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程
①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②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你好,TSG Q0002-200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
給個地址吧。
③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2號過期了嗎
目前還有效
④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你好,沒有專門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應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相關起重機械條款的規定。起重機械是特種設備8大類中的其中一類。
⑤ 現行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 是2008版嗎
現在用的是2010版,可以網路下載GB 6067.1-2010 起重機安全規程
⑥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有什麼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一、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作業屬於特種作業,起重司機、指揮員、司索(掛鉤)員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准許上崗作業;
2、起重作業時,必須有指揮員、起重司機、司索員三人協同作業;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職進行作業;
3、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吊繩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4、起重作業時,只能一人任指揮員,其他人員必須聽從指揮員指揮;
5、起重作業開始前,司機必須鳴鈴警示,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才能開始作業;
6、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都可發出停止或避讓信號,司機必須執行;
7、起吊重物時,必須先進行離地0.5米試吊,確認安全後才進行起吊;
8、起重機吊臂下不準站人;嚴禁操作吊臂在人的上方經過;
9、司索員應在起吊前離開危險區域;起吊時,嚴禁站在起吊物上或用手扶住起吊物以及跟隨起吊物行走;
10、嚴禁站在不牢固的物件上方掛鉤、松鉤以及捆綁物件;
11、嚴禁用起重機進行歪拉斜吊;嚴禁超負荷起吊;
12、作業結束,繩索、吊具等用具要收拾並放置規定地點,要加強檢查,及時更換應報廢的用具。
二、廠內車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1、廠內車運輸作業屬於特種作業,從事廠內車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證》或安監部門發出的廠內車駕駛《操作證》,方准許駕駛作業;
2、駕駛員上崗時要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3、駕駛前,要檢查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後視鏡、輪胎等技術狀況,確認完好才能駕車作業;作業途中發生故障要及時排除後,方准繼續駕車作業;
4、車輛裝載貨物要捆紮牢固,擺放均衡,防止重心偏移傾翻;
5、裝卸貨物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轉移到安全地點;
6、嚴禁酒後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和從事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
7、嚴禁超載、濫載;嚴禁人貨混載;
8、裝載易燃易爆物品時要遵守有關規定;
9、嚴格遵守廠內車行駛規定,嚴禁超速行駛;
10、汽車吊(起重機)駕駛員除持有《駕駛證》外,還須持起重司機《操作證》;除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外,還須遵守起重作業有關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