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監察中央
㈠ 歷史 依據材料一漢朝中央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指出其與秦朝監察制度的關系
(1)內容:先後設置了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司隸校尉監察百官。(5 分) 關系:承襲秦內制。(2 分) (2)特點:機構眾多,容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完備的系統 , 對監察官 員的選拔很嚴格(或重視監察官員的素質),有立法的保障。(6 分) 時代特徵: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日益走向極端。(2 分) (3)積極:懲治貪官污吏,有利於維護君主專制,打擊地方割據勢 力,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5 分) 28 消極:機構冗多,容易形成人浮於事的局面。監察權力來自於 皇權,當權力過大時,很容易造成濫用職權,加速吏治腐敗。(5 分)
㈡ 漢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還有監察制度和選官制度是什麼謝謝
漢朝中央是三公九卿制度,地方上郡縣制與分封制並行,監察上中央御史大夫主管,地方刺史制度對地方官及王侯進行管控,選官是察舉制。
㈢ 漢代在中央和地方設置的監察制度有哪些
漢代,中央設置 御史台 這個機構,正職是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之一,是主管監察的,副是御史中丞
地方各州郡,派遣 刺史,作為地方的監察官
這個制度是漢代用得最長的了
㈣ 漢代監察制度的內容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監察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自秦代(前221~前206)確立監察制度以來,單線垂直的監察體系就初具規模,秦在中央設立了最高監察機構御史府,其長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設御史中丞、侍御史、監察史等各級監察官員,而以監察史負責地方各郡的監察事務。漢承秦制,以御史大夫為全國最高長官,全國最高監察機構亦稱御史府,又稱御史大夫寺,別號「憲台」。漢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設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體的職務是內掌圖書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舉劾案章,居殿中察舉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設御史、侍御史,其具體職責是監察違法、舉劾違失、受理中央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漢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機構的基礎上,還先後設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隸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隸則直屬皇帝。漢代在地方設立監察區,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州部,各州部均設刺史一名,直接聽命於皇帝及皇帝屬下的中央御史府。這樣,漢代監察單線垂直的獨立體系遂告成形。
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工作的有效性,賦予監察官員位高權重的監察地位,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又一顯著特點。這樣一個特點使古代監察處於極為有利的位置,使監察的運作可以不必依附於行政,有效發揮了對於行政的監察。
秦代設立的全國最高監察長官御史大夫一職,初為副丞相 、銀印青綬,漢初仍然沿用。到了漢成帝時,御史大夫上升為宰相,為三公之一,金印紫綬,史稱「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註:《漢書補注》卷83《薛寶傳·朱博傳》。),御史大夫名為三公之一,可是實際地位高於丞相和太尉。漢代皇帝在發布詔令時,須經御史大夫下發丞相,凡有重大案件處置,往往由御史大夫負責,丞相無權過問。此外,漢代的監察御史,在監察地方郡縣或諸國時權力極大,六百石的州部刺史可以毫無顧忌舉劾二千石郡國守相。此外,漢代的司隸校尉直屬皇帝,巡行天下郡國通行無阻。
中國古代監察官員一般稱為「憲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監察原則,在行使監察權力之時,監察機關與監察官員依法監察,以法律為准繩。漢代初年就制定了監察六條,如不法事、詞訟、盜賊、鑄偽錢、獄不直、吏不廉等。以後漢代十三州部刺史則以六條監察諸郡官吏與地方豪強,包括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二千石選署不公、苛阿所受,蔽賢寵頑;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貸賂、割損政令等。漢代十三州部刺史必須依照法定六條,監察所轄諸郡的官吏,凡涉六條之嫌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此外漢代監察法令還規定,部刺史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巡行所轄郡國,部刺史在巡行監察的時候,必須嚴守詔條的規定,如有違背,其本人即成為受彈劾的對象,可見漢代依法監察之嚴格。
㈤ 漢朝監察制度是如何發展的
漢朝的監察機關來,在中央為自御史台,其長官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地方為中央派出的刺史。
御史大夫以察舉違法為職責,對官吏的違法案件,不論是否有皇帝或丞相的指令,都有權進行審問。至東漢時期,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監察,成為御史台的長官,其職位非常重要,主要是通過參加審判活動來監督法律的貫徹執行。
秦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曾在各郡設有常駐的「監御史」,負責監察各郡內的官吏。漢初廢除監郡御史,而由丞相隨時派出「丞相史」監察各郡。漢武帝為強化中央集權制度,嚴格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劃分全國為十三部,作為監察區,各部派刺史一人作為固定的監察官。京師附近設司隸校尉掌管監察職權。
在完善監察機構的同時,漢朝還明確規定了監察官員的職責。漢武帝時,親自製訂「六條問事」,確定州部刺史的監察范圍與職責。監察地方官吏的司法審判活動,是刺史的一項重要職權。
漢朝監察制度的形成與完善對於健全漢朝司法制度有著積極意義。一方面由於監察機關的監督形成了對司法官吏的制約,有益於審判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監察官吏參與審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糾正錯案,保證審判質量。
自漢朝以後,監察制度不斷發展與完善,成為甲國封建政治體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㈥ 漢朝監察官員的名稱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㈦ 漢朝的監察制度是怎麼的(中央和地方兩個方面)
中央,御史大夫:
在中央,設立有御史台,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其長官在西漢版初期為御史大夫,與丞相及太尉權同為「三公」。其職責是「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統理天下」(《漢書·薛宣傳》),兼有行政與監察長官之性質,相當於副丞相。他以察舉違法為職責,對官吏的違法行為,不問是否有皇帝和丞相的指令,均有權進行案問,但御史大夫僅負責朝內和京畿地區三輔的監察。在御史大夫之下則設立御史中丞為其佐官。
地方,刺史:
為了加強對地方郡縣的監察,漢武帝時開始在地方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由各部派遣刺史一人,稱為十三部刺史,隸屬於中央御史台,專門負責監察郡縣,於每年八月,「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同時還負責「課第長史,不稱職者為殿,舉免之」(《漢舊儀》)。
此外,漢朝時期,皇帝還經常根據需要直接從御史中任命綉衣直指御史。他們穿綉衣,持斧戴,握有生殺大權。
㈧ 西漢在中央設置的監察官
漢朝的專門監察機構,也叫御史台,其長官稱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在地方為中央派出的刺史。
㈨ 漢朝的監察制度是怎麼的
中央,抄御史大夫:襲
在中央,設立有御史台,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其長官在西漢初期為御史大夫,與丞相及太尉同為「三公」。其職責是「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統理天下」(《漢書·薛宣傳》),兼有行政與監察長官之性質,相當於副丞相。他以察舉違法為職責,對官吏的違法行為,不問是否有皇帝和丞相的指令,均有權進行案問,但御史大夫僅負責朝內和京畿地區三輔的監察。在御史大夫之下則設立御史中丞為其佐官。
地方,刺史:
為了加強對地方郡縣的監察,漢武帝時開始在地方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由各部派遣刺史一人,稱為十三部刺史,隸屬於中央御史台,專門負責監察郡縣,於每年八月,「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同時還負責「課第長史,不稱職者為殿,舉免之」(《漢舊儀》)。
此外,漢朝時期,皇帝還經常根據需要直接從御史中任命綉衣直指御史。他們穿綉衣,持斧戴,握有生殺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