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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求中國古代歷代監察機構名稱
御史府、少府衙門、御史台、都察院。
1、秦統一以後,建立了御史府,或稱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官位居丞相之後,與丞相、太尉一起,並稱「三公」。御史大夫參議國之大政,主要職掌察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行為,糾舉和彈劾違法犯罪,維護朝綱,整飭吏治,還兼有討捕姦猾、治理大獄等司法權力。
2、西漢建立以後,御史府仍設在少府衙門,御史大夫位尊權重,朝議時,御史大夫與丞相及司隸校尉,享受「三獨坐」的尊崇。
3、在總結前朝監察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唐朝建立了穩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監察機關的體制建構,體現了獨立、制衡的分權理念。御史台下分設台院、殿院、察院,統轄諸御史,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
4、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對後世具有極大的影響。宋朝沿襲了唐朝監察機構的建制,但是擴大了言諫機構的職權行使對象,將原來諫官諫諍的對象皇帝,變成了文武百官,其職權擴展到御史的職權范圍,出現台諫合一的趨勢,為明清科道合一開了先河。
5、提高監察機關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書是元朝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是元朝最高軍事機關,御史台與這兩大中樞機構鼎足而三,一直為後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機構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創制。
6、明朝的監察機構同樣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鼎足而立。為了鞏固皇權,明朝於洪武年間對監察機構進行重大改制,廢除了御史台三院制,變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為長官,使監察權力更加集中。
7、清襲明制,都察院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從制度上改變了過去科道分設的體制,從組織上實現了科道合一。
(2)監察使名稱擴展閱讀:
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
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世界公認的中華法系,就是產生於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態法系。由於漢唐以來中國立法、司法的先進性與法律文化的繁榮,使得周邊國家,如高麗、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國法律,以唐律、大明律為範本,因而成為中華法系文化圈內的成員。
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社會風氣乃至生活習慣在一定時期內都帶有中華法系的烙印。近代以來,我國法律的發展,基本上是與傳統中華法系漸行漸遠的過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
歷史經驗證明,我們睜眼看世界、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同時,也需要回頭看,檢索中華民族寶庫中具有超越時空的法律文明要素。當然,我們傳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條文,而是發源於中華民族本土上的,體現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的理性思維的法律成果。
「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㈢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名稱是什麼
御史、御史大夫府、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中央設御史府、台院、殿院、察院、都察院,罷諫院等。
㈣ 18個貼吧等級名稱、要好聽、有意境、四個字的,最好可以一個接著一個層層遞進的
浪跡天涯草塘結廬池畔閑人五湖信步輕舟飄渺長空嘯傲江東帆回影碧海潮生九州答雷動一鱗半爪貴賓-賢人隱士斑竹-地方父母官總斑竹-監察使管理員-庶民之子
煙雨游友杏壇小葩無畏牛刀江湖一劍妙語書生聽雨閑人天山茗客大漠孤煙鎮海神筆滇池秋坪版主超級版主管理員
㈤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名稱表
1、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㈥ 求中國古代歷代監察機構名稱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㈦ 秦朝到明清的負責監察的官職的名稱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㈧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名稱各是什麼
秦朝監御史:秦代開始形成制度,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朝刺史: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隋朝御史大夫: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明代都御史: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
(8)監察使名稱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徵
縱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嬗變歷程, 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徵:監察機構逐步獨立化,中國古代的監察機構亦由最初的監察行政合議到逐步走向獨立。
秦漢時期, 由於封建監察制度尚處於創建和形成過程中, 監察機構及其職權的行使只是相對獨立, 由位次於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 在隸屬關繫上多少受到丞相統制。
東漢設立了專門的監督建構,但監察機構只具有相對獨立的監察權。至唐代, 監察機構不僅獨立, 而且更加健全。
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和察院, 分工監察, 自成系統。元代的御史台與中書省、樞密院三權分制, 地位並重, 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對皇上負責的、不附屬於任何機關的六科給事中,監察六部官員。
㈨ 漢朝監察官員的名稱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㈩ 中國古代監察機制
一、秦漢時期:秦漢設御史大夫,為御史之長,統領御史,位次丞相,其職責是掌管國家的文書檔案,統率御史執行監察職能。西漢末年,其監察權力逐漸喪失。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御史丞率30御史留居御史府,幫助大夫處理事務,御史中丞率15御史在皇帝身邊,行使監察職責,是為「中執法」,東漢,御史中丞脫離御史大夫,成為專主考察,御史台主管,權力較高的官職。
二、魏晉南北朝時期:魏晉南北朝時設御史台,主管長官為御史中丞,其職責是管理御史台,糾察彈劾各級官吏,御史中丞下有各侍御史,根據其具體職責有不同的名稱,如在殿內糾察官員違禮失儀行為的稱殿中侍御史,奉皇命出巡的為檢校御史,在皇帝身邊掌律令,奏劾的有治書侍御史等等。
三、隋唐時期:隋唐時期以御史台為全國最高監察機構,長官為御史大夫,下設侍御史,糾舉百僚;殿中侍御史掌「殿庭供奉之儀」,監察御史分察巡按州縣。但又各有特色,隋煬帝時,增設司隸台,主管對地方的監察。唐代,負責地方監察;除監察御史外,還有一種因道作為監察區而設的巡察使,按察使,導訪使等名稱不一的監察使臣。
除御史台這一監察官外,唐朝還開創諫官制度,分屬門下省和中書省的左右散騎常侍,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等,諫官的主要職責是向皇帝規諫,如魏徵就是有名的諫臣,諫官的設置是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對後世產生了較大影響。
四、宋元時期:監察制度更加完備。在宋代,中央設有御史台和諫院,御史台長官為御史中丞,台下設台院、殿院和察院。諫院的諫官可以對朝政缺失、百官任用不當的均可彈劾,此外,在門下、中書兩省還設有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等諫官,地方路一級設有轉運使等,兼負有監察之責,州一級則設有通判,監察所部官員,可直接向皇帝報告,到元代,御史台系統分為御史台(內台)和行御史台(行台),御史台設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2員,各負其責,行御史台設官員秩(級別和待遇)同於御史台,兩台下轄22個監察區(道),設肅政廉訪司,這就構成了一個獨立於行省系統之外的遍布全國的監察體系。
五、明清時期:明清兩代監察制度更加細密。明代,在中央將原來的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各1人,對全國各級官吏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糾察彈劾,明代廢丞相設六部後,為加強對六部的監督,又依六部設六科給事中,同時,為加強皇權,廢除了唐以來的諫官制度,並其權於給事中,在地方,明代按當時13省行政區劃分為13道,作為監察區,由監察御史負責地方監察工作,此為作為三司之一的提刑按察史司,也有監察職能。
清代,中央監察機構仍設都察院,地位與六部並行,設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為最高長官,雍正時,為適應君主專制的需要,將清初沿襲明設置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同時取消了六科給事中負責審核和封駁皇帝詔令的許可權,至此,台諫並列的局面徹底結束。地方則設15道監察御史,負責糾察,彈劾各官。總之,明清兩代,監察制度體現了君主專制加強的歷史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