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更換監管
Ⅰ 判了緩刑 如何監管
緩刑的意思是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被宣判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了刑法所規定的條件,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Ⅱ 判緩刑的監管權可不可以轉到別的城市
判緩刑的監管權,可以轉到別的城市,必須經原考察機關批准和轉入地版的考察機關同意。
《刑法》權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Ⅲ 緩刑期間脫離監管,現緩刑期已過怎麼處理
不會撤銷緩刑
Ⅳ 緩刑期間監管
1.肇事者被判處緩刑,應該依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被宣內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容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根據上述規定,應該由肇事者住所地的公安機關監管。
2.你依據生效判決就可以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肇事者應該向他的監管機關提供財產和收入證明,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Ⅳ 法院判緩刑後那個部門監管期滿辦什麼手續
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版在緩權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Ⅵ 緩刑三月緩三月。期滿社區監管時間是多少
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置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列為重點人口,也就是公安機關認為此人讓然有犯罪嫌疑的,需要社區監管。
根據《刑法》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6)緩刑更換監管擴展閱讀
《重點人口管理》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群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對象,採取相應的工作方法。
(一)讕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深入轄區開展調查,澄清重點人口底數,熟悉每個重點人口的身份情況、別名、綽號和體貌特徵以及主要問題、經濟狀況、交往人員、活動場所等基本情況,掌握重點人口的現實表現,及時發現新的列管對象。
(二)查證核實。對有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嫌疑和轉遞的各種信息材料,應當調查核實。對需要偵查的重要線索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偵查部門;對不夠打擊處理的應當做好材料積累工作;經查證核實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經考察確已悔改的,應當撤管。
(三)重點控制。對有重大現實危害的嫌疑人員,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採取公開和秘密相結合的方法,落實管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嚴密控制。
(四)積極疏導。對因矛盾糾紛激化可能鍵而走險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靠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協同其親屬共同進行教育疏導,及時緩解矛盾,
(五)幫助教育。對25歲以下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人員,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幫教工作小組「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Ⅶ 被判緩刑怎麼辦理監管手續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Ⅷ 緩刑期滿了為什麼還要社區監管三年
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置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列為重點人口,也就是公安機關認為此人讓然有犯罪嫌疑的,需要社區監管。
根據《刑法》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8)緩刑更換監管擴展閱讀
《重點人口管理》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群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對象,採取相應的工作方法。
(一)讕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深入轄區開展調查,澄清重點人口底數,熟悉每個重點人口的身份情況、別名、綽號和體貌特徵以及主要問題、經濟狀況、交往人員、活動場所等基本情況,掌握重點人口的現實表現,及時發現新的列管對象。
(二)查證核實。對有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嫌疑和轉遞的各種信息材料,應當調查核實。對需要偵查的重要線索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偵查部門;對不夠打擊處理的應當做好材料積累工作;經查證核實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經考察確已悔改的,應當撤管。
(三)重點控制。對有重大現實危害的嫌疑人員,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採取公開和秘密相結合的方法,落實管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嚴密控制。
(四)積極疏導。對因矛盾糾紛激化可能鍵而走險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靠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協同其親屬共同進行教育疏導,及時緩解矛盾,
(五)幫助教育。對25歲以下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人員,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幫教工作小組「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Ⅸ 你好,請問緩刑人員可以更換監管居住地嗎
你好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專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屬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因此,可以更換監管地。你可以向執行機關咨詢。
Ⅹ 緩刑人員司法局怎樣監管
對緩刑人員的監管,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執行。其中的規定非常詳細。這里無法一一列舉,可以擇選部分規定如下:
第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收、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