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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監管人

發布時間: 2021-02-03 13:23:44

1. 如何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及責任人責任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已將所轄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環境監管網格,並明確了監管責任人,每個網格還確定了一名網格長。網格長為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一至四級網格長分別是市長、縣(市、區)長、鄉鎮長或街道主任、村長或社居委主任。
環境監管網格和網格長都已經明確,網格長的環境監管責任如何落到實處?筆者建議,網格長應從以下幾方面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第一,提高網格長的認識,使其意識到落實環境監管責任就是依法盡責。《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網格長,守土有責,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網格長負責本網格環境監管的全面工作,對網格環境監管負總責,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二,劃分環境監管網格後,要制訂並落實環境監管方案。各地將所轄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後,要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建立市、縣、鄉鎮、村4級環境監管網格體系,明確層級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部門協作、分工負責的全覆蓋環境監管格局。
建立網格化的目的就是以屬地管理為原則,通過實施劃分網格、責任到人、明確任務的網格化環境監管,推動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環境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有效維護環境安全,著力推進當地環境質量改善,提高生態文明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配備基層環境監管人員,強化執法能力保障。各地將所轄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後,要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聚集區管委會配備環境監管人員,承擔環境糾紛調處、協助執法、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基礎性環境監管職責。沒有基層環境監管人員,將無法實行網格化管理。在這方面,各省市應作出相應要求,強化執法能力保障。例如,安徽省就專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制工作機制,根據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要求和工作需要,足額配備市、縣環境監察人員,鄉鎮(街道)及工業聚集區也要配備環境監管人員」,「加大監管執法裝備投入,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環境監察執法用車。市、縣環境監察機構分別要在2016年底前、2017年底前全面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健全環境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
第四,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制度保障。建立環境執法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任務是,協調解決環境執法監管中遇到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研究解決跨行業、跨部門環境監管問題;通報各成員單位在環境監管中的工作開展情況;指導考核各級環境監管網格化的運行等。
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在環境執法監管中應及時通報相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環保部門定期通報環境監管網格運行情況、環境監管存在的問題,以及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相關部門要向監察、公安、環保部門通報全市環境違規案件涉及項目的立項、建設規劃許可、企業注冊登記、土地審批、水利許可等情況。
建立聯動協作制度。加強公安、法院、檢察院、環保部門的銜接配合,及時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發改、住建、經信、安監、規劃、水利、國土等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若發現有環境違法行為要及時查處,並向市、縣政府通報。
第五,明確工作任務,強化考核獎懲。根據年度環保工作目標任務,各縣市區政府尤其是網格長要切實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確保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要組織對環境監管網格體系建設和網格化環境監管績效實施考核。考核指標包括落實人員、明確任務、保障措施等體系建設指標和環境質量、環境違法率、信訪數量等監管成效指標,分類考核主管領導、部門領導和責任人。對網格監管成效好的予以獎勵,對網格監管成效差的予以批評,考核結果列入年度環保目標綜合考評成績。要依法依紀追究環境質量長期得不到改善,環保工作滯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並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2. 卸料平台責任人和監管人填誰

誰操作,誰負責,責任人可以填直接操作人。
誰主管,誰負責。監管人可以填主管負責人。
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3. 公司監督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出現違法現象對外一般是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來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公司的專監督人負有直接責任那麼屬對內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公司的監事,按公司法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 監管單位負責人在被管理方占股合同有效嗎

首先看監管單位的性質,如果是公職性質,肯定無效,法律禁止公職人員兼職,影響廉潔性;如果是法律不禁止的,可以經營的,該合同可能有效,但監管單位與被管理方後續管理行為就應被禁止。

5.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回許可人所做的安答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6. 監管人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即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在合同中是作為受託人的保證人,向委託人保證受託人履行合同,一旦受託人違反合同,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應向委託人承擔保證責任,至於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方式則視合同約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即在受託人實施的行為構成違約並可能或將要使委託人資金受損的情形下,負有監管義務的監管人因其違反注意、通知義務或不積極採取監管措施而使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得以完成或使損失實際發生,其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委託人的損失有因果關系情況下,委託可主張侵權行的損害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的是合同違約責任,即在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無論是三方共同簽訂的監管合同還是委託人與監管人簽訂的雙方監管合同,監管人均作為受託人,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依據合同的約定,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委託合同的規定。監管人只有在不履行監管義務或履行監管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種觀點,雖然第三方監管合同看似與保證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如果從歸責事由來看,保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不論保證人是否違反了保證合同;而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監管人違反其監管承諾,未盡監管義務,在確定監管人的賠償責任時要根據監管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關系,對監管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第二種觀點,在委託理財和委託監管兩個法律關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致使委託人或受託人受到損失時,必然同時存在著受託人的違約行為,二者是相關聯的,受託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既侵害了委託人的債權,也構成了債務的不履行,委託人似乎可以共同侵權主張損害賠償。但是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行為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往往是各自獨立的行為,並無證據表明其主觀上有意思聯絡。在責任基礎(基於不同的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對獨立的情況下按共同侵權處理會帶來一些爭議,如受託人與監管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如何,二者應如何分擔責任,監管人承擔責任後能否向受託人追償,追償的份額如何確定。 我們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第三方監管合同與委託理財合同同時存在但相對獨立,委託監管合同訂立的基礎在於委託理財合同雙方對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信任,而實踐中由於指定交易的存在,使證券或期貨公司在客觀上具有了提供監管的能力,雖然大多數監管合同是無償的,但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通過監管服務指定交易,可以獲得傭金或手續費的收入,並不在乎有無監管費用。合同中監管人接受委託方、受託方的共同委託或委託方的單獨委託對雙方確定的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實施監管,確保帳戶資金安全、合法使用,有的監管合同還授權監管人在帳戶總資產之和低於平倉線標准時,監管人有權強行平倉。監管人的權利來自於委託人的授權,同時這些授權又構成了監管人的義務。同時衡量監管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監管承諾,其履行監管責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委託人造成了損失。故監管人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基於上述分析,金融性委託理財糾紛案件中,監管人可能出現以下責任形態:一是監管人的違約責任。即監管人違反監管合同約定,未履行及時平倉止損等監管義務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二是監管人的侵權責任。即監管人挪用委託理財合同項下的委託資產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委託資產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管人與受託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即監管人與受託人因共同欺詐委託人、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價格等不正當交易行為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對委託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監管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即監管合同被依法確認為無效後,監管人根據其對於合同無效有無過失對委託人信賴利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五是監管人的擔保責任。即監管人在監管合同中約定為受託人履行委託理財合同提供擔保的,其在受託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向委託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託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於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託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於委託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范圍,與受託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於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託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託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受託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編輯推薦:委託協議終止委託合同委託人須知

7. 監管人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女兒男朋友承諾

如果只是他承諾的話,她還算不上是監管人,只憑這么一句話的話,他就是監管人,還是不現實的,畢竟你的女兒也是成年人了,應該是

8. 提供虛假無效資質證照監管人負什麼責任

看他們的社會危害度

9. 現場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區別

現場負責人抄和管理人員的區別:襲
現場負責人簡單的說就是負責現場的生產人員,主要是生產安排管理,是項目經理的助手。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具體貫徹執行者,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具體落實者,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保護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知識水平的高低、工作責任心的強弱,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起著重要作用。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所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總稱,它既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既指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指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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