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監督最新規定
A. 檢察院立案監督時間是多久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製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決定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B.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製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決定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C. 關於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問題
此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屬於實踐中的盲區。理論上講,應該向同級檢察院反應,檢察院審查認為應該立案的可督促其立案。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的是裁定。該裁定可以上訴。
但是在刑事自訴中,人民法院不立案一般只是口頭告知其證據不足,充其量用不立案通知書。故根本無法向上級法院申請監督。
D. 檢察院受理刑事立案監督後,一般要多長時間就開始辦理了
檢察院受理後要進行審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標准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會向公安機關發版出立權案通知書;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要向檢察院書面說明理由,檢察院認為理由不成立的,必須立案,立案後按法定程序和時限辦理。一旦立案就意味案件進入辦理階段了。
E. 我向檢察院遞交申請立案監督,法律法規有什麼規定,申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專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屬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F. 對公安廳作出不立案的刑事復核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有沒有時間限制的法律規定
1、向檢查院申請立案監督沒有時間限制,但還是越早越好,方便查內證核實案件。容
2、立案監督,本身就是賦予被害人的一項救濟渠道,法律對此沒有過多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G. 檢察院立案監督期限有多久
大概需要7-10天左右吧,不同地區可能會有所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發布)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