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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監管平台

發布時間: 2020-11-22 08:56:46

❶ 網約車三證分別是什麼

網約車三證分別是什麼?以下是回答?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2、《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3、《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❷ 網約車有哪些安全隱患

網約車在方便人們出行的同時,也帶了了諸多隱患。隨著網約車的大熱,這些隱患也逐漸凸顯,接下來,我們看看到底存在哪些隱患吧!

網約車存在的安全隱患,希望有關部門加以監督管理。

❸ 網約車監管平台已收到多少家公司數據

2018年8月22日報道,從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獲悉,截至7月31日,全國網約車監管信內息交互平容台共收到49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傳輸的運營數據,收到網約車平台公司傳輸的駕駛員信息373.4萬人、車輛信息413.8萬輛。

據了解,交通運輸部部運輸服務司將繼續對網約車平台公司數據傳輸質量情況定期開展測評,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按有關規定傳輸運營數據信息,確保數據傳輸完整、規范、及時、真實。對數據傳輸質量較差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將進行約談,並將測評結果作為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重要指標。

加強監管,安全出行。

❹ 在東莞如何考網約車資格證

在東莞如何考網約車資格證?以下是回答:
根據《東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 2 年;
(三)使用燃油車輛的,排量不少於 1750 毫升、軸距不少於 2650 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少於 2600毫米;國家、省對車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安全技術檢驗;
(五)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准,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不得違反規定噴塗與我市巡遊出租汽車相似顏色,以及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七)車輛不存在未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並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
(四)車輛彩色照片 2 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 3 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 3 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及復印件;
(四)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❺ 交通部針對網約車再次發布新規了嗎

據報道,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回理辦法答》,辦法》指出,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台傳輸相關基礎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運營數據,且在線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希望網約車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❻ 交通部怎麼管理網約車公司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辦法》指出,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台傳輸相關基礎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運營數據,且在線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希望網約車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❼ 網約車發展存在哪些問題,政府應如何監管

你好,2016網約車新政具體內容有:
7月28日下午,《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揭開面紗,網約車新政將於11月1日起實施。下面一起來看看此次網約車新政新規全文吧!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准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准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❽ 平台回應網約車司機撞乘客:已永久停止司機服務。平台的前期管理在哪兒

其實這個問題還是不可避免的,和前期的管理沒有直接關系。就好像是雖然哪個國家都有立法,但是還是有人犯罪一樣。當時的主觀意願是平台管理所監控不了的。總不能網約車司機邊上都配一個監管人員吧。很簡單的道理,就像是司機違章怨駕校教的不行。顯然八竿子打不著的。

可以看出整個事件不管是監管部門還是執法部門處理的都是得當合法的。暫時沒有打的矛盾,所以還是我那句話,監管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雙方爭執的條件下,激情引發沖突是不可以控制的,所以我們還是要理性地看待這件事。不能說因為這個車是網約車,就要把網約車公司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❾ 深圳市網約車監管平台

安達出行立足自身硬體終端與網約車經驗,聯合多家計程車終端廠商,共同研發了網約車智能硬體設備終端,符合交通部各項政策要求,滿足網約車監管部門要求,同時能夠與網約車系統平台深度結合,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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