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權來源於
① 紀檢和監察有什麼區別
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而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在體制上,紀檢、監察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體制。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中的問題的監督檢查及違法失職行為的查處。
行政監察工作的目的是: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保證政令暢通,促進監察對象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勤政高效地為人民服務。
行政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是檢查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依法界定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三是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四是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
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對象,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
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
①方針、政策的領導;
②通過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挽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履行各項職責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行政監察法》第3條至第6條,明確規定了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依法治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是我國行政監察實踐經驗的科學概括,反映了做好監察工作必須遵循的帶規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有以下三點基本含義:
(一)依法監察。監察機關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促進法制建設的機關,它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檢查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法律、法規、政策、政令的貫徹實施。這樣的法律地位,要求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自身必須具有很強的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活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紀為准繩,妥善處理問題,做到依法監察。
(二)自主行使監察權。行政監察機關是依法行使監察職權的主體。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它依法擁有自主行使監察職權的權力。這是使監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謂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職權、地位、影響,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非法干預、影響監察活動的行為。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為了秉公執法,就必須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做到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二、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體現了黨的「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的思想路線的精神,也貫徹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精神。貫徹實施這一項原則,對於搞好各項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有三點:
(一)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觀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人員應自覺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做出工作部署、進行工作指導、解決各方面的問題。要堅持調查研究,詳細掌握材料,對錯綜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總結和借鑒歷史的和現實的經驗教訓,研究探索做好各項監察工作的規律,提高監察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證據。重證據,就是注重事實、重證據,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證據,使政紀案件的處理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確保案件質量。
(三)重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環節,是了解真實情況的基本途徑和方法、監察機關在開展的各項監察工作中,都必須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再加以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的分析研究,才能對監察事項的性質做出正確的判斷,才能為做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依據。
三、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對任何監察對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特權。這體現了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我國憲法和《行政監察法》之所以要規定這一重要法制原則,旨在堅持平等,反對特權,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堅持和實行這一原則,在行政監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任何監察對象都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遵守法律和行政紀律,不允許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紀律的特權;
(三)一切違反法律和行政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監察對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政紀案件等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監察機關是政府維護政紀的專門機構,通過嚴肅懲處違紀者,可以給監察對象以正確的導向,使違紀者及其他人員認識到政紀是必須遵守的,違反了就要受到懲處,從而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並遏制和防範違反政紀行為的發生。這對於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政令暢通,嚴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動廉政勤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懲前毖後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因此監察機關應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懲處,教育那些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做好工作,將功補過;同時,通過案件的解剖,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總結教訓,來對廣大的監察對象進行法制和紀律教育,促使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紀律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為搞好廉政、勤政建設提供思想保證。
五、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辦理所有監察事項中都必須堅持的一條原則,它要求行政監察機關必須把履行職責同要達到的目的統一起來。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是對監察對象遵紀和守法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揭露存在的缺點和錯誤,對違反行政紀律者給予應得的政紀處分。但是,發現問題和執行紀律並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除了對監察對象進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之外,就是要通過發現問題、執行紀律,去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研究糾正錯誤、改進工作的對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有效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六、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
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時期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保證。這是因為:
首先,監察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遵紀執法和工作情況的好壞最為了解;因此,監察機關必須通過各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的反映和意見,認真受理其控告、檢舉,從而,把行政監察與人民群眾的監督緊密結合起來。
其次,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他們具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監督的權力,也有同各種腐敗現象進行斗爭的政治責任感和積極性,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支持和保護人民群眾的這種積極性。
第三,人民群眾往往是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強烈要求,行政監察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是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優良傳統。而且,在這方面已積累了不少經驗,找到了許多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有效辦法和途徑:
(一)建立舉報和來信來訪制度,受理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對檢舉、控告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二)實行特邀監察員制度。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勞動模範以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知名人士作為特邀監察員。特邀監察員的職責是負責了解並反映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向監察機關傳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和法律規定應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參與研究或起草行政監察的法規、規章,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咨詢;參加某些執法監察和案件調查工作;反映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的意見和要求。
(三)在開展各項工作中,都要注意調動、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要深入群眾進行調查,收集和核實證據,聽取群眾意見;在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要把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問題列為糾風工作的重點;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及群眾代表,對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的行業風氣進行評議,提出意見與建議;在執法監察、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章制度建設等各項工作中,都要通過各種形式請群眾廣泛參與。
(四)通過新聞媒體及其他各種形式,將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重要案件的查處結果、重要工作情況等向群眾公開,讓群眾知情,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應在監察工作實踐中,探索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
② 孫中山反復強調監察權必須獨立於什麼機關
孫中山曾反復強調監察權必須獨立於(立法)機關,由獨立的監察機關行使,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外國監察制度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弊端。
③ 什麼是監察決定監察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監察決定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監察決定,是監察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監察職權,根據檢查和調查的結果,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決定。所謂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指被監察部門或者人員在接到監察決定後,必須履行監察決所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按照本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遇有下列情況時,可以作出監察決定。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本項是對監察機關行使行政處分權的規定。根據本項規定,監察機關在立案調查的基礎上,有權對違反政紀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監察機關在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對監察對象行使處分權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具體作法上可以根據監察部《關於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處分權的程序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監察機關查處的違紀案件中,涉及經濟違紀的佔有相當比例,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及時有效地查處案件,教育幹部,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監察機關對因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取得非法收入的監察對象,經過立案查處,不僅可以對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對其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還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所取得的財物給予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即必須是法律、法規有明確授權的。例如,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挪用的公共財物和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監察機關可以以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對違法違紀案件行使行政處罰的,如偷稅、漏稅、走私、賭博等,應移交有處理權的機關去處理。
本條(一)至(二)項規定的情況,既可以作出監察決定也可以提出監察建議。另一種情況是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只能提出監察建議。至於在哪種情況下應當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哪種情況下提出監察建議,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本著有利於行政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於監察事項妥善處理,有利於行政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的原則來確定。
④ 監察權指的是什麼
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
⑤ 中國古代具有監察官吏職權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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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國家監察制度----
①、御史大夫制:我國封建國家監察制度的初萌。秦朝所設「三公」之回一,執掌群臣奏章,下答達皇帝詔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
②、刺史制:兩漢時代較為盛行的封建國家監察制度。漢武帝後期,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作為監察區,每州設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東漢時期,逐步增加刺史的地方行政權和軍權,監察區域州逐漸變成具有郡以上一級地方政權性質的地方行政區域,從而使得東漢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二級制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刺史的監察權進一步加強。東漢未年,刺史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成為州的最高長官,刺史的監察權進一步發展。
③、通判制:北宋加強地方控制的封建國家監察制度。設於各州,負責監督知府,可直接向皇帝報告情況,州公文須由知府和通判聯合署名方能生效,兩者互相牽制的效能突出。
節度使是唐朝的邊境地區的最高軍政長官,集軍政於一體,但是沒有督察監察官園的權力
⑥ 中國古代哪些官職具有監察權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⑦ 中國是從哪一朝代開始設立監察制度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初創於秦漢,發展於魏晉,日臻成熟於唐宋,高度完備於明清。早在春秋戰同時代,即有了帶監察性質的「御史」之職。秦始皇一統天下,置御史大夫。漢設御史台,歸屬辦理宮中內務的少府,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京師長安附近七郡為司隸校尉部,司隸校尉除三公之外對朝廷百官都可彈劾。至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的變化有二:一是御史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設置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職權,也不斷加強。隋唐兩代,特別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憲官!」,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各司其責:台院「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使監察制度更趨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監察御史,御史台與出令的中書省互不統屬;御史大夫有權直接選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兩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雖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監察御史的活動則直接受皇帝節制,不受都御史統轄,同時擴大並加強了監察御史的活動范圍及權力。明朝以後又設六科給事中,對禮、戶、吏、兵、刑、工六部官員進行督察,並就六部活動向皇帝進行規諫,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無所統屬,往往侵奪御史機構的職責,對監察制度帶來不利影響,故至清朝雍正年間,便將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成為既可對皇帝進行規諫,可以評論朝廷大政,又可糾彈官吏的「科道」制,實現了監察權的統一。
⑧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出現於哪個朝代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⑨ 孫中山曾反復強調監察權必須獨立於什麼機關
孫中山曾反復強調監察權必須獨立於(立法)機關,由獨立的監察機關行使,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外國監察制度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