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政策法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
其工作職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例如處罰攤販違法佔路)、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公共設施管理、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
其執法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㈡ 城管執法有法律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2)城管的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㈢ 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知識有哪些
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國務院行政法規: ·《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省市地方性法規(各個地方法規有些區別,下面列舉武漢市相關規定): ·武漢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武漢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04年)》 行政規章:·武漢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武漢市道路橋梁融雪防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㈣ 城管執法所依據的是哪部法律謝謝
城管執法的法律來依據是:源
1、城管其實是一個專門用來集中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部門,他的權力來源於其他部門的授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㈤ 城管的規范准則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堅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凈做事,維護群眾利益,不得從事違反廉潔紀律的活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范圍、程序、時限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選擇性執法;
(二)威脅、辱罵、毆打行政相對人;
(三)工作期間飲酒,酒後執勤、值班;
(四)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隱瞞證據、開脫責任;
(五)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系時,應當迴避。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採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可回溯管理。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場所設施、扣押財物。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扣押的財物,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
(5)城管的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第七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本規范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轄區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學習、訓練,在實施執法時嚴格執行本規范。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違反本規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規范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省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織實施規范情況的監督,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對組織實施不力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實施約談。
國務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落實本規范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採取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群眾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行為的渠道。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有違反本規范情形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其中,違反執法紀律、辦案規范、裝備使用規范應予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2017年5月7日開始執行的關於城管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執法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葯品監管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2]
《徵求意見稿》提出,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3]
內容解讀
城管執法辦法屬於由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章,在我國法律效力等級秩序中居於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之下。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並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是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辦法明確的城市管理執法范圍,除包括城建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外,還涉及環保、工商、交通到水務、食品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而環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領域都有專門法律,城管執法辦法作為一個部門起草的行政規章,將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劃歸城管執行,難免給人以"越位攬權"的印象。
以群眾關注較多的將"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納入城管執法范圍為例,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因此,違章佔道停車的執法主體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
按照依法行政原則,政府部門制定規章必須有法源,法源從高到低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與行政法規有關的法律解釋等。城管執法辦法涉及面廣,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為便於公眾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據,有關部門需要對其援引的法律、法規作更詳細的說明;為了在未來執行中順利對接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諸多法規,則需要釐清其與所依據的上位法之間的關系,並在條文中加以體現[4] 。
發布實施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7年3月30日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執法范圍、執法主體、執法保障、執法規范、寫作與配合以及執法監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了規范。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該《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執法范圍:應當向社會公開
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還對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即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開。
執法主體: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同時,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辦法》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范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執法規范:建立保存城管執法檔案
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詳細規定,是《辦法》的亮點之一,《辦法》用了整個一章、十條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規范。《辦法》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執法監督: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要通報批評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此外,《辦法》規定,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㈦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需要哪些專業法律法規知識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政府的執法部門工作人員,負責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等。
需要的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復議法》、《城鄉規劃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相關內容。
㈧ 城管的執法權來自哪裡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8)城管的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㈨ 城管執法依據的是哪一項法規
1、城管全稱「市容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㈩ 什麼是市容管理城管執法相關法律法規
城管是一個綜合管理部門,一方面可以說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公路管理辦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說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規定城管部門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問題的。
城管不允許小商販沿街擺賣,一是因為無證經營,這確實是工商主觀的,所以就經常見到城管和工商聯和執法,清除小商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個系統的。二是因為影響市容,這是城管清除小商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們的主要職責。他們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並沒有規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販沿街擺攤,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規定,對影響市容的小商販進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三是因為佔用了城市道路,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城市公路管理辦法》規定城市道路不能佔用,城管依據這個清除商販是有依據的,地方政府也有這方面的規定,如《北京市臨時佔用道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