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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縣城管電話

發布時間: 2021-02-05 04:43:03

⑴ 求榮縣違建局投訴電話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抄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 榮縣的勞動局電話號碼是多少

可以通過114查詢 XX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就是你所查詢的勞動局的電話。

⑶ 四川榮縣來牟鎮增減掛鉤項目組投訴電話

不清楚,你最好在網上進行直接查詢,應該挺容易簡單方便找到。

⑷ 自貢市榮縣度佳超限站舉報電話是多少,我想問問這有關部門對雙超大貨車為啥不理不問。

你先找到自貢市榮縣交通局打電話問問你遇到的問題是不是在合理范圍內,如果有懷疑,你可以撥打12345市長熱線來舉報自貢榮縣度佳超限站,他們會給你說出有關部門的,因為大貨車載重不是你說雙超就是雙超的。

⑸ 榮縣招兵辦電話是多少

08136201327不要問我是怎麼知道的,我不想說

⑹ 榮縣公安局電話號碼

你可以打自貢0830--114直接查尋.(但不知你說的榮線是不是自貢的?)

⑺ 誰知道《榮縣市容市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榮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創建人居優良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01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8號)、《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容市貌,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有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園林綠地、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及標志、夜景燈飾、施工工地、水域環境和臨街商店等構成的城市整體容貌。本辦法所稱「門前五包」是指包秩序、包衛生、包綠化、包市政設施、包文明。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條 城市道路、橋梁應保持平整、完好、暢通,出現破損、坑凼、積水等現象應及時修復。
第三條 排水溝(管)暢通,無滲水、無堵塞。窨井蓋、水窗板等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臨街各類建(構)築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採用暗溝暗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
第四條 道路鋪裝率100%,重點街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應採用彩色地磚或其他新型材料鋪設。重點街道、繁華區域道路應鋪設殘疾人盲道。
第五條 到了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標志、標線應規范、完整、清晰、醒目。綠化帶應保持完好、整潔。
第六條 地區范圍內無新建架空各類桿(管)線,已架空和建有的各類桿(管)線要逐步移入地下。
第七條 不得擅自佔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經批准佔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在限期內恢復原貌,確保恢復質量,並做到封閉作業,文明施工。
第八條 不得擅自佔用橋梁、停車場、洗車場、修車點、攤區和城市道路擺設攤點、堆放物品、經營作業、從事商務宣傳和棋牌活動或設置其他與其功能不符合的項目。經批准設置的臨時佔道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場(點)應規范設置,畫出標線,設置標志,專人管理,確保車輛停放有序。
第三章 建(構)築物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構)築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街景環境相協調,體現文化旅遊名縣的特色風貌。各類臨街新建、改建的建(構)築物立面不得做外凸全封閉式防護欄,不的做懸挑陽台。
第十條 主街達到、景區景點臨時建(構)築物外立面,塗料顏色應與原建築外牆顏色相近或周邊環境協調,保持外觀完好、整潔。建(構)築物的幢號、門牌號應完好整潔,無破損、無掉字、無掉漆。
第十一條 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走廊等應整齊、美觀,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無吊掛物品,無晾曬衣物或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臨街單位、商店、住戶不得安裝遮陽(雨)蓬。
第十二條 具有歷史價值的名人故居、歷史遺跡和時代標志性建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因故殘損的要及時修復、恢復原貌。所有名勝古跡建築物應設置醒目標志。
第十三條 除軍事等帶有保密性的單位外,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圍牆或綠籬、花壇、柵欄等作為分界,並保持其完好、整潔和美觀。
第十四條 臨街屋頂、人行道、梯道、巷道和建築物之間無亂搭亂建物,無亂堆亂放物品。臨街建(構)築物一律不準違規開門堵窗、破牆開店。
第十五條 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無吊掛、晾曬物品,無亂張貼、亂噴塗現象。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置的公交車站(台)、電話亭、畫廊、張貼欄、宣傳欄、信息港亭、書報亭等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且無破損、無脫漆、無銹蝕、無污垢。
第十七條 沿街無殘破的建(構)築物、危險房屋。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名勝古跡)建(構)築物裝飾裝修、廣告牌(匾)設置應與景區景觀規劃協調。
第四章 園林綠地管理
第十九條 行道樹栽植整齊,樹葉清潔,樹池完好、整齊,樹窩內無雜物。行道樹無缺株、死樹,無病蟲害,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影響路燈照明和電力、通信管線及周邊建築物的使用。
第二十條 臨街綠帶、花壇、花池整潔、美觀,無廢棄物,無裸露泥土,無枯枝、死樹、雜草。
第二十一條 公園、街心花園、主要街道景點、文化和購物廣場的綠化,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四季常綠,並保持完好、整潔。
第二十二條雕塑小品、游樂設施、射燈、石凳、噴水池、護欄等各類園林綠化和亮化設施應保持完好無損、整潔,水體清澈,無雜物漂浮。
第二十三條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因地制宜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單位、居民區的庭院綠化和陽台綠化應經常管護,綠化、美化效果明顯。
第二十四條 河流兩岸有樹木、花草環繞。公路、水域護坡、堡坎等的綠化帶及環保林無暴露垃圾。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及各種珍貴樹種有保護措施,應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
第二十六條 各類樹木及園林綠化設施上無吊掛、栓掛、晾曬物品,不得亂貼、亂畫、亂刻、亂塗寫;無擅自砍伐、損壞和遷移樹木、損毀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佔綠地。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橋梁、廣場、車站、河道、停車場、候車亭(棚)、信息港亭、集貿市場、體育場、商場(店)、影劇院、歌舞廳、公園、游樂園、居民小區應按照「門前五包」落實責任,各責任單位對衛生區域范圍進行清掃保潔,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容貌整潔。
第二十九條 城區內無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1、 隨地吐痰、便溺;
2、 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帶(盒)等廢棄物,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3、 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
4、 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5、 坐商不歸店、佔道經營,亂堆亂放、吊掛各類物品,違章搭建亭(棚)。
6、 亂寫、亂畫、亂貼、亂刻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條 倒落、廣場、游園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城區環境衛生的要求配備足夠的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第三十一條 集貿市場及各類攤區、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應保持設施整潔,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無佔道經營或暴市現象,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無油煙擾民。
第三十二條 各類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不得帶泥土進城或拋灑各類廢棄物。人力客運三輪車應保持車容車貌衛生整潔。
第三十三條 載運容易撒落、泄漏、飛揚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進行嚴密封蓋,實行密封運輸。
第三十四條 對生活垃圾投放點、垃圾中轉站、垃圾庫、果皮箱、垃圾車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三十五條 垃圾收集逐步實行袋裝化,進行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採用密閉箱體的車輛運輸,無散落飛揚物。
第三十六條 公共廁所應保持地面、牆面、門窗、蹲位、燈具、衣帽鉤的清潔衛生,排污暢通,無蠅蛆、尿鹼、惡臭。沿街公共廁所標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第三十七條 醫院、賓館、科研單位、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導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隨意排放、丟棄、污染環境。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拆除、損壞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九條 飼養家禽家畜和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限養區內獲准養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攜犬只進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只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及時予以清除。
第六章 戶外廣告及標志管理
第四十條 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游園、建(構)築物、綠地、河堤等戶外空間不得擅自設置過街橫幅,不得擅自設置彩旗、彩條、布幅、充氣物、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宣傳標語及標志、標牌。
第四十一條 不得在建(構)築物、護欄、郵箱、信息港亭、電話亭、櫥窗、張貼欄、指示牌、指路牌、電桿、路燈桿及其他審視上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和亂張貼廣告或印刷品。
第四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置應材質精良、設計新穎、製作精美、用字規范、牢固安全,字跡和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相協調,並保持清潔。凡陳舊、破損、脫漆、缺字、錯字的,應幾十整修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 商店店招應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同一條街或同一幢房屋設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一致,店招的規格、風格、色調、體量與主體建築物像協調,實行一店一招,無重復設置。
第四十四條 單位名稱、牌匾及各類廣告、標牌、告示的字體大小符合規范,位子用語准確,無簡化名稱,無錯別字,無繁體字和簡化字混用現象;需用外文標示的必須同時標示漢字。
第七章 夜景燈飾管理
第四十五條 大中型建(構)築物、城市重要景區景點建(構)築物、繁華商業區建(構)築物、標志性建(構)築物,城市道路、橋梁、河堤、廣場、游樂場、游園、園林綠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商店、餐飲、娛樂場所等,應按照城市夜景燈飾規劃和彩燈規劃設置夜景燈飾、彩燈燈組和燈景。
第四十六條 夜景燈飾、彩燈燈組和燈景應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注重節能和環保,力求體現文化旅遊名縣特色,並保持燈飾、燈組和燈景的功能良好,整潔美觀,牢固安全。
第四十七條 設置的夜景燈飾、彩燈燈組和燈景無強光直射居民住宅,無眩光影響居民生活,避免光污染,不影響城市市容和公用設施使用功能,不妨礙交通、消防通道暢通,不影響建(構)築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 夜景燈飾的亮燈時間按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活動及節假日期間的亮燈時間應服從縣上的統一安排。
第八章 施工工地管理
第四十九條 施工、拆遷、待建工地主幹道應設置不低於2米高度的圍牆,一般路段不低於1.8米,圍牆或圍擋材料應採用磚砌或定型板材,實行封閉式施工。圍牆主要進出口和圍牆上端應設置夜間照明裝置,外牆應做美化裝飾。圍牆主要進出口處應設置鐵大門,施工現場顯目處應有六牌一圖和行車、行人安全標志及「門前五包」責任書。工地管理做到內部標准化、外部景觀化。
第五十條 待建工地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停工場地應做到整潔美觀。
第五十一條 拆除建(構)築物,應採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第五十二條 施工工地進出口10米應進行硬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台,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保證車輛不帶泥上路。建築材料、渣土運輸車輛應裝載適量,實行封閉運輸,沿途無撒漏,無污水溢流現象。
第五十三條 實施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實行實體隔離或封閉施工(隔離封閉裝置不低於1.5米),並且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第五十四條 新、該改、擴建、拆除或裝飾、裝修等工程纏身的餓渣土、廢棄物應幾十清除。待建工地內無亂搭亂建物,無積存垃圾。竣工投入使用前,應拆除、清除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九章 城市水域環境管理
第五十五條 城區段河道、各類支流河道水域及岸坡的衛生按責任劃分和屬地管理原則做好保潔工作。
第五十六條 城區段河道不得擅自侵佔、覆蓋,封斷河堤,設泵取水,圈佔水面,堵塞河道,掏撈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擅自打井、鑽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佔用河堤保護區道路、綠地、搭建建(構)築物,栽種植物,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條 水域及灘塗不得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屍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糞便。
第五十八條 在河堤保護區范圍內無家禽家畜等養殖場。
第五十九條 河堤和河道管理設施及防洪設施無損毀。
第十章 臨街商場(店)管理
第六十條 住宅樓無新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應限期改造,轉向經營或停業。
第六十一條 臨街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應符合食品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對煙道、爐灶進行改造,使用清潔能源,配備垃圾密閉容器,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第六十二條 臨街商場(店)、餐館應自覺履行「門前五包」職責,無超越門面佔道經營,無亂擺、亂放、亂倒、亂掛、亂吐、亂張貼行為。
第六十三條 臨街商場(店)、餐館應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陳列有序,櫥窗明亮,內容健康,造型美觀。
第六十四條 夜市、便民攤(亭)、修理攤應在不影響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定時定點經營,業主應隨時收集經營中產生的廢棄物到規定地點防止,保持場地整潔。
第十一章 罰則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第五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與警告。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四、六、七條之規定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依照《條例》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察,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幾十補缺或者修復的;
2、未對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3、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幾十清理現場的;
4、依附於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5、經濟搶修埋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6、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手續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依照《條例》對違法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和經營者可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有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相關法規實施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十五條之規定,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條例》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或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責令其停止侵害,可以依照《條例》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應當給與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依照《條例》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七十三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或環境衛生主管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糾正,視其情節依照《條例》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並可按《四川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五十二、五十四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視情節依照《條例》給與警告,對違法個人可以處1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和經營者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和採取補救措施,可依照《條例》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處理,可依照《條例》並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條例》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侮辱、毆打城市管理人員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二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委託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榮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建制鎮鎮容鎮貌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八十四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中第1、2、3、4、6款所列行為,可委託街道、社區進行監督及批評教育,責令其糾正或依照有關法規給予相應罰款。
第八十五條 對該辦法中未列入且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損害的行為,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並可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實施相應處罰。
第八十六條 對違反以上未列入罰則的有關條款,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並可按相關法規實施相應處罰。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⑻ 小區亂搭亂建,該向什麼部門投訴

四川省自貢市榮抄縣河街襲277-5頂樓違章搭建。。
從開始搭棚我就打規建局的電話投訴,樓上天天修,我天天打電話,各種理由各種借口,幾個月了,樓上硬生生的修了一套房子出來,現在都快修好了,今天窗戶都安好了,也沒見規建局來一個人。都搞不懂規建局的人都是干什麼的?還是有熟人好辦事?哎,算了吧,像這種小縣城也沒人管,還能怎樣?忍忍就過去了。誰叫人家上邊有人。這些規定只是約束我們小老百姓的!

⑼ 誰知道榮縣新城派出所的報警電話呀謝謝

新城應屬自貢市榮縣河西派出所管轄,可親到此所問詢政務公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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