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獸葯行政監管平台
獸葯監督員是在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代表政府對獸葯進行監督、檢查的專業執法人員。獸葯監督員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選任,憑所在人民政府發給的《獸葯監督員證》開展工作。獸葯監督員的名額要與轄區內獸葯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獸葯監督員執行獸葯監督任務時,要佩戴「中國獸葯監督」的標志並出示《獸葯監督員證》。
獸葯監督員的職責是:嚴格按照《獸葯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轄區內的獸葯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獸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必要的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獸葯監督員對獸葯生產和科研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Ⅱ 對進口獸葯有哪些行政管理措施
進口獸葯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進口獸葯的注冊
第三章進口獸葯的經營、分裝
第四章進口獸葯的驗收
第五章進口獸葯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進口獸葯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口獸葯的質量和安全有效,根據《獸葯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部主管全國的進口獸葯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的進口獸葯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進口獸葯必須經口岸獸葯監察所(以下簡稱口岸所)檢驗合格後,方可在國內銷售、分裝和使用。
第四條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獸葯的外國企業及境內從事進口獸葯的進口、分裝、經營的企業均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進口獸葯的注冊
第五條國家對進口獸葯實行注冊管理制度。凡外國企業生產的獸葯首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必須申請注冊,取得《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未經注冊的獸葯,不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分裝、使用和進行商業性宣傳。
第六條《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只對載明的獸葯品種和生產企業有效。
第七條注冊獸葯的申請須由外國企業駐中國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境內的代理商提出。申請時須將有關資料一式三份報農業部。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獸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葯典、獸葯規范和農業部專業標准已收載的;
第二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葯典、獸葯規范和農業部專業標准未收載,但國外葯典、獸葯典、付葯典或飼料法規已收載的;
第三類國外葯典、獸葯典、付葯典或飼料法規未收載,但生產國(地區)政府獸葯管理機關已批准在本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獸葯使用規定的。對上述三類以外的獸葯產品不予受理注冊。
第九條注冊獸葯應填寫「進口獸葯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及物品:
一、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簽發的企業注冊證書和獸葯管理機關批準的生產、銷售證明以及企業符合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上述證明必須先在企業所在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或由企業所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構)認證,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企業所在國(地區)使館(領事館)確認。
二、獸葯的質量標准及檢驗方法。
三、產品使用說明書。
四、來源和製造方法、穩定性試驗資料。
五、臨床試驗或區域試驗。
六、葯理學和葯代動力學試驗。
七、毒理學和特殊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試驗。
八、飼料葯物添加劑的飼喂試驗和動物繁育試驗。
九、殘留試驗、停葯期、殘留限量標准及殘留監測方法。
十、葯物不良反應情況。
十一、抗葯性情況及抗生素的耐葯菌株試驗。
十二、影響環境的試驗(對植物毒性、魚類毒性、昆蟲毒性及環境污染)。
十三、獸葯樣品(附檢驗報告書)、標准品或化學對照品。供質量復核試驗的樣品必須來自三個不同的批號,每個批號的樣品數量應是檢驗用量的三至五倍;標准品或化學對照品應是檢驗用量的五至十倍。
上述各項資料(除一、十三項外)均需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條注冊第一類獸葯的,提交一至七項、第十三項資料及物品。
注冊第二類獸葯的,提交一至九項、第十三項資料及物品。
注冊第三類獸葯的,提交一至十三項資料及物品。
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獸用生物製品的,除提交一至五項、第十三項資料及物品外,還必須根據製品類別提交以下資料:
(一)製品的原材料(包括菌毒種來源、代次和制備方法)標准。
(二)細胞苗的細胞種來源、代次、傳代方法、鑒定方法和標准。
(三)活疫苗的組份、配方、特異性和穩定性試驗。
(四)定性試驗。
(五)滅活疫苗的滅活劑、佐劑的種類及標准。
(六)診斷液的特異性,敏感性及符合率。
以上資料均需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二條農業部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獸葯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十三條申請企業接到農業部的「進口獸葯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後,提供獸葯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質量復核試驗、動物臨床葯效試驗和必要的安全性試驗。
第十四條申請注冊第一類獸葯一般不進行臨床葯效試驗。但產品組方、劑型、給葯途徑、適應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葯典、獸葯規范和專業標准不符時,則必須進行臨床葯效試驗。申請注冊第二、三類獸葯,必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葯效試驗。獸用生物製品根據資料審查情況,由農業部決定是否免做部分臨床葯效試驗。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和承擔試驗單位根據農業部有關臨床試驗規定共同擬定試驗方案,並報農業部批准後方可進行試驗。
第十六條臨床葯效試驗的動物不得少於以下數目:
(一)預防、治療葯:
大家畜40頭
中家畜60頭
小家畜或家禽100頭(羽)
水生動物1000尾(只)
蜜蜂10箱
蠶10張
(二)抗寄生蟲葯:
大家畜60頭
中家畜100頭
小家畜或家禽300隻(羽)
水生動物3000尾(只)
蜜蜂20箱
蠶20張
(三)飼料葯物添加劑:
大家畜100頭
中家畜200頭
小家畜或家禽500隻(羽)
水生動物5000尾(只)
蠶40張
(四)生物製品:
大家畜200頭
中家畜400頭
小家畜或家禽600隻(羽)
水生動物600尾(只)
[注]大家畜系指牛、馬、騾、驢、駱駝等;
中家畜系指豬、羊、犬、鹿、麝、貂、狐、獺等;
小家畜或家禽系指兔、貓、雞、鴨、鵝、鴿等。
水生動物系指人工水產養殖的魚、蝦、蟹、甲魚、貝等。
上述動物數目指使用受試葯物的動物數。
第十七條注冊第三類獸葯,根據申請企業提交的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是否進行葯理、葯代動力學、毒理、特殊毒性和繁育試驗。
屬於第三類獸葯的抗寄生蟲葯、飼料葯物添加劑,農業部根據提交的資料情況,確定是否進行殘留試驗。
第十八條注冊獸用生物製品的,農業部可以根據不同製品的要求確定安全性等試驗項目和內容。
第十九條第十四、十七、十八條所指的試驗均須由農業部指定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申請企業持「進口獸葯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將獸葯樣品、標准品或化學對照品送農業部指定的獸葯監察所進行質量復核試驗。
第二十一條注冊產品在審查期間,農業部應派員到生產企業進行考核,該企業須提供考核所需的條件。未經考核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注冊。
第二十二條農業部根據臨床葯效試驗報告、質量復核試驗報告、獸葯審評委員會的審評意見、生產廠考核報告進行審核,批准注冊的,發給《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不批准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二十三條《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到期時,注冊獸葯的企業可申請再注冊,但必須在《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失效前六個月持原證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進口獸葯再注冊申請表》,提供生產國(地區)最新批准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產品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標准,經審核批准後換證。
第二十四條在《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有效期內,如生產企業對該獸葯在原材料、配方、檢驗方法、產品規格等方面有更改時,必須及時向農業部申報,並附技術資料。如更改產品名稱、變更生產廠名時,需申請換證。[3
第二十五條已取得《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的獸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時,其包裝上應標志《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編號、產品中英文名稱,並附經批準的中文說明書。
第二十六條農業部定期發布《進口獸葯注冊目錄》。
第三章進口獸葯的經營、分裝
第二十七條進口少量用於科學研究而尚未注冊的獸葯,需報農業部批准,核發《進口獸葯許可證》。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進口。對養殖業生產急需、國內尚不能滿足供應的未注冊獸葯產品,由使用單位按進口獸葯申報程序報農業部審查批准,發給一次性《進口獸葯許可證》,該產品只限自用,不得轉讓、銷售。
第二十八條取得《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的外國企業在中國銷售其產品時必須在中國境內委託合法的獸葯經營企業作為其代理商。其中獸用生物製品只能委託一家總代理商進行銷售。
第二十九條外國企業在辦理注冊過程中必須向農業部提交代理商的有關資料,提交的資料應包括:
1、代理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2、代理商的《營業執照》和《獸葯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外國企業給代理商的委託書;
4、代理商的概況資料。
第三十條代理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國內合法的獸葯經營企業;
2、具有經銷進口獸葯的人員、條件和能力;
3、具有經銷進口獸葯的質量保證條件和倉貯條件。
第三十一條農業部定期公布代理商名單。
第三十二條對多次經銷不合格進口獸葯的代理商,農業部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成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獸葯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並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三條凡需進口獸葯者,均必須填寫《進口獸葯申請表》,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農業部。
第三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已取得《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的化葯、抗生素及飼料葯物添加劑品種的《進口獸葯許可證》。農業部負責核發已取得《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的獸用生物製品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進口獸葯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部接到「進口獸葯申請表」後,對進口單位、獸葯品種、進口數量等內容進行審核,批准後發給《進口獸葯許可證》。
《進口獸葯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未進口的應重新申請。
《進口獸葯許可證》副本應抄送中國獸葯監察所和進口口岸獸葯監察所,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進口獸葯許可證》副本還應抄送農業部。
第三十六條《進口獸葯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獸葯名稱、生產廠家、規格、數量、有效期限和進口口岸有效。如有變動,需按原程序重新申請換證。
第三十七條進口獸葯者持《進口獸葯許可證》通過代理商簽訂進口合同。合同必須按照《進口獸葯許可證》載明的獸葯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家、質量標准簽訂。合同副本(或復印件)需在進貨前7日內報送進口口岸獸葯監察所。
第三十八條凡進口獸葯檢驗需要的特殊試劑、標准品或化學對照品,均應在合同中訂明由賣方提供。
第三十九條進口獸葯在國內進行產品分裝(分裝指采購大包裝進口獸葯直接進行分包裝活動)時,國內分裝企業必須持有《獸葯生產許可證》,並與持有《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的外國獸葯生產企業簽訂合同或協議,同時應被授權使用其商標。合同或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和獸葯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條進口獸葯在我國進行分裝並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由進行分裝的獸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有關資料:
1、中外雙方簽定的合同或協議和商標使用授權書(副本);
2、該獸葯的質量標准(原文及中文譯本);
3、該獸葯的使用說明書(原文及中文譯本);
4、包裝、標簽樣稿;
5、三批樣品及檢驗報告單。經檢驗符合要求並經審核同意的核發分裝產品批准文號,分裝產品批准文號有效期為三年。
第四十一條分裝後的獸葯包裝、標簽及說明書必須使用中文,也可同時加註外文,並同時標明國外原生產廠家名稱、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號及分裝廠家名稱和分裝產品批准文號。其分裝產品執行進口獸葯質量標准,必須經企業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四十二條凡進口的獸葯在我國經過必要的制劑加工並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獸葯產品,按照國內獸葯審批和新獸葯審批的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進口獸葯的驗收
第四十三條進口獸葯到達口岸後,由收貨單位在三天內持《進口獸葯許可證》、生產廠檢驗報告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指定的口岸獸葯監察所申請報驗。
第四十四條口岸獸葯監察所對有關證件審核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報驗的印章和本所印章,或出具已接收報驗證明並指定獸葯存放地點,封存待檢。報驗單位持已加蓋印章的報關單或報驗證明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第四十五條口岸獸葯監察所受理報檢後,應立即派員到獸葯存放點進行核對及抽樣,並同時注銷《進口獸葯許可證》正本。口岸獸葯監察所應在受理報驗之日起三十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未經檢驗及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獸葯不準銷售、作用。獸葯生產、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采購進口獸葯時應向進口獸葯單位索取口岸獸葯監察所出具的「進口獸葯檢驗報告書」。
第四十六條進口獸用生物製品必須經口岸獸葯監察所加貼專用標志後,方能銷售、使用。其產品抽樣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進口獸葯監督
第四十七條農業部發布的《進口獸葯質量標准》為進口獸葯質量監督的法定標准。凡不符合該標準的進口獸葯產品均不得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葯監察所負責進口獸葯的驗放和檢驗。各級獸葯監察所負責本轄區內的進口獸葯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中國獸葯監察所負責對口岸獸葯監察所的技術指導,負責對有爭議的檢驗結果進行技術仲裁。
第四十九條對於檢驗不合格的獸葯,由口岸獸葯監察所會同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封存,監督處理。同時將有關情況匯總,上報農業部。
第五十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已投放市場的進口獸葯,應加強監督管理,對已變質或過期失效的產品,應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對在臨床使用中發生毒副反應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農業部報告。
第五十一條進口獸葯單位和使用單位發現進口獸葯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與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進口獸葯總代理商聯系,也可向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反映。總代理商對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解決,並將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部。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獸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申請企業應按有關規定交納試驗、檢驗和注冊費用。葯效試驗、飼喂試驗、葯理試驗、毒性試驗及殘留試驗等,根據試驗動物、內容和規模確定收費,由承擔試驗單位和申請單位協商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獸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並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葯物添加劑)。包括:
1、血清、菌(疫)苗、診斷液等生物製品;
2、獸用的中葯材、中成葯、化學原料及其制劑;
3、抗生素、生化葯品、放射性葯品。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於1988年7月11日發布的《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獸葯管理辦法》和1989年7月10日發布的《進口獸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Ⅲ 廣東省獸葯行政監管平台的網址是多少
這個問題你得去網路一下,不是網路知道。雖然都是一家的。但還是有點區別的
Ⅳ 廣東省獸葯飼料質量檢驗所怎麼樣
廣東省獸葯飼料質量檢驗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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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獸葯的監管是否劃到食葯監局
目前還沒聽說獸葯監管劃歸食葯局。
獸葯管理條例規定獸葯的監管是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
Ⅵ 根據《獸葯管理條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獸葯管理上有哪些職責
根據《獸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專有證據屬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葯的,應當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需要暫停經營、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
未經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葯及有關材料。
Ⅶ 國家規定獸葯企業要上獸葯二維碼追溯系統,那個是要怎麼實施的呢
首先是要獸葯企業要到農業部的獸葯追溯信息系統上注冊個賬號,然後申請下來唯一的版二維碼之後,要買個二權維碼掃描上傳設備,也就是數據採集器,目前市面上比較好的,也是上次農業部約談一款專門設計的產品深圳遠景達PT1118還可以。具體的流程是獸葯二維碼的包材→包裝……採集入庫產品二維碼數據→上傳入庫數據文件。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Ⅷ 獸葯gsp如何通過
「獸葯GSP」是獸葯監督抄管理部門依法對獸葯經營企業的獸葯經營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手段,是對獸葯經營企業實施「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的檢查、評價並決定是否發給獸葯GSP認證證書的監督管理過程。按照獸葯GSP的要求,獸葯經營企業必須圍繞保證獸葯質量,從獸葯管理、人員、設備、購進、入庫、儲存、出庫、銷售等環節建立一套完整質量保證體系,通過層層把關,有效杜絕假劣獸葯的進入和質量事故的發生。
Ⅸ 我國獸葯質量監督、檢驗、鑒定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有哪些獸葯質量檢驗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獸葯質量監督、檢驗、鑒定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是由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內關設立的獸葯監察容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設立中國獸葯監察所(簡稱中監所),負責國家獸葯質量監督、檢驗、鑒定和最終裁決。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葯監察所,負責本轄區的獸葯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城市、市(地)農業(畜牧)局可設立市(地)獸葯監察所。各級獸葯監察所受同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在業務技術上受上級獸葯監察所的指導。
獸葯質量監督、檢驗的依據是獸葯質量標准。獸葯質量標准可分為:
(1)國家標准: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葯典》、《獸葯規范》,由中國獸葯典委員會制定、修定,農業部審批、發布。
(2)專業標准:即《獸葯暫行質量標准》,由中國獸葯監察所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發布。
(3)地方標准: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葯制劑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葯監察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批、發布。
凡我國國內正式投入生產、供應市場的獸葯,均應符合上述質量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