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對被調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對扣押的財物,應該解除查封、扣押,返還當事人。《版刑事訴訟法》第權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貳』 監察機關可以對被調查的監察對象作停薪處理嗎
監察機關無權處理的。監察法沒有明確此項授權
『叄』 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時可以採取哪些監察措施
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3)監察機關對被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肆』 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調查結束後對於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該怎麼處理
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調查結束後對於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4)監察機關對被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伍』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 )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內,可以對被容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章監察許可權第三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許可權,主要目的是保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因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而不能掌握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導致調查工作停滯。
(5)監察機關對被調擴展閱讀:
根據實際情況,對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調查人限制出境。採取限制出境的審批主體和程序非常嚴格,必須由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體現了「寬打窄用」的原則,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隨意使用,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利。
監察機關作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決定後,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限制出境決定應當對限制出境人員的具體信息、期限作出具體規定。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屆滿後可以延長,但仍須由省級以上監察機關審批。
為加強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在具體執行中,對期限尚未屆滿但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予以解除。
『陸』 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被調查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等行為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等行為被調查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6)監察機關對被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柒』 監察機關對違反紀律行為調查的程序是什麼
對違反紀律行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配合調查。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7)監察機關對被調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也指出調查取證的若干問題:
第二十九條
調查取證要做到:
(一)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制,但須註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二)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並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註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並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
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並註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與證人談話,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陳述、被調查人的陳述,適用本項規定。
(三)對於有關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後才可作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
調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等提供與違紀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有關機關應予積極配合。
第三十一條
應認真鑒別證據,嚴防偽證、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糊不清的,應重新取證或補證。
『捌』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版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權信息。
《監察法》原文條款: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玖』 5.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___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完整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9)監察機關對被調擴展閱讀
監察法草案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檢察院主要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改革後,將監察機關從政府系統中分離出來,專司國家監察職責。
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可以說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但又決不是司法機關。
還應注意,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日常監督、查清職務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相應處置,還要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拾』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哪些行為,是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檢察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存在的行為是被調查人以及親屬有權該項機關申訴的是有收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