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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04 18:29:52

❶ 人民檢察院執行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實加強對刑罰執行工作的監督。各地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幹警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派駐監所的檢察人員要深入監管場所,重點檢查:對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呈報程序是否合法;被呈報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無違法收費,以錢抵刑的情況;檢察機關對不當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提出糾正意見後,有關部門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審理作出合法裁定或決定等。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司法人員在刑罰執行工作中的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行為要依法查處。要把對日常監管活動的監督與查辦監管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查辦案件來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有力開展,以加強監管活動的監督來發現辦案線索,推動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❷ 檢察院對法院執行行為監督時法院不予釆納我怎麼辦

也就只能這樣了。因為裁定和執行的大權在法院。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駁回干擾。檢察院只能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行使監督權,對判決的結果,認為不合理,是可以進行抗訴的。但是,在執行中是不能幹預的。

❸ 執行監督的介紹

執行監督有廣義和抄狹義之分。襲廣義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程序或執行工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等。而狹義的執行監督,僅指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具體指在執行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者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或者執行法院發現自身錯誤時,依照一定程序進行糾正的制度。

❹ 檢查院執行監督權是什麼意思

1、事前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9條明確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一般有這樣幾種類型: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財產刑案件都應屬人民法院主動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這幾類案件人民法院的相關庭室是否移將案件送執行部門執行、立案庭是否立案、執行部門是否進入執行程序進行監督,即立案監督。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執行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該裁定違法法律規定,有權提出檢察建議。涉及到重大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採取執行措施前,人民檢察院可以作為國家資產所有人的代表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
2、事中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採取的執行財產調查行為、強制執行行為、執行過程中各種裁定、決定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並有權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而不執行、消極執行、拒絕執行、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的,可以督促人民法院執行;對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群體性的案件、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案件,可以主動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對人民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危機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應當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檢察院發現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在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之前,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人民檢察院列席人民法院執行專題會議時,應該發表檢察建議。
3、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些終結執行裁定有錯誤的,或者認為應當執行回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消極執行、怠於執行、違法執行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徇私枉法,利用職位便利,貪污、收受賄賂的;工作嚴重失職,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人民檢察院應依法監督,追究其紀律、刑事責任。

❺ 執行監督的簡介

執行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程序或執行工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等。而狹義的執行監督,僅指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具體指在執行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者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或者執行法院發現自身錯誤時,依照一定程序進行糾正的制度。
人民法院內部執行監督程序如何啟動,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該程序的啟動主要有三種途徑:1、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向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申訴,由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啟動監督程序。因為當事人的權益受到錯誤執行的侵害時,中國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完善的救濟途徑,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執行法院就應啟動執行監督程序進行復查,以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2、人大基於執行個案監督,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監督意見書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3、檢察院基於法律監督職權,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或檢察建議書,從而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
絕大部分執行案件實行的是執行獨任制。執行幹警就如同「承包到戶」的農民一樣,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溝通和往來,至於每起執行案件是如何執結的,採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現象,則絕少被問及和了解;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大,什麼時間送達、取證,執行的快、慢,是否採取強制措施,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均由自己決定。甚至出現案件到辦案人手後已兩年,卻沒有送達執行通知書的現象,以致錯過執行良機,造成當事人上訪;個別執行員在形式上雖按執行程序操作,實質上卻不做耐心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疏導,也不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實際支出費沒少花,卻沒有一點執行效果,引起當事人的強烈不滿;更有甚者,藉手中所集中的權力,勒卡當事人,從而敗壞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以上種種表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執行工作的職權劃分不清晰、運作機制不科學,執行權過於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造成的。

❻ 執行監督的方式

(一)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
上級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執行監督中發現下級法院執行不當或錯誤,可視具體情況,相適應地採取下列措施予以糾正:
1. 指令糾正。上級法院在執行監督時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有錯誤或不當的措施或行為,指令糾正便成為其應盡的職責,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指令糾正一般採取發監督函的形式;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也可口頭指令糾正,但承辦人應向執行部門領導匯報,由執行部門領導向下級法院發出口頭指令,上下級法院必須記錄在卷,並且在一定期限內就指令內容補發書面函。
2.直接做出裁定、決定。這一措施適用於下級法院不服指令糾正而提起復議,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出現這種情況,上級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執行的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決定,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並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責令或直接裁定不予執行。這種措施適用於執行非訴生效法律文書的監督。上級法院在監督下級法院執行時,發現下級法院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文書、具體行政行為有不予執行事由,而下級法院應當依法做出不予執行裁定而不製作的,上級法院可以責令下級法院在指定時限內做出不予執行裁定,必要時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執行。
4、限期執行。上級法院在監督中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託執行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應當做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限期執行適用於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如果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則無必要限期執行。
5.轉移強制執行權。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採取轉移強制執行權的措施,決定由上級法院自己執行,或者指定本轄區內其他法院執行,還可以決定由上級法院自己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轉移強制執行權是一項嚴肅的監督措施,在通常情況下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至於「長期」以多少時間為准,由上級法院視具體情況而定,但一般在執行期限六個月過後一段時間;二是上級法院限期執行後仍不能執結;三是確有必要。如何確定確有必要,由上級法院視情況而定,一般考慮以下幾種因素:(1)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否則,執行權轉移到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後也是無法執結,只能作終結或中止執行處理,不僅於事無補,反而增加了工作量。(2)下級法院故意拖延不執行,如果確有客觀原因不能排除而較長時間不能執結的,沒有必要轉移執行權,因為轉移後,影響執結的客觀原因不一定能因此排除。(3)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取得執行權後確能執結,如下級法院由於當地黨委、政府的干涉致使可以執結的案件長期不能執結,執行權轉移後可以排除這種干涉的,轉移執行權就成為確有必要。(4)由於執行法院內部對案件執行的認識不致,致使案件長期無法執結的,也有必要轉移執行權。
6.通知暫緩執行。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執行措施和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錯誤,在指令糾正的同時,可以通知暫緩執行。但是,決定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當事人、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指令糾正,而不必暫緩執行。上級法院在執行監督中對下級法院採取上述糾錯措施,應經合議庭評議,並報局(庭)長審核批准決定。局(庭)長認為有必要的,可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法院按照執行監督職權做出的裁定、決定或通知等監督措施具有強制性效力,下級法院如不申請復議的必須執行,申請復議後上級法院認為監督措施沒有錯誤的下級法院也必須執行,如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政紀處分、錯案追究、刑法等有關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政紀責任、錯案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二)本級法院的監督
1.本級法院院長的執行監督。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對該問題沒有涉及。
2.執行機構內部的監督。現行法律設置的執行異議制度其實就是執行法院實現自身監督的一種方式。執行異議是指案外人基於自己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就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實施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其權益的情形,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方法。其功能在於:一是主張所有權或其他可阻止物的交付或讓與的權利,而排除執行依據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力,實現實體正當性的保障;二是主張執行實施的行為或適用的程序有瑕疵,而排除錯誤的執行方法或程序,實現程序合法的保障。通常的作法是在執行機構內部設置執行組和裁決組(沒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兩個合議庭),將執行權分權行使,執行組行使執行實施權,裁決組行使執行裁決權,專門對執行異議等進行審查,對執行組的執行實施行為進行監督。
(三)外部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等。其中帶有職權性的監督主要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本文討論的是這兩種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實行執行監督的法理基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下,設置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就是通常所說的「一府兩院」。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下,人民代表大會專司國家權力和立法權;人民政府專司行政權;人民法院專司審判權,人民檢察院專司法律監督權。這種權力結構不同於美國的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立法、司法、行政不是平等的、相互獨立的。法院的審判權(包括執行權)不是平等於立法權,法院也不能與人民代表大會平起平坐,而是必須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正基於此,《憲法》第128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權力機關負責」。國家權力機關實行執行監督的常用方式——個案監督,在執行監督方式上,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法院全面匯報執行工作,也可以組織執法檢查組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2.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對具體執行個案的監督
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院是依法執行案件,如果檢察機關發現法院執行具體個案中違反法律規定 ,可以依法進行監督。

❼ 執行裁決監督案件立案多長時間

一、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
(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又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7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可中止的是由發生時間被限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若發生在6個月之前,則分兩種情形處理:
1、若在最後6個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則不發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是由持續到最後6個月之內的,則自最後6個月的第一天開始中,待將來中止是由消失後在接著計算6個月。
三、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總括起來有三大類:權利人起訴、權利人主張、義務人承認。
(一)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此外,下列事項之一,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二)權利主張包括以下情形: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第1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三)義務人承認。主要包括:義務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尚包括兩類特殊情形:
1、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但可能因為中止或中斷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導致實際經過的時間長於2年。

❽ 民事執行監督的辦案期限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行動建議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❾ 法院執行監督制度是什麼

民事執行檢察制度作為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專,同時具有其自屬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的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的特點。

同時,因其屬於對法院民事執行過程的監督,具有居中監督的特殊地位,其監督的理念應當為在維護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監督。

對這些特點的研究,以及根據這些特點廓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有利於保障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合法有序運行,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積極作用。

❿ 執行監督的監督體系

對於執行批准權、裁決權、實施權,現已初有定論。首先是執行監督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目前在執行局內部的意見是,執行監督權由局長和主管院長來行使,或者在執行局內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有二:其一,執行局長和主管院長各有自己的業務要辦,分身乏術。缺少時間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況;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實在是難以為之,蒼白無力的監督只能是多了一個空架子。特別是現在,人民法院內部人員有限,執行力量已嚴重不足,如還要在執行局內分人專管監督,就有對執行工作掣肘之嫌,監督執法公正和人員廉潔自律,是人民法院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相對於社會監督、檢察監督和人大監督等外部監督體系而言,人民法院內部的監察和監督,因其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的特點,無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監督手段,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時,目前的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長期處於「無米下炊」的境地。更應發揮其應由的職能作用,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改革發展貢獻力量。並且,在《民訴法》、《行訴法》、《刑訴法》中,並未作出禁止審判監督庭不能監督執行案件的規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員的前提下,應由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來行使執行監督權較為妥當。
其次是如何行使執行監督權的問題。執行監督權的行使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對執行員的監督。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可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對執行員的監督由監察室來完成。審判監督庭因為已經建立了對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所以只要將執行工作納入到現已成形的監督機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將監督活動貫穿於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即全程監督。具體包括:審查立案條件,監督執行批准權、裁判權、實施權的行使,隨同個案執行,執行期限催告,審查月結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申訴,參加案外人異議的聽證等等。這些工作對於審判監督庭來說,駕輕就熟,毫不費力;另外,因為只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紀問題,才能對執行員進行審查。所以,對於執行員的監督,監察室可與審判監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獎懲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院幹部「八不準」》、《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制度,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具體包括:戒勉談話,立案審查,處分聽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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