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紀委監察局網站
㈠ 請問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委員會)日常工作是怎樣的
執紀執法的,從事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工作。簡單說就是辦案。監督檢查是對公職人員和黨員開展政治監督和履責檢查。審查調查是辦理違紀違法案件。
綜合文字崗,一般指的辦公室或者研究室職位,主要是寫材料,搞調研等。
手機打字不方便,大致就這樣的。
㈡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會開除嗎
嚴重違紀違法則可開除公職。
1、《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2、《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市紀委監察局網站擴展閱讀:
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
據吉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監委對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職務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張國志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相關規定,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違規辦理招標投標;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職務廉潔的相關規定,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在下屬單位核銷個人醫療費,默許其妻子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社會公德的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張國志身為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規辦理招投標,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喪失社會公德,侵佔國家財產,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監委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國志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建議由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除張國志中國民主建國會會籍;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㈢ 紀委和監察局的關系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簡稱《方案》),確定了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國家監察委不是一個黨的機構,它和黨的機構「合署辦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機構,因為它已經從政府機構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個跟政府「平行」的機構。因此,它就是一個國家監督機關。
監察體制改革,此前已有跡可循。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發布,其中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等首次並列提出」。
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直至12月26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㈣ 紀委和監察局的關系
紀委是黨的紀律檢查部門,是黨的機關;而監察局是行政機關的紀律監察部門,是行政機關。在區一級范疇內,紀委和監察局一般是兩套班子一套人馬,監察局局長由紀委副書記兼任。紀委的紀檢對象是全區范圍內的全體黨員,副處級以上的黨員幹部(市管幹部)由市一級的紀委管理;監察局的管理對象稱為監察對象,一般包括行政編制或者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機關的在編人員。監察局在同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種關系和政府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同一個道理。
㈤ 監察局的職能是什麼
監察局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七點:
1、檢查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情況,重點檢查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
2、巡視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3、受理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4、按照市紀委、監察局賦予的許可權,對所分工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5、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的統一安排,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開展效能監察。
6、受市紀委、監察局委託開展專項考核和檢查。
7、完成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拓展資料:
監察局是地方政府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與中央政府的監察部、省、自治區政府的監察廳對口。在直轄市、地級市、自治州、縣級(包括縣級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中設有監察局(直轄市的區、盟、行署、鐵路局設監察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㈥ 一個市幾紀委就是監察局嗎一個單位嗎
紀委和監察局實行合署辦公,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工作機制。內同時監察局長由紀委副書記容兼任,從這個方面來說。市監察局和市紀委是一個單位。
紀委的紀檢對象是全體黨員,監察局的管理對象稱為監察對象,一般包括行政編制或者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機關的在編人員。監察局在同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種關系和政府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同一個道理。
㈦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會怎麼樣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是三種:
1、幹部沒有犯錯,積極配合調查,紀委會幫其沉冤得雪。
2、幹部有問題,那麼紀委將會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
3、幹部違紀違法,紀委將先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在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7)市紀委監察局網站擴展閱讀:
上饒市紀委市監委對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信州區副區長,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祝少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祝少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
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祝少敏身為公安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知法犯法、執法違法,靠山吃山,嗜賭成性,與社會人員結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財物,充當不法分子「保護傘」,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破壞了當地正常社會秩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上饒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上饒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祝少敏開除黨籍處分;
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信州區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㈧ 市紀檢委監察局對違紀的行政人員有直接下達停止行政的權利嗎
國家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四章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可見,監察機關只能建議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不能直接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