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合規政策
1. 銀行監管的推行策略
市場准入:行政許可手段審查
銀行機構的市場准入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機構准入。
二是業務准入。
三是高級管理人員准入。
市場准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則,其主要目標是:
(1)保證注冊銀行具有良好的品質,預防不穩定機構進入銀行體系。
(2)維護銀行市場秩序。
(3)保護存款者的利益。 資本監管:重要性、計算、資本監管的要點
重要性:銀行監管的核心、提升銀行體系穩定性維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促使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監管手段。
對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程序進行評估,完整的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包括五個方面:
①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
②健全的資本評估;
③風險的全面評估;
④完善的監測和報告系統;
⑤健全的內部控制檢查。
對資本不足銀行的糾正措施:
①對商業銀行股東實施的糾正措施;
②對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採取的糾正措施;
③對商業銀行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
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要求: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應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①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
②並表范圍;
③資本規模;
④資本充足率水平;
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監管部門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監督檢查手段,實現對風險的及時預警、識別和評估,並針對不同風險程度的銀行機構,建立風險糾正和處置安排,確保銀行風險得以有效控制、處置。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兩種方式相互補充、互為依據,在監管活動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①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收集到全面、可靠和及時的信息,大大減少現場檢查的工作量。
②非現場監管對現場檢查的指導作用。
③現場檢查結果將提高非現場監管的質量。
④通過現場檢查修正非現場監管結果。
⑤非現場監管工作還要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進行持續跟蹤監測,督促被監管機構的整改進度和情況,從而加強現場檢查的有效性。
(1)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人員通過風險為本的非現場系統監測被監管機構各類風險水平的變化,並及時跟進預警信號,跟進被監管機構的內控缺陷,糾正其違規行為,改善其公司治理。
(2)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是指監管當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監管人員到被監管的金融機構進行實地檢查,通過查閱金融機構的賬表、文件等各種資料和座談詢問等方法,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檢查、評價和處理,督促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金融機構及金融體系安全的一種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對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體現在四個方面:
①發現和識別風險。
②保護和促進作用。
③反饋和建議作用。
④評價和指導作用。
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狀況和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市場風險敏感度。
(3)風險處置糾正
① 風險糾正。根據銀行機構風險程度,糾正性措施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建議性或參考性措施,另一類是帶有一定強制性或監控性的措施。
② 風險救助。
③ 市場退出。市場退出可分為法人機構整體退出和分支機構退出兩大類,退出方式可分為自願退出和強制退出。 進行風險評級對中國的銀行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提高監管的系統性和全面性;
二是有利於提高監管的持續性,改變當前監管隨意和缺乏連續性的問題;
三是有利於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將評級結果作為監管機構確定監管重點、實施分類監管、配置監管資源的基本依據。
CAMELS的評級內容
①資本充足性
②資產質量
③管理
④盈利性
⑤流動性
⑥市場風險敏感度
綜合評級是在匯總CAMELs五大要素評級結果的基礎上得出的,評級結果以1~5級表示,數字越大表明級別越低和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2. 合規性管理是指什麼
合規性監管是指通過行政手段,對銀行執行有關法規、制度和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管,以規范銀行經營行為,維護銀行業內秩序.合規性監管的目標是:最大限度防止和遏制銀行風險,從而維護銀行業的安全穩定和競爭高效.
【合規性監管】的主要措施:
一是商業銀行幫助客戶維護權益、減少損失的同時,也應進一步加強風險防範.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尤其是國際市場投資產品的設計上,應按照審慎原則和資產多樣化的原則,充分考慮市場形勢.銀行的資源、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從資產配置角度進行產品開發和投資組合設計,有效分散風險,避免資產類別和投資標的等集中度的風險.
二是認識自身的風險喜好,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時,要清楚的認識到自身的風險喜好.銀行自身要清楚哪些標的物能做,哪些標的物不能做,哪些風險是能夠承受的,哪些是無法承受的.銀行應該在這個基礎上設計理財產品,將風險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
三是審慎選擇交易對手.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大多與國外的投資銀行進行交易.按照了解你的交易對手的原則,審慎選擇交易對手,仍然是銀行設計結構性產品的重中之重.商業銀行應制訂科學的交易對手選擇標准,設置交易對手額度,緊密監測交易對手外部信貸評級的變化,建立內部報告體系,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3. 銀行合規管理的要求
銀行合規管理的職責設置必須遵循獨立性的要求。合規管理與銀行的商業活動要保持獨立。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負責,並向合規管理部門提供足夠的資源,以確保其有效履行職責。合規管理部門的費用預算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的工資補貼應當與合規管理的目標相一致,而不能受銀行業務部門的財務業績的影響。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能夠在存在合規風險的所有部門獨立自主地開展合規工作,還必須具有向高級管理層合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委員會自由報告合規調查後發現的異常或可能違規的行為的權力,而不會受到管理層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報復或反對的威脅。
無論銀行合規管理部門採用的是集權制還是分權制,為保障合規管理的獨立性,銀行都應當設置專門的合規管理負責人負責日常的合規管理工作,其他的合規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向該負責人匯報工作。分權制下合規管理工作人員如果對所在部門的管理人員負有報告義務的話,其獨立性將會大大降低。合規管理負責人若是高級管理層的成員,則不應承擔直接的商業經營部門的職責;若不是高級管理層的成員,則應當有明確的向不直接負責商業經營部門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報告的路線,同時在情況需要時繞過常規報告路線,直接向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委員會報告的權力。如,合規管理人員不應同時負有賺取收入的職責,比如交易、營銷或與客戶聯系等。在較小的銀行,合規管理人員可能還要兼任其他非合規任務,但這些任務不能與所負責的合規職責存在利益沖突。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法律、規則和准則,是指適用於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准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部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
第四條 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條 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
合規是商業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並應從商業銀行高層做起。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定合規的基調,確立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在全行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提高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促進商業銀行自身合規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七條 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實施監管,檢查和評價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其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合規風險管理體系。
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規政策;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和資源;(三)合規風險管理計劃; (四)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 (五)合規培訓與教育制度。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應明確所有員工和業務條線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以及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的主要程序,並對合規管理職能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至少應包括:
(一)合規管理部門的功能和職責;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許可權,包括享有與銀行任何員工進行溝通並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任何記錄或檔案材料的權利等; (三)合規負責人的合規管理職責;
(四)保證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獨立性的各項措施,包括確保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管理職責與其承擔的任何其他職責之間不產生利益沖突等;
(五)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
(六)設立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的原則。
第十條 董事會應對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最終責任,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准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並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
(二)審議批准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合規風險管理報告,並對商業銀行管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作出評價,以使合規缺陷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三)授權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日常監督;
(四)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負責日常監督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董事會下設委員會應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和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監事會應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合規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 高級管理層應有效管理商業銀行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制定書面的合規政策,並根據合規風險管理狀況以及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變化情況適時修訂合規政策,報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傳達給全體員工;
(二)貫徹執行合規政策,確保發現違規事件時及時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並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三)任命合規負責人,並確保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
(四)明確合規管理部門及其組織結構,為其履行職責配備充分和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確保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性; (五)識別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合規風險,審核批准合規風險管理計劃,確保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
(六)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合規風險管理報告,報告應提供充分依據並有助於董事會成員判斷高級管理層管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
(七)及時向董事會或其下設委員會、監事會報告任何重大違規事件;
(八)合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合規負責人應全面協調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的識別和管理,監督合規管理部門根據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履行職責,定期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合規負責人不得分管業務條線。
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報告期合規風險狀況的變化情況、已識別的違規事件和合規缺陷、已採取的或建議採取的糾正措施等。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對管理人員合規績效的考核制度。商業銀行的績效考核應體現倡導合規和懲處違規的價值觀念。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的合規問責制度,嚴格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認定與追究,並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及時改進經營管理流程,適時修訂相關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誠信舉報制度,鼓勵員工舉報違法、違反職業操守或可疑行為,並充分保護舉報人。 第十八條 合規管理部門應在合規負責人的管理下協助高級管理層有效識別和管理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持續關注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正確理解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規定及其精神,准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及時為高級管理層提供合規建議;
(二)制定並執行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計劃,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實施與評價、合規風險評估、合規性測試、合規培訓與教育等;
(三)審核評價商業銀行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規性,組織、協調和督促各業務條線和內部控制部門對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進行梳理和修訂,確保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要求;
(四)協助相關培訓和教育部門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包括新員工的合規培訓,以及所有員工的定期合規培訓,並成為員工咨詢有關合規問題的內部聯絡部門;
(五)組織制定合規管理程序以及合規手冊、員工行為准則等合規指南,並評估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的適當性,為員工恰當執行法律、規則和准則提供指導;
(六)積極主動地識別和評估與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包括為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提供必要的合規性審核和測試,識別和評估新業務方式的拓展、新客戶關系的建立以及客戶關系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等所產生的合規風險;
(七)收集、篩選可能預示潛在合規問題的數據,如消費者投訴的增長數、異常交易等,建立合規風險監測指標,按照風險矩陣衡量合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確定合規風險的優先考慮序列;
(八)實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規風險評估和測試,包括通過現場審核對各項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測試,詢問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並進行相應的調查。合規性測試結果應按照商業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程序,通過合規風險報告路線向上報告,以確保各項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要求;
(九)保持與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聯系,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為合規管理部門配備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能的資源。合規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資質、經驗、專業技能和個人素質。
商業銀行應定期為合規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尤其是在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等方面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對本條線和本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首要責任。
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業務規模設立相應的合規管理部門。
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應根據合規管理程序主動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按照合規風險的報告路線和報告要求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
內部審計部門應負責商業銀行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審計。內部審計方案應包括合規管理職能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計評價,內部審計的風險評估方法應包括對合規風險的評估。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內部審計部門應隨時將合規性審計結果告知合規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風險報告路線以及合規風險報告的要素、格式和頻率。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加強合規管理職能,合規管理職能的組織結構應符合當地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負責。
商業銀行應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不妨礙銀監會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合規政策、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等內部制度向銀監會備案。 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送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和合規風險評估報告。
商業銀行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應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任命合規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報告銀監會。商業銀行在合規負責人離任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報告離任原因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銀監會應定期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合規記錄及合規風險管理評價報告,確定合規風險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深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合規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績效考核制度、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四)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 合規三大職能是什麼
1、宏觀的,政策性的督導,把控,識別職能,
協助合規總監擬定公司合規方面的政策、原則和程序;
*識別和評估與公司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包括為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提供必要的合規性審查,識別和評估新業務的拓展、新客戶關系的建立以及客戶關系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等所產生的合規風險;
督導公司對合規風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持續跟蹤公司合規風險的變化情況;
*對公司各項政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重大決策、新業務和新產品方案等組織合規審查,出具合規審查意見,並督促各業務部門對各項政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梳理和修訂,確保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規程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政策的要求; *組織合規檢查,出具合規檢查報告;對出現違規的事項或隱患出具整改意見書,並跟蹤整改的落實情況,對整改情況出具驗收報告。
2、員工的素質,企業文化的培養、培訓、組織,落實功能,
*組織合規培訓,包括新員工的合規培訓,以及在職員工的持續合規培訓;
*對公司員工開展合規文化教育工作,進行合規文化建設,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的合規理念,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
3、契合法律,促成合法辦企業的功能,
*持續關注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最新發展,正確理解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規定及其精神,准確把握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為管理層、業務部門、管理部門提供法律咨詢;
*負責處理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違規舉報工作;
*組織實施反洗錢制度;
*實施充分且具有代表性的合規風險評估和測試,包括通過現場審核對各項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測試,詢問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並進行相應的調查;對各部門運作及業務流程進行檢查;
*負責通過合規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對相關業務的合規性實施監控與檢查;
*保持與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聯系,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監測員工執行法律、法規、准則和職業操守情況,並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完成合規總監交辦的其他事宜。
5. 什麼是「合規性監管」
合規性監管是指通過行政手段,對銀行執行有關法規、制度和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管,以規范銀行經營行為,維護銀行業內秩序。合規性監管的目標是:最大限度防止和遏制銀行風險,從而維護銀行業的安全穩定和競爭高效。
【合規性監管】的主要措施:
一是商業銀行幫助客戶維護權益、減少損失的同時,也應進一步加強風險防範。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尤其是國際市場投資產品的設計上,應按照審慎原則和資產多樣化的原則,充分考慮市場形勢。銀行的資源、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從資產配置角度進行產品開發和投資組合設計,有效分散風險,避免資產類別和投資標的等集中度的風險。
二是認識自身的風險喜好,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時,要清楚的認識到自身的風險喜好。銀行自身要清楚哪些標的物能做,哪些標的物不能做,哪些風險是能夠承受的,哪些是無法承受的。銀行應該在這個基礎上設計理財產品,將風險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
三是審慎選擇交易對手。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大多與國外的投資銀行進行交易。按照了解你的交易對手的原則,審慎選擇交易對手,仍然是銀行設計結構性產品的重中之重。商業銀行應制訂科學的交易對手選擇標准,設置交易對手額度,緊密監測交易對手外部信貸評級的變化,建立內部報告體系,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6. 合規風險管理中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一)、合規風險管理的含義
合規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其崗位手冊也是一個相關制度和相應做法持續修訂的周而復始的循環過程。這一合規風險管理的過程,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
合規風險管理本身並不能直接為銀行增加利潤,對於「合規創造價值」可以這樣定義:指通過合規管理增強銀行在金融市場的持續競爭力,增加盈利空間和機會,避免業務活動受到限制,為企業創造價值。
合規風險管理的任務正是及時發現並制止風險產生以及由此造成的破壞。合規部的職責包括合規政策的制訂、合規風險的識別、監測與評估、梳理整合銀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合規培訓、參與銀行的組織構架和業務流程再造、為新產品提供合規支持等。
(二)合規風險管理中遵循的原則
合規風險管理是一種風險管理,所以其應遵循風險管理的基本架構。一般而言,風險管理有三道防線。所有做事情的部門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是第二道防線。第三道防線是審計。所謂第二道風險,就是它不做具體的事情,只管風險。合規風險就是管合規風險,其他的風險部就管其他風險,它不直接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活動,所以關鍵在於要找到風險管理的切入點。我們現在做合規風險管理時,大家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是先做第一道防線,流程立規,建立機制,一道防線建一個機制。對於行長來說最後一道防線是合規或者風險管理,不是審計,審計跟行長沒關系,審計是在行長以外的第四道防線,監管則是第五道防線。一般而言,大家都是第一道防線做流程立規,第二防線做風險管理程序,而這兩件事都與風險合規有關。
一、樹立主動合規意識,克服被動合規心理
1.在銀行員工中樹立合規人人有責、主動合規意識、合規創造價值等理念,讓員工接觸到每一筆業務時,就要想到必須進行合規風險的審查,倡導主動發現和暴露合規風險隱患或問題,以便及時整改。
2.合規文化是由一整套的制度、方法和工具支持的,這需要銀行加強規章制度的後評價。針對發現的問題相應地在業務政策、行為手冊和操作程序上進行適當的改進,以避免任何類似違規事件的發生和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必要的懲戒措施。如果發現了合規風險而隱瞞不報,一旦被內審部門或外部監管者查實,隱瞞不報者一定要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而對於主動報告問題或隱患的,則可以視情況減輕處罰,甚至免責乃至給予獎勵。
3.要將績效考核機製作為培育合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充分體現商業銀行倡導合規經營和懲處違規的價值觀念。
二、制定合規政策,組建合規部門
合規部門是支持、協助銀行高級管理層做好合規風險管理的獨立職能部門,一線業務部門對合規負有直接的責任,高級管理層對銀行合規經營負有最終的責任。構建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需要設立專職的合規部門,並且要確保合規部門不受干擾地發現、調查問題,讓合規人員及時地參與到銀行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的再造過程,使依法合規經營原則真正落實到業務流程的每一個環節乃至每一位員工。同時,要制定和核准一個符合商業銀行自身特點且行之有效的合規政策,它是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綱領性文件;通過實踐積累經驗,摸索出一條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運行機制和治理操作風險的治本良策。但必須明確:切忌將合規部門的工作到位與否作為銀行各業務部門和高級管理層推卸責任的借口,合規部門絕不能成為高級管理層和其他部門責任追究的「替罪羊」。
三、建立舉報監督機制
要在員工中樹起依法合規經營和控制合規風險的意識,必須建立舉報監督機制,為員工舉報違規、違法行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徑,並建立有效的舉報保護和激勵機制。
四、建立風險評估機制
要盡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認真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業務風險的監控、評估和預警系統,重視早期預警,認真執行重大違約情況登記和風險提示制度。
五、將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立在「流程銀行」基礎之上
要徹底打破以往承傳多年的在穩定和封閉的市場環境中、在金融產品單一的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部門銀行」體制,打破各部門條塊分割、各管一段的部門風險管理模式,有效避免各自為政、相互扯皮現象,建立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的統一封閉流程,以既服務好客戶、又控制好包括合規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為原則,優化和精簡業務流程。
(三)結論
合規機制建設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需要銀行高管層強有力的領導,各部門的大力協作,全體員工的積極參與,這樣才能全面有效地推進合規建設。我們要在實踐中吸取先進經驗,積極探索加強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的路徑和方法,不斷提高中行合規管理水平。
7.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1、工作目標
落實《指導意見》要求,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規范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發揮互聯網金融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
2、工作原則
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明確各項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持,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積極穩妥,有序化解。工作穩扎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好風險評估,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同時堅持公平公正開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開展整治,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形成制度規則,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二、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
1、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
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2、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3、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4、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
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准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嚴格准入管理
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採取整治措施。
2、強化資金監測
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3、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
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台舉報規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台,鼓勵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
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於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並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5、加強內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領域、分地區整治中,應對由其監管的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6、用好技術手段
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採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台安全防護服務。
四、加強組織協調,落實主體責任
1、部門統籌
成立由人民銀行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匯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派員參與辦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工商總局根據各自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領域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相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明確對各項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准,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劃分界限作為整治依據,督促各地區按照全國統一部署做好各項工作。
2、屬地組織
各省級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稱地方領導小組),組織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向領導小組報備。各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區、市)金融辦(局)或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條塊結合
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工商總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總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路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中央宣傳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公安部負責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信訪人相關信訪訴求事項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維穩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
4、共同負責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掌握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金融管理部門省級派駐機構與省(區、市)金融辦(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對於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
整治過程中相關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賬戶查詢便利。
五、穩步推進各項整治工作
1、開展摸底排查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備。同時,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對於跨區域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注冊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金融管理部門予以積極支持。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台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相關部門。
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摸底排查情況完善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
此項工作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實施清理整頓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
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並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
此項工作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評估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地方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於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找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機制。
此項工作同步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驗收和總結
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地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報國務院,此項工作於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組織保障,建設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保障,以整治工作為契機,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抓緊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整治工作始終。
1、完善規章制度
加快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工作,對於互聯網金融各類創新業務,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要求和監管規則。立足實踐,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領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體制不適應等問題,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抓緊明確跨界、交叉型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穿透式」監管規則。
2、加強風險監測
建立互聯網金融產品集中登記制度,研究互聯網金融平台資金賬戶的統一設立和集中監測,依靠對賬戶的嚴格管理和對資金的集中監測,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監測和有效監管。
加快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徵信機構的監管,使徵信為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擴展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提高安全監控能力。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建立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3、完善行業自律
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用,制定行業標准和數據統計、信息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4、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案件進展,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8. 如何看監管和政策趨緊對經濟的影響
政策和監管趨緊主要通過融資成本、規模和結構三方影響實體經濟:
對融資成本的影響:當央行調整政策利率時,貨幣市場利率首當其沖,進而傳導至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最終對整體融資成本造成影響。短期市場利率向債券市場的傳導主要通過市場本身套利渠道實現。短期市場利率向信貸市場利率傳導則主要通過銀行和投資者的資產配置結構調整實現。債券收益率和貸款利率作為其他融資方式的機會成本,進一步推動整體社會融資成本上行,提高了居民和企業的財務成本和儲蓄傾向,將對消費和投資產生負面影響。我們測算發現,截至今年5月份,社會融資加權成本為6.70%,較去年初的5.39%抬升達到131bp左右,較去年底的5.71%上升99bp,今年以來社融成本呈加速上行趨勢。
對融資規模的影響:貨幣政策和監管對融資規模將產生直接和間接影響。直接影響來自於政策和監管直接限制部分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於部分融資方式出現了非理性或不合規的快速增長,積累了較大的金融風險,例如地方政府融資、表外融資、非標融資、同業融資等,引發監管對其進行規范,直接限制其絕對規模或增速。間接影響則是由於融資渠道受限所造成的流動性趨緊和金融資產價格下行,其外溢效應將對銀行和企業資產端和負債端產生壓力,再通過資產和負債的相互反饋對融資規模產生影響。
對融資結構的影響:政策和監管對融資結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銀行資金來源、運用和流動方向三個方面。第一,銀行間資金流向將受到影響,部分資金將從中小銀行迴流大銀行。第二,銀行業務將從依賴同業、表外和央行轉向更多依靠表內業務,表外轉表內成為趨勢。第三,銀行資金運用將從金融市場轉向實體經濟。可以看到,監管和政策對實體經濟並非完全是負面沖擊,其對於融資結構的改變將緩解甚至破除近年來資金脫實向虛這一頑疾,將對實體經濟起到有利影響。
9.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落實最新監管政策
銀行落實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風險管理職責該做到如下幾點:
一、合規風險管理的內涵及作用 所謂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合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的內部控制活動,它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因銀行業經營風險的特點,在吸取大量銀行案件的教訓後,銀行業合規問題日益引起監管者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合規管理作為專門的銀行風險管理技術也日益得到全球銀行業的普遍認同。2005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銀行的合規與合規管理部門》指導性文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導,以敦促並指導銀行業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推進銀行的穩健經營。合規建設在銀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銀行主動識別合規風險,持續修訂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懲戒措施,避免違規事件發生,持續管理合規風險的動態過程。加強合規建設,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對於銀行業市場化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首先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文化建設全過程。合規是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
二、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長期以來,銀行一直未將合規作為一個重要的風險源來管理,更沒有將合規風險管理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目前銀行在合規風險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由於認識上的誤區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是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金融各級往往把目光局限於完成考核任務和經營目標,注重市場營銷和拓展,忽視業務的合規性管理,有些營業甚至不惜冒著違規操作的風險以實現短期業績,加大了銀行合規經營風險。
二是重事後管理,輕事前防範。郵儲銀行往往偏重於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風險採取事後的管理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範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卻關注較少。三是重基層操作人員管理,輕高層管理人員約束。這是我國銀行業在合規風險管理上存在著共同的一個根深蒂固的錯誤理念,即重視對基層操作人員的管理,忽視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似乎只有基層人員才有引發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