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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監察使

發布時間: 2021-02-04 21:15:49

1.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紀檢監察保密管理工作

一是強化教育引導,增強幹部保密意識。委局為機關各室部統一征訂了《保密工作》等期刊資料,充分利用每周五學習日,組織幹部職工學習《保密法》《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紀檢監察保密工作知識,在涉密場所、涉密設備張貼明顯標識,委局領導和涉密人員簽訂《涉密人員保密承諾書》,制定了案件查辦工作保密制度,在案件調查組查辦案件之前簽訂辦案保密工作承諾書,夯實保密工作責任,提高幹部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是規范公文辦理,嚴把文書流轉環節。在公文的收發、傳閱、使用、保存、復制和銷毀等一系列環節上,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相關要求,做到文件櫃上鎖、借閱文件登記簽字並明確歸還時限、歸還銷號、未經委局主要領導同意不得私自復印,文件起草、打字、復印均由專人負責。同時,確定專人負責管理文書檔案,做到文件歸檔及時、准確,涉密文件按規定進行上繳、銷毀。
三是強化網路監管,確保涉密設備安全。對委局紀檢監察信息網路機房進行升級改造,安裝了防盜網、防盜門、報警器,對所有涉密計算機均採用防火牆技術,2016年兩次對委局涉密的11個室、2個網路、30台計算機、26個移動存儲介質進行了逐一排查,對32台計算機型號、硬碟序列號進行了登記,堅持定期排查,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是健全工作制度,織密保密制度籠子。建立健全了《縣紀委監察局涉密和非涉密計算機管理制度》《涉密計算機網路保密制度》《縣紀委監察局涉密計算機維修、更換、報廢的保密管理規定》《移動存儲介質保密制度》《辦案工作紀律》等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對保密范圍、保密要求、保密工作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使委局機關保密工作更加嚴謹規范。

2. 防止泄露國家機密的主要措施

加大愛國主義教育思想,高度強化法律,嚴打泄露者。

3. 淺析檢察機關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隨著社會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這也對新時期、新形勢下的檢察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關鍵詞]:檢察機關 保密工作 保密機制 教育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它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在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大量新技術、新設備的不斷投入和使用,使得大量檢察秘密信息隱於無形、傳遞快捷、復制方便、可控性減弱,給傳統保密措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戰和壓力。檢察機關處在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查處職務犯罪工作的最前線,工作中涉及和產生的秘密事件已經成為檢察機關自身建設的重要課題之一,做好保密工作也成了發揮檢察機關職能,及時、准確、有效打擊各類犯罪的重要保證。如何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環境,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成為各級保密組織和保密工作者不斷探索研究的新課題。 一、當前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保密意識淡薄。大部分幹警對傳統的保密要求印象深刻,但缺乏對高科技狀態下竊密手段先進性的認識,對新形勢下信息網路安全的表現形式認識不足、意識淡薄。主要表現為:(1)認為本單位已連續多年未出現泄密事故,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內網計算機中隨意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體,涉密與非涉密U盤混用等;(2)對檢察工作涉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檢察工作涉及不到國家重要秘密,「無密可保」;(3)還有幹警認為網上安全問題是保密部門和技術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這些錯誤認識,都妨礙了採取主動防禦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二)涉密網路管理不力。個別部門對保密的要求還僅僅停留在對文件材料實體的保管回收上,而對存有大量保密信息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設備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重視。主要表現在:(1)規章制度不健全,個別部門對計算機辦公設備和內部區域網缺乏完善的管理辦法,沒有相關的制度約束,網路管理處於放任狀態;有的即便有制度,往往也因內容不全、條款不細導致制度流於形式、執行不力,不能適應當今形勢發展的需要;(2)保密管理不嚴,個別幹警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保密制度不落實,缺乏嚴格的網路安全監督檢查和制裁措施。(3)缺乏有效管理辦法。對U盤、手機、攜帶型電腦等移動存儲介質的使用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二、做好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幾點思考(一)、加強重視,落實責任,做好督促工作領導班子首先要重視保密工作,要樹立「涉密無小事,保密工作要打持久戰」的觀念,切實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充實好保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人員,具體領導保密工作的開展,把抓好檢察機關的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保密工作開展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費的投入,沒有足夠的經費作保障,就不能切實提高保密工作的質量。因此,應借檢察機關搞「兩房」建設之機,加大對保密工作的投入,進行保密工作軟硬體建設,形成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防範體系。在密碼傳真機房、檔案室等重要部位安裝防盜門、報警器,配齊「三鐵一器」設施,配置電腦、電話、滅火器等設備,使其達到規范的防盜、防潮、防火、防塵要求。將保密工作納入全年目標考核,作為部門年終目標考核的一項內容和幹警業績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落實每個幹警的崗位保密責任。明確各涉密部門負責人為辦案保密第一責任人,部門內勤為兼職保密員,形成一個以院保密委員會為中心,以院保密部門為龍頭的由決策層到執行層自上而下,涉及檢察工作各個環節的嚴密的保密網路體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好督促檢查工作,以期達到有效改變以往只是口頭要求「不該看的不看,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的籠統做法,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切實落實保密規定,為保密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二)、強化教育,搞好宣傳,促進素質提高檢察機關涉密范圍廣,涉案人員多,多數檢察幹警都有接觸案件和國家秘密的條件,可以說均為涉密人員,有些院還有一部分聘用人員也可能接觸國家秘密。因此,加強對全院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識,是一項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對檢察保密工作的任何麻痹和懈怠,都可能給檢察事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認真做好檢察保密工作的出發點,就是要增強全體幹警的保密意識,抓好重點涉密人員尤其是要加強對新調進、輪崗、競爭上崗人員的保密教育工作,使幹警充分認識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保密意識,自覺做好保密工作。在對幹警的教育宣傳中堅持做到:第一,在形式上不斷求活,組織觀看保密教育的影視資料圖片、組織保密知識競賽、進行保密業務研討會等,以喜聞樂見的形式引導幹警強化保密觀念,自覺把保密工作融入到檢察業務工作中去;第二,在內容上不斷求新,在開展宣傳教育基礎上,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及時抓住發生在系統內外的典型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把一些苗頭性的現象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在效果上不斷求實,強化保密監督,定期開展保密檢查,通過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和抽查、自查、互查等方式,有的放矢,解決問題,確保檢察辦案工作的安全性。(三)、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完善保密機制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檢察保密工作更加復雜而具體。因此,開展新形勢下的檢察保密工作必須要有制度保證,要通過建立健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重要事項保密制度和加強對涉密人員、載體、區域網安全保密的管理,以達到不斷規范管理、完善機制。具體來說,檢察機關在遵守黨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方面,要從以下五個方面不斷規范、完善保密工作機制:一是保密重點明確化。將舉報中心、反貪局、偵監科、公訴科等科室確定為保密工作要害部門,保密室、傳真室、檔案室等確定保密要害部位。二是收發文規范化。從收文開始即嚴格按照誰收稿、誰負責的規定,把好公文收集的保密關;發文嚴格規范發送范圍,秘密文件只能向特定的部門及領導發送,嚴格控制涉密范圍。三是案件保密紀律化。經常強調辦案紀律,強調辦案人員下班前,要鎖好案件卷宗,不得讓人隨便翻閱案件,使幹警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問的不問。四是檔案管理專業化。加強密文、密件的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歸檔、銷毀、保管等規定,確保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專職負責。五是定密解密正常化。科學確定保密范圍、秘密事項及其等級,使該保密的能真正保住,該解密的及時解密,該交流的信息能夠正常交流。(四)、加大力度,提高認識,築牢思想防線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和辦案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最多,是竊密者的重點目標。因此,這些人應列為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首要責任人和保密管理的重點。意識是行動的指南,要做好保密工作,首先要解決的是意識問題,我們要不斷更新傳統意義上的保密觀,樹立現代保密觀,堅決糾正那種認為「保密工作是機要、內勤的事,與我無關」之類的模糊觀念和個別同志存在的重辦案輕保密的麻痹思想,賦予保密工作服務性、知識性、實效性和法律性的內容,牢固樹立現代保密意識,以更好地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同時,要把好涉密人員選用關,不斷提高保密意識,要將保密工作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一樣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絲毫不能麻痹、鬆懈;始終綳緊保密這根弦,嚴格執行制度,對任何泄密的人和事都要做到發生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對嚴重的失泄密案件,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要堅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從而達到強化檢察機關拒腐防變的能力,使檢察工作朝著廉潔、公正、高效的方向發展.

4.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有那些

1、春秋戰國:設御史一職,兼著糾察功用,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中央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執掌群臣奏章,其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監察郡內。(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
3、漢:中央設御史府,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長吏。(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中央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5. 我國歷代兼監察立法有哪些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

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5)秘密監察使擴展閱讀:

應用: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對這種填補理論空白的嘗試給予了肯定。她說,「監察法學研究會是新成立的研究會,學科新、人員新、制度新,這是挑戰,也是優勢。一張白紙最好畫出美麗的圖畫」。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認為,浙江學者在開展監察法學研究方面擁有一定的優勢。浙江省作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省市之一,先行先試,勇於創新,取得了很好的成績,為全面推進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也為監察法學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實踐基礎。

會議主辦方不僅對「監察法學」的學科發展前景充滿信心,還對《監察法學》課程進入大學課堂持樂觀態度。據封利強介紹,在他任職的浙江工商大學,《監察法學》已經被作為選修課列入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方案。

監察法學研究會未來還將積極推動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培養方案的完善,力爭將《監察法學》增列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

6.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什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6)秘密監察使擴展閱讀

1、監察機關的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2、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3、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4、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7.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出現於哪個朝代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8.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第一,監察機關與監察權逐步獨立,成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約行政、司版法、軍事等部門及其官權吏的獨立力量。
第二,監察許可權愈益向皇帝集中。
第三,監察組織體制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第四,監察許可權和范圍不斷擴大。

9.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什麼應當保密。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9)秘密監察使擴展閱讀:

泄密的法律責任

1、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准、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機關,單位違反《保密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 )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10)秘密監察使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一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准。

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

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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