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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局退賠

發布時間: 2021-02-03 01:00:43

① 紀委讓退賠的財務 一直不退 會不會移交檢察院強制執行

現在的情況下可能直接移交監察委員會,它有追贓的程序——本回答由鄭州專業刑辯律師申律師提供,不明之處可私信追問,僅供參考!

②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

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監察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③ 被紀檢委檢查後財產會全數沒收嗎

沒收財產是司法強制行為,必須經過司法程序,是司法機關的職權。而紀檢委和監察局不是司法機關。 所以紀檢委或監察局是沒有權利沒收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

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於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

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至於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於家屬的那一份財產。

對於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3)監察局退賠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違紀所得需要「循規蹈矩」和「量體裁衣」。

「循」和「蹈」的規矩指的是:現行的黨紀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主要的依據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等等。

根據以上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會「量體裁衣」對違紀所得採用三種方式處理: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

第一,沒收。違反規定收受的禮金、回扣、酬金等,這些錢款應當是沒收的。

第二,追繳。追繳的對象包括違反規定佔有的公共財產,或者是應當交公而沒有交公的禮品等。

第三,責令退賠。責令退賠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國有資產,例如違反「八項規定」公款吃喝、旅遊,此外還有違反規定亂罰款、亂收費獲得的財物等。

④ 拒絕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收繳,責令退賠決定應負什麼責任

依法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向法院起訴強制收繳,深入查清事實,構成犯罪的移專送司法機關處理。
依法應該收屬繳的,拒絕被收繳屬於嚴重問題,在給予黨政紀處分的同時,權力機關可以依據法律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依法收繳。符合「雙開」條件的依法「雙開」,組成調查組深入調查,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⑤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什麼機構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5)監察局退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⑥ 責令退賠可否申請執行

責令退賠可以申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責令退賠是刑事判決主文的構成部分,是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的部分。

在刑事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依據刑事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退賠部分。

(6)監察局退賠擴展閱讀

責令退賠

在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應責令犯罪分子退賠。無法追繳指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原物滅失或喪失原有價值。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原物滅失的情況下,本著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應責令其按原物的價值賠償相應的錢款。

關於原物的價值,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其第五條第五項中規定,對於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無法追繳或是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被盜物品的價值,

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相關的核價方法確定。

這里要求失主、證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且提出有效憑證,然而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

即被告人不清楚自己盜竊的物品的特徵,無法與失主的陳述相印證,而失主又提供不出有效憑證,則無法確定被竊物品的價值,

此種情況下,被盜物品不應計入犯罪分子盜竊數額,也不應要求其作退賠。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

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財產,其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若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

我國刑法上對於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規定,因此許多學者根據我國傳統的民法及刑法理念認為,法律禁止贓物流通,因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適用善意取得。

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之所以被認為是贓物,是因其取得方式及佔有主體,是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獲取的,其在犯罪分子手中當然具有贓性,

但是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對價從犯罪分子處受讓,此物在該第三人手中,則不再具有贓性。

另一方面,擔心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會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或是不利於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也是不必要的。

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可以通過責令犯罪分子退賠而實現,而同樣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也得到了尊重;

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完全符合社會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受讓財產,本身就是符合正常的社會秩序的,也就談不上破壞社會秩序了。

第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是錢款的,無可追繳的錢款。有一種看法認為,既然沒有可追繳的錢款,責令退賠也是空談,沒有意義。

首先,根據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犯罪分子違法獲得了錢款,就應當退賠,這是原則,即使是宣告,也應表明一種態度。

其次,沒有可追繳的錢款,未必是犯罪分子真的沒有錢款可供退賠,

如犯罪分子可能是將通過違法所得的款項轉移到自己國外秘密的帳戶中,或是轉到他人的名義下,此種情況下,犯罪分子仍是有能力退賠的。

退賠的主體,應是具有違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退賠的客體應是通過被起訴的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

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應對共犯的共同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這里有一個常見的案件類型,盜竊及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分子常常被一同起訴,

然而他們並非共同犯罪,對於退賠,他們並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若收贓者已經將所收贓物以正常交易的狀態轉賣,盜竊罪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所竊物品承擔退賠責任,

收贓罪的犯罪分子則只對收贓後再轉賣後的非法所得承擔退賠責任;

若收贓者收贓後還未轉賣,則因收贓者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性質對該贓物應作為盜竊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而非作為收贓者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⑦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隨案移送何機關

人民檢察院。

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本條是關於涉案財物如何處置的規定,規定本條的目的是規范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檢察機關應將未認定的涉案財物退回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應當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的合法財物,將原財物予以歸還,原財物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

(7)監察局退賠擴展閱讀:

本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的是防止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在經濟上獲得不正當利益,挽回職務違法行為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沒收」,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追繳」,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是指責令違法的公職人員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歸還,或者違法取得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的行為。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應當上繳國庫。

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的財物,監察機關要製作移送登記表。與檢察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時,雙方應當逐筆核對財物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犯罪事實,做到心中有數。

參考資料:中國監察委員會-涉案財物如何處置的規定

⑧ 紀檢委或監察局有沒有權利沒收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

沒收財產是司法強制行為,必須經過司法程序,是司法機關的職權。而紀專檢委和監察局不是司法機關屬。 所以紀檢委或監察局是沒有權利沒收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
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於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至於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於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於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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