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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07 19:47:32

1. 記者監督非法開釆必須到宣傳部批示嗎

回答你這個問題,要先了解幾個前提:一,沙場的地皮是林業用地嗎?二、沙場取的版沙是山沙還權是河沙?三、建沙場時有沒有毀壞樹木或是植被?四、沙場辦多長時間了?五、沙場的面積有多大?

如果是林業用地,且開采沙子時破壞了樹木或(和)植被,而此時你的林業或其它相關手續還沒有辦下來,那是違法的。特別是時間,有沒有超過兩年?
至於需不需要判刑,那得看沙場的面積,和沙場原林地的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言定論。

希望對你有幫助

2. 誰來監督記者

新聞監督從來未曾孤立於社會大環境,新聞行業的非正常現象正根源於此:地方保護主義、「機關報」體制、某些媒體「創收高於一切」制……這都給媒體監督的埋下隱患。
所以,重塑記者形象與社會整體環境的改善密不可分。可喜的是,從遏止有償新聞到報業改革,我們已向前走出一大步;而「記者節」、「記者險」」的問世也昭示了社會輿論監督環境的進一步成長。
新聞傳媒是輿論監督公器,記者則被稱之為「社會的良心」,因此,記者往往要面臨危險、打壓和困惑,生存狀況堪憂。盡管如此,伊拉克戰爭時、南丹礦難時、非典突如襲來時……中國記者毫不猶豫地向世界體現了其整體職業正義與社會責任感。但是,對目前出現在新聞行業中的種種不正常現象我們也決不能小視。
目前,中國的傳媒業正處在蛻變與改革的轉折點上,各種大刀闊斧的改革政策令人歡欣鼓舞。在此基礎上,中國新聞記者不僅需要自律,更需強有力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規范,以便從制度上最大限度地消滅「貪記」孳生的土壤。同時,社會各界也應該更加快誠信和新道德建設,努力為新聞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大環境。我們期待和相信,在政府和民眾的普遍關注下和共同努力,每個新聞工作者都以真實記錄並推動這個時代為榮,為國為民為己,無愧於「無冕之王」的稱號。

3. 鄭州記者屬於哪個部門監督

玩個游戲只要老婆叫了!就馬上下線回家!這種隊友或許不是個好的玩家版,但絕對是一個好老公,好權爸爸!昨天我英雄聯盟黃金升白金晉級賽最後一場!大優勢,突然有個隊友說,她老婆叫他!他要走瞭然後就下線了,其他隊友都在罵他豬,就我沒罵。我知道他是一個很愛老婆的人!而且輸了後我還加了他!等他再次上線我還和他聊了很久!最後我還知道了他家地址 。不說了!我拿著刀快到他家了。

4. 新聞記者在開展輿論監督時必須遵守哪些相應的義務

)新聞工作者的社會義務
1、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義務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是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同時也是新聞工作者的義務。《憲法》的規定是新聞工作者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典範。
在任何情況下,新聞工作者都必須意識到自己肩頭所承擔的責任,都要明確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新聞工作者的工作對社會的作用巨大,一篇報道、一條消息,往往會在社會上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是對廣大新聞工作者履行社會義務的集中要求。

2、高度的社會責任感
新聞工作者這一職業決定了這是一個具有高度責任感的職業,他的主要成果表現為精神產品,會給受眾的思想帶來不可測量的影響。所以說新聞工作者「筆重千鈞」是不為過的。新聞工作者的特殊地位要求他們必須敬業、愛崗,並時時意識到肩頭的重任。「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就是指新聞工作者身上強烈的愛憎態度、高度的社會責任感。
愛憎分明的新聞工作者的內心必須充滿激情。面對美好的事物,要為之感動並傾心謳歌;面對丑惡的一面,要嫉惡如仇,不留情面地加以鞭笞。

(二)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義務
1、維護新聞真實性的義務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這對於廣大新聞工作者來說是無庸置疑的。但在目前我國新聞事業的超常軌發展的形勢下,出現了一些容易導致違背新聞真實性原則的因素:(1)媒體競爭加劇,一些媒體為了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不惜策劃新聞,甚至編造假新聞。(2)許多沒有經過專業新聞業務訓練的人員進入新聞工作者行列。這其中包括眾多在校大四學生和研究生,他們不願做深入細致的采訪,經常無系統地采寫一些新聞。並且他們在新聞機構中來去自由,對新聞媒體的正常發展造成一定的傷害。(3)介乎新聞和文學作品之間的紀實文學大量出現。為了煽情,不惜憑空捏造,編造細節,導致「新聞越寫越假,文學越寫越真」的局面。
2、尊重報道對象人格尊嚴的義務
人格的法律承認就是人格權,它總括了人自身的價值的各個方面,是關於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信念、情感、貞操、生活方式等方面權利的總括。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靠義務主體的不作為實現的。從法律意義上講,他所要求的義務主體的不作為表現為諸如虐待、歧視、誹謗、惡意中傷等有損他人人格的行為。而在這一點上,新聞工作者無疑負有特別重要的義務,在進行采訪活動中必須強調對被采訪對象人格的尊重。 現實中我們常能見到新聞工作者不能很好地履行這一義務,從而造成對公民人格權侵害的例子。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導致這種情況的發生:(1)習慣性思維造成對公民人格權的傷害。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新聞工作者頭頂「無冕之王」的桂冠,將他們的權利無限地擴張。而公民由於我國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不強,心甘情願或無奈地接受著這種傷害。

5. 要不要對記者這個行業進行監督

個人認為應該要的,現在有不少黑記者,打著報道揭露內幕的旗號要挾單位,從中獲取利益,這部分無良記者肯定需要進行監督和監管的。

6. 新聞監督的權力界定

那麼在《新聞法》尚未出台之前,新聞記者的權利有以下幾項:
(1)采訪權是保障實現新聞媒體新聞職能的記者基本權利
記者作為新聞媒體的組成部分,其享有的權利首先是采訪權。記者的采訪權源於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在新聞媒體,採制新聞、編輯新聞、發表新聞,都是新聞自由的權利內容。記者的采訪權,就是實現新聞媒體這些新聞權利的基礎。試想,如果記者沒有采訪權,新聞媒體的報道自由從何而來呢?
采訪權,就是記者對具有新聞性的事件有權進行采訪,製作新聞報道,交給自己的新聞媒體編輯、發表。在現在的新聞實踐中,新聞報道有正面報道、反面報道的區別。在進行正面報道的時候,往往不會發生大的問題,但是在進行反面報道的時候,也就是進行輿論監督時,新聞媒體以及記者往往受到威脅、毆打、關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險。然而,社會進步需要這樣的新聞報道,需要記者和媒體揭露社會的陰暗面,這不僅僅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以新聞為武器,與丑惡的社會現象作戰,以推動社會的進步。正因為如此,記者的采訪權就時時受到侵害的威脅,充滿挑戰性和危險性。在戰場上,記者冒著槍林彈雨,捨生忘死采寫新聞,很多記者為此而貢獻出自己的生命;在現實,面對危險和威脅,很多記者隻身與惡勢力或者腐敗現象爭斗,與違法行為爭斗,受到打擊、報復,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脅。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訪權,實現公眾的知情權,實現新聞媒體的職能。他們的行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於有眾多的忠實於新聞職責的記者可歌可泣行為,才保證了新聞媒體在社會生活中,記錄社會發展,報道時事新聞,進行新聞批評,推動社會進步。所有這些,如果沒有新聞記者享有的采訪權作為基礎和保障,都會是一句空話,新聞媒體的職能無從實現。
(2)新聞記者享有新聞報道權
公眾知情權對於一個社會的健康發展而言意義重大。「知情權是公民實現民主權利的基礎,也是保護自己多種權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眾知情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況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人們一般會將知情權簡單地理解為「自由地知曉」的權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獲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實,這只是知情權所包含的一個方面的內容。知情權還包含的另一層含義是指公民有權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將有關信息公布出來的權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這種要求得不到滿足,公眾知情權的享受就會受到限制。
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媒體及記者自由地搜集新聞信息並將它們報道出來的權利,也是讓受眾享受「知曉」的權利。新聞記者通過報道新聞事實與意見、介紹社會光明與美好,抨擊社會腐敗與丑惡,達到傳遞信息,服務社會的目的。新聞報道權是新聞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基礎。所以,新聞記者自由的新聞采訪活動只要沒有妨礙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權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無可奉告」之類的外交辭令變相限制。
在資訊十分發達的現代社會,受眾要享受好公眾知情權,就必須確保新聞采訪權,因為新聞采訪權在某種意義上已成了公眾知情權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聞采訪權受到限制,公眾知情權也就很難得到保障。同時,從經濟快捷的角度看,保護新聞采訪權同樣顯得意義重大。正如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所言:「由於每家媒體和每名記者的不同立場、興趣愛好和知識背景,不同媒體對同一事件的報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眾對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確了解,恰好需要從各媒體的不同視角和不同側面報道中獲得。拍賣采訪權,實際上就會造成渠道單一的局面,從而有害於公眾的知情權。」
自然人
(3)新聞記者享有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權利
每一個新聞記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稱之為自然人,以與法人相區別。記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軀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在中國,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體,享有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權。其中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是最基本的人格權,維護的是人作為主體存在的物質基礎的人格,其他的,還享有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人身自由權等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這些人格權,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民事主體,真正作為一個「人」在社會上存在。
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都是物質性的人格權,維護的是人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物質性人格。生命權,維護的是人的「活」的權利,是性命維持的權利,是生命安全的權利。健康權維護的是肌體、器官機能的完善性發揮,是這種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權利。身體權,則是維護身體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權利,表明自然人身體的實質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三者結合在一起,實現保護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物質基礎,其中任何一個權利受到侵害,人作為民事主體的物質存在就要受到損害,喪失部分人格,最嚴重者,直至喪失全部人格,使這個主體在法律上消滅。因此,法律通過一切手段,保護人的物質性人格權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嚴格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利。
自然人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權,就是人身自由權。新聞記者作為一個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意志自由權。身體自由權是自己自由活動、自由行動的權利,意志自由權是自主思維、不受非法干預的權利。記者作為自然人,也享有這樣的權利,而且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作為記者,不僅享有依據身體自由權自由進行采訪的權利,同時,也享有意志自由權,以自己的忠實義務,依據自己的意志判斷,決定真實報道,不作虛偽報道。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同樣侵害的是記者的基本人格權,不僅是記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同時也使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受到侵害。
新聞記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權,其中就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人身自由權。在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進行新聞采訪的時候,他作為記者,其采訪權受到保護,作為自然人,他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也受到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的嚴密保護。任何侵害記者人格權的行為,都是民法制裁的對象。

7. 媒體如何做好監督

新聞媒體作為信息傳播的重要工具,在反映公眾輿論、引導其價值取向方面有獨特的優勢。首先,新聞媒體客觀地報道新聞信息,這是由新聞事件的真實性原則所決定的,新聞報道要尊重新聞的客觀事實,新聞現場所記錄的是在特定時空和特定狀態下所發生的新聞事件,公眾可以通過媒體報道了解新聞事件的最新動態,使之產生信任並達成與媒體報道相一致的共識;其次,正確輿論導向是新聞工作的生命,牢牢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引導輿論,凝聚人心。

保持正確思想輿論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引導公眾輿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因而能夠把體現黨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有領導有步驟有重點地改進新聞宣傳,不斷提高輿論引導水平,從而為加快我國經濟建設作出貢獻。而這些也要求新聞采編工作人員要遵從新聞事件的本質,積極貫徹正確的思想,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陣地意識。

由於新聞媒體具有輿論引導的功能,所以一旦媒體記者在新聞信息報道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錯誤,其影響和損失就會很大,輕則失去公眾的信任,重則損害政府形象,影響國家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在新聞報道中,有些新聞記者個人素質較差,不願深入采訪,拼湊新聞主題,這樣的新聞報道不但發揮不了正確的輿論引導功能,還可能產生不良後果。

8. 那些機構是監管記者的不良行為的

2006年12月19日上午,湖北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體會議在武漢召開,管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下文簡稱湖北招管辦)也於當日正式掛牌成立。

「成立負責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我們在全國是第一家。」湖北招管辦成立次日,該機構副巡視員楊昌清對記者說,語氣中透露出自豪。

上世紀80年代,我國招投標在武漢發端,對經濟改革產生重要影響。現在湖北成立招管辦,立意再做招投標體制的創新者。

轉眼一個月過去了。湖北招管辦有哪些職能、與政府采購工作是什麼關系?該機構的成立給湖北的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工作帶來了哪些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各地如何看待湖北的做法?記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廣泛的采訪調查。

不負責政府采購監管

據楊昌清介紹,湖北省招管辦是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鄂政辦發〔2005〕41號)和(鄂政辦發[2006]95號)兩個文件規定設立的。

根據(鄂政辦發〔2005〕41號)文件,湖北省政府成立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對省級招標投標工作的統一領導。省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擔任,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成套局(即現在的省招管辦,省成套局已撤銷。——記者注)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

(鄂政辦發[2006]95號)文規定,湖北招管辦是湖北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正廳級),同時又是省政府負責全省招投標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規定,湖北招管辦為全額撥款的正廳級事業單位,人員編制40名,內設6個處和機關黨委。其主要職責是: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招投標監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指導全省招投標活動,協調處理招投標活動的爭議和矛盾。負責招投標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招投標執法專項檢查,受理投訴和質疑,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紀違法行為。負責全省招投標業務的綜合分析和統計,對招投標工作中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等。

記者發現,湖北上述兩個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都是《招標投標法》,沒有提到《政府采購法》。招管辦的職責中,也不包括對政府采購的監管。招管辦有關人員也表示,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工作由省財政部門監管。

但是,招管辦仍然與政府采購有著種種聯系。根據規定,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為省政府直屬副廳級事業單位,其黨群和後勤服務工作由省招管辦統一管理,主任參加省招管辦黨組。

同時,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從成立之日起,就在原來的省成套設備局現在的招管辦的大樓內辦公,招投標工作也是在湖北省綜合招投標中心的統一平台上進行。

地位模糊的省綜合招投標中心

湖北省綜合招投標中心是一個什麼樣的機構呢?

(鄂政辦發[2006]95號)文件規定:「省綜合招投標中心暫掛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兼任。」

而在(鄂政辦發〔2005〕41號)文件中,對省綜合招投標中心作出了詳細規定:

省綜合招投標中心是湖北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的統一平台。凡屬國家和省投資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設工程項目,達到規模標準的,都要進入省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公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招拍掛、醫療器械和葯品采購等,不單設操作平台,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委託省綜合招投標中心具體操作。

省綜合招投標中心職責:建立和完善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制度,按照《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四號)、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19號部長令)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信息。為招標報名、開標評標等活動提供場地服務,為交易各方辦理有關手續提供配套服務,並確保開標評標活動過程保密、結果公正。為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派駐中心的窗口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建立和完善中心網路信息管理系統,為招標投標各方和窗口單位提供准確、高效的網路化、自動化服務。向社會提供有關企業資質、專業人員和項目相關信息的查詢服務。負責進場交易的招標投標相關文件等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統一管理,並按規定提供檔案查詢服務。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積極協助調查。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協助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取服務費用,並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及時繳入財政專戶等。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發現,省綜合招投標中心的職能與省政府采購中心的職能在很多地方存在重合。關於兩個中心未來如何發展、內部關系如何協調等問題,「目前沒有人說得清楚」,湖北方面一位不願透露身份的人士表示。

暫時沒有變化

日前,為了解湖北招標辦的成立給湖北省招投標工作和政府采購工作帶來的影響,記者采訪了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並對相關方面的網站內容進行了調查。

針對記者的提問,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有關人士表示:「工作沒有什麼變化。」

當記者問及湖北省綜合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網(湖北招管辦的網站)上刊登的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信息公告的來源時,該人士表示,采購中心沒有在該網站刊登過信息,「那些信息應該是招標辦自己轉載的」。

記者的查驗證明該人士所言屬實。在湖北綜合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網首頁的「政府采購公告」欄目里,記者登錄時(1月17日)其中最新公告發布時間是1月12日,內容是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1月8日發布的「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格預審公告(省電子政務一期工程環境保護在線監控管理系統)」。

另外,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管理中心也在正常運作,其網站湖北工程建設信息網上的各類招投標信息都在正常發布。湖北省水利廳網站上,水利工程招投標信息也在正常發布。

「招管辦剛成立,很多工作需要一步一步理順,以後各種招投標工作都應該由招管辦綜合監管,進入統一招投標平台。」湖北省招管辦綜合處有關人士表示。

褒貶不一 前景不明

在湖北招管辦網站發布的消息中,如此評價湖北招管辦成立的意義:「成立負責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湖北)在全國是首創。它對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資源配置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然而,就湖北招管辦能否真正發揮招標投標的綜合監管職能,以及對招投標工作和政府采購工作的潛在影響等問題,接受記者采訪的各地有關人士大多不抱樂觀看法。

「湖北成立招管辦應該說是一種過渡性的辦法」,西南某省發改委一位主管招投標工作的處長說。他從政府體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這位處長認為,目前招標投標工作最大的問題就是各自為政、政出多門,使相關當事人無所適從。今後發展思路肯定是要成立統一監管機構,但湖北成立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的體制並不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類似湖北的這種管理委員會是一個鬆散的議事機構,連出法規性文件的權力都沒有,這種情況下實際做工作的辦公室無法發揮設想的協調作用。而如果辦公室很強勢,「挾省政府以令諸侯」,又會架空省政府,產生新的問題。

「這種改革表面上大家都說好,其實沒有多大作用,很多地市都搞過,80%都以失敗告終。」這位處長說。如果真的要統一監管,就應該將相關職能集中起來,單設政府部門或局。「議事機構是空的,等於多一個層次,沒有實際意義。」

東南沿海某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的一位主任則從招投標監管的角度提出了疑問:「這種做法可能導致更高層次的管采不分、同體監督,這不是依法行政的做法。」

這位主任認為,《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管采分離原則適合招投標領域。湖北招管辦把各部門的招投標業務都納入其下,即搞監管,又搞操作,權力更大,范圍更廣,是更高層次的管采不分。

這位主任指出,統一平台、場地等,將操作機構並入,實現資源共享,是可行的。但再設一個綜合性監管部門,會造成多頭管理,浪費人力財力。各地一些地市有過類似做法,一開始招管辦什麼都管,但碰到投訴時,因沒有處理權,最後又回歸由各部門監管的原狀。「改革的結果就是留下一個級別很高的機構,新增一些吃財政飯的人員而已。」

而北方某省財政廳的一位主任則從法制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說:「湖北省的這種做法意義不大,只是統一招投標平台,換湯不換葯。」他指出,目前政府采購及招投標領域政出多門問題的根源在於《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沖突。湖北省並沒有真正面對這個核心問題。

這位主任指出,誰來管不是最重要的問題,如何規范管理最關鍵。問題的核心不是成立新的機構,而是解決《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的沖突。湖北省沒有權力廢除或修改兩部法律,也不可能廢除中央政府各部門的文件。招管辦沒有投訴處理權,監管還是各職能部門的事情.

9. 新聞記者應如何有效地開展輿論監督

只有在民主政治基礎上才能有效地開展新聞輿論監督。

10. 中國監督網記者。主要負責哪方面

應該是記者這方面要付出了主要的責任的吧,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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