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監督的內容
Ⅰ 民事訴訟的檢查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增加了檢察監督的方式——檢察建議;擴大了檢察監督的范圍——訴訟活動均可監督。加大了監督力度等。
自己對比新舊訴訟法就可以的。
請採納。
Ⅱ 黨內五種監督的內容
加強黨內監督應從五個方面著力
加強黨內監督是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保持黨的純潔性的必然要求。加強黨內監督,應從監督意識、監督重點、監督機制、監督渠道、監督平台五個方面著力。
一、強化監督意識,增強黨內監督的自覺性。強化黨內監督意識,必須立足於加強思想教育。整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黨內監督文件及地方先進典型事跡,編印《黨內監督材料匯編》,供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學習,真正做到讓黨員領導幹部精通黨內監督,廣大黨員熟悉黨內監督,全社會了解《條例》。要通過學習,使黨員領導幹部認識到,加強黨內監督是發展黨內民主的有效途徑,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舉措,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執政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的必然要求。要通過學習,使廣大黨員了解黨內監督的方針、任務、內容與方式方法,積極參與和大膽進行監督。每個黨員包括領導幹部,要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勤於監督,形成積極倡導監督、大膽實施監督、熱情支持和保護監督的濃厚氛圍,從而解決「不敢監督」和「不會監督」的問題。要通過學習,使全社會認識到任何人都必須接受監督,從而拓寬監督渠道,營造一個「人人敢於起來監督」的良好監督環境。首先,黨員領導幹部必須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監督觀,真正把監督視為幫助、支持和關愛,從而自覺接受監督。其次,領導幹部應把群眾監督當作檢查不足、改進工作的一面鏡子,主動接受監督。再次,要正確對待群眾的意見看法、信訪舉報、批評建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二、突出監督重點,增強黨內監督的針對性。加強黨內監督要突出四個重點:一是突出重點對象。把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一把手」作為監督重點。二是突出重點時機。為嚴防「節日病」,每逢元旦、春節、中秋、國慶等重大節日,採取下發文件、召開會議、發送廉政簡訊等形式提醒大家廉潔過節;開展「三公」消費和婚喪喜慶大操大辦等紀律監督,倡導各級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在換屆期間,針對幹部選拔任用、財務管理、資產監管等問題,及時嚴明組織紀律,強化遵紀守法。三是突出重點環節。管錢、管物、管人和有審批許可權的實權部門,往往是腐敗現象的易發、多發區,要通過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這些部門及「三重一大」等方面的監督,並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政風險防控,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在對幹部的選拔、任用、調配等環節上,要監督組織部門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堅決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行為;在行政審批、征地拆遷、招商引資、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和環節中,要實行「一站式」服務,要監督權力行使者正確行使權力,最大限度地壓縮權力濫用的時間和空間,防範權力行為的非正常干預;當權力的運行偏離既定目標並產生嚴重後果時,要積極進行糾偏和懲戒,追究權力行使者的責任,堅決維護黨紀國法。四是突出重點內容。要重點監督按黨的規章辦事、依法執政、執政為民的情況,重點監督黨員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履行情況,重點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遵守《廉政准則》以及中央和省委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同時,堅持「三個談話」、「三個在先」:對新任領導幹部,及時進行任前廉政談話,告誡在先;對有信訪反映、經核實有輕微違紀的,及時進行誡勉談話,批評在先;對可能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及時進行警示談話,警示在先。
三、創新監督機制,增強黨內監督的規范性。加強黨內監督要堅持「六個結合」,實現「四個轉變」。「六個結合」,即,一是要堅持黨內監督工作與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結合。從年初工作計劃的制定到平時有關監督檢查活動的開展,都要注重選擇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以及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來進行,力爭監督工作與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合拍、合力、合心。二是要堅持交辦與督辦相結合。凡是對有關部門監督時發現的一般性問題,都必須及時對有關部門進行交辦,並督查相關的辦理情況,從而改進工作。三是要堅持敢於監督與善於監督相結合。要堅持原則,依法依紀監督,重在調查,實事求是,講求方法,及時協調,確保監督實效。
「四個轉變」,即,一是由事後監督向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轉變。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要堅持規范在前,預防在先,事後跟蹤。二是由柔性監督向剛性監督轉變。採取經濟責任審計、公開述職述廉、廉政測評,實行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等措施,加大監督的強制性。三是由定性監督向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監督轉變。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逐項量化,根據不同部門和不同職位及職責情況,確定不同的黨風廉政監督控制量化標准,形成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量化監督管理。四是由明查式監督向明查與暗訪並重轉變。
四、拓寬監督渠道,增強黨內監督的廣泛性。一是強化單位內部監督。首先,堅持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和定期向紀工委監察分局通報。要推行「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嚴禁「一把手」以個人意見取代集體決定。其次,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上級黨委、紀委和組織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監督指導力度,真正「治病療傷」,使民主生活會的監督落在實處,營造單位內部監督濃厚氛圍。二是強化紀檢監察監督。首先,立足事前監督。紀檢組要經常深入單位,掌握了解單位的工作動態,及時協調督促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使各項制度更具實際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用制度來管人,用制度來約束人,讓無形的監督寓於規范的制度建設之中。其次,著眼事中監督。事中監督側重於重大事項,立足於關鍵環節,放眼在重要時機,通過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日常報告制度》、《「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崗位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制度》,把監督觸角延伸到權力運行每個關鍵環節,警示每個風險節點,讓有形的監督寓於規范的常規檢查之中。再次,跟蹤事後監督。不論是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還是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紀檢機關都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把問題查清楚,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對有些信訪件進行回訪,對於查實的違紀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三是強化社會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機制。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黨務政務財務公開制度,推行民主評議和質詢、聽證等制度,使群眾監督經常化、制度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鼓勵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提出批評和建議;要增強廣大幹部群眾行使監督權利的觀念,積極探索實施「一把手」與群眾在互聯網上對話,利用現代網路手段推進群眾監督,充分尊重社會的監督權;要充分發揮審計職權優勢和審計機關掌握本地財務信息的優勢,加強對「一把手」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監督,增強審計監督實效;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影響面廣,導向作用強的特點,設立專題欄目,宣揚先進典型扶正氣。要建立各級紀檢監察網站,實現紀檢監察日常監督工作與人民群眾適時互動,使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直達紀檢監察部門和被監督者,進一步促進相關問題的有效解決。
五、打造監督平台,增強黨內監督的實效性。一是著力打造媒體媒介平台。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傳播黨內監督知識,弘揚勤政廉政事跡。二是創建智慧監督平台。開發和利用監督軟體,並在科室所有辦公電腦上進行安裝,實行內網管理,確保全程跟蹤,全程監控。三是著力打造責任追究平台。堅持一級抓一級,健全乾部管理監督責任追究機制。對監督職責內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長期失察或發現後不報告、不處理的;對黨風廉政建設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拖案不結或干擾阻撓案件查處的;對選人用人嚴重失察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問題不認真糾正、不嚴肅處理的,要根據監督責任追究制的規定,認真查處有關領導在幹部監督中的失職行為。
Ⅲ 檢察監督的內容包括哪些
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以國家的名義,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
對其它國家機關在訴訟程序中行使法律權力、被監督對象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察看、督促,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對於保護公民合法訴訟權利起到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3)檢查監督的內容擴展閱讀:
但在實踐中,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存在許多問題。
第一,設定一種權力是為了限制其他權力,但限制其他權力應有針對性,監督權也存在分工問題,不能包羅萬象,如果民事檢察監督權對所有其他權力都進行監督,則這種權力就成了全社會的「總管」了,也不現實。
另外它是檢察權的子權力,以此類推,檢察權的監督范圍就無法再大了。從設立民事檢察監督權的目的上看,就是針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第二,雖然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與審判機關的訴訟活動聯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Ⅳ 人民檢察院執行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實加強對刑罰執行工作的監督。各地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幹警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派駐監所的檢察人員要深入監管場所,重點檢查:對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呈報程序是否合法;被呈報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無違法收費,以錢抵刑的情況;檢察機關對不當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提出糾正意見後,有關部門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審理作出合法裁定或決定等。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司法人員在刑罰執行工作中的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行為要依法查處。要把對日常監管活動的監督與查辦監管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查辦案件來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有力開展,以加強監管活動的監督來發現辦案線索,推動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Ⅳ 試述檢察機關監督得主要內容
1、對於叛國案抄件、分裂國家案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和提起公訴。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Ⅵ 檢查機關監督的主委內容是
簡單地說就是通過對偵查機關偵查的各類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訴進行訴訟監督和偵查監督,同時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Ⅶ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檢查內容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備案。
(二)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後,應對本機關的有關文件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之相抵觸的文件。
(三)將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書面報告政府備案。
(四)各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與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3、是否越權設置強制措施、許可制度或處罰、收費、集資等項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
(五)對監督 檢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發現的問題應視情況通知改正、責令自行廢止或予以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是: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是否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3、適用實體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4、是否依法進行行政復議;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授權、委託不當的,責令停止行政執法或逐級上報有權機關處理;
2、對違反法規程序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糾正;
4、對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執行或責令限期執行;
5、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督促履行或責令限期履行。
(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請有關機關處理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建議書》;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
被建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建議,並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機關。被通知機關必須在限期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通知機關。
Ⅷ 企業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的監督檢查機制通常包括以下內容:監督檢查范圍、工作原則、工作程序、檢查形式、工作方法、檢查的內容、監督檢查人員及職責分工、監督檢查的依據、頻次、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標准及機制、監督檢查異議投訴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