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監察專員
處長級別高。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級至三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級至四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七級至五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八級至六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級至七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十一級至八級;
(1)醫管局監察專員擴展閱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國民健康政策,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組織制定國家葯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開展葯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葯品預警,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國家葯典。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准。
(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
(七)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范、標准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范。
② 勞動監察協查員沒有公積金
勞動監察協查員有公積金。因為公積金屬於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內者的保障性待遇之一。
五險容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為「應當繳納「項目,法律上應當即為必須,同時繳納也表現出這是一項義務。
③ 江蘇省衛計委醫政處現任處長是誰
張金宏同志任委醫政醫管處處長
關於戚興鋒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蘇衛黨〔2014〕1號)
委機關各處室:
經研究決定:
戚興鋒同志任委辦公室主任;
王榮申、石健峰同志任委辦公室副主任;
王愛年同志任委規劃與信息處處長;
陶紅濱、陳靜同志任委規劃與信息處副處長;
沈敏華同志任委財務處(審計處)處長;
張志平、吳天同志任委財務處(審計處)副處長;
翁歷文同志任委政策法規處處長;
谷誠同志任委政策法規處副處長;
趙淮躍同志任委體制改革處處長;
顧幫朝同志任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吳紅輝同志任委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處長;
葛均、陳曉進同志任委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副處長;
張金宏同志任委醫政醫管處處長;
朱春燕同志任委醫政醫管處副處長;
姜侖同志任委基層衛生處(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處長;
任曉波同志任委基層衛生處(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副處長;
王曉芳同志任委婦幼健康服務處副處長;
袁家牛同志任委食品安全標准與監測評估處處長;
顧壽永同志任委食品安全標准與監測評估處副處長;
唐月明同志任委綜合監督處副處長;
束一平同志任委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處副處長;
楊柳同志任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處長;
王京玲同志任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處長;
陳國斌同志任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副處長;
林朝鎮同志任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處長;
趙恆松同志任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副處長;
何青同志任委宣傳處處長;
汪蓓蕾同志任委宣傳處副處長;
孫寧生同志任委科技教育處處長;
許豪勤同志任委科技教育處副處長;
石志宇同志任委國際合作處(港澳台辦公室)處長;
李郁同志任委國際合作處(港澳台辦公室)副處長;
陳燕同志任委中醫綜合處副處長;
朱岷同志任委中醫科教處處長(掛職);
祁愛平同志任委人事處處長;
劉益兵、高韌同志任委人事處副處長;
趙勝忠同志任委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正處);
邢書博同志任委機關黨委副書記(正處);
王衛紅同志任委機關黨委副書記(副處);
葛寧海同志任委離退休幹部處副處長;
蘭青同志任委幹部保健局局長;
管皎同志任委幹部保健局副局長(正處);
蔡雋同志任委幹部保健局醫療管理辦公室主任(副處);
田增喜同志任委衛生計生監察專員(副處)。
以上處級領導幹部擔任的原省衛生廳、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職務同時免除。
顧莓莓、倪新俐、曲際暋、周柏林、潘麗娟等同志任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調研員;
唐寧一、張寄寧、張宜清、顧華、張炳新、紀平、王紅、殷銀芳、徐建設、杜學友、管正濤、姜濱、朱亞男、朱麗楓、史群、李先雲、潘睿、張雷、管士弟、駱天工、王昊昀等同志任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調研員。
以上處級非領導幹部擔任的原省衛生廳、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職務同時免除。
原省衛生廳、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科級及以下職務人員按現所在處室明確同級職務。
中共江蘇省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
2014年10月28日
參考:http://www.venlon.net/h-nd-1385-4_11.html
④ 衛生部分為那些機關和單位
衛生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全國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葯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國家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准;擬訂葯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 (四)政策法規司。 起草衛生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准;起草部門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司。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標准;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九)醫政司。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准,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准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十)醫療服務監管司。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准;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二)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司。 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葯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葯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三)科技教育司。 擬訂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葯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准;承擔醫葯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與規劃;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人員編制 衛生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8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3名(含國家衛生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 四、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准,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五)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整合。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2008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 ,新的行政部門改革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你所問的單位設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一般來說對外是要收費的.
⑤ 有關於勞動保障監察員的考試題嗎
不知道是不是這個~
勞動保障部門招聘考試題
1、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1)合法原則 執法主體必須合法,履行職責合法
(2)公開原則 (3)公正原則 (4)高效、便民的原則 (5)處罰與教育原則(6)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 (7)接受社會監督原則
2、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
答:(1)執法性(2)行政性(3)專門性(4)強制性(5)全面性
3、什麼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應如何分類
答: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解除規定的基本思路是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相配套,解除條件規定嚴格,解除程序則較寬松,反之則依然。以實體規定、程序規定為依據。可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性和單方行為兩大類。雙方行為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但是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從而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一種雙方行為,即無論是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只有對方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行為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須對方同意,單方面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權。
按權利主體分類,可以分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工合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權,又可以分為因勞動者的原因形式解除權以及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形式解除權。因勞動者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根據勞動者的情況區別主管過錯和客觀原因,相應地分為解除合同前不需提前預告和提前預告兩種情況,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合同主要是指經濟性裁減人員。
勞動者單方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權,也可以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為主要依據,分為需提前預告和不需提前預告兩種情況。
4、我國對工資扣除作了那些限制性的規定?
答: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除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況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任意剋扣。用人單位的合法扣除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間接扣除,另一類是直接扣除
間接扣除,是用人單位按照法院或國家職能部門的判決、裁定、決定、形式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只是履行某種社會義務。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由四種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直接扣除,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單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聲譽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5、什麼是勞動法?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是如何產生的?
答: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勞動法是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任何社會形態要進行生產都必須把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起來。如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屬於同一個所有者,生產的兩要素就可以在他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結合,進行生產。如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分屬於不同的所有者,就會出現勞動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條件下,把勞動力的支配權,使用權讓渡出去,以實現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由此產生的社會關系就需要法律調整,當著立法者著眼於保護勞動者方面,對勞動關系進行調整,就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
五、案例分析,第一題15分, 第二題15分
(一)小王於2006年6月入職北京一軟體公司,軟體公司與小王簽訂了二年起先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薪為人民幣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條款,乙方(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0元,工作一段時間後,小王覺得該公司不適合自己發展,想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擔心要承擔違約金,所以一直未正式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頒布,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及競業限制義務,小王看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後,認為自己的情況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金責任的情況,於是咨詢如下問題:
1、我與公司約定的違約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違約條款時都自動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要支付公司20000元違約金?
[解答]:勞動合同和規定,本法施行前 已經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論,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訂立市的法律法規,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即使部分不符合勞動合法的規定,也應當,視為有效,應當繼續履行,這樣也可避免勞動關系發生大的波動。
本案中小王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系2006年5月31簽訂,按照合同簽訂時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10.31)規定:三、用人單位定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小王月薪3000元,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20000元,屬於有效約定。勞動合同規定新法實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新法實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所以小王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後仍繼續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合同雙方仍受勞動合同條款的約定,小王如果未與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想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二)趙林是深圳某電子公司工程師,2007年6月11日與公司簽訂了一年期限勞動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勞動合同法頒布後,趙林看到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二次篤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於是咨詢如下問題;
(1)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與我在續簽一年起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就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我下次續簽合同時就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2)勞動合同跨越了新發和舊法,是不是可算已經訂了一次?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篤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和這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和。那麼,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聯系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從那一次開始計算呢,根據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簽訂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算在連續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系數內,次數的計算應當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作為第一次。
本案中兆麟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6月1日之2008年5月31日止,勞動合同跨越了新法和舊法,該勞動合同里的時間是2007年6月1日,雖然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仍在履行,但不是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新訂立的勞動合同,因此,該勞動合同不計入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之內。如果該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公司在與趙林續簽勞動合同,則需前的勞動合同菜作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趙林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5月31日後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與趙林在續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尚不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公司可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李丹於2007年4月1日入職深圳一外貿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務,月薪人民幣2500元,公司一直未與李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李丹咨詢,我是不是可以在2008年1月1日要求公司從2007年4月份開始每月再補一個月的工資?
[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實踐中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許的,沒有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雖然外貿公司位於李丹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法不溯及原則,外貿公司無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但如果外貿公司在2008年2月1日還不與李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李丹可以向公司主張支付二倍工資直至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公司如還不與李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議定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過渡條款四: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致富經濟補償的,咱找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四)小王於2005年6月15日入職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幣4000元。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07年6月15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20085年6月14日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終止了與小王的勞動合同。
問題1:2008年6月14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是否需要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解答]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和條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敘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想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只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法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前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的勞動合同於2008年6月14日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應當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1500元(月薪3000元* 0.5個月)小王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2: 同上案例,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新法和舊法一般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部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個月半月)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3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008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公司應當只違約金解除勞動的賠償金,注意致富的是賠償金而非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標准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即4000元*0.5個月*2倍=4000元
(五)劉明是某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員工,1999年1月份參加工作,在該國有企業擔任技術員,月薪3500元,2008年11月份,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不再學謙,公司該如何支付補償 ?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大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劉明系國有企業合同制員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准,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公司應當計發1999年1月份至2001年10月份質檢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的經濟補償3500元,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多選,每題2分
1、勞動監察採取(abcd)等方式進行
A 日常檢查B專項檢查C舉報專查D上級轉辦
2、根據《勞動合同法》下列()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A試用期限B工作內容C勞動紀律D勞動期限
3、下列()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
A警告B限期改正指令書C吊銷許可證D沒收非法財物
4、下列()屬於國務院各部委或省人民政府可以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A警告B責令停產停業C一定數量罰款D行政拘留
5、下列()是勞動保障監察員履行職責時應盡的義務
A不得向他人泄漏案件及企業有關保密資料B為舉報人保密C執行上級領導對案件的決定D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進入用人單位進行檢查
6、 根據《山西省行政法條例》下列()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任職條件
A忠於祖國擁護憲法B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C經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專業培訓合格D 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7、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C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有()
A病假期間的工資B出席工會召開會議期間的工資C探親假期間的工資D已被告身份參加人民法院訴訟活動期間的工資
9、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監察的內容包括()
A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 情況B企業參加以外傷害保險情況C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D社會保險金費的繳納情況
10、下列關於勞動法律關系變更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的變更是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B違法行為不會導致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C勞動者死亡會導致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D女工因為懷孕,不能從事院工作被調到其它崗位從而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
1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A在試用期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該勞動者患病在醫療期內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勞動者患病在醫療期內C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D依照企業破產法規進行重整的企業,勞動者本范圍工齡滿15年,且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
12、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A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的B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原勞動合同的C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D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
13、 下列 有關勞務派遣的說法正確的事()
A勞務派遣公司設立必須有不少於五十萬的注冊資金B勞務派遣公司是職業中介機構C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D勞務派遣公司能與勞動者訂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4、下列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說法正確的事()
A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C用人單位無論什麼情況終止勞動關系,都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D只要不影響合同的旅行,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幾個用工單位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15、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進行所有行政處的畢竟程序是
A立案B調查取證C行政處罰事後告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D舉行行政處罰聽證
四、辨析題,判斷正午,並簡要說明理由,每題5分,共20分
1、某企業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工人以該企業拖欠其2個月工資為由,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接待人員告知投訴人,到工商部門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無權受理
2、 某企業招用工人已有4個月,仍以各種理由拒絕與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責令該企業依法與職工牽動勞動合同,並向該職工支付二倍的工資
3、在校大學生李某(已滿18周歲)利用假期在某服務企業打工2個月,李某的行為屬於勤工儉學,沒有與該企業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4、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支付300%的工資,也可以安排同等時間的休息
5、某 縣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大隊發現村辦企業使用童工,並致童工嚴重傷殘,再作出行政處罰法款決定的同時,提起縣工商局吊銷該企業營業執照
6、勞動合同的有效與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監察機構無權確認
7、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工
8、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認為不適合婦女的公眾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⑥ 江西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江西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26號)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發〔2003〕18號),在江西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江西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繼續承擔原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即負責對葯品(包括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葯品、生物製品、診斷葯品、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葯用輔料、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醫葯包裝材料等)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的職責。
(三)劃入省衛生廳承擔的保健品審批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宣傳、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五)宣傳、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起草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和葯品行政保護制度。
(六)起草醫療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准和產品分類管理的監督實施;推薦、審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基地;負責國家規定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負責醫療器械產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監督實施。
(七)負責新葯、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中葯保護品種的注冊初審;監督實施國家葯品標准和保健品市場准入標准;負責擬定、修訂全省醫療機構制劑標准,審批醫療機構制劑品種;負責國家規定的葯用包裝材料(含容器)審批;負責國家規定的保健品審批工作;監督實施處方葯、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和葯品不良反應、葯物濫用監測制度;負責葯品再評價、淘汰葯品的初審工作;負責初審、推薦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非處方葯物目錄。
(八)負責葯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質量管理規范的監督實施和有關認證工作;核發葯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核發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
(九)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葯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全省葯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葯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監管中葯材專業市場;審批葯品和醫療器械廣告。
(十)依法監管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及特種葯械。
(十一)負責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全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工作人員的管理和隊伍建設;負責葯品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監督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十三)監督實施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負責執業葯師注冊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內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信訪、機要保密、接待聯絡等工作;承擔全系統的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起草、擬訂葯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擬訂綜合監督政策;組織和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葯品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等工作;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協調機關日常政務;組織並承擔有關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工作;負責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局機關經費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協調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擬定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的檢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收集並匯總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信息,分析、預測安全形勢,評估和預防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風險;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三)食品安全監察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健全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的查處;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研究擬訂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重大事故的各種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擬訂我省食品安全重大技術監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保健品生產企業許可標準的實施;指導保健品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四)葯品注冊處
監督實施國家葯品標准、保健品市場准入標准和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含容器)產品標准;負責擬定、修訂全省醫療機構制劑標准,審批醫療機構制劑品種;負責擬定、修訂中葯飲片炮製規范;負責國家規定的葯用包裝材料(含容器)審批;負責新葯、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中葯保護品種的注冊初審;負責出口葯品的審查;監督實施中葯保護品種制度和葯品行政保護制度;負責監管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及特種葯械的研究;負責國家規定的保健品審批工作;指導全省葯品、葯品包裝材料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五)醫療器械處
負責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准和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批,依法核發許可證;負責國家規定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負責對醫療器械企業的生產和產品質量進行監督;負責醫療器械產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和產品質量再評價;負責醫療器械產品廣告審批;指導全省醫療器械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葯品安全監管處
監督實施葯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初審、推薦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非處方葯物目錄;負責葯品再評價和淘汰葯品的初審工作;監督實施葯品不良反應和葯物濫用監測制度;監督實施葯物非臨床研究、葯物臨床實驗、中葯材生產、葯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等質量管理規范;依法核發葯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依法組織和監督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工作;依法監督生產企業的葯品質量;依法監管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及特種葯械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七)葯品市場監督處(稽查處)
監督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依法組織和監督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工作;監督實施處方葯、非處方葯、中葯材、中葯飲片購銷規則;負責葯品經營企業審批,依法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依法監督經營、使用單位的葯品質量;監管中葯材專業市場;負責葯品廣告審批,監督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
指導和督查全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稽查工作;負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下達或交辦的葯品、醫療器械、葯品包裝材料等產品在流通、使用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跨省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處,協調本省轄區內跨設區市案件的查處;受理本省轄區內有關葯品、醫療器械、葯品包裝材料等產品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組織實施全省葯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定期發布全省葯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
(八)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系統機關、下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單位負責人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核發葯品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監督實施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組織執業葯師注冊及繼續教育工作。
(九)規劃財務處
負責制定全系統財務、會計、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系統和局機關年度預決算並監督執行;綜合管理全系統各類資金、資產、基本建設和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全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款的監督管理和對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四、人員編制
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含省食品安全監察專員編制),紀檢監察編制4名,專項編制1名,為老幹部服務單列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職數11名,副處職數9名。
省食品安全監察專員4名(處級)。
五、其他事項
(一)省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委託,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領域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監控與整改情況,參加對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成立江西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下屬相當於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1名(其中:正處1名、副處1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⑦ 臨床監察員 GCP培訓證書
GCP是沒有這方面的要求的,
「監查員是申辦者與研究者之間的主要聯系人。其人數及訪專視的次數取屬決於臨床試驗的復雜程度和參與試驗的醫療機構的數目。監查員應有適當的醫學、葯學或相關專業學歷,並經過必要的訓練,熟悉葯品管理有關法規,熟悉有關試驗葯物的臨床前和臨床方面的信息以及臨床試驗方案及其相關的文件。」
有相應的培訓記錄+簽字,就符合GCP要求
但相信不久將來是需要這方面的證書的(硬性條件)
⑧ 中國第十二屆醫師獎名單有多少人都有誰
8月19日,在由中國醫師協會主辦的“中國醫師節慶祝大會”上, 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監察專員焦雅輝宣讀了第十二屆中國醫師獎獲獎名單, 80位醫師獲此殊榮。
會上,中國工程院院士李蘭娟作了主題報告《“三進武漢”談疫情防控體會》;武漢大學中南醫院院長、泌尿外科王行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中醫醫院院長、中西醫結合專業劉清泉,雲南省魯甸縣文屏鎮衛生院全科醫生范懷慶三人代表獲獎醫師作發言。
⑨ 國務院辦公廳【2008】 81號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衛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衛生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交給市場中介組織。
(三)將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和防護材料、與飲用水接觸的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的技術評估交給事業單位。
(四)將化學品毒性鑒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技術評估交給事業單位。
(五)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六)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衛生部。
(七)增加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准、葯品法典,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職責。
(八)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二、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葯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國家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全國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葯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國家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准;擬訂葯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
(四)政策法規司。
起草衛生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准;起草部門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司。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標准;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九)醫政司。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准,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准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十)醫療服務監管司。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准;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二)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司。
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葯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葯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三)科技教育司。
擬訂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葯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准;承擔醫葯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與規劃;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衛生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8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3名(含國家衛生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准,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五)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整合。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文章來源: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WSGB200810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