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
㈠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誰選出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1]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1]截止2018年2月,31省份都已選出省級監察委主任,他們同時都是當地省級紀委書記。有關監察委員會主任的相關規定已經於2018年「兩會期間」寫入憲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1]2018年3月18日,楊曉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2]搜狗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1人。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現任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為楊曉渡。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任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沿革
2017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全文公布。王岐山在報告中提到,將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並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並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1]。
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楊曉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任期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歷
楊曉渡簡歷
楊曉渡,男,漢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1970-1973年安徽省太和縣宋集公社高廟大隊知青
1973-1976年上海中醫學院葯學系葯學專業學習
1976-1984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葯公司股長、副經理、黨支部書記
1984-1986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院黨委書記
1986-1992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行署副專員(其間:1988-1989年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1995年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
1995-1998年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8-2001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財政廳黨組書記
2001-2006年上海市副市長
(1998-2001年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6-2012年上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2-2014年上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其間:2013.11-2014.01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4-2016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016-2017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2017.01)
2017-2018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
2018-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委委員,2014年1月增選為中央紀委常委、副書記,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常委、副書記。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㈡ 監察委員會之間是什麼關系,上級監察委對下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2)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擴展閱讀
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
㈢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什麼負責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3)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職能: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此外,監察委員會還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㈣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誰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4)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三)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一)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轄市人民檢察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三)基層人民檢察院,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㈤ 根據我國現行監察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什麼負責
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監察法》規定:
第八條第四款: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㈥ 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檢察委什麼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檢察委(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6)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為最高監察。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此次憲法修改建議中,用一節對監察委員會作出規定,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
充分彰顯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㈦ 誰來監督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必須始抄終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同時,還要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與檢察機關等相互配合制約,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一章總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7)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擴展閱讀
監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
㈧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上一集監察委員會負責。
這句話是不全面的。
根據《監察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