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權制度
① 我國建立了哪些制度保障了公民行使監督權
1、比如抄憲法中有對國家襲機關及人員的批評、建議全,舉報、控告、申訴權
比如刑法、行政法上也有類似的規定(反貪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
新聞監督權也屬於
2、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② 信訪舉報制度是公民行使監督權,進行民主監督的有效方法。...
【答案復】C
【答案解析】制試題分析:我們可以通過給國家機關寫信、打電話或當面向有關人員反映自己的意見,提出批評、建議,這是通過信訪舉報制度行使自己的監督權。AD表述錯誤;我國各級各類國家機關都設立了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工作機構,B錯誤;公民通過信訪舉報制度行使監督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C正確。
考點:信訪舉報制度、民主監督
點評:該題考查學生對信訪舉報制度的理解和掌握,要求學生要從多個角度把握該內容,對學生的能力要求較高,難度適中。
③ 我國建立了哪些制度保障公民行使監督權
1、比如憲法中有對國家機關及人員的批評、建議全,舉報、控告、申訴權
比如刑內法、行政法容上也有類似的規定(反貪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
新聞監督權也屬於
2、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④ 公民如何正確行使監督權
公民享有監督權,但應當負責任地行使這一權利,這要求我們在行使這一權利時:
1.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於同邪惡勢力進行斗爭,勇於使用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監督權。
2.要負責地實行民主監督,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不能幹擾公務活動。
公民要負責地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意義:
實行民主監督,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⑤ 如何監督權力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行使監督職權;司法機關通過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防止和查處領導幹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將行政監察滲透到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層面,深人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發揮審計機關熟悉財政財務、精通查賬等專業優勢,加強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等經濟責任方面的審計監督。
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必須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公開是最有效的監督,通過實行政務公開,公開權力運行的過程和結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輿論監督。
⑥ 憲法規定監督權的含義
一、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了監控、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包括特定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輿論、公民等的監督;
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督對象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審理違憲事件的制度。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其授權機構和組織。同時根據憲法第99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負有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因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也是重要的憲法監督機關。
二、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⑦ 監督權的兩者比較
盡管第一形態和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都是政治權力的監視、控制和制衡現象,但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發生的緣由和發揮的功能卻有所不同。第一種政治形態的政治監督與民主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系,這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實現機制,而民主政治是這種形態政治監督的基本保證;第二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統治和組織領導的重要手段,是實現政治上的集權領導的工具。在現代民主社會,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管理科學化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實現政治高效廉潔的重要保障。
這兩種政治監督的形態雖然不同,卻有著相同的政治監督的追求。
第一形態政治監督和第二形態政治監督的現象都古就有之,在古希臘的雅典,其國家政權就由貴族院、公民會議和執政官三個部分組成。監督為古希臘民主政治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先驅。在中國傳統社會里,政治監督也受到高度的重視。早在秦朝以前,就設有專門的監察職位,到秦朝以後都設立御史府或類似的機構,兼領典正法度,糾察百官、巡視各地。但我國古代的政治監督與古希臘有很大的不同,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權式、單向度的縱向監督,屬於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兩種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存在著差異,主要表現如下: 將權力監督模式劃分為縱向和橫向,當然是模型化的處理,實際存在的權力監督體系大多是橫向和縱向兩種模式不同程度的結合。但是,不同國家的權力監督體系通常以一種模式為基本理念或主要特徵。因此,上述監督模式的歸納和闡述仍然是有意義的。如果一種政治權力的分配和監督方式具有鮮明的特點,與其他的權力配置方式明顯不同,我們就可以說它們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下文著重分析兩種模式的不同特徵: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有三個特點,第一、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垂直)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上階位權力)對下位權力(下階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在中國古代專制政體里,皇帝是一個巨大的權力之源,處在權力金字塔的頂端,可以監督任何部門和官員。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級機關」加以監督,所以古代中國發展出了世所罕見的御史監察制度。秦漢時,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屬性,御史大夫雖與丞相及太尉並稱「三公」,但實際職權是「掌監察,輔助丞相來監察一切政治設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漢代習慣,須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為丞相。」 後來御史機構漸漸獨立,監察權慢慢脫離相權。中央發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廠衛等特務機構,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撫、按察司等,龐大的御史監察體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員都有其對應的「上級」監察官。
第二、這種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全方位)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兩者的職權是同一性質的,都是一種沒有分化的整全權能,只不過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進行監督的時候,上位權力能夠代行下位權力。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國家政權始終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劃分,立法權和司法權從來就沒有獨立,國家政權表現出明顯的整體性和行政性。實現權力監督的手段不是通過職能劃分,而是通過權力的縱向分配,採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權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監督矯正,漸漸地就全面取代了原來的權力,形成新的權力級別和機構。這一特點在地方行政區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權機構的演變中,都有鮮明的體現。「以上制下,全面監督」可謂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本質。
第三、在這種權力監督模式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橫向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中國歷史上,真正的行政區劃只有秦朝的郡縣,此後所謂的行政區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區演變而來。這一演變過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詳細的闡述,更可以用如下簡圖直觀地加以描述:
從上圖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級新的行政區的形成,都由相應的中央巡察官作為媒介,新的行政區直接或間接來自原有的監察區。中央權力由監察權向行政權轉化,又產生新的監察權,再轉化為新的行政權,如此循環不已。可以想像,假如沒有辛亥之變打斷這一循環,巡撫總督之後一定會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實際上,清代在巡撫總督之上已經有了新的監察官,就是清廷經常派出的欽差大臣、經略大臣、參贊大臣之類。即使辛亥革命之後,仍殘留這種循環的痕跡,各省的督軍,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駐地方進行統治的代表嗎?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建國初期曾先後設立過「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六大行政區,並設大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當時,大區是我國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省、市和行署區等。」[27] 由此可見,這種傳統的影響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國古代的權力監督制度言,還有一項鮮明的特徵,此即迴避制。迴避原則可以說是我國傳統官制的一大特色,歷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兩代為盛。「明清兩代厲行迴避制、流官制,全國除土司地區和規定必須由孔姓掌權的曲阜縣外,其餘所有縣官都必須由外省人擔任,(本省外縣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為官,任職地距離本人原籍在500里內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僅迴避原籍,還要迴避寄居地、居止處、自家和妻家田產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 迴避制切斷了地方官員與地方勢力相互結合的途徑,便於中央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在這種體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盤根錯節的關系網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橫向的監督模式與縱向模式基本相反,也具有三個特點:一、這種監督模式是雙向的、互相的監督,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制衡的監督關系,權力監督關系的各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行並列的。形象地說,這種權力監督機制是橫向左右式的,其基本要領是「職能分工,互相制衡」。在西方歷史中,沒有中國古代那種「高高在上」的御史監察系統,但其司法系統發達,政權也早已有所分化,近代以來更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職能的劃分。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不同職能的權力主體相互監督制約,普通民眾也能對官員以及政府甚至國王提起司法訴訟。二、在監督的范圍方面,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權有明確的劃分,監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監督者的職權,也即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能是不同質的,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由此決定了這種監督模式是一種程序性監督,在具體的監督手段上,主要是運用特定的程序對被監督者的行為進行糾察,並不從實體上代替監督對象的職能。因而,在這種監督模式下,人們特別重視監督程序的設計。三、由於是相互的監督和制衡,因此不需要更多高層級的監督者來行使層層遞進的監督權,也不會產生一個不受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這種監督模式側重於權力的橫向分工,而不是縱向的級別劃分,政權的縱向組織相對簡單。同時,任何一級權力都是分立的,所以不會有一個不受監督的終極權力。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優點是具有較高的權威和效率,在集權模式下,權力的行使暢通無阻,單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要不斷地設立更高級別的監督者,以對「監督者」進行監督,又從另一方面降低了整個權力系統的運行效率。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是單向的監督,下位權力不能監督上位權力,所以為了防止上位權力的異化,就必須設立更高位的權力對其進行監督。如此向上延伸,導致監督層級不斷增加。最終必須確立一個具有最高權威、無需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否則權力監督將會無窮循環,形成一個「無底洞」。但是,如何保證「終極權力」的正當性,防止終極權力的異化,是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無法解決的難題。
在縱向監督模式下,各級官員唯上是從、欺上瞞下、行賄受賄等吏治腐敗現象都是體制性弊端,「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始終很難解決。一些具體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摻半。比如迴避制,我們知道,西方國家的迴避制主要適用於司法審判領域,其他政府部門則要求具有本地區居民資格者,才能成為該地區的政府官員,其選舉法一般規定候選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籍貫」和居住年限,以便於選民更好地了解候選人,監督當選官員。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其「技術上」的優點是明顯的,但它並不具有目的正當性。迴避制的根源在於地方官員不由地方產生,而是中央派駐地方的「代表」,為了防止和減少「中央代表」與地方勢力結合對抗中央,所以必須實行迴避制。在迴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員往往只對上級負責而罔顧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為」、搜刮行為。
橫向監督模式雖然在權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權力運行系統是正義的,不太容易出現專制,對普通民眾來說它是安全的。所以,這種模式的最大優勢在於它的目的正當性,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強權政府的侵犯。這是近代憲政制度的「終極價值」。「憲政體制可以理解為一種寧可多支出一些時間與資源成本(等於犧牲一些效率),也要盡可能維護法律的客觀性與公平性,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這種模式之下,公民的權利受到某一政府部門的侵犯,更容易獲得其他部門的救濟。
普遍地看,橫向模式下的各級官員,比縱向模式下的同僚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唯上是從、阿諛奉承、拉幫結派等官場惡習可以減少到最低程度。這都是制度使然,而非其人道德特別高尚。因為政務官員的進退升降取決於多種因素、多個機構,而不只是其直接上司,因此下屬官員可以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性。經過多種因素的長期博奕,人們逐漸傾向於遵循一種公正的理性,而不是某種長官意志或強勢重壓。長期的熏陶與感染,使人們養成「以理服人」的理性政治思維,而不是「以勢壓人」的威權政治規則。
⑧ 監督權的重要性
需要從哪些方面充分認識人大監督權的重要性呢?
中國憲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規定了國家的國體,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國體決定了中國政體,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指由人民選舉並委託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具體指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職能和運作的原則和機制,同時也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相互關系的原則和機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概括為四方面的具體制度: 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的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等。以上四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互相貫通、結合,就構成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憲法規定的中國國體和政體充分表明,在中國,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在國家體制中居於基礎地位,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直接來自人民,它能夠對國家的一切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並監督其實施,其他國家機關不能脫離或者違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監督。不承認或不尊重人大監督權,就是不承認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權力;動搖了人大監督權,就是動搖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同時,人大及其常委會又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人民有權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這是中國國家機構設置和運作的一條重要原則和特點。我們必須從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認識人大監督和人大監督權的重要性,把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正如胡錦濤同志在談到人大監督時所指出的:「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⑶明確了這一點,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人大監督權時就會更加積極慎重,其他國家機關及社會組織就會更加自覺地把接受人大監督作為自己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⑨ 監督權的監督體系
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田增輝——淺談執行監督權 絕大部分執行案件實行的是執行獨任制。執行幹警就如同「承包到戶」的農民一樣,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溝通和往來,至於每起執行案件是如何執結的,採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現象,則絕少被問及和了解;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大,什麼時間送達、取證,執行的快、慢,是否採取強制措施,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均由自己決定。甚至出現案件到辦案人手後已兩年,卻沒有送達執行通知書的現象,以致錯過執行良機,造成當事人上訪;個別執行員在形式上雖按執行程序操作,實質上卻不做耐心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疏導,也不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實際支出費沒少花,卻沒有一點執行效果,引起當事人的強烈不滿;更有甚者,藉手中所集中的權力,勒卡當事人,從而敗壞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種種表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執行工作的職權劃分不清晰、運作機制不科學,執行權過於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造成的。 對於執行批准權、裁決權、實施權,現已初有定論,筆者亦不再談及。下面只對執行監督權談幾點個人看法:
首先是執行監督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目前在執行局內部的意見是,執行監督權由局長和主管院長來行使,或者在執行局內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有二:其一,執行局長和主管院長各有自己的業務要辦,分身乏術。缺少時間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況;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實在是難以為之,蒼白無力的監督只能是多了一個空架子。特別是現在,人民法院內部人員有限,執行力量已嚴重不足,如還要在執行局內分人專管監督,豈不有對執行工作掣肘之嫌?筆者認為,監督執法公正和人員廉潔自律,是人民法院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相對於社會監督、檢察監督和人大監督等外部監督體系而言,人民法院內部的監察和監督,因其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的特點,無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監督手段,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時,目前的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長期處於「無米下炊」的境地。更應發揮其應由的職能作用,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改革發展貢獻力量。並且,在《民訴法》、《行訴法》、《刑訴法》中,並未作出禁止審判監督庭不能監督執行案件的規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員的前提下,應由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來行使執行監督權較為妥當。
其次是如何行使執行監督權的問題。筆者認為,執行監督權的行使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對執行員的監督。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可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對執行員的監督由監察室來完成。審判監督庭因為已經建立了對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所以只要將執行工作納入到現已成形的監督機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將監督活動貫穿於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即全程監督。具體包括:審查立案條件,監督執行批准權、裁判權、實施權的行使,隨同個案執行,執行期限催告,審查月結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申訴,參加案外人異議的聽證等等。這些工作對於審判監督庭來說,駕輕就熟,毫不費力;另外,因為只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紀問題,才能對執行員進行審查。所以,對於執行員的監督,監察室可與審判監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獎懲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院幹部「八不準」》、《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通知>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制度,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具體包括:戒勉談話,立案審查,處分聽證等等。 此類監督是在政治主體縱向授權後,對被授權者行使權力情況的監視、監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內部的行政監察、政務監督、黨內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都是管理和領導需要,專門設置監督部門對被領導者的公務行為進行監控的一種政治行為。在這種縱向監督的體制下,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相稱的。監督的方式往往表現為對被監督者的違紀行為的糾正與懲罰。這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體現權力集中的重要標志,只有上級權力主體才有實質性的權力,才可能對下授權。這種縱向分權仍然是傳統意義上的集權下的分權,縱向分權後的權力監督是集權能力的重要體現。
⑩ 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都有哪些
【黨內監督制度】
為加強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十項制度,根據《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以下制度十條(簡稱機關黨內監督二十條)。
一、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
第一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有關方針政策性、全局性的問題,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或書記辦公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黨委書記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二條 班子議事規則
1、黨委實行書記委員分工負責制。
2、議事規則
(1)凡屬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2)議題要明確,中心要突出。
(3)認真做好會前准備,把要討論的議題盡早通知各副書記、委員,對要討論的議題應考慮出初步方案,做到心中有數。
(4)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討論幹部任免事項,還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5)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6)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第三條 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黨委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二、通報和報告制度
第四條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要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向黨員大會每年報告一次工作。
主要負責人,報告內容要充實,重點要突出;圍繞中心任務,總結過去,展望未來;實事求是,坦率明了。其他負責人,要側重於分管工作,內容實在,簡潔精煉。報告要以書面的形式。
每個黨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報告內容作出評議。重點是指出不足,提出建議。每個人不作重復評議,對與自己意見相同的評議可以表示贊同。
第六條 黨委班子成員個人的重大事項要向黨組織如實報告,自覺接受監督。
個人重大事項包括: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探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七條 黨委領導班子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形成年度報告送盟紀委,領導幹部要把執行責任制情況列入述職報告。
三、述職述廉制度
第八條 黨委、班子成員每年在單位全體人員中或上級紀委指定的范圍述職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九條 黨委要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黨委班子成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
第十條 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要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
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並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後,要按規定上報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和相關材料。
五、信訪處理制度
第十二條 機關紀委要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實施監督,及時研究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至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機關紀委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要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六、談話和誡勉制度
第十四條 發現機關科級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要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進行提醒批評、教育;發現其他幹部有上述問題,由分管副書記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七、輿論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 黨委班子及其成員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
八、詢問和質詢
第十六條 黨委委員,有權對黨委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紀委委員有權對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第十七條 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有關委、部、室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詢問人在對有關委、部、室所作的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委、部、室要作出解釋或答復。
九、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
第十九條 黨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和同級紀委中不稱職的委員。
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
第二十條 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並有根據地陳述理由。
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嚴肅慎重。對於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