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紀檢監察工作
㈠ 紀委、檢察院、國家監察部分別有什麼區別
紀委是黨內檢察機關、監察院是政府部門行政檢察機關、檢察院是履行法律義務的檢察部門回。違犯黨答紀,由紀委處理;國家幹部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犯有過錯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監察院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
㈡ 檢察院和紀檢監委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 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
承辦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紀檢監察工作主要內容是:
1、維護黨的章程和國家行政法規,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黨紀和遵規守法宣傳教育。
2、檢查黨組織、黨員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情況。
3、協助黨組織和局骨各單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4、查處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和幹部職工違反政紀的案件。
5、受理黨員幹部的控告、申訴,保護其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6、調查研究本部門在黨風黨紀和廉政勤政方面的問題,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局黨委提出意見與建議。
紀檢監察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的監察部門行使的兩種職能。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機構,是黨的「兩委」之一(即黨委、紀委),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 。
監察是政府部門,是專司監督檢查政府機構和政府系統公職人員的機關。各級監察機關(監察局)依據《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㈢ 檢察院和紀檢委都屬於監察部門嗎
滿意答案木亂人生/se4級2009-06-11紀檢委(紀委)和監察局是 2個單位一套人馬,監察局局內長又紀委副書記兼任,容你經常聽過的 賀國強是中紀委書記 馬馼 是中紀委副書記兼監察部部長。2個單位沒有什麼誰隸屬於誰的關系,··但是紀委要比監察局大一個級別··就如中紀委書記是副的國家級的(光是說紀委書記這個職位的級別,實質上中紀委書記都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而這個就是國家正職了,我國一共9個正國家級的,就是那九大常委,)而監察部部長是正部級的(和省長還有中央各部的部長是一個級別的)···補充:
紀委監察局主要是針對領導幹部的貪污腐敗違紀,工作不作為等,比如說處分都是紀委監察局的事情···檢察院在這方面主要是善後··比如說紀委監察局查處了某領導幹部問題已經違反了我國憲法··需要判刑的··在開除公職後就交到檢察院那。
㈣ 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法院監察部門怎麼改
一、關於實行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領導體制在我國有其深厚的歷史淵源。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的國家之一,古代監察機構獨立自成系統,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監察官員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報,地方的監察官員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監察首長任命,有事可向監察首長匯報也可直接向皇帝奏報,基本上是與各級行政機構相分離的。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長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歸吏部管理。宋代的通判與知州平坐,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③]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監察院地位獨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試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約。列寧針對十月革命後出現的官僚主義傾向,為防止腐敗,在黨中央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關建立了人民監察委員會,在基層建立了工人監察組織。並強調監察機關的地位要相對獨立和具有高度權威性[④]。中國共產黨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與黨委平行設置。
現行體制下,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深圳市除外)。《黨章》和《監察法》均規定,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接受服從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還要接受和服從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紀檢機關作為同級黨委政府的監督機構,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監督的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並對同級黨委政府負責。與此同時,紀檢監察幹部的配備、考核、任免、調動及經費開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監督對象即同級黨委政府手中,明顯造成了監督制約機制應具備的相對獨立性和實際隸屬關繫上非獨立性的矛盾,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缺乏執紀的自主性、獨立性,容易受到權力的干擾和關系網的阻撓。從現實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對黨政「一把手」和同級黨委的監督往往處於「虛監」、「弱監」甚至「禁監」的境地。特別是在一些黨風不正的地方,紀檢工作往往得不到黨委的支持,少數領導幹部對堅持原則的紀檢幹部故意刁難、設置障礙,或直接插手干預,嚴重影響了紀檢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近年來查處的大量各級黨政「一把手」腐敗大要案件證明,紀檢監察機關的「任重權輕」必然造成監督的薄弱環節甚至留下監督的「真空」。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一個完善的、成熟的監督體制應具有以下三個最基本的客觀條件:一是必須對其監督對象進行全面的監督;二是監督制約的力度必須與監督對象的職位和權力相適應;三是監督制約過程必須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⑤]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辦公經費完全由上級部門統一撥付,領導班子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選派,工資,福利等與地方脫鉤,幹部的人事編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紀檢監察機關不再承擔與反腐倡廉無關的其他工作任務。同時,實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改革,各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人員編制、幹部管理與經費保障等由原派出紀檢監察機關統一管理。由於中央紀委、監察部仍受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向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同時還接受黨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制約,以及政協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系統內部監督等方面的監督制約,避免了反腐敗機構自身腐敗以及「誰來監督制約紀委」的問題。在積極穩妥推進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可以先對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予以進一步完善,如將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機構設置、幹部管理和經費管理等重大權力上收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紀檢監察機關自行處理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的許可權,將同級黨委管理幹部的立案決定權和重處分決定權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等,實行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為主、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為輔」的新雙重管理模式,增強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如美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貪污賄賂調查局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廉政公署等。因此,打破雙重領導體制的框架,革除制約反腐敗深入進行的體制弊端,全面實施某種程度的垂直領導,是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必然路徑選擇。對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關於組建專門反腐敗機構問題
當前我國具有反腐敗職能的機構眾多,在懲治腐敗上主要為由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三駕馬車」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紀檢監察機關主要履行黨員幹部、政府官員違紀違法腐敗行為前期調查職能,檢察機關的反貪局專門從事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打擊工作,公安部門經濟偵查部門負責管轄經濟方面犯罪案件。在預防腐敗方面則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預防腐敗局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承擔。另外,審計、海關等單位和部門也具有一定的打擊腐敗的職能。反腐敗機構眾多、職能分散,各反腐組織之間協調性不足,是腐敗現象得不到有效打擊的重要原因之一。應當說,當前反腐敗協調小組在協調查辦案件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由於各自地位、性質不同,辦案對象、辦案手段也大相徑庭,反腐敗協調小組應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發揮,難以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而且反腐敗協調小組主要是一種鬆散型協調議事機構,不具有最終決定權,其決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確,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據美國學者約翰·海爾布魯恩的歸納,當今世界各國的反貪機構可以劃分為4種模式:第一種是全能模式,反貪機構具有偵查、預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二種是偵查模式,反貪機構規模小但偵查權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第三種是議會模式,反貪機構獨立於行政和司法機構,只向議會報告工作,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種是多部門模式,一些部門相互獨立,共同承擔反腐敗職責,如美國聯邦政府道德規范局的腐敗預防功能與司法部偵查、起訴職能相互補充,共同減少腐敗[⑥]。從透明國際公布的全球廉潔指數較高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大多數採用第一種或第二種模式,即成立高度獨立、高度綜合、充分授權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僅用了4年時間,清除了香港歷史上積累下來的絕大多數腐敗,不到十年時間就實現反腐敗成功;新加坡成立貪污調查局專門從事反腐敗工作,僅用了五六年時間便實現了社會腐敗現象的根本好轉。
鑒於當前我國反腐敗機構眾多、法律規定零散、職能重合甚至沖突的現狀,建議對當前各個反腐敗機構進行重新整合,最終的目標是整合為只有一個反腐敗機構,即把目前分布於黨、政、司法系統的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的反貪局、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等都逐步納入整合改革范圍,以紀檢監察機關為主體,在此基礎上整合成立高度獨立、許可權高度集中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即預防和懲治腐敗局,與紀檢監察三塊牌子,合署辦公。預防和懲治腐敗局內按預防教育、調查偵查、查辦懲處等職能設置內設機構。並制定《反腐敗法》,參照新加坡反貪污調查局的設置,賦予專門反腐敗機構有權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嫌疑人;沒收貪污罪犯的全部賄賂;檢查和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賬目;入屋搜查、檢查和扣押認為可以作為證據的任何物品;進入各部門、機構,要求其官員提供調查人員認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內部資料。甚至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跟蹤等特殊偵查活動等。專門反腐敗機構同時擁有黨政紀律調查權與腐敗犯罪調查權,二者徹底整合而無需加以區分。專門反腐敗機構既可調查腐敗犯罪案件,也可調查黨員違紀案件,而無需在機構和執法過程中進行區分。[⑦]專門反腐敗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實行機構獨立、成員獨立、經濟獨立,不受地方各級政府機關領導、制約,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負責,保證其應有的獨立性。其理由在於:第一,目前紀檢監察機關和反貪瀆偵部門受各自辦案手段、查處范圍及對象的限制,且獨立性與權威性不強,難以形成反腐敗合力,不利於從根本上鏟除腐敗。成立專門機構有利於提高反腐敗工作權威性,有利於有效整合現有資源,不但可以繼續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優勢,而且有利於打擊與預防、教育相結合,從源頭上打擊腐敗行為。第二,由於紀檢部門不是執法主體,無法律賦予的偵查權與司法強制權,辦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專門反腐機構並立法後可以較好解決目前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手段法律依據不足的缺陷,實現反腐敗主體、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偵查權、公訴權、審判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原則,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檢察機關並不合適,由於其作為偵查主體行使特定偵查權,同時其又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必然形成自我監督的情況,與現代法治精神與原則相違背。第四,從世界反腐敗趨勢來看,成立高度獨立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已成為各國治理腐敗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專門的反腐敗機構正是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的重要舉措。
三、關於提升紀檢監察機關地位問題
監督是對掌握和應用權力者實施的行為,因此,對監督者來說,需要有比被監督者更高的權威,才能有效對其實施檢查督促甚至剝奪權力。當前紀檢監察機關權威性不夠強,特別是在監督同級黨委方面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其一,從紀檢監察機關的職級地位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對較低,紀檢監察機關職級地位低於同級黨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機關和政協機關。正是由於紀檢監察機關與被監督對象在地位上的不對等性,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其二從紀委書記的地位來看,目前紀委書記僅作為地方同級黨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在2006年初開始的地方黨委換屆中,黨委副書記這一層級被大量削減,新任命的紀委書記不再像過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樣由黨委副書記兼任,而是僅作為同級黨委的一名常委。雖然2009年中央紀委、中組部等聯合發文明確規定縣級紀委書記的常委職務排序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時間,排在資歷相同的常委前面。但這一規定僅適用於縣一級,其他層級並未明確。導致地方各級紀委書記在同級黨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對於履行《黨章》所賦予的協助同級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在現行格局下既不便於協調,也無法協調。
監督的本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監察、督促和處置。如果監督一方的權力過小,不能對被監督一方行使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與抑制,這種監督必然是無力的,其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地位,提升紀委書記與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在領導班子中的話語權,並授予紀檢監察機關與其所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的權力,以實現監督這一權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一是紀委升格。將地方紀委級別升格為與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相同,這樣,就能夠使監督方的權威性更高,監督威懾力更強,從而對被監督方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從理論上講,實行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級別地位相同並非沒有法理依據。《黨章》第二十五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都是由同級黨代會選舉產生,向黨代會報告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紀委已不再是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一個與其平行的機構。[⑧]因此,提升紀委的政治地位與機構級別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礙。二是提升紀委書記和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話語權。建議對地方紀委書記仍按照2006年換屆之前的格局,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同時,對監察局長實行高配一級,並賦予紀委書記、監察局長在領導班子中更多的話語權,如對「三重一大」事項安排的監督權,對違法決策或違反法定程序決策的否決權等。
四、關於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是專門履行黨內監督和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職能的機關,其工作性質與工作任務決定了這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管理,幹部考核管理機制與晉升激勵機制與其他公務員並無不同。由於工作任務的特殊性,紀檢監察幹部往往被孤立、排擠,甚至遭到打擊報復。在幹部選拔推薦投票中,秉公執紀的紀檢監察幹部往往因為得票率較低而難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紀檢監察幹部幹事的積極性。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機制。香港《廉政公署條例》規定,「廉政專員及其管轄職員不受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之職權管轄,故不是公務員」。廉署成員體系與政府公務員體系相互分離,自成一體,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員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務員任用制度,但又不同於其他政府部門的管理。借鑒香港關於廉政公署的管理體制,建議對紀檢監察幹部任用選拔與其他黨政幹部選拔任用相互分離,出台單獨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明確規定紀檢監察幹部提拔任用的標准、條件、程序,從而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幹部晉升渠道。
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紀律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腐敗犯罪現象不斷趨於「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敗手段層出不窮,紀檢監察工作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越來越強,對紀檢監察幹部辦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是適應當前反腐倡廉形勢任務、提高反腐敗斗爭有效性的迫切需要。當前,在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上,主要存在著專職不專、准入機制不完善、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問題。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要著重完善四項機制。一是職責界定機制。進一步明確職責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職工作,又要從與性質、職權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脫出來,不搞越俎代皰,大包統攬。二是幹部准入機制。參照法官、檢察官的管理模式,對紀檢監察幹部實行資格准入制。三是幹部職業化機制。著重建立一支以紀檢監察為專門職業和終身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地位和職業保障的幹部隊伍。四是教育培訓機制。
㈤ 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如何發揮監督作用
檢察機關要形成一套成熟的內部執法辦案監督機制,我們必須對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監督機制有一個總體把握。 一、要根據檢察工作的特點,依法進行內部執法辦案監督機制的改革。 我們對內部執法辦案監督機制的改革,必須堅持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依法進行內部執法辦案監督機制的改革,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對於那些需要在實踐中實施,但又與法律不甚協調的改革措施,應當由高檢院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論證後以「決定」或「補充規定」的形式通過實行,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嚴肅性、不可侵犯性和統一性。 二、在對內部執法辦案監督方式改革的同時,突出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 近年來檢察機關從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不斷加強內部執法辦案監督的力度,各級檢察機關在這方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嘗試和改革,檢察機關在進行新的監督方式嘗試的同時,應突出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要在務實的基礎上創新,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內部監督作用,紀檢監察部門是在檢察長的領導下開展監察工作,主要的任務是監督自偵、刑檢幹警在執法辦案工作中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辦案制度和規定的情況,監督的核心是幹警有無失職、不履行職責、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其在行使行政檢察監督權時,不直接針對案件本身的正確性,他通過對幹警執法辦案行為的監督,既達到了行政檢察監督的目的,又達到了內部執法辦案監督的根本目的,即保證案件質量,維護公平正義。紀檢監察監督在內部執法辦案監督機制中舉足輕重,有三大優勢: 一是紀檢監察監督已形成立體網路。監督的途徑由組織監督向執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不斷拓展;監督的范圍從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有效監督的范圍不斷擴大;監督形式由相對單一的監督,向考察預告、專項調查、談話誡勉、來信回復等多形式監督轉化。在更廣泛的社會空間內「透視」檢察幹警的行為; 二是能夠有效地實施權力制約。實行幹警待崗、誡免談話、述職述廉等制度,從引導幹警正確運用手中權力入手,切實加強內部監督,做到權利行使到那裡,監督就跟蹤到那裡,防止權利濫用。 三是已建立起執法辦案各個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細化辦案程序,完善辦案質量考評體系、健全辦案質量檢查機制,實施案件首辦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規范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因此,在健全各類監督制度的同時,應當運用道德、紀律、行政、法律等各種手段維護紀檢監察監督的權威,最大程度地發揮監督的效果。 三、加強內部執法辦案監督,必須強化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 領導班子是一個單位的核心,對檢察機關來講,也是實施內部執法辦案監督的有效方式。領導班子負責本系統、本單位幹部選拔任用、重大事項以及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決策,代表著檢察機關工作的方向。因此,領導班子自身執法思想、執法行為是否正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強化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一是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相互監督。這種監督是在協作中的監督,通過辦理案件,互為督促,互相補充,以增強班子的凝聚力為前提,以提高執法水平為目的,端正執法思想,規范執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案件質量保障體系;二是領導班子主動接受廣大幹警的監督。要「從我做起,向我看齊,請你監督」,自覺在執法辦案時堅持四個原則:(1)在檢察長的領導下,各司其職;(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3)發揚民主,集思廣益;(4)遵守辦案制度和紀律,違規必糾。三是領導班子要加強對幹警執法辦案行為的監督。以提升素質是隊伍管理的主要目標,實行激勵機制,促使幹警加強學習,全面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工作水平和辦案能力。 四、協調好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監督主體的關系,形成內部監督的合力。 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監督的方式是多位構成,如何把多層次分布的監督主體統一協調起來形成合力是內部監督方式改革的關鍵。我們不僅要通過對幹警的監督,來促進依法辦案,讓幹警慎權、慎言、慎獨,自覺遵守辦案紀律;還要通過對案件事實、程序、適用法律的監督,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同時,督促幹警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這兩項監督內容互為辯證,只有做到這兩種監督關系和諧統一,我們的監督才有針對性,才能從根本上端正執法辦案行為;二是處理好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的關系。隨著檢察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行為在向規范、高效、公正不斷邁進,如何處理好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的關系是使我們內部執法辦案監督工作和檢察工作保持同步,保證內部監督連貫性的關鍵。檢察工作包含受理、初查、立案、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若干執法辦案行為,我們的內部監督必須與之相對應,而不能僅僅局限於某方面、某個環節(如僅對審查起訴工作進行監督)。應當從完善嚴密高效的線索分流機制入手,建立不同訴訟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實行連貫的監督,這樣不僅可以發現問題、查處問題,還可以規范幹警的執法行為,預防問題的發生;三是處理好監督的形式與監督的效果的關系。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監督形式可以創新,突出解決原制度比較原則、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問題,使監督工作有章可循。在健全各類監督制度的同時,我們必須建立監督者的權威,賦予監督者運用道德、紀律、行政、法律等手段進行獎懲的權利,明確監督者的職責和許可權,維護監督者的獨立性,真正實現內部執法辦案監督形式和實效的統一,最大程度地發揮監督的效果。
㈥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㈦ 反貪局檢察院紀委監察部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反貪局是人民檢察院下設的法律監督機關,反貪局是人民檢察院下設的專門對國家工版作人員貪污、受權賄等職務犯罪進行偵查的職能機構,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 反貪污賄賂局的職權主要是對刑法第8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等12種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的工作。
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承辦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反黨紀和行政規章舉報的行為進行調查,作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
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於內部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