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收東西可以報警嗎
A. 城管收東西犯法嗎
城管收東西犯法,城管可以對違法物品實施暫扣。
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內民政府查處重大、復雜容或者爭議較大的違法行為時,可以通知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交通、綠化市容、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規劃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到場,對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和勘驗提供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調查,並如實提供個人身份或者組織名稱的信息。當事人拒絕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的,城管執法人員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及時到場協助查明。
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交通、綠化市容、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規劃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執法協助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配合。
B. 城管收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繳納罰款後,城管部門應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錢財。
二、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的類似暫扣清單,說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要載明拒簽的原因或旁證人。
三、《行政處罰法》同時規定,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C. 那些城管把東西收了怎麼處理啊
不知道你那裡的城管怎麼樣啊!
我上次的東西被城管收了
第二天到執法大隊
就取回來了
沒有什麽罰款
就是被教育了一上午
嘿嘿!!!
軟磨硬泡
死皮賴臉
肯定沒問題
揀軟的說唄!
D. 城管收東西,商戶能打110報警嗎
不能。城管有權利收東西。
E. 城管可以收東西嗎
不可以,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
F. 城管來沒收東西我把它砸了城管可以報警抓店嗎
你可以試試吧
G. 城管可以沒收他人東西嗎
可以的。城管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法律賦予了他沒收的權力。如果不合法,城管是可以沒收的。
城管執法范圍:
1、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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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H. 如果城管隨便收東西怎麼辦。
那也沒辦法啊,城管一般都是先警告你,如果你一而再再而三的還在那裡擺攤位,那他們也只能沒收了,找個合適的地方擺攤位,小心點應該沒什麼事,好好說說能還給你,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I. 城管可以隨便沒收東西嗎
城管不可以隨便沒收東西,必須是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才可以沒收。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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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點 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