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
(一)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二)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三)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四)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五)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六)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七)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八)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孽息的;《幾)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十)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十一)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起訴部門在審理逮捕、審查起訴中,應當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提出意見通知公安機關糾正。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所檢察部門發現偵查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糾正,《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對於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五條 對於公安機關執行A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當通知糾正。《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情節較輕的違法情形,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並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的時候,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回復,監督落實情況;沒有回復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回復。《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並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的意見錯誤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糾正違法通知書,並通知同級公安機關。《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起訴部門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審查,並報告檢察長。偵查部門審查後應當提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對於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處理。情節較輕的,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
2. 如何完善偵查監督制度
邱欣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二000年九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將「審查批捕」部門更名為「偵查監督」 部門,對於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具有重大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監督部門確定的「三項職責八大任務」,三項職責具體規定為:一:審查逮捕;二:刑事立案;三:偵查活動監督。八大任務具體規定為:一: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二:開展刑事立案監督;三:適時介入偵查,參與重大案件的討論;四:審查批准和決定逮捕,延長羈押期限;五: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補充偵查;六: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七: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八:對強制措施執行情況開展監督。從五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確又存在諸多不適,制約了偵查監督職責的履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立法理念上不足。偵查監督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缺乏法理支撐,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明確了「三項職責八大任務」,但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分析, 偵查監督的相關規定鮮有表述,僅見個別條款,由此致使偵查監督變成檢察院「自彈自唱」,公安偵查機關依然我行我素。如對公安偵查機關違法行為,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多數公安偵查機關置若罔聞,根本不予理睬;即使當面答應後來是否糾正也無從知曉。對刑訊逼供的反映材料,偵查監督部門過問時,公安偵查機關就拿出一份加蓋公章的自稱沒有刑訊逼供的單位證明書,檢察院又能怎樣,只有應付了事。再如,對該立案沒有立案,被害人及其親屬又沒有到檢察院控告的,偵查監督部門又如何監督,防止有案不立,辦人情案關系案呢?這充分說明了現行偵查監督立法理念已無法適應形勢發展,迫切需要更新和發展,從而使偵查監督公安偵查機關成為對公安偵查機關的同步動態監督,有效防止有案不立、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佘祥林案的重演。 二,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執法觀念落後。眾所周知,區縣基層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絕大部分精力放在審查逮捕同步動態監督案件上,時間短,人手少,還要保證案件質量,又有多少時間精力抓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上級檢察機關在考核時制定了不捕率不能高於多少的指標,更加重了基層檢察院對審查逮捕的重視,形成偵查監督部門等於批准逮捕科的事實,其它偵查監督可有可無的局面。這一落後執法觀念,是幾年來偵查監督工作難以推進的根源。 三,偵查監督部門執法條件欠缺,法條無相關規定,無法具體操作監督偵查機關。如對刑事立案與否如何同步動態監督,對審查逮捕後到移送起訴期間如何監督公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違法如何監督,對不捕案件如何監督,留置盤問期間有無違法行為怎樣監督等等。綜觀刑事訴訟法偵查這一章節,只有偵查措施,卻找不到偵查監督規定,從立案、訊問犯罪嫌疑人、扣押提取證據、現場勘查或鑒定到偵查終結,都沒有對偵查活動如何監督的具體規定,致使基層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感到無從下手,工作處於被動。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構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體制。 首先,立法司法理念的革新。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大多數人逐步達到小康水平,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國際交往日益增多,急需形成完備的司法體制,無論立法、司法理念都要與時俱進。為貫徹胡錦濤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方針,迫切需要更新理念,加強對偵查監督職責的認識,建立現代司法體制。從現狀來看,如何對待和正確行使逮捕權是檢察機關能否建立完善偵查監督制度的一個重要命題。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以捕代偵,超期羈押十分突出。目前實行的逮捕制度已不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和建立現代和諧法制社會的新形勢,確有必要加以改革。正如陳衛東教授所指出的:「應當在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盡量減少乃至避免羈押,以充分保障人權。」筆者建議立法者應更新立法理念,從當今世界潮流出發,結合我國實際,既要拋棄不適應的落後觀念,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制衡制度,將逮捕權交給法院。應逮捕權改革為一種司法程序性審查制度,而非現實中一種嚴厲的懲戒羈押手段,仍由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行使。同時構建逮捕與羈押相分離制度,擴大保釋制度的適用范圍,讓逮捕權與錯案制度、國家賠償制度脫鉤。國家賠償制度應與判決後的羈押相聯系。 其次,完善立法。從法理上明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的內涵和外延,形成科學的法學理論體系。筆者認為符合我國現階段發展的偵查監督概念應包含對法律明文規定有偵查權的機關的偵查活動的廣泛監督,涵蓋了立案監督(包括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偵查活動程序和實體是否合法的監督、偵查終結處理的監督(如撤案或作其他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監督)。從刑事訴訟法改革立法明確偵查監督的職責,並制定專門章節予以明文規定,如偵查機關受案線索備案;留置盤問期限;偵查監督部門對受案立案情況的檢查制度;偵查機關立案後需要採取誘惑性偵查手段的審批制度;對重大惡性案件公安偵查機關應第一時間向偵查監督部門報告,偵查監督部門及時派檢察官出席現場、參與訊問的制度;對偵查機關程序是否合法,有無刑訊逼供誘供行為,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偵查監督部門作出逮捕或不捕決定後偵查機關如何執行,其後有無違法辦案情形的監督制度等等。只有從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的角度出發,制定嚴密合理的刑事訴訟條款,才能徹底解決偵查監督部門執法條件欠缺,無法具體操作,工作處於被動的現狀。
3. 我國檢查機關的偵查監督內容是什麼
根據刑訴法和高檢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主要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4. 偵查監督幹警個人工作總結
在院黨組和市院偵查監督局的領導下,緊緊圍繞院黨組確定的目標任務,認真貫徹全市偵查監督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爭先創優意識,強化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全面推動偵查監督工作的開展,為維護全縣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下面從以下幾方面來總結。
1、在嚴把案件質量的前提下,積極促進社會矛盾化解 質量是案件的生命線,嚴把案件質量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底線。我科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認真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在實現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同時,辦案質量進一步提高。同時,全科幹警認真學習最新司法解釋及相關理論知識,對新頒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等司法解釋在第一時間內組織學習,領會精神,並運用到偵查監督實踐中,為提高案件質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偵查監督的工作重點,對每一起受理的報捕案件,承辦人均會在第一時間內審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穩定因素,如果存在這些問題,承辦人則積極開展調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爭利用審查逮捕有限的時間促成雙方當事人矛盾的化解。在所有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絕大部分都是在審查逮捕階段完成了調解工作。如我科辦理的徐正洪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與被害人均為外地人,同在我縣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瑣事二人發生爭執引起撕打,導致被害人從一米多高的腳手架上掉下來,尾骨骨折致輕傷。案件發生後,徐正洪家人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但被害人要求賠償10萬元,徐家難以接受,遲遲沒有達成協議。徐正洪的兒子今年參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況後,表示要退學去打工掙錢供其父賠償。了解這一情況後,我科承辦人主動約被害人見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雙方和解,最終雙方以4萬元達成協議,我科根據徐正洪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綜合因素對其不予批捕,徐的兒子也正常參加了高考,從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穩定因素的矛盾。
2、積極推行輕微刑事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 2011年,省院將「建立輕微刑事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作為向社會公開承諾辦好的「十件實事」之一,市院偵查監督局也將其作為今年偵查監督工作的重點進行了安排部署。我科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積極與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訴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召開了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及主管副局長、法院刑事審判庭負責人及主管副院長、公訴部門負責人及主管檢察長參加的座談會,通報了市院關
於建立「輕微刑事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的精神和要求,並在我院以前制定的「無逮捕必要案件參考標准」的基礎上,達成了對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非羈押訴訟的一致意見。具體而言,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加強對刑事拘留適用的把關,對符合非羈押訴訟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監督部門對在審查逮捕環節中達成刑事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無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後移送審查起訴;公訴部門和刑事審判部門對符合非羈押訴訟的案件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受理。對於這一制度實行中存在的問題由以上各部門負責人定期召開座談會進行協調解決,必要時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這一制度實行以來,已取得初步成效。2011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類報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無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報捕人數的7.87%,與去年同期相比,無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個百分點;公訴部門受理直訴案件37案53人,與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訴案件數量明顯有所增長。這一制度的推行,對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3、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形成訴訟監督合力 一是與公訴部門聯合制定了《建立捕、訴銜接機制,加強訴訟監督的規定》,並對案件評議卡進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實現了捕後案件跟蹤監督,也降低了公訴案件退補率。二是與控申部門實行了信息互相通報制度,加強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不但拓寬了偵查監督部門的案源,也為控申部門更為妥當處理該類信訪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幫助。
5. 偵查監督名詞解釋
偵查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即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根據中國憲法,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監督權,目的在於發揮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保證正准確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減少冤、錯案件的發生。
(5)偵查監督擴展閱讀:
偵查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偵查監督有利於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辦案質量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可以使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得以及時發現和有效糾正,從而保證偵查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對犯罪分子的及時、准確、合法的追究,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和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偵查監督有利於維護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證明,在偵查活動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採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而通過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非法方法取證,或進行非法拘禁等,都將嚴重損害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因此,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就可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偵查監督有利於提高偵查人員的執法水平,督促其嚴格依法辦事,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人員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從而促使偵查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對嚴格依法辦案的認識和執法水平。同時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提高對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認識,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6. 檢察院偵監處與什麼部門有聯系
偵監,即偵查監督,是負責監督偵查機關偵查工作合法性的部門。我國最主要的偵查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所以偵監部門和公安機關聯系最為密切。
7. 如何理解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
即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根據中國憲法,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監督權,目的在於發揮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保證正准確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減少冤、錯案件的發生。
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有無非法拘捕、錯捕或漏捕人犯的情況。
(2)在立案、偵查、預審、勘驗、搜查、扣押、鑒定中,有無違法行為。
(3)在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中有無違法亂紀、刑訊逼供等情況。
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監督,主要是結合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工作進行,如發現有上述違反法律的情況,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7)偵查監督擴展閱讀
偵查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偵查監督有利於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辦案質量。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可以使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得以及時發現和有效糾正,從而保證偵查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對犯罪分子的及時、准確、合法的追究,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和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偵查監督有利於維護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證明,在偵查活動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採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而通過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非法方法取證,或進行非法拘禁等,都將嚴重損害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因此,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就可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偵查監督有利於提高偵查人員的執法水平,督促其嚴格依法辦事,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人員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從而促使偵查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對嚴格依法辦案的認識和執法水平。
同時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提高對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認識,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8.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是指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專查機關提請批准逮屬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工作。
主要工作職權是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9. 請問在檢察院,公訴科,偵查監督科,反貪局,哪個部門升職比較快啊
升職快慢和在哪個部門沒有多大關系,主要看個人能力和該部門的人才儲備情況而定。如果個人能力強,而該部門人才儲備少,那麼升職的機會就多。
檢察院,公訴科,偵查監督科,反貪局,這三個部門的升職並沒有相關數據,所以無法確定那個部門升職比較快,請自行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公訴科,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之一。主要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偵查監督科,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主要是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於內部監督機關。反貪污賄賂局根據舉報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線索,對該線索進行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訴和偵查監督得到的鍛煉機會比較多,是提高業務能力的好地方;反貪局披著一身虎皮,與各機關接觸的機會比較多,比較適合拓展人際關系。個人覺得如果單純從升職快的角度來說的話,辦公室比較適合,畢竟領導接觸的機會比較多,當然,前提是自己要有足夠的實力
10. 如何加強偵查監督工作之我見
一、偵查活動監督的意義
1、偵查活動監督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體現。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必須依法進行。如果偵查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往往就會造成冤假錯案。加強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從而保證偵查活動的正確、合法進行,保證刑事訴訟任務的順利完成。
2、偵查活動監督有利於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違法現象。
偵查活動監督目的歸根到底就是發現、糾正、預防偵查活動的違法行為。正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那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認真地履行偵查活動監督權,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就將不斷減少。
3、偵查活動監督是遏制司法腐敗的有力措施。
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輕則及時口頭提出糾正意見,較重則經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若不被採納,報告上級檢察機關,依法督促落實。如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就要移送給本院偵查部門審查。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偵查活動越來越規范,對犯罪的打擊更加有力,偵查活動中的腐敗現象愈來愈少,與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大力開展是分不開的。
二、當前偵查活動監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憲法、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偵查活動監督權是法律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和制約的一項重要職能。現階段我國的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由於監督機制缺陷、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體制的原因而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行改革,以不斷強化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權的效力。
1、監督主體地位弱化。
我國立法在賦予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權的同時,又確立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監督是單向的,而制約是雙向的。根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的運作關系,檢察機關可以制約公安機關,同樣公安機關也可以制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反向制約,肯定了偵查的獨立性,抑制了檢察職能的發揮,對偵查活動監督權的行使形成一定阻礙作用,使得法律監督的權威性難以充分體現,這也是有些地方和有些事件中偵查權失控的重要原因。
2、監督內容形式化。
雖然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一切偵查活動都有權監督,但在我國現行的監督機制下,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檢察機關批准外,偵查活動中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處分,包括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等,都可以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自行執行。大部分偵查行為和偵查手段的運用由偵查機關自行掌握,偵查機關享有廣泛的偵查權,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約機制,使得偵查活動具有「任意主義」傾向。
3、監督方式置後、被動。
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實施偵查活動監督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而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大量工作是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偵查活動違法的情況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反映偵查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因難以收集充分的證據多數難以查實。有些雖然能夠查實並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已經成為事實,無法挽回。這種監督的置後性、參與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權力行使的被動性,使檢察機關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偵查違法,不利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4、監督手段不力,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由上級檢察機關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但對公安機關拒不糾正的,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和制裁規范,使得監督效果大打折扣。
5、監督程序缺少具體的法律規范。
關於公安機關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但是,並未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變更強制措施時,具體以什麼形式、在什麼時間內通知人民檢察院。因此,實踐中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存在隨意性,檢察機關難以及時掌握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不利於對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三、強化偵查活動監督的途徑
1、強化檢察機關作為監督主體的法律地位。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控制向來是檢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且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是當今世界檢察機關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檢察機關是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最重要的屏障。因此,我國偵查活動監督體制改革的關鍵就是重塑公檢之間「互相制約」的格局,即在「互相制約」中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構建起層次遞進的工作關系,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更為全面、強大的控制權力,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主體地位。
2、轉變觀念,加強對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領導。
長期以來,審查批捕部門把主要精力放在審批案件上,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活動監督任務,沒有完全擔負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對偵查活動監督的職能認識得不夠,對法律賦予的偵查活動監督職責落實得不夠;二是「重配合,輕監督」,「重打擊,輕保護」思想在不少幹警頭腦中根深蒂固。
3、從辦案入手,認真審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監督。
為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大對偵查活動監督的工作力度,應從偵查工作易出問題的地方入手,針對偵查活動易出問題的環節認真審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監督,並根據所發現的不同情況採取追訴、口頭糾正、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形式進行監督,以保證監督的有效性、針對性,從而把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1)、查程序,看程序是否違法
根據偵查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該院針對偵查工作程序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辦案中著重審查以下幾個環節:一是採取強制措施是否適當;二是對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否按規定告知;三是刑事拘留是否超過法定期限;四是取證、扣押物品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在審查中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跟蹤監督,督促糾正和改進。
(2)、查實體,看有無漏訴
主要是審查公安機關在實體處理方面是否合法。一是事實認定是否准確,有無錯訴,有無遺漏罪行;二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都追訴到位;三是法定情節(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的認定是否准確。
(3)、查文書案卷,看是否規范、准確
由於個別偵查人員責任心不強,製作文書不嚴謹,裝訂案卷不規范,使得實際工作中出現問題。鑒於此,應把對公安機關案卷文書的審查納入了監督的范疇。主要審查:文書製作是否嚴謹;文書內容是否准確無誤;案卷裝訂是否規范;案卷中有無遺漏材料等。
4、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等活動,將偵查活動監督由事後監督轉為同步監督。
目前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督主要是事後監督,即通過對公安偵查案件的審查,發現其在適用法律、定性等執行實體法方面和收集證據、執行逮捕等執行程序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加以監督糾正。這樣的規定在新形勢下顯得有些滯後,不但監督的面不夠廣,時間上的延伸也有欠缺。因此,筆者感到,要進一步擴大監督的范圍,應當大力推行同步監督的機制,即將偵查監督貫穿於從立案到偵查終結的全過程。通過立法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等活動,將偵查監督由事後監督轉為同步監督。偵查監督部門應更新觀念,改變過去「坐堂辦案」的傳統作法,以提前介入為切入點,強化監督力度,促進偵查機關辦案質量的提高。建立與偵查機關的聯系會議制度,規范介入偵查工作的范圍和程序。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注意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涉及到有關證據方面的缺陷時,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指明取證重點,糾正偵查方向上的偏差,完善、固定證據,從而達到印證和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目的。
在提前介入活動中,不僅要注重與公安機關的配合,而且通過參與討論、訊問、勘查等活動,現場監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偵查監督的及時性和效果,促進公安機關偵查水平的規范和提高;現場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5、明確監督的法律後果和制裁手段。
法律必須明確檢察機關向偵查人員提出建議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後偵查人員拒絕接受的法律後果,否則,監督就形同虛設。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建議或者繼續違法偵查的偵查人員,可以考慮由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更換,並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