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03 00:21:25
① 監督辦法、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辦法的區別
同上,找了老長時間了
② 什麼是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檢察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外部監督制度。符合條件的公民通過選任程序成為人民監督員,獨立地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察的案件進行監督,促進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10月15日《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徵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
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在辦案中發生的「五種情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
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
③ 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
我國沒抄有統一的「衛生法襲」,不同的法律法規(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出台時規定了一定職能的同時也規定了執行這些職能的人員的要求,才有了各式各樣的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也據此進行了分類規定。
但目前很多地方都叫「綜合衛生監督員」,各個專業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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