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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賬戶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2-01 22:16:32

監管賬戶的作用是什麼

資金監管即交易市場通過銀行進行監管,專款專用,買賣雙方一旦達到成交意向,並完成交回易,市場銀行接答到雙方成交指令,放款給賣方,很好的規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風險,真正解決了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互相擔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貨的問題。

⑵ 什麼叫銀行監管帳戶怎麼知道一個帳戶是監管帳戶

就是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房給業主的首付款或全款打到業主或中介公司在銀專行開設的監管賬戶,銀屬行把這部分資金凍結起來,誰也沒法動,交易成功後資金劃給業主,交易失敗的話劃回給買方。這樣避免了可能出現的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法正常拿回屬於自己的資金的風險。

⑶ 監管賬戶是什麼

資金監管賬戶,又稱為第三方監管。主要用於房地產交易。

這意味著買方和賣專方的交易資金不直屬接通過經紀公司,但所開的「特殊賬戶」轉移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銀行和擔保資格的機構對資本監管存在銀行里。這個賬戶是銀行的。

當買家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後,這筆錢將被轉移到原始所有者的賬戶,否則將轉移到買方的帳戶,所以資本監管需要保持一個帳戶與銀行監管的賣方和買方銀行資本監管主體,從而確保買家和賣家交易資金的安全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類似於支付支付、財付通等在線交易平台。

(3)監管賬戶風險擴展閱讀:

辦理方法: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

2、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3、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與經辦行簽訂的賬戶監管協議;

5、賬戶監管業務審批表。

⑷ 銀監會對個人賬戶怎樣監管

准確的說銀監會是國務院的一個事務部門,地方上是它的派出機構,銀行版內部對應的是監權察、審計跟風險管理部門,主要任務就是管銀行、管業務、管高管,幫助銀行管風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4)監管賬戶風險擴展閱讀

國家應當為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提供保證。積累制下的個人賬戶,其利率主要由實際運營結果決定,但國家應當根據通貨膨脹率、工資增長率等指標保證一定的增值水平。

《社會保險法》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第十四條規定,定期存款利率」,但是由於經常存在定期存款利率顯著低於通貨膨脹率的情形,需要將通脹因素考慮在內,以保障老年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⑸ 互聯網監管風險與商業銀行監管風險有什麼區別

淺析我國網路銀行的監管

網上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推動了銀行業務流程的再造,優化了經營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活動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況為網路的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銀行業務的虛擬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價值觀念和管理,改變了現有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形成了新的銀行業組織形式。使銀行機構的傳統角色發生了進一步的變化,也使金融風險更具復雜性和蔓延性,對銀行經營管理和外部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與挑戰。

一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競爭格局。以往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網點數、從業人員數等方面,而在網路經濟,無論金融機構規模的大小,在網路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機構將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傳統商業銀行的分支行網路和雇員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沉重負擔,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務的質量的競爭,許多金融機構將有機會在網路上利用其優秀的服務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機構可憑借技術優勢掌握商業先機,贏得傳統金融時代難以得到的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二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網路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時間限制,上,銀行可以全天候地連續運行,可吸納本地區、本國乃至國外客戶,可以以接近於實時的速度收集、處理和應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機構能在更廣的地域和范圍開發新的客戶群,開辟新的利潤來源。這樣,銀行的業務戰略不能再局限於某一個市場,競爭對手不再限於某幾家銀行,任何一家銀行,即使是很遙遠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潛在的競爭對手。與傳統銀行業相比,網上銀行經營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銀行無法再靠資金規模、網點優勢或其他壟斷優勢盈利,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定價策略。

三是網上銀行增加了銀行業風險管理的難度。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網,亡銀行的風險具有了跨行業性和外牛性。跨行業性就是其風險超出了傳統意義上金融風險的概念。風險不僅產生於市場價格的波動、經濟增長的質量,而且產生於軟硬體配置和技術設備的可靠程度,技術性風險成為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重要特徵。網上銀行業務的外生性是技術性風險本身的主要特徵。由於以上風險問題的存在,前幾年,在一些國家,客戶顧慮安全、服務質量等問題,接受網路金融服務的趨勢並不明顯。許多銀行只把開發網上銀行業務當作保留客戶和提高銀行形象的手段,並沒有視為一個利潤中心來對待。

四是網上銀行的興起,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僅從網上銀行本身業務的內涵和屬性看,網上銀行已經具備了新的風險特徵,改變了傳統銀行業務的提供方式和銀行運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銀行監管當局在監管內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首先是監管當局將不得不在評價銀行機構業務風險的同時,更加註重對銀行運行的技術性風險,也就是安全性的評估;其次,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產品進一步走向綜合化,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交叉程度加深,分業管理的難度加大,監管的邊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無形,紙質憑證逐漸被憑證取代,交易頻率增加,交易量隨之增加,傳統的監管方式將難以對交易的風險、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評估。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進一步打破了銀行業務經營的地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一方面,跨地區、跨國境經營將變得更加便捷,任何一個地方的客戶都可以選擇在傳統情況下無法選擇的異地銀行,任何一家銀行都有可能給在傳統條件下無法接觸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另一方面,非金融機構,如網路公司或商貿集團,完全可以藉助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業務與客戶優勢,為其客戶提供銀行服務。這將直接改變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結構的內容,對一些地區或小國家來說,存在著不需要擁有自己的金融體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選擇大型國際性金融機構跨境提供服務。

此外,網上銀行也為業混業經營提供了載體,促成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新型合作方式,對分業經營模式和現有法規框架體系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這—切均增加了金融業和監管的難度。

對我國來說,網上銀行的發展還面臨以下挑戰。首先,我國銀行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有較多尚待解決。在傳統銀行的管理經驗尚未充分積累的基礎上發展網上銀行,存在一定的風險。其次,我國缺乏網上銀行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信用制度也不夠完善,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人們的信用意識比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現金為主。再次,我國缺乏保障網上銀行和商務活動有效開展的法律框架體系,一些基礎性法規如(電子商務法)尚未出台,電子憑證的有效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最後,占我國銀行業主體的中資銀行的綜合性管理人才和監管當局的電子銀行監管人才非常缺乏,業務人員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並不充分,現有的業務經驗和管理制度不能滿足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需要。目前,大部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中資銀行,普遍強調業務的發展,忽視了對網上銀行業務安全性的評估和管理,這是中資銀行發展網上銀行的極大隱患。

銀行監管當局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的對策

有挑戰就意味著有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是對我國銀行業傳統的相對低效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再造、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整體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良好機遇;發展網上銀行,將有助於我國銀行業加快國際化進程,向國際水平靠攏。

銀行監管當局充分認識到網上銀行發展對銀行業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中國銀行業體系存在的問題。考慮到網上銀行是一個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網上銀行發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發展起來,「摸著石頭過河」,在發展中發現問題,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從實際情況出發,銀行監管當局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與監管,近年來主要採取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

(一)依據積極審慎的監管原則對網上銀行實施市場准入監管

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對「滑鼠+水泥」型的網上銀行,即已經持有銀行營業執照的傳統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一般經過市場准入審核程序,只對純虛擬銀行進行市場准入審核。經過認真,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將現有銀行新開網上銀行業務納入市場准入體系。主要是考慮網上銀行業務具有獨特的風險內涵和表現形式,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市場准入監管,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將有利於提高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能力,促進網上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在具體審核過程中,監管當局遵循了積極審慎的審核原則。一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機制再造,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另一方面,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嚴格評估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運作系統的安全性。

(二)加強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據積極審慎的原則,2001年6月,銀行監管當局制定和發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准入條件和風險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發布貫徹該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對商業銀行經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2002年4月,銀行監管當局組織成立了「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組」,以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專家的力量,為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網上銀行安全性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統、更具體的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銀行業監管、網上銀行業務的電子化憑證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同時,成立課題小組,充分借鑒國際最佳做法和利用現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設計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框架。

(三)強化對銀行監管人員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培訓

人才缺乏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一個主要制約因素,培養一批掌握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和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是推進我國網上銀行穩健發展的關鍵。針對銀行監管人員普遍對網上銀行認識不足的特點,銀行監管當局沒有急於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而是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系統的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培訓。同時,通過不同形式要求商業銀行注重對業務人員的培訓。為配合培訓的需要,銀行監管部門還組織人力編寫了《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原理與實務》和《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讀本》,充分借鑒國內外關於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風險特徵和經營管理要求,介紹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方法和監管工具,以普及網上銀行以及電子商務知識,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能力。

當然,要實現對網上銀行的有效監管,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穩健發展,以上三個方面的工作僅僅是基礎性的。下一步,需要將對網上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納入人民銀行正規化監管計劃和之中,並推進對網上銀行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制度化和系統化,進一步加快對網上銀行的法規建設進程。

銀行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要認識到網上銀行是銀行業發展歷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要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和研究網上銀行,了解網上銀行的特性和規律性。通過發展網上銀行改造我國銀行業的現有運作方式,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推動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一、網路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網路銀行的發展如火如荼,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尚缺乏相應的制度加以規范,由此產生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問題之一:如何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隨著網路銀行的普及,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棘手問題是如何改變監管方式,以適應形勢的需要。例如設立網路銀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如何保證在網上推出金融業務的機構有充分的信譽擔保和服務實力,採納何種市場准入與市場退出機制,如何在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間作出選擇,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有待解決。

網路銀行能夠突破時空限制,提供三A服務(Anytime任何時間、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託無邊界的網際網路*網路銀行無須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就可將其觸角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在其獲准注冊的地區以外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然而公眾並不知曉網路背後到底是個什麼組織,不知曉其物理形態。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設立網頁,而注冊地又缺乏足夠的監管制度,一旦該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業務實力,便會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種監管問題,擴大金融風險。由於網路的普遍性與連動性,金融風險一旦現實地發生,還將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因此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改革。

現行銀行業是一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特殊行業,盡管競爭十分激烈,但各種方式的管制無形中為銀行業創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網路化、全球化為特徵的網上金融時代,銀行業生存的環境將大大改變。根據一項調查顯示,傳統銀行的服務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網路銀行的服務成本只佔收入的15%—20%。由於網路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所能達到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片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事實上,國外有些機構已經有所行動。例如美國安全服務聯邦信用協會等機構已開辦了網路銀行業務,微軟公司也正積極發展網路銀行業務,推出有關的軟體和規格標准。銀行業不僅要應對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而且被迫與通用資本(GECapital)、美國在線(A0L)、雅虎(Yahool)等展開競爭。

另外,網路銀行能夠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針對相同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務。由於網路銀行從事的金融業務日益多樣化、混業化,而當前多數國家提倡的又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制度,這一體制在網路時代也將受到嚴峻挑戰。

問題之二:如何規范網路銀行的業務運作程序?

傳統金融業務通常只有銀行和客戶的參與,而網路銀行則需要計算機、網際網路等高科技產品的介入。銀行與客戶的面對面操作通過計算機演化為不受時空限制的人機無紙化操作,使得調整傳統商業銀行的規范不再適用,亟需制定新的規范來調整網路銀行關系。

以電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簡稱EFT)為例。無論是Intemet Banking還是Internet Bank,電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務方式。金融電子化之後,大量的現金、票據交易被電子資金劃撥所取代。有資料表明,美國80%以上的美元通過電子方式進行,每天約有2萬億美元通過聯儲電劃系統萬edwire以及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劃撥。

雖然這種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價等優點,但由於電子劃撥涉及多方當事人,經濟責任較難劃分確認,若無相應的法律規范作保障,則可能帶來某些始料未及的後果。1973年美國發生的埃弗拉案(Evra訴瑞士銀行案)就是佐證。一筆2.7萬美元的資金末及時劃撥到位,卻引起210萬美元的損失,進而引發了一場銀行是否應對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爭論。由於類似的案件難以杜絕,電子資金劃撥的無序狀態令金融界和廣大客戶為之不安。

推而廣之,網路銀行的其他業務也處於缺乏規范制約的狀態。網路的公開性勢必威脅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機制的缺位將進一步擴大網路金融的風險。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術公司和軟體開發商都分別推出各自不同的網路銀行運行模式,它們分別基於不同的技術平台和環境,遵循不同的業務處理流程。如果不對之加以統一規范,放任自流,則會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問題之三:如何應對日益猖撅的網路金融犯罪?

計算機犯罪是利用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工具、或將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而網路金融犯罪則是計算機犯罪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隨著金融業務的處理日益依賴於網際網路,金融機密和財富也日益集中於網際網路。為了金錢,不法分子可以鋌而走險,利用網路的強大功能實施網路犯罪。近幾年,網路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預防和懲治網路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卻未能出台。

網路金融犯罪之所以難以應對,是因為其具有下列特徵:第一,犯罪主體智能化。犯罪主體往往受過網路方面的良好培訓,不僅能避開網路安全系統的保護和稽查,而且還能消除作案痕跡。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網路犯罪持續時間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為是在虛擬化的網路空間進行的,也許惟一的記載就是一閃即逝的電子脈沖。第三,社會危害嚴重化。網路系統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壞、信息泄露等,都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損失,甚至造成金融業的癱瘓。

藉助全球龐大的金融電子網,洗錢的醜行可以銷聲匿跡;編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若藉助網路技術,則其傳播面更廣,影響後果更大;在金融業務網內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結果不單是危害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更可怕的是公眾存款安全受到威脅。

就種類而言,利用電腦對網路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犯罪行為的種類繁多,主要有:截取傳遞過程中的資料,篡改或不法復制資料內容;未經授權使用電腦的相關設施,載入不實記錄或信息進入網路銀行系統;改變或破壞存儲在網路銀行的信息或檔案;通過電腦打人網路銀行客戶的賬戶,竊取他人金錢。

例如,1997年德國漢堡的黑客在國家電視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無需提供身份識別號碼的情況下,把錢從一個賬戶移到另一賬戶;又如,2000年3月法蘭西銀行的信用卡解密號碼被黑客在網上公布,使得其3700萬信用卡用戶的經濟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網路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據統計,金融領域的電腦犯罪占電腦犯罪總額的40%以上,居各行業之首。在我國,其比例更是高達60%以上。基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樣性,各國都難以克服其相關立法的滯後性。尤其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條有關網路電腦犯罪的法律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

同時,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在電子空間傳播的網路世界是模糊和不確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來自全球各個角落,因此在網路金融犯罪中還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有罪判決任何執行等問題。

二、發展網路銀行應採取的對策

金融電子化是經濟騰飛的保證。網路銀行屬於金融高科技產物,是銀行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盡管圍繞網路銀行尚存在不少問題,但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總是相伴而生的,只不過各種方法有待於我們去發掘而已。

網路銀行的相關問題也是如此。在即將到來的國際信息商業社會,一個統一、協調、簡明、寬松的法律框架,對消除網路發展中的法律障礙,規范網路金融的發展極其重要。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銀行,我們的總方針是:根據網路銀行發展狀況,不斷完善技術,適時修訂法律,以確保網路銀行高效安全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信息化發展。

對策之一:加強金融監管電子化的步伐,採取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應運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改革監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網路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關注網上銀行的最新發展及科技創新對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所造成的影響,對網上銀行在國內的發展及前景作出冷靜、客觀的分析預測,在「保護競爭、促進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准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確保監管制度能夠配合銀行業結構因科技發展而出現的轉變。

就我國而言,我們應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發展經驗,成立專門機構對網路銀行的設立、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及硬體和軟體系統的應用等進行研究,為網路銀行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並利用網路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

至於銀證分離和銀證合一的選擇問題,已有不少國家開始修訂他們的金融法,以便為實施銀證合一掃除法律障礙。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國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廢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1ass—Steagall Act),允許銀行、保險、證券三者跨界經營,在銀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國銀行業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規范建立前,如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網路銀行市場,可能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沖擊,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響我國網路銀行發展的整體進程。因此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還將持續一段時間。但隨著網路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國也應擴大網路銀行的業務范圍,適當放鬆或解除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限制,逐步實現銀行的全能化。

對策之二:制定網路銀行業務運作的統一規范。

各國應當盡快建立或完善各類有關網路銀行和在線支付的法律法規。必須根據網路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認證機制,統一技術標准,制定或修改適用於網路銀行操作運行的法律規范。

安全認證機制如有關安全技術(保密性、真空性、數據完整性、進網控制等)、安全服務設施(公共碼認證機構)等的規定。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牽頭,聯合工行、農行、建行、交行、光大銀行等11家商業銀行共建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已進入實施階段,在線支付的標准性、安全性將更有保障。

技術標准如有關電子支付、高速網路技術和數碼資料交換等的標准。這些標准應可靠、統一、易用、相互兼容、並能隨技術進步而改進。

網路銀行業務運行的法律規范,包括對網路銀行服務工具、網路銀行服務方式等的法律規范。例如電子貨幣的發行、電子票據的產生、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流通、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支付網路的建立、網路銀行服務的體制和基本模式、網路銀行服務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確立統一的規范,以便明確網路銀行業務操作規則及風險責任的劃分確認。

仍以電子支付為例。國外對此已作出反應,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則。小額電子資金劃撥(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規則,例如美國聯邦《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及聯邦儲備系統頒布的實施條例。大額電子資金劃撥(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規則,例如聯儲J條例、CHIPS規則、SWIFT規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A編中的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或條例,明確了電子資金劃撥中的當事人、適用范圍、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

我國目前尚缺乏全國性的有關電子資金劃撥的專門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確立的是以紙票據為基礎的結算支付制度,沒有針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立法,而不少銀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卻含有許多維護銀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費者地位的條款。

為了保障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正常運行,我們應當借鑒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和《統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等的規定,適時地制定新的支付體系和制度,以便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使用電子貨幣實現在線支付時的風險責任負擔。

對策之三:加強安全防範,健全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路金融犯罪。

應當明確,打擊網路金融犯罪僅靠立法尚不夠,完善技術,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選途徑。我們應當不斷採用新的安全技術來確保網路銀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牆、亂碼和加密技術等,及時准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非授權用戶(如黑客)對網路銀行所存儲的信息進行非法訪問和干擾,營造一個可以信賴的網路金融環境。

同時,我們應當制定有關法律,完善相關條文,從而確保網路安全,懲治網路犯罪。1997年8月德國的《聯邦多元媒體法》,第一次對網際網路進行立法管理。我國法律法規對網路安全與網路犯罪也有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公安部關於對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份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規定,有關金融從業人員應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並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感。

我們還應擴大現行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將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各種行為包括在內:針對網路特殊性,盡快進行與網路管理相關的單行立法,以便及時准確地界定各種以網路為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網路銀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從而加大打擊力度,促進網路銀行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定的四條有關網路計算機犯罪的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應當通過實踐和比較,借鑒發達國家關於網路犯罪的立法經驗,不斷補充我國刑法關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種類或制定我國單獨的懲罰網路金融犯罪的法規條例。

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不同國家乃至全球各個角落,因此我國還應加強與世界刑警組織以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擊網路銀行犯罪和確定網路銀行風險責任的國際條款,開展國際合作,以確保網路銀行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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