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紀檢監察
⑴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任務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其具體任務是:⑴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⑵受理申訴案件;⑶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⑷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⑸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務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是審核材料,鑒別證據。 事實清楚包含的內容有:一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事實必須能真實地、客觀地再現事物的本來面貌,所認定的事實必須符合客觀實際;二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必須能夠反映違紀事實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包括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主客觀原因、造成的後果,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等;三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必須能夠准確地概括出違紀人員究竟犯了哪些錯誤,而每一條錯誤究竟錯在什麼地方。
事實清楚應注意以下問題:一要看錯誤事實是否能作為處理的依據;二要看錯誤事實發生的全過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實際;三要看錯誤事實中有關人員的責任是否已經區分清楚;四要處理好材料之間的關系,即⑴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應與證據材料相統一,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來證實;⑵錯誤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之間,對錯誤事實的認定應該是一致的,沒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調查報告、處分決定和本人意見之間不一致的地方,應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誰的有道理。 處理恰當,是根據違紀的事實和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給予違紀人員恰當的處理。處理恰當包含的內容有:一事實清楚,定性准確的基礎上,對犯錯誤人員的處理應當與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應負的責任相適應;二同一性質、情節相近的錯誤,應當給予輕重相近的處理;三同一違紀人員數個違紀錯誤應合並處理。
處理恰當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符合黨紀、政紀案件的處理標准;二是要綜合分析違紀案件的各種情況,給予正確的處理;三是要把握好紀律處分具體運用問題。如:「從輕」、「減輕」、「從重」、「加重」;「合並處理」、「比照處理」;「免予處分」、「不予處分」等。 手續完備,是指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時,要按照違紀案件程序性法規所規定的方法和步驟辦理。手續完備包含的內容有:一調查處理違紀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部關於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處分權的程序問題的通知》等程序性條規加以明確的。二在辦理違紀案件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審理。
手續完備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審查案件在調查過程中的手續是否齊全,是否都已經過受理檢舉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調查、錯誤事實材料和本人見面、形成調查報告、移送審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2003年8月,在全國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會議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將原辦案的「二十字」基本要求,補充為「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事實清楚:通過檢查、調查認定的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的違紀事實,必須真實、具體、准確、符合客觀實際。證據確鑿:通過檢查、調查所取得的證據,都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准確無疑,都能確實、充分、清楚地證明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的違紀事實。定性准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政策法規、准確地認定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違紀問題的性質,正確區分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准確區分不同類別的違紀行為。處理恰當:根據違紀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對違紀問題的認識態度,一貫的工作表現等,根據條規做出合適、妥當的處理,輕重適度,不枉不縱。手續完備:按照規定履行所有手續。程序合法合: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規,嚴格履行辦案程序。
⑵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案件都要受處分嗎
紀檢監察立案的,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證據支持,但是也不排除最終查無實據的情況,所以也不一定會作出紀律處分。
⑶ 紀委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職責范圍:
(1)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或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
(2)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
(3)審理雖然不屬於本級監察機關直接行政處分許可權之內,但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立案調查,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案件。
(4)審理申訴案件。
(5)審理徵求意見案件。包括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徵求意見的案件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和信訪部門徵求意見的案件。
(6)審理下級紀委呈報的備案案件。
(7)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8)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議或復查的案件。
(9)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紀律的情況調查研究,進行業務指導。
(10)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和規定。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
⑷ 關於紀委處理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
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決定書後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後,進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務是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審理條件。
(二)指定審理人員
收到移送審理的案件後,分管負責人指定審理人員。一般案件應由兩人審理,一人主審;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理組進行審理,並確定一人主審。
(三)審閱案卷
審閱案卷,要先粗後細,先全面後重點。首先對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審閱,以便對案件的全貌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四)審理談話
審理談話是案件審理程序中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是與受審查人再次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
(五)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當案件涉及到專業技術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時,審理人員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若以這些部門的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應有它們出具的正式書面材料。
(六)草擬審理報告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審理組應認真把握違紀人員的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客觀方面等違紀行為構成要件,嚴格按照違紀構成要件對違紀事實予以准確定性,依照黨紀條規提出適當的處理意見。
(七)集體審議
集體審議是指審理人員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組對審理人員草擬的審理報告進行集體討論,審核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組的結論性意見。
若審理組與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應向紀委或監察機構領導報告。
(八)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審理人員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修改審理報告,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九)黨支部大會討論
對違紀黨員處分,一般應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
(十)逐級請示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基層黨組織應將黨支部大會的處分決定、支部大會會議記錄及其請示逐級向上請示。
(十一)審批
1、校紀委監察處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黨委(常委)、紀委會議作出會議決定。案件審理組可代為起草批復,報領導簽發。
2、對政紀處分,將處分意見直接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行政領導。經行政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後作出處分決定。
(十二)製作處分決定書
凡給予黨員、黨組織處分的,均需按批復的精神以文件形式製作處分決定書,不應用批復代替黨紀處分決定書。
(十三)送達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
(十四)宣布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和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十五)抄送備案
處分決定、批復應及時抄送有關方面。給予黨紀處分的,抄送校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六)執行監督
處分決定書一經下達後,審理組要對送達、宣布、抄送(報)等執行程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行監督。
(十七)歸檔
違紀案件處理完畢後,先由審理人員按五個簽字要求對案卷進行檢查。
(十八)案後工作
案件結束後,應寫出符合規定的分析報告;對結案的重處分案件,應進行領導責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領導責任的意見。
(4)審理紀檢監察擴展閱讀: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
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其具體任務是:
⑴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
⑵受理申訴案件;
⑶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
⑷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⑸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⑸ 紀檢監察審理工作24方針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提出的應該是「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是2003年8月中央紀委在1983年7月第一次全國案件審理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二十字」辦案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新增「程序合法」四字完善而成的。
案件審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的具體內容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案件審理工作是調查處理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最後環節。
(5)審理紀檢監察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懲處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保障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權利的原則。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申訴案件;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2003年8月,在全國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會議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將原辦案的「二十字」基本要求,補充為「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⑹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職責范圍有哪些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職責范圍: (1)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或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 (2)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 (3)審理雖然不屬於本級監察機關直接行政處分許可權之內,但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立案調查,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案件。 (4)審理申訴案件。 (5)審理徵求意見案件。包括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徵求意見的案件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和信訪部門徵求意見的案件。 (6)審理下級紀委呈報的備案案件。 (7)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8)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議或復查的案件。 (9)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紀律的情況調查研究,進行業務指導。 (10)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和規定。
⑺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什麼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
⑻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徵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違紀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後,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序。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盡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後,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準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並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復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⑼ 紀檢委審理室職責
你這個問題」因家庭問題找領導「「我老公現在回心了「。 一看就是你老公有婚外不正當男女關內系吧。
如果是黨員干容部公務員等接受紀檢監察的人員,開除黨籍+停職走一波不虧。
屬於上面那種情況的話,為紀檢監察部門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