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證明
A. 重慶市沙坪壩區食品監管證明在哪裡開
在當地轄區的市場監管所開證明。
B. 法院讓開監管證明,是不是可以判緩刑
如果是讓你去當地司法所開監管證明,說明是要判緩刑,以後每個月交一個思想報告就行了,去其他市區需要告訴司法所,不能出境(不是絕對不能出境,只是比一般人出境會麻煩很多。)
C. 如果判緩刑,是先到派出所開監管證明,還是法院
緩刑是由司法局監管,法院在判緩刑之前會委託被告人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D. 法院讓居委會開監管證明,居委會不肯寫,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專)宣傳憲法、法律、屬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委婉地告訴居委會,出具監管證明是他們的義務。
E. 證明設備是否海關監管的證明書
外資企業在國來內購買源了一批生產設備,為什麼要證明此設備非海關監管的?不明白,外資企業有權力決定是國外采購還是國內采購設備,如果是進口,免增值稅與關稅進來的,海關監關五年,那要貼海關監管牌,國內采購的為什麼要你說的證明呢。
F. 那個什麼伸明書要怎麼寫,還有親子證明,監管關系證明怎麼弄
可以到網路瀏覽器輸入,就會有模板,套用就好了。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證明書》在哪個部門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證明書》由監管該車輛的主管海關開具。詳見海關總署令第1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
第四章 進境免稅機動車輛後續監管
第十三條 常駐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免稅進境的機動車輛屬於海關監管機動車輛,主管海關對其實施後續監管,監管期限為自海關放行之日起6年。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海關監管期限屆滿的,常駐機構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自用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見附件6)、《監管車輛登記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和《海關備案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主管海關核准後,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見附件7),常駐機構憑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H. 緩刑監管證明的格式是什麼
緩刑的執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
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版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權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
一般來說是先判決,判決後因為種種原因才要開緩刑監管證明。
緩刑監管證明也被稱作社區矯正證明書,緩刑之後由當地社區、村委會等協助監管。
I. 緩刑的監管證明應該去哪開啊
緩刑的意思是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被宣內判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容反了刑法所規定的條件,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J. 法院開庭前出具監管證明並蓋章(後司法局已全部蓋章完畢)為什麼還是判了實行
出具監管證明並蓋章與法院量刑沒有關系。出具監管證明並蓋章說明被告人具備緩刑的社會矯正條件,但不一定具備緩刑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