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⑴ 產品質量監督的檢查制度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人民政府賦予的行政職權,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產品實施質量監督的一項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包括《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若干規定》,以及有關部門、地方頒布的管理本行業、本地區的質量監督的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對象是產品,檢查依據的是標准,包括: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依據地方標准或者已備案的企業標准。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監督檢查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監督抽查
它包括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等。國家監督抽查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按季度對全國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督抽查。國家監督抽查的結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法律的要求定期公布。國家監督抽查的法律依據是《產品質量法》和原國家經委發布的《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若干規定》,以及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補充規定》。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了監督抽查的對象、范圍,抽查的原則,工作程序,承檢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處理等。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級區內也可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抽查。
統一監督檢查(簡稱統檢) 是政府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另一種方式,通常只用於檢查某類質量問題較突出的產品。做法是按統一產品、統一標准、統一檢驗方法、統一判定原則和統一匯總口徑的五統一原則,對生產同種產品的所有企業普遍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全面掌握該產品的全行業的質量狀況,推動行業質量管理,提高被檢產品的總體質量水平。
定期監督檢查
是地方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的主要方式。通過制定產品目錄,按規定周期,對本地區的重要產品進行連續質量監控,以促進和保持這些產品的質量水平。
除上述三種主要形式外,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群眾舉報,或根據上級及有關部門的指示或意見,讀某些企業的某種產品組織一些日常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⑵ 什麼叫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為什麼要對產品實施質量監督檢查
摘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部門,專依屬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各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代表政府履行職責,執行公務,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定期監督檢查、統一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⑶ 1、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具體有哪些 2、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有哪些種類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作責任心,減少質量損失,實現有效勞動和長效管理,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產品質量管理包括質量考核條例、質量事故處理辦法、質量評選獎勵的制度、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制度、質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議和動技術改進管理辦法、關於新產品試制和鑒定的規定、樣機試制管理等。
第二章:質量考核處理條例
第三條
凡產品出廠前,因設計、計劃、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報廢的損失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責任部門承擔15%,1000元以上承擔10~15%,其中各責任部門所罰款項的80%落實責任者;凡是內外部質量損失,部門領導在收到質量通報後必須落實責任者並於二日內將落實結果書面送交質管處,否則,部門主要領導人負管理責任。
第四條
加強讓步率的控制:
1、一分廠按加工產值計算,讓步率控制在2%以內,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廠讓步率應控制在0.7%以內,每超0.1%,扣200元。五、二分廠每月的整機讓步率應控制在15%,對超出部分,質管處匯同分廠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對嚴重超標進行罰款500~1000元。
3、四分廠按加工產值計算,讓步率控制在14%以內,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讓步率=讓步噸位數×單價/全月實際完成產值),調質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計扣,滲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計扣。
第五條
加強產品檢驗,凡具備交檢條件檢驗員應及時檢查,嚴禁壓檢、錯檢,漏檢。如是過程檢的責任扣所屬部門,終檢責任扣檢計處。過程檢、終檢員應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在業務上屬檢計處領導,在問題處理上由檢計處裁決。跨部門的責任處理,不得私自處理。必須通知相關部門領導,否則由所在部門承擔責任。
1、對錯、漏檢而造成的損失每次扣責任者100~500元。
2、凡辦理讓步單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則扣調度員100元。
3、凡零件完工後不經檢查流入下道工序,則扣調度100元。
4、凡發現質量問題,不開出缺陷品通知單,一經發現,立即下崗。
5、各分廠過程檢驗中開出的缺陷品通知單,必須將零件、材料、重量、工時、責任部門、責任者等情況填齊,並於每周一交檢計處,分廠過程檢驗記錄卡,必須每月初上交檢計處,檢計處輸入電腦後交質管處。
6、過程檢開出的缺陷品通知單,分廠領導必須如數上交檢計處,如不交,一經發現,扣責任部門領導500~1000元。
7、嚴禁擅自更改技術條件、缺陷品通知單、工藝路線單、檢驗記錄、入庫單等質量技術文件,一經發現,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第六條
加強工序過程的質量控制:部門分管質量的領導、過程檢、終檢員應嚴格把關。滲碳前的螺傘必須倒角,軸承烘套嚴禁用火焰,否則,計扣責任部門每次100元。
第七條
凡錯漏下零件目錄、材料、生產准備計劃扣責任部門100-200元。
第八條
凡產品出廠後用戶反映無裝箱單或漏發件扣責任部門100-500元。為確保巴氏合金軸瓦等外購件完好交付用戶,外協處、供應處、檢計處、經營處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物質到廠後重新包裝、固定,並填寫我廠標牌,如有失誤則扣相關處室的責任者200-1000元。
第九條
各分廠施工員、采購員、外協員無權在路線單上簽字,違反規定按100元/次計扣。
第十條
供應、外協、采購必須在工廠確定的分承包方運作,遇有困難,需另尋分承包方(含物價)必須請示生產廠長批准,否則計扣責任人每次200元。
1、凡是供應、外協、采購造成回廠返修、報廢工廠一律不承擔任何責任(含材料、運輸、工廠損失費用)責任人負責索賠。采購、外協員對采購協作質量負責,凡是供應、外協、采購物資進廠不經檢計處檢查,私自投入分廠,一經發現扣責任者每次100元。
2、凡是供應、外協、采購物資回廠後因質量問題影響工廠生產進度和造成重大損失(含整機產品質量)扣責任人100-500元。
3、凡相關部門反映涉及供應、外協、采購回廠物資多次發生質量問題的,質管處會同責任部門進行分析、調查,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因責任心不強發生嚴重質量事故造成極壞影響者給予下崗處理。
4、協件(A類產品、箱體、軸瓦、包工包料成品、聯軸器等)均需有書面技術協議,回廠應有外協檢驗記錄、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凡產品(零件)在庫房或生產現場因運輸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零件遺失、嚴重銹蝕、碰傷責任部門扣每次100元。
第十二條
千元以上的設備、刃具等質量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職能部門,萬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報職能部門、生產廠長。凡違反此項規定的扣責任部門100-200元。
第十三條
凡經判定報廢的零件立即放置隔離區,每周定期由責任部門送交廢品庫;如另作它用(工裝、悶頭等)必須辦理手續,否則扣責任部門200元。
第十四條
零件投入裝配前須入庫,凡未入庫或未辦假入庫手續而投入裝配則扣責任部門100-200元。
第十五條
研究所須對外來圖紙進行方案復審,凡發生關鍵件報廢或整體方案錯誤,按1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
凡第一次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未及時糾正,重復生產時出現同樣問題,則扣責任者100-500元。
第十七條
凡是新品開發、試制產品對研究所及設計人員暫不考核。
第十八條
售後服務人員(含部門委派人員)必須書面詳細反映服務情況(產品制令、出廠日期、具體服務內容等)分析問題發生原因,分清雙方責任,報檢計處、質管處,否則不予報銷,對服務中發生費用必須請示生產廠長確認,對方出具回執方可。質管處根據售後服務處提供的情況介紹通知相關責任部門,責任部門必須認真對待,分析問題,提供書面信息(含讓步單憑證),有利於質管處查清責任部門,逐級審批處理。
第十九條
外部損失賠付:
......
第二十條
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責任部門領導除書面檢查外,一次性罰款200-500元。
第二十一條
凡在一個季度內發生兩起重大質量事故損失均在50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元以上的質量事故的責任人進行離崗培訓;凡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質量損失或造成極壞影響者,一經發現給予下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受過各種質量處罰的部門領導和責任人,在處罰後的工作中利用職權刁難或有報復行為的,一經發現,立即下崗。
第二十三條
損失費用計算公式:
1、報廢損失=材料費+全部工時×30元/小時
2、讓步損失=讓步工時×30元/小時
3、分承包方造成損失=正品價值或材料費+工時×30元/小時
4、出廠產品損失=差旅費+天數×40元+「三包費」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未作規定的參照有關條款和工廠有關規定等執行。凡以前發文與本文件內容相抵觸的,宣布作廢,以本文件規定為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質管處。
......
第三章:質量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對質量事故的管理,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產生質量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者未分析不放過,質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過,應採取的預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訂不放過)的原則,增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認真執行我廠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工藝紀律,不斷提高工作質量以保證產品質量,減少和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廠的經濟效益。特製定以下辦法:
第二十八條
質量事故的定義:
凡設計、工藝、生產製造(運輸、儲存)檢驗等過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報廢、成批返修、降低等級或降價處理、退貨、索賠,對用戶造成不好影響或影響生產計劃和質量指標完成的稱為質量事故。
1、圖紙、工藝錯誤。
2、生產指揮錯誤。
3、違反工藝紀律。
4、操作不認真負責。
5、檢驗員漏檢錯檢。
6、設備故障、儀表儀器失准。
7、材料混雜或發錯。
8、運輸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
10、工裝製造質量及工裝管理不善。
11、根據經濟損失和影響大小,將質量事故分為以下三類:
12重大質量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
13、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或退貨索賠經濟損失達2萬元以上。
14、出口援外產品、造成退貨或受到索賠並已造成不良影響。
15、對用戶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16、因質量事故造成工廠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產計劃和質量指標的。
第二十九條
較大事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或退貨索賠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
廢品或返修工時在20小時/批以上的。
因質量事故造成分廠完不成月份、季度計劃或質量指標的。
第三十條
一般事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1、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費用1000元以上的。
2、廢品或返修工時在50小時經上的。
3、雖不符合上面兩條,但有下列情況者:
1)、機加工:成批生產的關鍵件的關鍵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產的一般件10件不合格以上情況雖可回用,但影響性能或個觀使用的。
2)、鑄件:主要件重量在200千克以下、或成批生產20件不合格的。
3)、鍛件:與機加工件相同。
4)、熱處理件:經熱處理的零件(包括工裝零件)出現成批開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產生嚴重變形,而使零件無法返修,或雖返修但影響零件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
質量責任:
1、由於圖紙(包括工裝、二類工具設備等)工藝文件標准錯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圖紙尺寸差錯:設計和尺寸標注的錯誤,質量責任設計人員承擔70%,審核人員承擔30%。抄寫錯誤,由描圖員承擔70%,校對承擔30%。
2、工藝出現差錯:經首檢發現,其質量責任由工藝員承擔90%。操作者(四級以上)承擔10%。如工藝出現差錯雖經首檢未發現和防止,其質量責任由工藝承擔70%。檢查員承擔20%,操作者承擔10%。如操作員發現錯誤,提出異議未被接受,操作員不承擔責任。工藝員承擔的70%中,工藝編制設計者承擔60%,審核者承擔30%,會簽者承擔10%;描圖抄寫錯誤,描圖員承擔70%,校對承擔30%。
3、操作者造成的質量事故:
1)、操作者不執行「三按」、「三自」和首檢、交檢制度或工作不負責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負責。
2)、在師付指導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指導的師付負全部責任。
3)、尚未取得操作證的徒工,在無師付指導的情況下,受命於領導各管理人員下達的與本人技術不相稱的操作指令進行作業,造成的質量事故,指令者承擔70%,徒工承擔30%。
4)、因不執行文明生產所規定的制度,導致零件成批磕碰,銹蝕的,由當事人負責。
5)、由於儀表(包括熱工)量具未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事故者負30%,責任,工具室負30%責任,儀表組(計量組)負40%責任。如無工具室的單位,操作者和儀表組各負一半責任。
6)、操作者在生產中發現工藝問題,避免了損失,應有獎勵,可做為合理化建議申請計獎。
4、檢驗人員圖紙造成的質量事故:
1)、檢驗員首檢錯誤造成質量事故,由檢驗員負60%責任,操作者負70%責任。
2)、零件完工檢後發現質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發現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檢驗員和操作員負一半責任。
3)、檢驗中未巡檢或巡檢錯誤造成質量事故,檢驗員負責制30工期責任,操作者負70%責任。
4)、整機出廠後發現質量問題致用戶退貨、索賠、返修等造成的質量事故,檢驗員和操作者各負一半責任。
5)、量具和儀表不合格檢驗員應予封存,如交分廠使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有關檢驗員負全部責任。
6)、由於檢驗員檢測不及時,影響熱處理質量而造成事故(分廠應提前與檢計處聯系),檢驗員負90%責任,熱處理負10%責任。
5、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質量事故:
1)、因領導(包括廠領導)錯誤指揮或管理人員錯誤下達產品指令(包括不具備生產條件而強令下達生產指令),指使操作員違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員承擔70%,操作員承擔30%責任。如操作員提出異議未被接受,由指揮者負責。
2)、因管理混亂或管理員不重視質量,工序完工不交檢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當事人承擔70%,分廠領導承擔30%。
3)、因管理混亂或管理員工作失誤造成發材料(材料必須有手續,無手續按錯發處理)、毛坯、零件或外購等質量事故,由庫房或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6、凡采購員因工作失誤,采購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購件,標准件和外協員外協的毛坯、零件或工序無合格證,且不合格未經檢驗就投料,造成質量事故的,由采購員、外協人員承擔60%責任,投料者承擔40%。如已交檢,檢驗員工作失誤,判斷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購員或外協人員承擔60%,檢驗員承擔40%。
7、產品完工未檢驗開出合格證,分廠就交經營處入庫供貨,造成用戶退貨,索賠和返修等質量事故。由分廠和經營處各承擔一半責任,並追查有關領導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裝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
1、工裝製造不合格、檢驗時誤判為合格,由此造成的質量事故,由工具處承擔50%責任,參加驗證的檢驗員承擔10%,工裝使用部門和工藝處的有關人員各承擔20%責任。如驗證不合格,製造工裝經濟損失由工具處負擔70%,檢驗員承擔30%。
2、使用工裝的操作員如使用、保管不當使工裝損壞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負責。
3、工裝運輸過程中損壞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當事人負責。
4、已驗證的工裝,在庫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裝損壞或精度損失造成的質量事故,由保管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設備故障造成的質量事故:
1、因設備大修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未維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維修人員承擔70%,檢驗員承擔30%;小維修人員未維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員負責。
2、因操作員對設備使用保管不當造成設備故障而出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負全部責任。
3、明知設備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員擅自自動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全部負責;如管理員錯誤指揮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指揮者負70%責任,操作規程員負30%責任,如操作員事先提出異議未被接受,由指揮者負全部責任。
4、設備到大修期,由於種種原因未大修而繼續使用,由主管廠領導、設備處主管處長和分廠領導共同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包裝運輸的質量事故:
1、因包裝不好,運輸和保管中包裝箱損壞造成的質量事故,包裝工承擔70%,檢驗員承擔30%;如未交檢,則包裝工負全部責任。
2、運輸過程中因工作失誤造成產品質量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五條
質量事故報批辦法:
出現質量問題時,應先檢驗員開出不合格品單,或報廢單,並及時通知分廠領導(或質量管理處)。
第三十五條
分廠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質量事故;如已構成質量事故,分廠質管領導小組應會同責任班組的組長和質管員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事幫進行分析;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明確原則,明確責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預防措施,如事故責任不是分廠,則檢計處質量信息員填寫信息傳遞反饋單,並責任處室;責任處室質管領導小組按前述的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由責任部門的質管領導小組在一星期內填寫「質量事故分析報告表」,一式三份;根據本制度處理規定填寫好處理意見,轉交檢計處簽署意見(對事故情況予以證實);再轉交質管辦,質管辦接到報告表後於5日內代表廠部簽署最終處理決定後,再將報告表返回檢計處和責任部門各一份,另一份質管辦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較大的質量事故的處理由質管辦送交總工程師或廠長處理決定;對於重大質量事故,總工程師和廠部視情況召集廠全面質量管理委員會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質量事故的處理規定:
......
第三十九條
注意事項:
1、凡有關的生產部門、管理人員或檢驗部門及人員,違反國務院「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中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上級部門已按「條例」進行處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處理。
2、操作者、檢驗員、管理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應如實反映質量事故真相,凡弄虛作假、誇大、縮小和隱瞞事故,推卸責任者,加倍處罰。除經濟上予以制裁外,視情況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
3、質量事故的責任必須落實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組」「XX檢查站」等,填寫清楚缺陷單和事故分析單,並註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計損失價值系指造成報廢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數之積再加材料費用之和。作回用處理的事故損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時計算損失。
5、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的款數,除賠償費由財務處歸入成本外,扣罰的獎金和下浮的工資應交質管辦,作為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的獎勵表彰先進的費用。
第四十條
每月10日前,質管辦應將質量事故處理情況按考核要求填寫表格,通知責任部門,勞資處或財務處,以便對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並適時通報全廠。
質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質量信息工作是全面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之一。信息在現代化管理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質量信息指在形成產品質量的全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有用情報和資料,它包括產品質量信息和工作質量信息二個方面,也可按信息的來源分為廠內質量信息廠外質量信息,為使我廠的質量信息正常開展,特製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第五十九條
質量信息工作在總師的領導下,由總師辦主管有關工作,負責全廠的質量信息管理,交對各處室分廠信息工作進行認真的考核。
第六十條
總師辦設專人負責質量信息工作,各處室分廠指定一名質管員為本部門質量信息員,組成全廠的質量信息網路;見網路圖。
第六十一條
質量信息員必須認真負責做好所在部門的質量信息,保證本部門質量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和反饋及時,迅速並進行編號登記和簽收其他部門傳遞至本部門的信息單。解決後進行反饋、督促按時處理解決。信息員傳遞和反饋的信息力求准確,不能弄虛作假;每年對信息員進行評比,對工作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第六十二條
各部門的領導應重視質量信息工作,及時做好質量信息的傳遞處理和反饋,支持本部門質量信息員的工作,在本部門信息員離廠期間應指定專人代理其工作。
質量信息流程圖附後
質量信息傳遞反饋單的編號見表。
第六十三條
質量信息傳遞與反饋的有關規定:
信息發出單位填寫一式四聯的信息反饋單。自留第四聯,其餘三聯交信息接收單位簽收;接收單位必須及時處理解決;處理解決後,應將處理結果填寫清楚(如暫時解決不了的,可按規定解決措施和計劃解決期限),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自留一份(第一聯),其餘二聯應反饋至信息發出單位把收到的第二聯和存根(第四聯)貼在一起保存,將第三聯於每月末交總師辦,經備考核。
第六十四條
凡有以下情況應填寫質量信息傳遞單位進行傳遞和反饋:
1、各分廠處室每月質量分析會和用戶(下道工序)訪問後,應將需要其它部門解決的較大的問題進行傳遞反饋。
2、各分廠處室在是日常生產工作中,需要其它單位協同解決的,可填寫信息傳遞單,直接傳遞至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後仍需將第三聯交總師辦備查,便於考核。
3、各分廠處室遇到需總師辦進行協同的問題,可填寫信息傳遞反饋單交總師辦協調處理;經過協調處理由某部門解決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進行解決,交將結果反饋給總師辦。
第六十五條
通常情況下,信息必須在三天內按正常渠道傳遞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按到信息後,必須三天內處理完畢;及時反饋至信息發出單位;如遇情況緊急,急需解決時,可在信息單上加上「急」字,信息按收單位見「急」字後應立即處理。
第六十六條
出現重大質量信息,須在當月填寫信息單報告廠長,廠長處理後交總師辦備案或批示後交總師辦辦理;總師辦處理後,再反饋至有關領導者和單位。
第六十七條
每月的工藝紀律檢查以後,每季度的廠質量分析會後,每年1~2次和廠長質量診斷後,每年質量監督站的質量抽查結果以及每年定期的質量審核情況等,總師辦都應將存在問題填發信息單到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各部門接到信息後,應按正常渠道進行處理,傳遞和反饋。
第六十八條
總師辦將信息傳遞反饋的速度和信息處理的百分率對每個部門進行考核,考核的結果匯總到各部門全面質量管理考核辦法中計算獎金,並作為廠內年終評選質量管理獎和先進分廠、處室的依據之一。
第六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原(87)質字第068號作廢。
第八章:工序質量控制點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
為了保證我廠產品的成品質量,必須利用全面質量管理的數理統計方法,對生產過程中的重要工序進行有效地管理,判斷和消除系統因素造成的質量波動,使之處於穩定狀態;為此特製訂本制度。
第七十一條
工序質量控制點根據以下原則設立:
1、對產品的性能、精度、壽命、可靠性、安全性有嚴重影響的關鍵質量特性。
2、工藝上有特殊要求,對下道工序有影響的部位,或操作工藝經較精密復雜,需特殊加工技能的工序或部位。
3、質量不穩定,出現不良品多的工序。
4、用戶反饋的主要不良項目。
5、關鍵外協件、外購件的主要和關鍵質量項目。
第七十二條
質量控制點的設置步驟和管理方法:
控制點由工藝部門提出,產品的主管工藝員根據設立控制點的原則填寫質量控制點審批報告,一式四份;經廠質管辦。研究所,生產分廠根據圖紙,工藝文件或內控標準的規定討論確定後,經總師審批後納入工藝,列入控制點的明細表,審批報告應分發到工藝、質辦、分廠和勞資處各一份。
第七十三條
根據我廠產品的特點,工序控制點原則上分為如下兩種:一種是按產品的要求確定控制點,由該產品主管工藝員編制明細表和作業指導書,明確所建立的管理點的工序質量要求,特性值的測量方法和測量工具,控制點的管理方法和控制工具;另一種為按設備或工種確定管理點,由工藝主管工藝員制定全廠控制點的明細表,工藝守則及各管理點的控制方法和記錄表格。兩種控制點技術文件經工藝主管審核,總師批准,生產部門會簽,報質管處備案。
第七十四條
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工藝人員有權要求在某些檢查點,采購點,外協點設置控制點,並負責提出控制點的檢測手段,記錄表格。工藝員還應向這些控制點發送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掌握控制點的水平。
第七十五條
質管處應制訂控制點的各種考核辦法並進行考核,對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進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對控制點進行驗收及進行獎勵。
第七十六條
控制點的操作人員和檢驗人員必須接受TQC教育,學會運用數理統計方法,應按控制點的文件要求進行活動,使影響工序質量的諸因素處於受控狀態。
第七十七條
工序點應有明顯標記,控制點的原始數據及管理圖表應當准確齊全,並在工序完工後一星期內送分廠質管員保存。質管員對本分廠控制點按規定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並對活動資料及時分析。每月匯總於30日報質處備案。
第七十八條
檢驗員按規定的技術要求對所在控制點進行督促、檢查。對於按設備或工種確定的管理點的工件應進行全檢,並要檢查和計算操作者的自控率,填入記錄表,對採用控制圖管理的控制點,檢驗員應將抽查數據點入控制圖上,用不同顏色作控制曲線,並應簽名和填入抽查時間。
第七十九條
工藝處每月應有計劃地檢查控制點的實際狀況,並進行分析,於每季末將檢查情況匯總上報廠質管處。
第八十條
每年結合產品工藝整頓,由工藝部門的有關工藝員根據產品技術要求的變更或工序質量提高的具體的情況(如工序能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對控制點進行整頓,如需撤消控制點,由工藝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經生產部門、檢計處、質管處共同研究決定,送總師批准報質管處備案。
第八十一條
質量控制點的考核:
1、廠質管處每月不定期地到各分廠檢查1~2次控制點的情況每月5日前將檢查情況和工藝部門、分廠上報情況匯總填入考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廠長(總師),一份交勞資處,一份自留備查。
2、廠質管處對工藝部門、分廠、檢計處的控制點活動的檢查,納入經濟責任制中,作為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的考核項目進行考核。
以上僅供參考!
⑷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是怎樣的
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產品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布。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從而以法律的形式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公布制度固定下來,使其規范化。 國家對產品實施抽查具有強制性,任何企業不得拒絕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產品進行抽查。國家抽查產品所依據的是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這樣檢驗的標准具有統一性和科學性。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范圍包括三個方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其次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葯、化肥、鋼筋、水泥等;再次是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即社會普遍反映的假冒偽劣產品,投訴、舉報的產品等。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束之後,技術監督部門要將抽查產品的結果進行公布,公布抽查合格的企業和抽查不合格的企業並發出監督抽查後處理的通知。對查出製造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實施處罰。 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產品質量法》對檢驗機構的設置和任務等作了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從而可以保證質量抽查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⑸ 如何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與管理
不存復在加強這一說法,制質量的檢驗管理只要科學合理就好,一個製造企業檢驗是分解為4個部分的屬於被動質量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它可以有效降低不良的發生與擴散,也是當前企業質量管理的主要內容,這個文庫有轉嫁專門針對這個課題做過探討,這里就不多少請參考:製造企業檢驗控制管理2019
⑹ 產品質量檢查檢查制度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有什麼區別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是針對落實情況的執行的情況進行查找(較為專項)。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是一個較為全面的一個制度,它包含著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如檢查,處理,評比等)
⑺ 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主要採取什麼方式進行
按照產品質量法來的規定,國源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應當以抽查為主要方式。
監督檢查應當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應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目前的實際做法是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每一季度選擇部分產品組織一次國家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同時縣級以上的地方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組織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對葯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的監督抽查,按照葯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為避免對企業的產品的多頭重復抽查,加重企業負擔,產品質量法還規定,對已經過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重復抽查。
⑻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什麼的監督方式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應當以抽查為主要方式。
⑼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什麼
依據產品的國際/國內標准和檢驗規程,進行原材料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每項檢驗都應有檢驗關鍵點,針對產品的關鍵工序,進行三檢( 自檢,互檢和巡檢)。
⑽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形式有哪幾種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是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版對生產者、權銷售者和使用者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避免重復、客觀公正和監督與服務相結合。主要形式有: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以監督抽查為主。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指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轄區內企業生產或者銷售產品的質量實施的突擊性監督查。
二、產品質量統一監督檢查是指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計劃安排對轄區內生產某種(類)產品的所有企業,按照統一產品、統一檢驗標准、統一檢驗方法、統一判定原則和統一匯總口徑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是指地方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的定期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的周期性監督檢查。
四、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查是指縣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商品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銷售的商品質量實施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