撤職,抄是對公務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一種類型,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行政職務。如撤銷某同志的教育局局長職務。
2、降職,指降低公務員的職務層次,它不屬於公務員行政處分的類型,是黨組織對擔任行政職務公務員的一種組織處理方式。如某領導幹部由正科級降低為副科級。
《公務員法》: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3、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勞動教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前蘇聯引進,但形成世界上中國獨有的制度。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4、「雙指」第一次聽說,不知。
E. 雙規和雙指有什麼區別
區別:
「雙規」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十分有效的特殊調查手段。
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指」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F. 紀檢監察機關通知被調查對象不到的應該怎樣處理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版)項規定的「要求權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即「兩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即「兩指」)。
實踐中,「兩規兩指」的主要內容,一是,被調查人接受雙指和雙規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在規定的時間內,被調查人未經調查組工作人員允許,不得與外界有書信、電訊等聯系,不得使用原單位車輛等交通工具;(2)暫停其工作、職務,未經允許不得從事與工作、職務有關的活動;(3)被調查人不得著制服,不得攜帶武器或其他未經允許的物品進入指定地點,接受雙指和雙規;(4)未經允許其家屬、子女不得陪同或在雙指和雙規場所附近等候、停留
目前雙指和雙規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定,但一般應限定在3日以內。如果,被雙指和雙規人拒不講清其問題,可以從其開始談違紀錯誤之日起算,如果只講部分問題,組織發現其有新的問題,可以從發現新問題之日起算
G. 雙指什麼意思
「雙指」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專紀律行為時屬,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源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H. 銀行工作人員適用雙指措施嗎
要看具體情況,原則上是適用的。
所謂行政監察法「雙指」措施,即《行專政監察法》第20條第3項的屬規定:「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雙指」措施作為監察機關反腐的重要手段,對查辦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務犯罪,特別是經濟犯罪產生了十分具大的作用。 但是,由於現行《行政監察法》對「雙指」措施如何適用沒有做出法律安排,導致監察機關在適用「雙指」措施的過程中,規范不一,自由裁量的范圍比較寬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