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監察制度演變
① 高中必修一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過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
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
(1)古代監察制度演變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權的工具,同時也是制約官僚的一種制度,那麼這樣的監察制度就必然導致一個直接的歷史局限:誰來監察皇帝?雖然中國古代的監察體系是單線垂直的,是獨立的,但是其權力的源頭卻在皇帝,其獨立也是相對於官僚系統,絕不可能獨立於皇帝之外。
例如,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風行的彈劾之制,唯有最高統治者皇帝例外,此與當代法治國家相比,成明顯反差。這種歷史局限所導致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高居於監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賴於個人理性與能力來約束自己。然而人的理性與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
這樣,非但不能保證皇帝本人不犯錯誤,也不能保證皇帝始終如一地維護監察制度的正常運行。此外,從比較監察制度的角度來看,這樣一個歷史局限造成一個事實,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為了強化皇權,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護和伸張公民權利,更不是制約和監督君權的制度機制。
②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魏國的李悝編著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御史府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
3、漢朝:設御史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成為由皇帝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構,言諫監督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監察機構和諫議組織兩個系統。
7、宋朝: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彈劾制度,允許台諫官「風聞奏事」。
8、元朝: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9、明朝: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對六部官員督察,向皇帝進行規諫。
10、清:沿襲明代,仍設督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雍正年間,將六科給事中並入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一。
(2)古代監察制度演變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的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監察制度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對於維持國家綱紀,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彈官邪,申訴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監察官不畏強暴,一身正氣也受到百姓稱頌。例如唐代顏真卿為監察御史時,「五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監察御史的官品並不高,最高的監察官也就從一品,而且僅見於元朝,因監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權重,權力很大。
③ 中國古代史監察制度變化過程
1秦
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
2漢
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
地方設十三州內刺史
3隋唐
門下省容,負責諫議封駁
4宋
中央出現諫院——諫官專門機構
地方設通判
5元
中央設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設都察院、六科給事中
地方設有負責司法監察的的按察使司
④ 求中國古代監察體制的發展演變歷程及評價(簡單,明了)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⑤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及認識
古代監察制復度:中央設御史,監察制百官,歷朝沿用,但地方監察制有一些變化。
(1)秦朝:中央設御史大夫,地方設監御史。
(2)西漢:漢武帝設13州為監察區,設刺史進行監察,級別不高,可監察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東漢:刺史監察權進一步加強,並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東漢末年,刺史演變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
(4)北宋:設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報告,公文須經知州和通判聯合簽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設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監察、司法;又增設廠衛特務機構,監視百官與平民。
特點:第一,監察機關與監察權逐步獨立,成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約行政、司法、軍事等部門及其官吏的獨立力量。第二,監察許可權愈益向皇帝集中。第三,監察組織體制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第四,監察許可權和范圍不斷擴大~
⑥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的演進歷程
1. 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 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 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 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 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 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 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 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 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變化
1秦
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
2漢
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
地方設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門下省,負責諫議封駁
4宋
中央出現諫院
諫官專門機構
地方設通判
5元
中央設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設都察院、六科給事中
地方設有負責司法監察的的按察使司
⑧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歷程: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 西漢,中央仍設 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 監御史,由 丞相 隨時委派「 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 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 御史台,改長官 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 檢校御史為 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 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 憲台,大夫稱大司憲。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 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 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 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 陝西特設 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 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 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 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設 左右都御史、 副都御史和 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
清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 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 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 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 都察院以 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 都察院下設15 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 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 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 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⑨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及意義
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包括御史糾彈制度和諫官言諫制度。不過作為監察官員主幹的是御史系統。御史最初為史官,至戰國時期始有監察職能。秦漢時以御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已經建立,秦時在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職責是「典正法度」,監察百官;在地方各郡設監郡御史。漢武帝時,為實現大一統,加強監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設丞相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又創置司隸校尉,「捕巫蠱,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統屬,但可互相監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處於多重監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廢監郡御史,始創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各設一刺史。
魏晉南北朝時,諫官系統初步規范化,並有了自己獨立的領導機構──門下省或集書省,改變了秦漢以來諫官不成系統和職權不明確的局面。隋唐時期監察官制十分完備,御史系統在中央仍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則分十道監察區,形成嚴密的監察網。與此同時,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負責規諫皇帝。這樣形成了台諫並立的格局,促進了唐的繁榮。
宋元是諫官系統發展的頂峰時期,宋時諫官自成系統,設立諫院,但諫官「往往並行御史之職」,而台官也「監察兼言事」,這樣台諫官職權相混,開啟了台諫合一的先聲。至元時,取消諫院,諫官職能歸御史台,台諫合一。明改中央御史台為都察院,地方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它與六科給事中(明在六部各設行政業務監察官員──給事中)合稱「科道之官」監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監察機構達到空前統一。
意義
縱觀秦以後歷代沿置的監察機構,盡管其名稱和內部組織機構不斷變化,但封建帝王都將監察奉為治國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監察體系自成系統、獨立行使糾察彈劾職權,從而使監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門的干擾,更加有效地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