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製品生產監督檢查
A. 肉品品質檢驗需要的儀器
看你主要檢測哪些指標
生物指標
物理指標
化學指標等
B. 肉製品加工有哪些檢測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酸價
√
√
√
板鴨(咸鴨)檢驗此項目專
3
揮發性鹽基氮
√
√
√
腌豬肉檢屬驗此項目
4
過氧化值
√
√
√
5
亞硝酸鈉
√
√
*
6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7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8
標簽
√
√
C.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准備哪些資料現場審查看什麼
第十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調味品,肉製品,乳製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製品,茶葉及相關製品,酒類,蔬菜製品,水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蛋製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糕點,豆製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D. 肉食品檢疫程序
分為產地檢疫、屠宰檢疫、辦理檢疫證明三件。
肉類涉及養殖、飼料管理、防疫、檢疫、屠宰、運輸、儲存、銷售、消費等環節,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將給整個產品質量安全埋下隱患。
各地應按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肉類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農業、環境保護、食品葯品監管、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當前,一些地方要求入市畜禽肉提供含有水分、瘦肉精、重金屬、微生物、生物毒素等項目的檢驗報告,這在客觀上強化了肉類質量安全管理。
但由於缺乏法律制度支撐,各地規定不一,在一定意義上容易造成市場封鎖和地方保護主義。建議相關部門結合屠宰行業實際和食品安全現狀,及時對現行標准中肉類出廠的質量安全指標進行修訂。
(4)肉製品生產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肉類監管法律文件呈現三個特點:一是監管規范層次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還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准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缺乏統一性;
二是比較注重規范畜禽養殖、防疫及屠宰領域,運輸、儲存、銷售環節的監管制度相對欠缺;
三是目前只有生豬屠宰方面的法律規范較為完善,其他畜禽產品在屠宰、檢疫、檢驗管理方面法律漏洞較多,源頭管理問題難以根本解決,從而加劇了市場監管難度。建議制定一部統一的肉類監管法律,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畜牧業和肉類行業健康發展。
E. 肉食品檢疫程序是什麼
肉食品檢疫程序:
(1)產地檢疫:是指動物及其產品在離開飼養、生產地專之前由動物衛屬生監督機構派官方獸醫所進行的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的檢疫。
(2)屠宰檢疫:是對待宰動物進行活體檢查;屠宰的同步檢疫是在屠宰過程中,對其胴體、頭、蹄、臟器、淋巴結、油脂及其他應檢疫部位按規定的程序和標准實施的檢疫。
(3)辦理檢疫證明。
F. 肉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細則最新版
親,以下是最新肉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肉製品是指以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經選料、修整、腌制、調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裝等工藝製成的肉類加工食品。
肉製品的申證單元為5個:腌臘肉製品;醬鹵肉製品;熏燒烤肉製品;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發酵肉製品。腌臘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鹹肉類、臘肉類、風干肉類、中國臘腸類、中國火腿類、生培根類和生香腸類等;醬鹵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肉鬆類和肉乾類等;熏燒烤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燒烤肉類、肉脯類和熟培根類等;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煮香腸類和熏煮火腿類等;發酵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發酵香腸類和發酵肉類等。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獲證產品名稱即肉製品及申證單元名稱,即肉製品(腌臘肉製品、醬鹵肉製品、熏燒烤肉製品、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發酵肉製品)。
肉製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4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申證單元名稱
基本生產流程
關鍵控制環節
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腌臘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裝→晾曬→烘烤→包裝
註:中國臘腸類、生香腸類需經灌裝工序。
1.原輔料質量,2.加工過程的溫度控制,3.添加劑,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產品氧化,酸敗及污染
醬鹵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乾→)冷卻→包裝
註:肉鬆類需經炒松、擦松、跳松和揀松工序;肉乾類需經烘乾工序;肉糕、肉凍等需經成型工序。油炸肉類需油炸工序。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熱加工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燒烤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卻→包裝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熱加工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苯並(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裝(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卻→包裝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熱加工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發酵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裝(或成型)→發酵→晾掛→包裝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發酵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廠區應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廠區內不得有臭水溝、垃圾堆、坑式廁所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所。
廠房設計應符合從原料進入到成品出廠的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輔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必須分開設置。廠房地面和牆壁應使用防水、防潮、可沖洗、無毒的材料,地面應平整,無大面積積水,明地溝應保持清潔,排水口須設網罩防鼠。地面、牆壁、門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場所應有防蠅蟲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應便於清洗消毒,防止害蟲孳生。車間人員入口應設有與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設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並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手清洗消毒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原料冷庫的溫度應能保持原料肉凍結,成品庫的溫度應符合產品明示的保存條件。
1. 腌臘肉製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有原料解凍、選料、修整、配料、腌制車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生產生香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車間。
生產中國臘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晾曬及烘烤車間。
生產中國火腿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車間。
2. 醬鹵肉製品、熏燒烤肉製品、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熱加工間、熟料加工區(冷卻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熱加工車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熱加工車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生產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滾揉或腌制間。
3. 發酵肉製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發酵間、晾掛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發酵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發酵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廠房應有溫度控制設施,能滿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於生產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採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不易於微生物滋生的材料製成。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包裝設備和運輸工具。
1. 腌臘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臘肉類還應具有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生香腸還應具有灌裝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臘腸類還應具有灌裝、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火腿類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設備或設施。
2. 醬鹵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肉鬆類還應具有炒松設備或設施;生產肉乾類還應具有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肉糕、肉凍類還應具有成型設備或設施;生產油炸肉類還應具有油炸設備或設施。
3. 熏燒烤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4. 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攪拌(或滾揉)、腌制、絞肉(或斬拌)、灌裝(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5. 發酵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發酵、晾掛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生產發酵香腸還應具有攪拌(或滾揉)、絞肉(或斬拌)和灌裝等設備或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准
單元
名稱
產品種類名稱
國家標准
行業標准
腌臘肉製品
鹹肉類
GB2730-2005《腌臘肉製品衛生標准》
SB/T10294-1998《腌豬肉》
臘肉類
風干肉類
生培根類
生香腸類
中國臘腸類
SB/T10003-1992《廣式臘腸》、SB/T10278-1997《中式香腸》
中國火腿類
GB2730-2005《腌臘肉製品衛生標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華火腿》
SB/T10004-1992《中國火腿》
醬鹵肉製品
白煮肉類
GB2726-2005《熟肉製品衛生標准》
醬鹵肉類
肉鬆類(肉鬆、油酥肉鬆、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鬆》
肉乾類
SB/T10282-1997《肉乾》
油炸肉類
肉糕類
肉凍類
熏燒烤肉製品
熏烤肉類
GB2726-2005《熟肉製品衛生標准》
燒烤肉類
肉脯類(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類
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熏煮香腸類
GB2726-2005《熟肉製品衛生標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腸》、SB10251-2000《火腿腸》
熏煮火腿類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發酵肉製品
發酵香腸類
發酵肉類
發酵肉製品按「發酵肉製品檢驗方案」執行。
上述標准均不能覆蓋的產品可執行地方標准或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准。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並有合格證明。豬肉必須選用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規定。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建立原輔材料采購明細記錄並妥善保存。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腌臘肉製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乾燥箱;3. 分光光度計(生產中國火腿類產品應具備)。
(二)醬鹵肉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6. 乾燥箱(生產肉鬆及肉乾產品應具備);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鬆及肉乾產品應具備)。
(三)熏燒烤肉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6. 乾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脯產品應具備)。
(四)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
(五)發酵肉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6. 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肉製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一)腌臘肉製品。
1. 鹹肉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酸價
√
√
√
3
揮發性鹽基氮
√
√
√
腌豬肉檢驗此項目
4
過氧化值
√
√
√
5
鉛
√
√
*
6
無機砷
√
√
*
7
鎘
√
√
*
8
總汞
√
√
*
9
亞硝酸鈉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等
2. 臘肉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酸價
√
√
√
4
過氧化值
√
√
√
5
鉛
√
√
*
6
無機砷
√
√
*
7
鎘
√
√
*
8
總汞
√
√
*
9
亞硝酸鹽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紅)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GB2760、企業標准等
3. 中國臘腸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水分
√
√
√
3
食鹽
√
√
*
4
蛋白質
√
√
*
香肚不檢驗此項目
5
酸價
√
√
√
6
過氧化值
√
√
√
7
鉛
√
√
*
8
無機砷
√
√
*
9
鎘
√
√
*
10
總汞
√
√
*
11
亞硝酸鹽
√
√
*
12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紅)
√
√
*
13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4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國火腿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過氧化值
√
√
√
3
三甲胺氮
√
√
√
4
鉛
√
√
*
5
無機砷
√
√
*
6
鎘
√
√
*
7
總汞
√
√
*
8
亞硝酸鹽
√
√
√
9
瘦肉比率
√
√
√
宣威火腿和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0
水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1
鹽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2
質量
√
√
√
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3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4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5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 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產品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酸價
√
√
√
4
過氧化值
√
√
√
5
鉛
√
√
*
6
無機砷
√
√
*
7
鎘
√
√
*
8
總汞
√
√
*
9
亞硝酸鈉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GB2760、企業標准等
(二)醬鹵肉製品。
1. 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和其他產品。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鉛
√
√
*
3
無機砷
√
√
*
4
鎘
√
√
*
5
總汞
√
√
*
6
菌落總數
√
√
√
7
大腸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亞硝酸鈉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26、GB2760、企業標准等
2.肉鬆類和肉乾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鉛
√
√
*
3
無機砷
√
√
*
4
鎘
√
√
*
5
總汞
√
√
*
6
菌落總數
√
√
√
7
大腸菌群
√
√
√
8
致病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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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關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辦法的具體內容在什麼文件里有
食品安全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食品小作坊要嚴格依法生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下,有固定的廠房(場地)、簡單的生產加工設施,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但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食品小作坊的經營者應當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從業培訓,掌握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食品安全知識,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 (三)食品小作坊要向社會作出所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的公開承諾,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病死毒死、腐敗變質、污穢不潔、霉變生蟲、回收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原材料、含有超過國家標准限量的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用非食品原輔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范圍 1.食品小作坊可以生產具有地方特色且採用傳統工藝生產的食品。不得生產肉製品、乳製品、飲料、冷凍飲品、罐頭製品、果凍和各種酒類等高風險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准,確保食用後人體健康安全。 2.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規定的銷售區域銷售,並不得進入商場、超市銷售。 (六)食品小作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違法小作坊,衛生、工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等有關規定堅決予以取締。 二、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履行好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職責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對食品小作坊監管實行統一領導,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區食品小作坊的監管工作,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充分發揮農業、衛生、質監、商務、工商、食品葯品等部門的監管職責,推進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形成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監管體系。建立食品小作坊專項整治和監管責任制,明確分管領導,強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給當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農業、衛生、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葯品等監管部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降低門檻、減免辦證、辦照費用、改進工作作風、主動上門服務,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引導和幫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產經營。 (三)為保證食品衛生安全,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小作坊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後,由衛生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小作坊,在生產經營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衛生條件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條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並依法取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為食品小作坊的注冊登記提供便捷服務,並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1.對已辦理前置審批手續(衛生許可證),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盡快辦理營業執照。 2.對未辦理前置審批手續(衛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限期辦理相關前置審批手續和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的予以查處取締。 3.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的,依法登記為相應的企業。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對農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免收登記費和管理費。 4.引導和鼓勵一定區域內已形成「一鄉一特產」、「一村一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互相聯合,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注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五)質監部門要督促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食品小作坊與之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指導食品小作坊規范生產。 1.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所使用的添加物質應在所在地縣級質監部門備案。 2.結合當地生活習慣和群眾食品消費的實際情況,由縣級質監部門確定食品小作坊產品的銷售范圍,並建立有關登記備案手續。 3.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質量檢查和檢驗;對質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時報請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三、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一)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管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狠抓薄弱環節,集中力量,採取有力措施,重點抓好對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時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嚴格把關、各方聯合行動、整治與幫扶結合」的長效監管工作機制,通過整合監管力量,規范小作坊守法生產經營,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政府各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全面調查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食品小作坊的底數和基本情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監管地區,實行區域監管,建立食品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 (三)縣級政府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日常巡查。重點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衛生條件,產品銷售范圍、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並將日常巡查結果建檔留存。 (四)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同一地區同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統一標准、規范工藝、股份重組、聯合經營;鼓勵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吸納小作坊作為配套加工戶,逐步使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建立體現區域產品特色的經濟聯合體或者「公司+散戶」的生產經營模式。 (五)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幫助和指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聯建檢驗室。對同一區域,生產同一類產品的小作坊,要鼓勵、指導他們聯建檢驗室;也可以對小作坊相對集中的地區,在自願的基礎上,鼓勵引導聯合建立綜合檢驗室。對聯建檢驗室的小作坊,要指導其建立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機制,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認真履行產品出廠檢驗義務。 (六)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質量安全快速反應機制,對食品出現安全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並且要做到早發現、早判斷、早把握、早打擊、早控制,力爭把危害程度減小到最低。 食品生產者一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要鼓勵生產者主動發現問題,並立即採取相應措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食品小作坊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要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要給舉報人適當獎勵,同時對舉報對象及時查處。 (七)政府各監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未領取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履行相應責任或存在其他違規、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予以取締和查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及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有責任配合政府各職能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有義務配合政府監管部門加強對本區域內食品生產者的管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本區域內的違法經營行為。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為無證無照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和保管、倉儲等條件。供水、供電等公共服務行業,在接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下達對違法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停水、停電等協助執行通知後,應立即予以執行。 (八)政府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各級質監等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食品質量監管不力和有關問題長期失察、釀成嚴重後果並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當事人及領導者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屠宰畜生為什麼要進行宰前檢疫,宰前檢疫如何開展,檢疫包括哪些
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農業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屠宰牲畜前進行宰前檢疫,主要是為了及時發現病畜,實行病畜、健康畜隔離,防止疫病散播,發現許多宰後難以發現的疫病和有些惡性傳染病(局部炭疽、馬鼻疽、馬流行性淋巴管炎、氣腫疽、惡性水腫等)生前有特定的臨床表現,在宰前檢驗中多能發現,如能在進入屠宰
加工車間之前及早發現,及時剔除,及時處理,則對於防止污染環境,防止病原菌擴散,減少損失,都是大有好處的(發現特定傳染病),同時防止宰殺國家禁宰的牲畜。
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 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 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地方各級動物衛 生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畜禽實施檢疫,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對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依法監督生豬屠宰 企業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實施肉品品質檢驗,督促屠宰企業按照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 門負責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嚴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銷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 產品。
宰前檢疫項目與方法:
查證驗物:(1)縣境內的動物:查看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經運輸的還應查看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等。(2)縣境外的動物:查看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等。
臨床檢查:
1.群體檢查:臨床群體檢查就是對待檢動物群體進行的現場臨診觀察。
2.個體檢查:指對群體檢查中發現的異常個體或抽樣檢查的個體進行的系統的臨診檢查。
群體劃分方法:
群體劃分:同一來源、同一批次、或同一圈舍的動物化為一群。禽、兔、犬還可以按籠、舍劃分。運輸檢驗是可以按車、船、倉等批次進行。
群體檢查方法:
1、靜態檢查:深入圈舍檢查動物自然靜態下的表現,精神、外貌、營養、卧姿、呼吸、反芻狀態、髻、羽等情況,注意有無昏睡、咳嗽氣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現象。
2、動態檢查:檢查運動時的頭、頸、腰、背和四肢狀態。注意有無跛行,麻痹、弓背彎腰、步態蹣跚和離隊掉隊等現象。
3、食態檢查:檢查進食、吞咽和反芻時的反應狀態。注意有無少食、吞咽困難等情況。
個體檢查方法:
1.看:觀測外部表現,精神、行為、姿態、被毛;皮膚、口蹄、趾間有無腫脹、水皰、膿泡及潰瘍等;可視粘膜是否蒼白、潮紅、黃染,有無分泌物或炎性分泌物等。
2.聽:直接聽動物的叫、咳;聽診器聽心、肺、和胃腸蠕動聲音。 3.摸:脈搏,耳、皮溫度,淋巴結大小、形狀、硬度和有無腫脹,皮膚有無結節和出血點。
4.檢:就是體溫、呼吸數和實驗室檢疫。體溫要在充分休息和靜態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